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试行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管理考核办法

合集下载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推进创新生态体系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推进创新生态体系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推进创新生态体系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5.14•【字号】衢市科〔2018〕28号•【施行日期】2018.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衢州市科学技术局、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推进创新生态体系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衢市科〔2018〕28号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市级各单位:经市政府科技创新大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现将《推进创新生态体系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补助申请表2.衢州市发明专利奖励申请表3.衢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申请表4.衢州市专利保险补助申请表衢州市科学技术局衢州市财政局2018年5月14日推进创新生态体系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为加快构建创新驱动发展生态体系,推进以创新为重点的山海协作升级版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绿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衢政发〔2017〕46号)第三款第(五)(六)(七)(八)条、第四款第(二十)条,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政策(一)支持创新载体建设1.支持对象“科研飞地”入驻企业申报并被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重点企业研究院(含农业)。

2.补助标准(1)“科研飞地”项目补助:按重大研发项目、科技攻关项目补助政策给予支持(衢经信综合〔2018〕50号)。

(2)众创空间补助:对新评定的优秀国家、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补助。

(3)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300、100万元补助。

2021年浙江省公考《申论》题(C类)及参考答案

2021年浙江省公考《申论》题(C类)及参考答案

2021年浙江省公务员考试《申论》题(C类)温馨提示:2021年浙江申论ABC卷材料相同,只有作答第二题有所不同。

一、注意事项1.本题本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

考试时限为150分钟。

2.请在题本、答题卡指定位置上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自己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并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的数字上填涂。

3.请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上指定的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的作答无效!4.待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后,方可开始答题。

5.所有题目一律使用现代汉语作答。

未按要求作答的,不得分。

6.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应立即停止作答,将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翻过来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确认数量无误、允许离开后,方可离开。

二、给定材料材料1我国科技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是一代又一代矢志报国的科学家前赴后继、接续奋斗的结果。

从李四光、钱学森、钱三强、邓稼先等一大批老一辈科学家,到陈景润、黄大年、南仁东等一大批新中国成立后成长起来的杰出科学家,都是爱国科学家的典范。

希望广大科技工作者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秉持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至上,继承和发扬老一辈科学家胸怀祖国、服务人民的优秀品质,弘扬“两弹一星”精神,主动肩负起历史重任,把自己的科学追求融入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事业中去。

——2020年9月11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科学家座谈会上的讲话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加快建设科技强国。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材料22020年9月,浙江省委书记袁家军在省委党校秋季学期开学典礼上强调,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必须结合新阶段新形势,认真思考和回答10大新课题,其中一项是:步入高质量发展轨道后,如何依靠创新驱动、技术进步、高素质人才激发强大内生动力。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24•【字号】海政办发〔2019〕124号•【施行日期】2020.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24日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牢牢把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重大机遇,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为“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科技支撑,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和浙江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浙江省全社会研发投入提升专项行动方案》(浙科领办〔201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一、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一)推进重大创新载体建设。

对新建立、引进的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给予不低于1亿元综合支持。

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给予不低于3000万元综合支持。

(二)促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

争取上级财政经费支持,统筹用于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

对成功创建省级、嘉兴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建设依托单位,建设期内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

(三)加快科技合作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我市依托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

【申论】FB100道申论答案

【申论】FB100道申论答案

【申论】FB1OO道申论答案问题类一、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业务试点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1算法不清楚。

信用分数的计算方法和规则不明确。

2.信息不安全。

信息被利用,公司难以保障用户数据安全。

3.采集不规范。

采集信息超出央行征信报告所需的数据范围,法律未界定数据采集的纳入范围。

4.报告不客观。

企业既有基础数据,又有借贷业务,所出的征信报告在程序上难以保证公平,在业务上也不具有第三方独立性。

二、政策执行过程中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1.政策不接地气。

下达的考核指标中的达标率要求难达到,基层为达到考核限制下的达标率造假,新规执行不下去。

2.申请困难。

地方制定的附加条件苛刻,限制条件多。

3.前后政策不协调、相矛盾。

前期规划论证和审批时存在程序瑕疵,追求项目速度,忽略手续批复。

4.执行态度敷衍。

贯彻执行中央精神和上级要求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出台文件与原文件间隔时间短、内容结构相似;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选择的治理方式不科学。

三、C市目前幼儿教育发展的主要问题。

C市幼儿教育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

具体有:1入园门槛高。

公办幼儿园一位难求,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高。

2.办学质量差。

幼师冷暴力学生,家长与其沟通效果差;教育和理念和资源落后;玩教具材料缺乏;幼儿园占地面积不达要求,办学规模小,设备设施简陋,办园条件差,教师待遇低。

3.师资难题。

教师工作强度与薪酬不对等;学前教育专业遇冷;男女教师比例失调。

四、农村地区乡村病的具体表现进行概况。

1乡村景况差。

常驻人口外流在外务工,家门口就业难实现,留守儿童、空巢老人,宅基地无人使用。

2.管理失序。

擅自搭建违章建筑,私焚秸秆,垃圾随意堆放和丢弃,水体和空气质量差。

3.设施条件差。

道路泥泞,杂草横生,房屋坍塌;施工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

五、Y县在乡镇招商引资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空头招商。

脱离实际、贪大求洋,项目长期不落地,产生不了实际效益;轻易承诺后不兑现或违法让企业上马;不甄别投资方,被皮包公司、诈骗集团利用;投资方不投资,项目无法推进,损失自行承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激励全省高新园区争先创优建立摘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激励全省高新园区争先创优建立摘牌
—9—
浙江省设立研发机构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并不断加大支持力度。 2 对达到浙政发〔 2012 〕 94 号文件认定条件的省级创建园区, 由省政府正式确认 为省级高新园区。 3 对获得通报表扬的省级高新园区,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 可以在符合城市总体 规划、 县( 市) 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所在地政府对扩区所需的土地指标动 态调整出来的前提下, 按申报创建的程序和要求, 申请扩大区域范围, 拓展发展空间。 4 对区位条件优越、 创新资源丰富、 发展潜力较大、 体制机制良好、 辐射带动作用 较强, 且获得通报表扬的省级高新园区, 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高新区。 三、 建立摘牌退出机制 (一)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的摘牌退出。 1 对年度评价考核列全国末 3 位的国家高新区, 予以黄牌警告, 并由省科技厅约 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取 谈该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连续 3 年排序末 3 位的, 消其国家高新区资格。 2 省级高新园区升格为国家高新区后, 省级高新园区牌子自动取消, 进入国家高 新区评价考核序列。 3 对年度评价考核末 3 位的省级高新园区, 予以黄牌警告, 并由省科技厅约谈该 报省政府同意后进行摘牌警示, 高新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连续 3 年排序末 3 位的, 进入一年的整改期; 整改期满, 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进行整改评估, 对仍 无明显改观的予以摘牌。 4 对增量考核达不到要求的省级创建园区, 予以黄牌警告, 并由省科技厅约谈该 经省政府同意后取消其创建 省级创建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连续 2 年达不到要求的, 资格, 对外不允许再使用省级高新园区的牌子。 (二)其他情况的摘牌退出。 1 高新园区设在经济开发区内, 该经济开发区升格为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后, 省 级高新园区牌子一般予以取消。若高新园区所在地政府要求保留省级高新园区牌子 2012 〕 94 号文件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园 的, 按照浙政发〔 2012 〕 66 号) 办理。 区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 浙政办发〔 2 达不到浙政办发〔 2012 〕 66 号文件有关创新管理体制要求, 未及时改正的, 予以 摘牌警示直至取消高新园区资格。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03•【字号】浙政办发〔2018〕99号•【施行日期】2018.10.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着力打造公平竞争的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活力、内生动力和内需潜力,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一)落实国务院增值税改革措施。

自2018 年5 月1 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分别由50 万元和80 万元统一上调至500 万元,并在2018 年底前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2018 年7月1 日起,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并加大向税务总局争取更多退税额度的力度。

(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二)落实国务院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8 年1 月1 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 万元;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 万元提高到100 万元。

自2018年1 月1 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 年延长至10年;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到8%。

通知浙江省印发《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导则》

通知浙江省印发《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导则》

通知浙江省印发《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导则》浙江省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印发《浙江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导则》,以产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为基础,为广大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供全链条服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创新强省建设,推进我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打造更有活力的产业创新生态系统,根据《浙江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7〕107号)精神,特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浙江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是以产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为基础,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以及专业机构参与,聚焦新动能培育和传统动能修复,集聚各类创新资源,为广大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供全链条服务的新型载体。

第三条面向全省传统块状经济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布局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是集创意设计、研究开发、检验检测、标准信息、成果推广、创业孵化、国际合作、展览展示、教育培训等功能于一体的创新驱动引领的新典范、产业转型升级的新动力、扩大开放合作的新载体和高端要素聚集的新洼地。

第二章建设原则与主要任务第四条坚持“市场需求、政府引导、体制创新、集群发展”基本原则,围绕传统动能修复与新动能培育两大主题,培育和建设一批布局合理、功能层次明晰、支撑作用显著、创新链条全面、浙江特色优势鲜明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推动浙江经济发展走上内生增长、创新驱动的发展轨道。

第五条按照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完善资金链的要求,围绕建设现代产业集群与新兴产业集群的基本任务,坚持存量盘活与增量带动的基本思路,推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

(一)打造创意设计体系。

整合产业设计基地,集聚海内外设计机构和设计人才,强化与高校设计类专业深度对接,提升产业创意设计水平,开展研发设计众包,推进个性化定制,形成集全球流行趋势发布中心、新产品发布中心、研发中心、信息中心和时尚中心于一体的产业设计体系,推动产业价值链向高端延伸。

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市委办发〔2009〕79号

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市委办发〔2009〕79号

(通知)市委办发〔2009〕79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5月13日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序地推进城市综合体建设,根据有关法规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综合体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6号),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综合体。

第三条城市综合体开发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合理布局、产业互动,集约高效、彰显特色,有序推进、注重品质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四条城市综合体应当编制概念性规划。

概念性规划由相关区政府或做地主体组织编制。

城市综合体概念性规划中,应当有环境影响评价篇章。

第五条城市综合体规划应面向国内外招标,引进国内外著名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机构参与规划前期研究和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相关设计。

第六条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地域的测绘成果、规划成果、地下管网、国防信息等项目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密管理。

第七条城市综合体概念性规划应当经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范围内的城市综合体概念性规划(城市设计),由市规划局组织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复;萧山、余杭区范围内的城市综合体概念性规划(城市设计),由市规划局会同所在区政府组织审查、区规划分局审批。

第三章规划指标管理第八条城市综合体建筑容量和规划指标等管理,按照《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管理技术规范》执行。

《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管理技术规范》中没有规定的,按《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等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城市综合体的土地利用应体现区域协调、功能复合、混合使用、集约高效的原则,各类性质用地的范围可不单独划分,但应明确各类性质建筑的面积比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试行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管理考核办法
日前,由浙江省科技厅、财政厅研究制定的《浙江省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实施。

《办法》涵盖了综合体建设的内涵要求、申报认定、建设管理、考核评价等内容,并对考核“不合格”的省级综合体作了明确要求。

《办法》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获得省政府科技创新督查激励的设区市、传统块状经济影响力大、现代产业集群引领力强、实施长三角一体化战略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和26个加快发展县建设综合体。

同时建立约束和倒逼机制,对相关产业集群三年内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环保责任事故、危化物处置不力或被环保督查查实存在问题的市、县(市、区),不予支持建设综合体。

《办法》突出KPI指标体系,对综合体实施年度绩效评价和建设期满考核,年度绩效评价每年开展一次,凡列入创建或培育半年以上的综合体均要参加。

具体而言,综合体考核以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突出综合体的创新服务功能、体制机制创新导向,一级指标由“体制机制创新、创新能力指数、服务能力指数、产业竞争力提升、带动区域创新”等构成。

《办法》突出资金支持的公平性,对列入省级创建名单的综合体,给予其所在市或县(市、区)最高2000万元省财政资金支持。

针对考评结果,《办法》突出从严从实要求,对综合体年度绩效评价末10%且未能完成申报书明确的阶段性建设任务的,予以黄牌警告,并由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约谈;连续两年黄牌警告的,不再列入省级综合体名单,视情全额追回省财政专项激励资金。

同时,在综合考虑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基础上,开展创建类综合体建设期满考核,对建设期满考核“不合格”的省级综合体,不再列入创建名单,并全额追回省财政资金。

浙江省科技厅基础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工作重点将从增数量到重质量转变,择优推广一批省级“标杆型”综合体工作经验,在全省形成示范带动效应,到2022年,高质量打造省、市、县三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300家,其中省级100家。

建设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是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的关键一招。

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功能是集聚技术研发、工业设计、检验检测、标准信息、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创业孵化、人才培育、科技金融等创新资源要素,强化创新、深化服务,为提升块状经济和现代产业集群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提供全链条服务。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