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全文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全文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全文)导语:《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9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
下面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了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维护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秩序,保障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广东省徐闻县外罗港与海南省文昌市铺前港连线以西,至广东省雷州市乌石港与海南省临高县新盈港连线以东的琼州海峡水域内,从事滚装客船、普通客船轮渡运输以及为轮渡运输提供码头设施服务和水路运输辅助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滚装客船,包含火车轮渡滚装客船。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海事、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其他管理工作。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海峡办)负责琼州海峡轮渡运输有关协调、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 协调处理琼州海峡轮渡运输中发生的矛盾纠纷;(三)组织编制、及时调整琼州海峡航班班期,并组织实施;(四)提出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市场秩序管理的措施、编制疏运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五)承担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或者交办的涉及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时发布船舶登记、船舶安检、船员培训发证、船舶进出港报告、行政许可、经营资质、服务质量、行业诚信、船舶航班、气象服务等信息。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海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制度。
第五条滚装客船轮渡运输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运营模式运营。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为确保琼州海峡轮渡的安全运输和良好管理,特制定以下规定:一、轮渡船只的管理和维护1. 所有轮渡船只必须符合国家海事局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2. 每艘轮渡船都应具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如救生衣、救生艇、浮筒、救生圈等,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3. 轮渡船船体、发动机、导航设备等必要设施应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
二、乘客和车辆的安全要求1. 乘客必须在登船前接受安全检查,并按指定位置号顺序登船。
2. 乘客在轮渡上应保持安静,不得打闹、喧哗,以免影响其他乘客。
3. 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乘客严禁上船。
4. 乘客在轮渡上应听从船员的指挥,合理安排坐位和通道。
三、船舶运行和紧急情况处理1. 轮渡船只必须按照规定航线、时刻表进行运行,不得擅自改变航线和停靠点。
2. 安全驾驶和遵循航行规则是船员的基本要求,严禁酒后驾驶、超速航行等违规行为。
3. 若发生紧急情况,船员应立即通知乘客,并根据应急预案组织乘客疏散和处理紧急情况。
四、客舱环境卫生管理1. 轮渡船客舱内应保持清洁,定期进行卫生消毒工作。
2. 船舶上禁止乘客随处吐痰、乱扔垃圾等不良行为。
3. 乘客应尽量保持良好卫生习惯,注意轮渡船上的公共环境卫生。
五、投诉和纠纷处理1. 若乘客对轮渡服务有任何投诉,应及时向船员提出,船员应予以耐心解答和处理。
2. 如出现乘客间的纠纷,乘客应积极配合船员进行调解,若需要进一步处理,可向相关管理部门投诉。
以上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的规定,旨在保障乘客的安全和舒适出行,维护轮渡船只的良好秩序和服务质量。
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六、船舶人员管理1. 轮渡船舶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船员证书和资质,且在岗位上有一定的从业经验。
2. 船员应经过良好的培训,熟悉船舶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能够妥善处理紧急情况。
3. 船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得酗酒、赌博或有其他不良行为。
七、电子设备使用规定1. 轮渡船上的电子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并经过合格的安装和检测。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琼州海峡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琼州海峡水域通航安全管
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府[2003]25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5.10
【实施日期】2003.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
琼州海峡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琼府[2003]2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琼州海峡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五月十日
海南省琼州海峡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海南省琼州海峡水域的通航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海南省琼州海峡下列水域从事各项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一)港区、锚地、航道、航路、通航密集区、禁航区、通航管制区、水上水下设施保护区、港外系泊点、海上助航标志保护水域;
(二)在建港口及其配套水域;
(三)为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和各类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划定的其它水域。
前款规定的水域由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布。
通航水域的划定,由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琼州海峡客滚船三全六关五制安全监管服务机制

琼州海峡客滚船三全六关五制安全监管服务机制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琼州海峡客滚船“三全六关五制”安全监管服务机制---“365”模式--琼州海峡是连接海南省与内陆的海上交通咽喉通道,是全国“六区一线”重点水域,是海南经济社会的生命线、民生线,客滚船属全国“四类重点船舶”之一。
海口海事局一直把琼州海峡客滚船的安全监管当作工作的重中之重,着力建立和完善客滚船安全监管服务制度,着力探索和创新客滚船安全监管服务方式,着力夯实客滚船安全监管基础,逐步形成了琼州海峡客滚船“三全六关五制”安全监管服务机制(简称“365”模式),保障客滚船(舟)成为航行连接琼州海峡两岸的安全桥、放心桥,实现琼州海峡客滚运输的“安全、畅通、秩序、有效”。
“三全”是根本要求,“六关”是监管之重,“五制”是特色之举。
“365”模式喻示了海口海事对琼州海峡客滚船全年365天不休和不间断的监管与服务。
一、“三全”是指全天候管控、全方位覆盖和全过程监管。
全天候管控:实施客滚船现场监管、动态监控、水上应急准备的全天候管控。
全方位覆盖:实施客滚船航运公司、船舶、船员及通航环境监管服务的全方位覆盖。
全过程监管:实施客滚船航行、停泊、作业的全过程监管服务。
二、“六关”是指严把公司管理关、船舶管理关、船员管理关、通航环境关、现场监管关和动态监控关。
严把公司管理关:建立公司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和客滚船安全管理信息采集制度,实行日常监督检查与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信息通报,督促公司全面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推进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推动公司管理规范高效。
严把船舶管理关:实施客滚船“123”安检制度(每3个月的“一定期”,两岸海事的交叉安检,新投入营运、发生交通事故及重大节假日前的“三必查”),督促缺陷整改,保障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严把船员管理关:实施客滚船船员管理重心转移,建立船员实操演练和配员值班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船员雾航、防台及险情隐患等安全知识专题教育和培训,推行船员违法集中脱产培训制度,增进船员安全和责任意识,提升船员适任能力。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治理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秩序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治理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秩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琼府[1994]76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4.08.16
【实施日期】1994.08.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治理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秩序的通知
(琼府〔1994〕7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琼州海峡是我省与大陆联系的重要通道。
一个时期以来,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市场存在着敲诈、勒索过往旅客和车辆的严重情况,引起了广大群众的强烈不满,综合治理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秩序已刻不容缓。
为整顿好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秩序,树立海南经济特区的良好形象,为过往旅客和车辆提供优质服务,现将综合治理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秩序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经海南、广东两省政府商定,成立由两省有关部门参加的琼州海峡运输协调小组,加强对海峡运输管理的领导,协调处理一些重大问题,研究制订海峡轮渡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或行政规章,具体工作事宜由双方牵头单位协商确定。
海南方面参加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协调小组的有:省交通运输厅、海口市交通局、海南省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
琼州海峡轮渡收费标准

琼州海峡轮渡收费标准琼州海峡轮渡是连接海南岛和琼州半岛的重要交通枢纽,也是海南省内陆与外界交通的重要通道之一。
作为旅客和货物的重要交通工具,琼州海峡轮渡的收费标准备受到广大乘客的关注和关心。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琼州海峡轮渡的收费标准,特此整理相关信息,以便大家在乘坐轮渡时有更清晰的认识。
首先,琼州海峡轮渡的收费标准是按照乘客类型和车辆类型来划分的。
对于乘客,一般分为成人、儿童和老人三种类型。
成人票价为50元/人次,儿童和老人票价为25元/人次。
对于车辆,包括小型车、大型车和摩托车等。
小型车(含5座以下客车)的票价为190元/车次,大型车(含5座以上客车)的票价为320元/车次,摩托车的票价为70元/车次。
其次,关于购票方式和优惠政策。
乘客可以通过线上购票或到售票窗口购买轮渡票。
线上购票可以提前预订,避免排队等候,节省时间。
此外,轮渡公司也会根据不同的节假日和活动推出相应的优惠政策,如打折、赠送礼品等,具体优惠信息可在官方网站或客服热线进行咨询。
再者,关于退票和改签。
乘客在购票后,如需退票或改签,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手续,否则将无法退票或改签。
具体的退票和改签规定可在售票窗口或官方网站上查询,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最后,关于其他费用。
在乘坐轮渡时,除了票价外,乘客还需支付一定的港口建设费和燃油附加费。
这些费用是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的,乘客在购票时需要一并缴纳,以免耽误出行。
总的来说,琼州海峡轮渡的收费标准是合理的,也是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
乘客在购票时需注意选择合适的票价类型,遵守相关规定办理退票和改签手续,以确保自己的权益。
同时,也希望轮渡公司能够不断优化服务,提高运输效率,为乘客提供更加便捷、舒适的出行体验。
通过以上内容,相信大家对琼州海峡轮渡的收费标准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在乘坐轮渡时,希望大家能够遵守相关规定,文明出行,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出行环境。
祝大家旅途愉快!。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https://img.taocdn.com/s3/m/2f551581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6a.png)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已经1995年12月2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阮崇武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三日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管理,维护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的正常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及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琼州海峡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轮渡船舶、设施、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
部队在琼州海峡水域从事营业性运输的码头、船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港务监督机构负责对所辖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船舶当天航行超过10小时的,必须增配1名船长。
第五条船舶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定期检查船舶航行安全设备,并使之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定期举行应变演习,并按规定将演习活动内容填入《航海日志》,以备检查。
第六条船舶必须按装载规定配载,严禁船舶超载、滥载。
第七条船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除适装危险物的船舶外,其他船舶严禁装载危险货物。
严禁在水域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倾倒废弃物。
严禁船员、旅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上船。
第八条船舶上落旅客(车辆)时,应当指派专人负责维护秩序,客、车上落实行人、车分流、船舶开航后,随车人员必须离开车辆,在指定的地方停留,不得在装车甲板随意停留。
装载车辆应当绑扎或者采取其他加固措施,车辆之间、车辆与消防栓之间应当预留不少于60厘米宽的安全通道。
第九条船舶航行必须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保持正规了望,当能见度不良时要严格执行雾航规则,任何时候都应当使用安全航速,以确保安全。
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关于规范琼州海峡新建客滚船尺度要求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关于规范琼州海峡新建客滚船尺度要求的通知
正文:
---------------------------------------------------------------------------------------------------------------------------------------------------- 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关于规范琼州海峡新建客滚船尺度要求的通知
广东、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广东、海南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广州、海南分社,各有关港航企业:为使琼州海峡新建客滚船与现阶段航道维护建设相适应,引导船舶更新改造,保障运输安全,受交通运输部委托,经商广东、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决定规范琼州海峡新建客滚船尺度,将现阶段海口至海安航线新建客滚船的设计吃水限制在4.2米以内,船长及船宽按原则上不超过125米和20.5米控制(允许向上浮动2%),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本通知要求适用于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客滚船。
海口、海安两地新港口建设条件确定后,新建客滚船尺度要求另行明确。
特此通知。
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
2013年7月29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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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9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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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维护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秩序,保障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广东省徐闻县外罗港与海南省文昌市铺前港连线以西,至广东省雷州市乌石港与海南省临高县新盈港
连线以东的琼州海峡水域内,从事滚装客船、普通客船轮渡运输以及为轮渡运输提供码头设施服务和水路运输辅助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滚装客船,包含火车轮渡滚装客船。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海事、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其他管理工作。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海峡办)负责琼州海峡轮渡运输有关协调、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协调处理琼州海峡轮渡运输中发生的矛盾纠纷;
(三)组织编制、及时调整琼州海峡航
班班期,并组织实施;
(四)提出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市场秩序管理的措施、编制疏运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五)承担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或者交办的涉及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时发布船舶登记、船舶安检、船员培训发证、船舶进出港报告、行政许可、经营资质、服务质量、行业诚信、船舶航班、气象服务等信息。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海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制度。
第五条滚装客船轮渡运输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运营模式运营。
运营模式的变更,应当由海峡办拟订方案,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普通客船轮渡运输应当定船舶、定航线、定班期、定时间、定码头。
第六条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和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峡办的管理。
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和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人应当向旅客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对旅客的投诉、举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向旅客反馈处理情况。
第七条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运营模式,合理安排船舶装卸、锚泊;
(二)按照海峡办编制的船舶班期,指令船舶准时发班和限时装载;
(三)设置相应的港口作业设施,为船舶提供高效、安全的装卸、锚泊服务,为旅客、车辆提供舒适、安全、便捷的候船、待渡场所;
(四)定期对港口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检测,确保有关设备、设施安全有效;
(五)加强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旅客、车辆上下船舶、进出港口的正常秩序和安全;
(六)履行旅客、车辆夹带违禁物品查堵的主体责任,做好旅客行李和车辆的安全检查工作,防止违禁物品进港上船;
(七)建设覆盖旅客进站、查验票、车辆进港、违禁物品查堵及码头前沿等场所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并将视频信号按照要求传输至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监管平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前款第六项所称违禁物品,包括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物品以及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物品。
第八条船舶经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海峡办编制的船舶班期,组
织符合琼州海峡轮渡运输要求的船舶投入营运,定期对船舶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检测,为旅客、车辆提供舒适、安全、高效的服务;
(二)服从港口调度指令,在指定的码头、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港口装卸作业,合理配载,禁止船舶超载,不得无故脱班或者提前、延时开航;
(三)提供乘船须知和开航前安全宣传服务;
(四)为船舶配备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委托提供代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代理业务,不得强行代理,不得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人办理代理业务;
(二)使用规范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客票、运输单证;
(三)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按照规定报送统计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旅客、车辆应当遵守轮渡运输安全检查制度。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物品进港上船。
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进港上船的,港口经营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应当拒绝。
任何人不得利用车辆的行李厢等隐蔽部位藏匿旅客进港上船。
任何人不得利用车辆夹带违禁物品,或者将违禁物品谎报、匿报为普通货物进港上船。
第十一条旅客、车辆实行一票过海,船票应当标明国家规定的基本内容。
旅客购票、验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实名制。
第十二条轮渡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船舶经营人依据生产经营成
本和市场供求情况确定。
船舶经营人应当提前30日在网站和港口售票点等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布轮渡运输价格。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性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港口经营性服务收费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和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收受钱物;
(二)拒载旅客、适装车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五条遇有台风、暴雨、巨浪、大雾等恶劣天气危及轮渡运输安全时,海事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
措施,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旅客、车辆大量滞港时,海峡办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紧急疏运。
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和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人应当服从海峡办采取的紧急疏运措施。
紧急疏运结束后,海峡办应当及时终止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琼州海峡轮渡运输服务质量考评。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海事、价格、海峡办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
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检查。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九条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运营模式,合理安排船舶装卸、锚泊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按照海峡办编制的船舶班期,指令船舶准时发班或者限时装载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导致违禁物品进港上船的。
第二十条船舶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规定,
未按照海峡办编制的船舶班期营运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不服从港口调度指令的。
有前款行为之一的,海峡办可以给予重新排班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车辆的行李厢等隐蔽部位藏匿旅客进港上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和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或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旅客、车辆未实行一票过海或者船票未标明国家规定基本内容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收受钱物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拒载旅客、适装车辆的。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海事、价格、海峡办等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其法律责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