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制造评价参考程序
安徽省绿色工厂建设评价和管理办法

附件1绿色工厂自评价报告申报单位:所在地市:20 年月日填写说明一、申请企业应当准确、如实填报。
二、所属行业请依据GB/T4765-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单位性质依据营业执照中的类型填写。
三、相关项目页面不够时,可加附页。
四、自评价报告应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并使用A4纸打印装订(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
基本信息表工厂名称所属行业通讯地址单位性质内资(□国有□集体□民营)□中外合资□港澳台□外商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邮编注册机关注册资金(万元)成立日期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联系电话申报工作联系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手机电子邮箱企业占地面积(m2)厂房面积(m2)年年年备注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年度(近三年)主要产品产量销售收入(万元)产值(万元)工业增加值(万元)利润(万元)税金(万元)用能总量(tce)用水总量(t)(至少应包含:企业的主营业务介绍、生产情况、所获荣誉情况等)单位简介材料真实性承诺:我单位郑重承诺:本次申报绿色工厂示范所提交的相关数据和信息真实、有效,愿接受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和核验。
如有违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
法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公章)日期:一、工厂基本情况概述企业的基本信息、发展现状、工艺产品和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在绿色发展方面开展的重点工作及取得的成绩等。
包括企业名称、行业归属、企业性质、地址、隶属关系、成立时间、生产规模、有哪些产品、人员结构、企业总产值,占地面积、经济指标(工业总产值和工业增加值)及消耗的各种能源品种、数量。
主要产品、生产能力、企业生产活动的历史,发展和现状,在地区或和行业中的地位,今后发展目标。
说明企业组织机构设置与职能分工,并绘制企业组织机构图和绿色工厂管理组织机构图,用层级型组织机构图表示。
二、绿色工厂创建情况对照《绿色工厂评价要求》主要对工厂的基础设施、管理体系、能源资源投入、产品、环境排放等内容进行情况描述。
1. 基础设施情况。
绍兴市绿色制造体系评价办法

绍兴市绿色制造体系评价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念好“两业经”决策部署,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根据《浙江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2)》、《绍兴市全面推进绿色制造实施方案(2017-2020)》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主要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的培育创建。
第三条市经信局负责市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评价和管理工作。
各地经信部门负责本区域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的培育创建和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做好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申请绍兴市绿色工厂评价的基本条件:1. 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全市同行业或同领域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规模优势,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绿色制造水平居同行前列,企业近二年亩均效益综合排序均为B类及以上;2. 企业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制定绿色制造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目标,建立实施绿色制造目标责任制考核及奖励机制;3. 采用绿色建筑技术建设改造厂房,实施可再生能源利用或预留可再生能源应用场所;4. 企业符合产品设计生态化、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要求;5. 通过清洁生产审核、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6. 近二年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第五条申请绍兴市绿色园区评价的基本要求:1.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绿色、循环和低碳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近二年,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2. 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园区内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各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总量控制要求,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3. 园区规上企业30%以上通过清洁生产审核;4. 园区内企业不使用列入国家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不生产列入国家淘汰目录的产品;5. 园区建立履行绿色发展工作职责的专门机构、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第三章评价程序第六条申报市级绿色工厂或绿色园区的单位,按照市级绿色工厂评价表(附件1)或市级绿色园区评价表(附件2)的相关标准要求开展自评价,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报辖区经信部门。
绿色制造机械产品生命周期评价细则

绿色制造机械产品生命周期评价细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械产品生命周期评价(LCA)的评价阶段及流程、目的和范围确定、清单分析、生命周期影响评、生命周期解释、报告与鉴定性评审。
本标准适用于评价机械产品生命周期或指定阶段潜在的环境影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040-2008 环境管理生命周期评价原则与框架GB/T 24044-2008 环境管理生命周期评价要求与指南GB/T 26119-2010 绿色制造机械产品生命周期评价总则3 术语和定义GB/T 24040-2008、GB/T 24044-2008和GB/T 26119-201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评价阶段及流程机械产品生命周期评价分为目的和范围的确定、清单分析、影响评价和解释4个阶段,各个阶段的主要内容及流程见图1。
图1 机械产品LCA流程框图(见GB/T 26119-2010 图1)5 目的和范围确定5.1 评价目的开展机械产品生命周期评价,首先应明确评价的目的。
评价目的包括评价的应用意图、进行该项评价的理由、评价结果的沟通对象以及是否用于向公众发布的对比论断等信息。
评价目的与范围确定示例参见附录A。
通常进行机械产品生命周期评价的目的主要有(但不限于):a)用于产品的环境性能改善——可利用简化的生命周期评价方法或生命周期评价的部分阶段,对机械产品概念设计中的关键功能部件和(或)单元过程进行评价,预估设计方案的环境影响程度;——借鉴相近产品的清单分析数据、影响评价结果等信息,评估机械产品详细设计方案的环境影响,帮助设计方案的选择和优化;——识别机械产品不同制造工艺间的环境影响情况,进行制造工艺的选择和优化;——识别机械产品在环境协调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判别对其进行改善的可能性与潜力。
绿色产品设计方案评价流程研究

绿色产品设计方案评价流程研究摘要:本文介绍了绿色产品设计的概念、属性、程序、核心思想及原则,并结合绿色产品的评价准则及评价指标来对绿色产品设计方案的评价流程进行研究,提出了将一次性检验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流程,从而使得终结性评价与阶段性评价、诊断性评价与动态寻优过程有机结合,以达到设计方案的最优化。
关键词:绿色产品设计方案评价指标评价流程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性的产业结构调整呈现出绿色战略的趋势。
这种绿色战略具体表现为节约资源、有效利用能源和保护环境,并提出了绿色产品设计的概念和方法。
绿色产品设计已成为现代设计技术的研究热点和主要内容。
据研究表明产品性能的70%-80%是由设计阶段决定的,而设计本身的成本仅为产品总成本10%,如果再考虑环境因素,该比例还会增大,因为设计造成的对环境的破坏程度,远远大于设计过程本身造成的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
因此,只有在设计初期阶段按照绿色产品的特点规划设计产品,即进行绿色设计,且对绿色产品的设计方案进行有效的评价才能保证产品最终的“绿色”特征。
本文在设计评价流程中应用多级闭环递阶评价体系,并在评价流程上设置限定性环境指标标准和合格判定标准,形成评价过程中一次性检验和逐级递阶(每一阶段、每一指标层)评价机制,这一机制的运用是制造业绿色产品设计评价流程中的一个新思路。
绿色产品的属性及其设计概述绿色产品的属性绿色产品是指能满足用户使用要求,并在其寿命循环周期中(原材料制备、产品规划、设计、制造、包装及发运、安装及维护、使用、报废回收处理及再使用)能经济性地实现节省资源和能源、极小化或消除环境污染,且对劳动者(生产者和使用者)具有良好保护的产品。
绿色产品的属性由产品的基本属性、环境属性、资源属性、能源属性、经济属性及社会属性组成。
基本属性:是指根据市场及用户需求所确定的产品最基本的性能参数,主要包括产品的功能指标和质量指标。
环境属性:是绿色产品不同于一般产品的主要特征之一。
绿色工厂认定流程

“绿色工厂”认定流程1.年度创建计划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现状,选择一批基础条件较好、具备创建条件和创建意愿的企业、园区进行储备培育,根据本地区工业企业发展实际情况按年度制定绿色工厂创建计划,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年度创建名单报省工信委,省工信委据此编制全年度创建计划。
2.单位自主创建①支持基础条件好的企业、园区对照绿色制造体系相关标准和要求,树立绿色、低碳、节能、循环发展的理念,加大绿色化改造投入,全方位提升绿色化水平,启动创建工作,进行自评价。
②自评价达到国家级绿色工厂的申报主体,按工信部要求委托合格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评价并编制第三方评价报告。
第三方评价合格后,于每年6月底前向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
3.地市初审上报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企业、园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审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真实性、符合性,项目申报材料完备情况,指标达标情况等。
初审后将申报材料(纸质材料1式5份和电子稿)汇总后于每年7月底前报省工信委。
4.省级评估确认省工信委组织专家根据工信部发布的有关评价标准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初审汇总上报的绿色制造体系示范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审查。
5.推荐国家示范省工信委于每年11月底前,从省级绿色工厂管理申报主体中,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推荐申报国家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名单。
工信部将通过专家论证、公示、现场抽查等环节确定国家级绿色工厂管理企业名单。
工作程序绿色工厂创建采用“两评两审”的形式,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是满足申请条件的企业按照绿色工厂评价标准开展创建工作,并进行自我评价。
二是当企业达到绿色工厂标准时,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由工信部在符合资质要求的评价机构中遴选发布,目前已发布两批共110家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名单)按照评价要求进行现场评价,评价合格的可按所在地区绿色工厂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和程序,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第三方评价报告和自评报告。
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绿色工厂评价要求一、总则(一)评价指标框架绿色工厂(以下简称“工厂”)应在保证产品功能、质量以及制造过 程中员工职业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引入生命周期思想,满足基础设施、 管理体系、能源与资源投入、产品、环境排放、环境绩效的综合评价 要求。
绿色工厂评价指标框架如图1 所示。
(二)评价依据1.地方行业主管部门需在本地区的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中细化绿色工厂创建工作内容,并依据本文件规定的评价指标体系明确本地 区绿色工厂评价要求及评分标准,达到地方规定的分数要求的单位纳 入绿色工厂名单。
评价要求需满足本文件指标体系中所有基本要求。
鼓励地方结合本地区行业特点细化各行业的评价要求,结合地区发展 水平、参基础段施能源与资源投入生产过程环境排放管理体系图1 绿色工厂评价指照预期性指标提出更高的要求。
2.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绿色工厂评价标准体系,制定《绿色工厂评价通则》以及各行业绿色工厂评价导则标准,鼓励地方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标准开展地方绿色工厂试点示范评价工作。
3.绿色工厂试点示范项目评价工作按行业进行,工厂所属行业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分类。
(三)评价方式1.绿色工厂试点示范评价应由独立于工厂的第三方组织实施;2.实施评价的组织应收集评价证据,并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证据收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查看报告文件、统计报表、原始记录;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对相关人员的座谈;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3.实施评价的组织应对评价证据进行分析,评价工厂是否满足评价要求提出的综合评价指标。
满足所有必选评价要求并达到地方规定分数要求的工厂,可纳入绿色工厂名单。
二、评价指标绿色工厂评价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具体要求包括基本要求和预期性要求。
基本要求是纳入绿色工厂试点示范项目的必选评价要求,预期性要求是绿色工厂创建的参考目标。
具体指标要求见表1。
表1 绿色工厂评价指标表4.适用时,工厂使用的设备应达到相关标准中能效限定值的强制性要求。
绿色产品的评价体系与方法(绿色化学原理与绿色产品设计李群)模板

什么样的产品才是 绿色产品,怎样衡 量产品的绿色性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第二章
绿色产品的评价体系与方法
2.1
绿色产品的涵义
2.2
绿色产品的评价体系
2.1 绿色产品的涵义
绿色产品 又称之为环境协调产品(Environmental Conscious Product——ECP),是相对于传统产品而言。 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 (1)绿色产品是指以环境和环境资源保护为核心概
2.2.1 LCA的概念及内涵
④ LCA的特点
首先,LCA方法与其他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
同,不是强制企业接受检查、监督和执行,而是鼓励企业
发挥主动性,将产品对环境的影响结合到企业的决策和管 理过程中。 其次,LCA评价建立在Life Cycle概念和环境编目数 据的基础上,从而可以系统地、充分地阐述与产品系统相
绿色性
资源节省性
绿色产品在其生命周期的各个环 节所消耗的能源应最少。
能源节省性
2.1.2 绿色产品的特点
② 技术先进性
技术先进性指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循环过程中采用
先进的设计、制备、包装等技术,并且所得到的产品
在使用性能上也保持技术领先性。技术先进性是绿色
产品设计和生产的前提。只有采用先进的技术,才能
2.2.1 LCA的概念及内涵
1997年ISO的LCA定义: LCA是对产品系统在整个生命周期中的输入、输出和 潜在的环境影响的汇编和评价;产品系统是指为实现一 个或多个指定功能的、与物质和能量相关的操作过程单
元的集合,这里“产品”不仅仅指(一般制造业的)产
品系统,还包括(服务业的)服务系统;寿命周期是指产
进行资源消耗、能量消耗、排污程度的综合评价。它既 可对一个完整的系统作出全面综合的评价,又可对某一 环节作出定量分析。生命周期评价顺应了保护生态环境 的历史大潮,符合全球可持 续发展的需要,具有重要
绿色工厂评定标准.docx

绿色工厂评定标准工信部发布的《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绿色工厂评价要求》中,对绿色工厂评价指标框架、评价依据、评价方式、评价指标要求做了具体阐述.GB/T 36132-2018《绿色工厂评价通则》,规定了绿色工厂评价的指标体系及通用要求,G通则》适用于具有加工、制造、组装等实际生产过程的工厂,可作为工业行业制定绿色工厂评价标准或具体要求的总体要求,是我国绿色工厂领域首项国家标准.通过以上两个标准,我们可以看出,绿色工厂评价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具体要求包括基本要求和预期性要求.其中,基本要求是纳入绿色工厂试点示范项目的必选评价要求,需满足指标体系中所有基本要求才可进行绿色工厂申报,即一票否决项,而预期性要求是绿色工厂创建的参考目标,鼓励地方结合地区发展水平、参照预期性指标提出更高的要求.具体讲,绿色工厂评价一级指标包括基础设施、管理体系、能源资源投入、产品、环境徘放和绩效6大类,共细分为25项二级指标,总分共100分,其中,基础设施分值占比20% ,管理体系和能源资源投入都为15% ,产品和环境排放都为10% , 绩效占比30%.1、基础设施方面,主要包含通风采光良好;布局规划合理;满足生产需求,同时不浪费资源;厂区内能源计IB设备要齐全等;2、要有相关的三体系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3、能源和资源的投入情况,主要包含可再生资源、清洁能源;采用新型能源,优化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设备的余热和余压;借助智能技市口物联网技术,提高能源的配置效率等;4、产品评价方面,主要包含材料的选用上、种类要集中,可回收程度高;采用标准化设计,提高产品的使用周期;在整个生产流程中对碳足迹进行跟踪等;5、环境排放方面,如容积率、单位产品废气产生量、单位产品废水产生量等相关指标要达到相关绩效标准等.绿色工厂申报加分项(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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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制造评价参考程序
一、绿色制造体系评价工作流程
参与绿色制造体系评价活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建立规范的评价工作流程,包括:
(一)申请评审
第三方评价机构受理绿色制造体系申请时,应对受评价方申报要求的符合性和评价活动的可行性进行评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地方环保、安监网站等渠道对申请企业的合规性与信用情况进行调查,审核申报主体申报基本要求的符合性。
确定可行性时应考虑诸如下列因素的可获得性:
1.受评价方的充分合作;
2.充分的时间和资源;
3.受评价方一般申报要求的符合性。
第三方评价机构通过申请评审确认评价活动不可行时,评价机构应当在与受评价方协商后,推迟评价时间或取消评价。
(二)签订评价合同
当确定评价活动可行时,评价机构应与受评价方签订评价合同,在评价合同中应明确评价工作流程、费用、企业配
合事项、保密要求等。
评价费用需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合理定价,突出评价工作的公益性,不得借助绿色制造体系评价工作牟取暴利。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与企业自评价活动保持独立性,不得参与企业自评价报告编写。
不得口头或在合同中约定对评价结果做出承诺的相关条款。
(三)组成评价组
评价组应由组长及数名组员构成,人数不低于三人。
评价组整体应具备覆盖绿色制造评价需要的各种知识和能力,包括环保、低碳、节能、安全、质量、循环经济、可再生能源等。
原则上,评价机构应优先安排具备绿色制造体系评价经验或参加过相关培训的人员开展评价工作。
评价组组长应具备管理体系审核、能源审计、节能量审核、清洁生产审核、绿色制造体系评价等相关审核或评价组长经验,主要负责领导评价组实施评价工作,包括制定计划、召开会议、实施评价及编制报告等。
评价组成员一般应为评价机构全职人员,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行业专家参与评价。
(四)评价工作时间要求
绿色制造体系评价的基准人日数为20人日(至少含现场评价12人日)。
实际人日数可根据受评价方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
时应考虑下列因素,且不宜少于15人日(至少含现场9人日):
1.受评价方工艺复杂程度;
2.受评价方规模大小;
3.受评价方的厂区数量、分场所位置;
4.相关数据量的大小、策划的抽样数量、数据的易统
计性。
(五)文件评审
评价机构受理评价申请后,及时对受评价方申请文件的齐全性进行检查,文件不齐全时,通知受评价方补充或重新提交。
评审的资料包括以下几点:
1.企业自评价报告;
2.自评价报告随附的所有证据文件和证明材料。
评价机构通过对受评价方提交的全部资料进行内容评审,识别出后续现场评价的重点。
(六)现场评价
文件评审结束后,评价组应进行现场评价的策划,编制现场评价计划及受评价方应在现场评价中准备的材料清单,与受评价方充分沟通,确认受评价方已充分理解评价计划并能够提供所有的相关材料后,与受评价方商定现场评价时间。
现场评价的目的是通过走访生产现场、访问相关人员、
查阅文件和记录、访谈相关主管部门(必要时),汇总数据等方式对受评价方实际的绿色制造水平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现场评价可按照召开首次会议介绍评价计划、收集和验证信息、召开末次会议介绍评价发现和结论的步骤实施。
评价组在现场获取的信息必须确保真实有效,能够满足评价的要求。
对于生产多种产品企业的绿色制造体系评价,现场访问应覆盖主要产品的生产场所以及重点能耗工序和设备,主要污染治理设备,主要安全和消防设施,危险化学品放置场所等。
其他非重要场所(如办公场所或非主要产品生产场所)的数据收集可采用查阅文件和证据资料的方式获取。
现场评价实施后,评价组应针对在文件评审和现场评价过程中发现的疑问以及未获得的数据或证据等开具澄清要求给受评价方,并要求受评价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澄清或补充提供相关资料与证据。
(七)编制评价报告
完成现场评价工作后,评价组长应负责按时完成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
(八)技术评审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建立技术评审制度对评价活动进行内部质量管控;应安排至少1名具备能力的非评价组成员对
评价报告进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可采取文件审核的形式,对评价组的所有工作文件(包括计划、报告、检查表等)以及受评价方提供的证据资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访问评价组成员和受评价企业。
技术评审发现评价证据不能支撑评价结果的情况,应开出澄清项给评价组整改,如果有影响评价结果的问题评价组不能解决,技术评审人员应根据问题的性质调整评价分数,严重时改变评价结论。
二、绿色制造评价报告
参与绿色制造的评价机构应规范评价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评价报告内容要求
绿色制造体系的评价报告应充分体现评价机构在现场开展评价的实施过程,内容简要、证据充分支撑评价结论。
针对每一项评价条款的要求,详细阐述评价的过程和判定企业符合情况的充分依据,对引用的关键内容给出证据文件来源,对计算给出详细的计算过程和数据依据,做到证据和信息可信、内容精要、判定准确。
报告中不同类型评价活动相关证据举例:
1.绿色工厂证据类型:环保局公开的企业环境数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碳排放核查报告、环境监测报告,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
表,计量设备、用能设备、污染处理设施台账,体系认证证书、社会责任报告,能评、环评批复,建筑竣工验收报告,消防验收报告等;
2.绿色园区证据类型:合法合规自我承诺声明,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报告,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统计、环保、住建、国土等相关部门统计报表等;
3.绿色供应链证据类型:体系认证证书,供应商名录,供应商管理制度文件,财务审计报告,供应商审核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等;
4.绿色产品暂不需要提交第三方评价报告。
评价机构应根据评价结果,为申报主体提出下一步改进的建议。
(二)评价报告责任要求
对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企业绿色制造体系评价报告中涉及的内容,评价机构应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估确认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组织的专家论证过程中,对评价报告内容发现疑问的,评价机构有责任进行解释澄清。
如因评价机构评价报告不符合要求,影响企业申报的,责任由评价机构承担。
三、评价活动监督
绿色制造体系评价活动应接受企业、公众和社会的监督,同时也应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确保评价活动的高质和高效,包括:
(一)评价证据保存
对绿色制造体系评价过程中涉及到的重要证据(必要时应在获得受评价方同意后),采用复印、记录、摄影、录像等方式保存相关记录,确保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和有效性。
评价报告出具后,相应的评价记录/材料应在评价机构保存24个月以上的时间。
保存的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
1.首次、末次会议签到表;
2.评价报告中涉及的证明材料;
3.评价组现场评价照片。
(二)保密承诺
为保证受评价方的保密信息不泄露,同时满足评价需要,评价机构应与受评价方签署保密协议,对双方的保密内容、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关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
(三)公正性管理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确保评价活动的公正性,不能与受评价方存在咨询、设计、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利益关系。
评价机构应评估自身组织结构、活动、财务,人员,营销等方面的公正性风险并提出控制措施。
(四)监督管理
1.建立评价结果公示制度。
省级主管部门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评估确认,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等评审活动最终确定名单,并进行公示。
公示阶段受到质疑的,由评价机构联合受评价方向我部提交说明。
2.建立随机抽查制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级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抽查评价机构的评价活动。
抽查可以由主管部门、相关技术机构组成的专家组进行。
3.建立投诉处理机制。
企业和园区针对违规的评价活动可以到各省级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进行基于证据的实名举报或者投诉,受理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和核实,被举报或者投诉的评价机构可针对事件进行说明。
受理部门公示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4.建立黑名单管理机制:第三方评价机构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三年之内不得开展绿色制造体系评价业务。
同时,主管部门将定期公布评价机构负面行为。
(1)评价过程弄虚作假;
(2)因过失行为造成评价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
(3)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委托方或受评价企业的商业机密或相关信息;
(4)其他违反本规范或相关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