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北京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交通事故成了当今社会的一大公害,严重地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多年来,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一直居世界首位,平均每年死伤数十万人,直接经济损失达数十亿元。
道路安全对人类健康和社会经济影响巨大,需要引起政府和整个社会高度重视,下面就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北京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北京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城市布局和交通需求相适应。
城市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协调,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交通基础设施,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管理目标,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建立、健全道路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防范责任制度;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文明建设、科学研究与应用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市公安机关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交通、规划、建设、市政、环保、农业、发展改革、城管监察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网络《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五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2023年学校车管理条例

2023年学校车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车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维护师生出行的安全和秩序,根据国家交通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车指为满足学校日常运行和师生出行需要,由学校直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的车辆,包括校车和校园巴士。
第三条学校车管理的原则是依法合规、安全可靠、服务周到、公平公正。
第四条学校车的运行应当遵守国家公路交通法规,并按照本条例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章学校车的管理第五条学校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学校车数量,并制定相应的运行计划。
运行计划应当包括车辆调度、车辆线路、车辆运行时间等信息,并及时向师生公布。
第六条学校车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和时间运行,不得随意更改或取消,确有必要更改或取消的,应提前通知师生,并做好安排。
第七条学校车的停靠点应合理分布,确保学校内任何一个地点都可以方便地搭乘学校车。
停靠点的设置、调整由学校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并提前公告。
第八条学校车的司机应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行驶经验,并持有相应的驾驶证件。
学校应当对司机进行专业培训,使其具备安全行车、服务师生的能力。
第九条学校车应注重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学校应建立健全维修保养制度,定期对学校车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修补车辆故障、更换磨损零部件,并保证车辆清洁整洁。
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学校车的数据管理系统,记录学校车的运行情况、师生乘车情况等信息,并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为学校车管理提供依据。
第三章学校车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学校车的乘车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车门乘车和下车,严禁在行驶中乘坐或离开车辆。
第十二条学校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包括车辆的轮胎、刹车、灯光、安全设备等的检查,确保车辆各项安全设施的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车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和急救设备,并确保灭火器、急救设备的有效性和完好性。
第十四条学校车的乘客座椅应固定牢靠,车辆内应设置稳固的把手和保护装置,以确保乘客的安全。
第十五条学校车上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
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的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本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小学生校车。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
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第三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三)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四条校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二)车窗不得粘贴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三)应当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和视频功能装置以及座椅安全带、逃生锤、ABC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设备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规定在校车上加装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校车及其他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行为;(五)专用小学生校车应符合《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六)使用年限或行驶公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条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市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市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管理,规范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运营,保障学生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坚持属地管理、政府统筹、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教育、行政审批、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教育局,定期组织召开会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校车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使用达到现行国家校车技术标准,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及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本办法所指的接送学生车辆,是指已经在公安交管和教育部门备案的非制式7座以上用于接送小学生和学龄前幼儿的载客汽车。
第二章制式校车的使用许可第四条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校车,应取得校车使用许可。
市直学校或为市直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单位以及校车行驶路线超出县(市、区)区域的,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校车使用许可。
其余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县(市、区)申请。
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的注册登记证;(二)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人的驾驶证;(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在内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五)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
第五条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行政审批部门在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组织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涉及城市道路的,还应组织同级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召开联合审查工作会议,对申请事项进行联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校车管理规定2024年版详解

校车管理规定2024年版详解《校车管理规定 2024 年版详解》校车,作为孩子们上下学的重要交通工具,承载着无数家庭的希望和未来。
为了确保孩子们的安全,校车管理规定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2024 年版的校车管理规定更是在诸多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和详细规范。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校车的定义和标准。
2024 年版规定中,校车是指依照本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 7 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校车必须符合一系列严格的安全标准,包括车辆的结构强度、防火性能、应急出口设置等。
同时,校车还应当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车内外视频监控系统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
在驾驶员资质方面,2024 年版规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校车驾驶人必须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 25周岁以上、不超过 60 周岁。
同时,驾驶人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 12 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 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此外,还需要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校车的行驶路线也是管理规定中的重要内容。
校车行驶路线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
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校车停靠站点的设置也有明确规定,应当在规定的位置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对于校车的日常维护和保养,2024 年版规定强调,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知识。
2023年校车使用管理规定

2023年校车使用管理规定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和交通的快速发展,校车作为学生通勤的重要交通工具,在保障学生交通安全、减轻家长交通负担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车运营管理,确保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和舒适,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校车运营主体1. 学校负责承担对校车的运营管理工作,包括车辆购置、维护保养、驾驶员管理等。
2. 学校通过招标等方式选取合格的运营企业来承担具体的校车运营工作,运营企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运营要求。
三、校车购置与管理1. 学校应根据实际需要购置适量且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车,并对校车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
2. 购置的校车应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座椅,具备应急设备和防护装置,能够满足学生的乘坐需求。
3. 校车应保持整洁干净,车窗应配备防护网,车内应有防护把手、应急锤等安全设施。
4. 校车应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和监控设备,以提供实时监控和管理信息。
四、驾驶员管理1. 驾驶员应持有合法的驾驶证,并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
2. 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严禁酒驾、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3. 驾驶员应遵守校车运营路线和时刻表,确保学生的上下车安全和准时到达目的地。
4. 驾驶员应对学生文明乘车、遵守交通规则等进行相关宣传和教育。
五、校车运营安全管理1. 学校应制定校车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校车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和整改。
2. 学校应与交通部门加强合作,联合开展校车安全检查和培训活动。
3. 学校应与家长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了解校车运营情况和学生的意见及需求。
4. 学校应建立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理和救援工作。
六、学生乘坐规定1. 学生应按时、按站点乘坐校车,不得随意在途中上下车或在车内乱动。
2. 学生应保持文明乘车礼仪,不得大声喧哗、乱丢垃圾等。
3. 学生乘坐校车时,应正确使用座椅和安全设施,切勿将身体伸出车窗。
4. 学生不得携带危险品、违禁品上车,严禁带来影响安全的行为或物品。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
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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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的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本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小学生校车。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
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第三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三)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四条校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二)车窗不得粘贴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三)应当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和视频功能装置以及座椅安全带、逃生锤、ABC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设备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规定在校车上加装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校车及其他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行为;(五)专用小学生校车应符合《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六)使用年限或行驶公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条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具体程序如下:(一)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领校车使用申请表,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二)学校自购校车,应当向区县教育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区县教育部门签发的校车使用申请表;2.机动车所有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3.机动车登记证书;4.机动车行驶证;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6.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7.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身份证,本市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机构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本市驾驶员体检机构或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8.校车安全管理制度;9.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三)学校租赁的校车除向区县教育部门提交前项所列材料之外,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
(四)区县教育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本区县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如使用具有道路旅客运输资质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还应送本区县同级运输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六)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区县政府审批。
区县政府决定批准的,出具校车使用许可证明,由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
(七)对于跨区县运行校车许可的审批,由学校所在区县负责。
第七条校车通行和乘坐安全(一)校车运载学生时,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随车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具有较强的组织沟通能力;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
(二)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三)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在规定的位置悬挂校车标牌;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在规定站点停靠;可在公交专用车道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但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四)不得违反《条例》规定的限速要求。
(五)校车行驶应与运载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
(六)严禁校车驾驶人疲劳驾驶。
(七)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八)相关部门应确保校车经过的道路无安全隐患,有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并在危险路段设置标志牌和警示标志。
(九)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
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十)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十一)校车发生交通等意外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
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十二)校车应当每半年接受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八条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管理职责如下:(一)根据《条例》“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本市继续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就近入学;城区优化公交线路,以公交为主解决学生交通需求;以区县政府为主导,重点解决农村、山区中小学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
区县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学校的布局,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由区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区县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二)区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依照本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工作会商机制和联合抽查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区县教育部门指导、监督学校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区县教育部门受理、审核校车使用申请;依职能处理校车违规行为以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相关学校责任人。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校车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五)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公交线网,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督促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六)安监部门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七)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区县教育部门备案。
(八)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九)使用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学习培训。
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要至少保存2年,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疏散演练。
(十)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饮酒、醉酒后驾驶,或疲劳驾驶、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督促校车驾驶人在行车前对校车安全检查。
2.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制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车。
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学生监护人或学校分管领导取得联系。
3.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途中离开座位、嬉戏打闹或将头、手伸出车窗外等危险行为。
5.核实学生上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九条学生乘坐校车,应当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监护人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
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发现校车违反本规定的,有权制止,有权拒乘,并向教育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运输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条学校违反《条例》的,除依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校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十一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因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15天内到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同时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本市建立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各区县可参照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成立适合本区县实际的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构。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设3年过渡期,过渡期后本市接送小学生校车必须是按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小学生校车。
第十四条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校车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饱食终日,无所用心,难矣哉。
——《论语•阳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