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施工安全质量处罚标准
工程质量制度罚款

工程质量制度罚款一、总则1. 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罚款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3. 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本制度执行罚款。
二、罚款范围及标准1. 设计单位未按规范进行设计,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项目合同总额的1%-3%。
2. 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材料或偷工减料,罚款金额为该部分工程造价的5%-10%。
3. 监理单位未能履行职责,导致质量问题未及时发现或处理,罚款金额为监理费的2%-5%。
4. 对于重复出现质量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加倍处罚。
三、罚款程序1. 发现质量问题后,应由项目负责人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2. 确认违规行为后,由项目管理部分出具罚款通知单,明确罚款金额和缴纳时限。
3. 被罚款单位或个人应在接到通知单后五个工作日内缴纳罚款,逾期将加收滞纳金。
4. 罚款收入应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提升和质量管理改进工作。
四、其他规定1.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工程质量问题,对于查实的举报,可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2. 对于屡次违规的单位或个人,除罚款外,还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限制参与后续项目、暂停资质等措施。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五、结语本罚款制度的制定是为了提高整个建筑工程行业的质量管理意识,确保每一项工程都能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
通过经济手段的约束和激励机制,鼓励所有参与者共同维护工程质量,从而保障社会的利益和人民的安全。
我们期望通过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地减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提升整个行业的竞争力和信誉度。
工程施工岗位罚款制度

工程施工岗位罚款制度一、总则1. 本罚款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制定,旨在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本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
3. 罚款的执行应公正、合理,不得随意加重或减轻处罚。
二、罚款范围及标准1. 安全生产违规行为:- 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人防护装备者,每次罚款50元。
- 违反操作规程操作机械设备者,每次罚款100元。
- 未经授权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者,每次罚款200元。
2. 工程质量问题:- 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材料或偷工减料者,每次罚款500元。
-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使用者,每次罚款300元。
- 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者,每次罚款500元。
3. 工程进度延误:- 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延误者,每日罚款1000元。
- 因个人原因导致工作面未能按时完成者,每次罚款200元。
4. 环境保护违规:- 随意丢弃垃圾、污染环境者,每次罚款50元。
- 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废水、废气者,每次罚款500元。
三、罚款程序1. 发现违规行为的管理人员应立即制止,并记录违规事实。
2. 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罚款金额。
3. 发出罚款通知单,明确违规事项、罚款金额及缴纳方式。
4. 违规者应在接到罚款通知后三日内缴纳罚款。
四、罚款的管理与使用1. 罚款由项目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和管理。
2. 罚款收入用于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提高工程质量。
3. 罚款使用情况应定期向全体施工人员公示。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变更,以最新规定为准。
2. 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项目管理部门所有。
项目部施工安全质量奖惩办法

项目部施工奖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项目部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环水保管理,提高参建员工安全质量环保意识和责任心,规范施工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设计图纸施工,按照铁路工程的相关规范和标准施工,保障在受控状态下有效的进行,杜绝重大安全质量环水保事故发生,消除质量通病,加强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环水保等管理工作,奖优罚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隧道分部设立综合考评奖励基金,从产值总额中提取上限1%和过程检查处罚作为安全质量环水保等综合考评奖励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隧道分部所属的路基、涵洞、隧道施工安全质量环水保等过程管理,适用于施工安全质量环水保管理和内业资料的管理等。
本项目工程停工期间,或未开工、已完工的工点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由隧道分部项目部总工牵头,安全质量环保部实施,隧道分部项目部所属各部门、各架子队队长有权依据本办法在各自分管的工作范围内建议奖罚。
第五条安全质量考核,以文件、安全质量环水保等过程管理问题处罚通知单为凭据。
第六条对于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一般安全质量环保问题时,检查组成员将以附件1:《过程检查考核记录表》形式口头通知要求被检查的相关部门现场进行整改或直接下发附件2:《整改通知单》通知被检查相关部门、个人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对多次重复出现的一般问题,检查组人员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开据附件3:《罚款通知单》,同时对存在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单》以督促其限期整改,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或没有完成整改,隧道分部项目部将对被检查单位和相关人员按照问责制所规定的红、黄牌(附件4)问责内容相关条款对被检查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办理。
严重的安全质量环保问题或违反原则的问题,检查人员草拟处罚文件,主管领导签发后执行;也可以直接按照问责制所规定的红、黄牌问责内容相关条款对被检查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办理。
《整改通知单》由分部主管部门根据日常工作问题及检查情况问题填写(一式两份),部门负责人签字。
一份发整改单位;另一份提交日常主管部门备查。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16】9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来源:国家铁路局发布时间:2016-03-04 09:30字体大小:小中大国铁工程监〔201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依法实施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开展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实施行政处罚、接受质量安全相关备案等。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职责规定、国家及铁路行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国家铁路局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业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予以行业指导。
第六条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业监督管理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铁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涉及跨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监管辖区的铁路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各自负责本辖区内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特殊情况可由国家铁路局协调确定。
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可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监督机构实施。
第八条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严守法纪、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与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三章监管内容第九条拟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联合检查、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受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按规定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铁路施工安全质量处罚标准

*****项目经理部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职业健康现场检查处罚标准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与国建造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与“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加强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监管,实施规范化、标准化作业,杜绝或者减少伤亡事故与工程质量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并结合全局施工生产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合用于*******项目。
第三条(一)安全组织体系中主要人员不按时到位,赋予分部(梁场)罚款10000元、分部(梁场)经理罚款1000元。
(二)未建立安全责任制、安全岗位职责未上墙,赋予分部(梁场) 安质部长罚款500元。
(三)未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赋予分部(梁场)物机部长罚款1000元。
(四)未制定安全管理目标,赋予分部(梁场)安质部长罚款500 元。
(五)未进行安全责任目标分解,赋予分部(梁场)安质部长罚款500元。
第 1 页(六) 50人以上施工队伍没有配备专职安全员、质检员或者架子队未配备安全员、质检员,赋予分部(梁场)罚款10000元、分部(梁场) 经理罚款1000元。
(七)施工组织设计没有经上级批准或者施工方案中没有安全技术措施,赋予分部(梁场)总工、工程部长各罚款300元。
(八) 有安全技术措施但没有进行交底或者交底针对性不强,赋予分部(梁场)主管技术员罚款200元。
(九)安全措施未落实、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赋予分部(梁场)主管技术员罚款300元。
(十)未坚持安全教育制度或者安全教育内容不全、无记录,赋予分部(梁场)安质部长罚款300元。
(十一)对劳务人员没有进行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而上岗 ,每发现1人,赋予分部(梁场)罚款1000元,赋予分部(梁场)经理、安质部长各罚款500元。
(十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员、质检员无证上岗每发现1人,赋予单位罚款2000元;或者故意创造假证每发现1人,赋予单位罚款5000元。
007--关于印发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七分公司安全质量奖惩办法的通知(中铁四七人〔2016〕124号)

中铁四局集团第七工程分公司文件中铁四七人〔2016〕124号关于印发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七分公司安全质量奖惩办法的通知司属各单位:根据局修订的《中铁四局集团企业安全质量奖惩办法》(中铁四人〔2016〕75号),结合公司新的管控办法和目前安全质量管理实际,公司对原《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七分公司安全质量奖惩办法》(中铁四七人〔2015〕56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七分公司安全质量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七分公司安全质量奖惩办法》(中铁四七人〔2015〕5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七分公司安全质量奖惩办法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分公司2016年4月15日附件: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七分公司安全质量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环境保护与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工程质量、环境污染与职业危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履行社会责任,强化红线管理,卡住红线,守住底线,减少重大安全隐患,防止和遏制一般事故,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建立安全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及上级单位有关安全、质量、环保与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四部委《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及住建部等有关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经理部(指挥部)及所有在建、改建、扩建、装饰及拆除等工程项目和已交付使用尚在质量责任期限内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各类事故指:1.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由于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安全措施不到位等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铁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等;2.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因施工生产原因导致工程(产品)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或设计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或质量责任期限内需作返修、加固、报废处理及其它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事故;3.环境污染事故是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严重破坏事故;4.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员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由于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急性职业中毒等人员伤亡事故。
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范文

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范文一、概述1. 目的本细则旨在规范工地施工行为,确保工地质量安全,保护工人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建筑工地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建筑、道路、桥梁等各类工地。
二、基本原则1. 法律依据所有处罚行为必须基于有关的法律法规,并依法进行。
2. 公正公平处罚必须公正公平,不得偏袒一方,损害任何工地、企业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处罚内容1. 质量问题(1)非法操作对于存在非法操作行为的工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警告:口头或书面形式警告并责令整改。
2)罚款: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3)责令停工:对严重违法操作的工地,责令停工进行整改,并终止使用该工地施工许可证。
4)吊销施工许可证:对多次违法操作的工地,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重新申请。
(2)施工质量不合格对于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罚款: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2)责令整改:要求工地负责单位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委托第三方进行质量检测。
3)责令停工整改:对严重质量问题的工地,责令停工进行整改,并终止使用该工地施工许可证。
4)吊销施工许可证:对多次出现质量问题的工地,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重新申请。
2. 安全问题(1)违反安全规定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工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罚款: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2)停工整改:对严重违法安全规定的工地,责令停工整改,并终止使用该工地施工许可证。
3)吊销施工许可证:对多次违反安全规定的工地,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重新申请。
(2)事故责任追究对于发生事故的工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罚款: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2)吊销施工许可证:对重大事故责任单位,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重新申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铁办〔2008〕70号)【范本模板】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47号)同时废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工作和监督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铁道部及其受委托的铁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对铁路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工程建设,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责任主体是指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检测、咨询等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活动。
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根据铁路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等实施。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制订铁路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的具体业务实行领导.监督总站受铁道部委托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据铁道部规定,在铁路局所在地设区域监督站,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设直属监督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业务由监督总站直接管理.第八条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相关制度;2.负责铁路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指导、检查并考核监督站的工作;3.组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动态,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组织交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4.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监督站提交的铁路大中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进行审查;5.负责收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并向铁道部报告,按规定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重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6.负责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7.负责组织监督人员培训,核发监督人员证件;8.建立铁路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安全不良行为档案,并定期公布;9.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10.完成铁道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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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部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职业健康现场检查处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强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监管,实施规范化、标准化作业,杜绝或减少伤亡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并结合全局施工生产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项目。
第二章安全处罚标准第三条安全管理处罚标准(一)安全组织体系中主要人员不按时到位,给予分部(梁场)罚款10000元、分部(梁场)经理罚款1000元。
(二)未建立安全责任制、安全岗位职责未上墙,给予分部(梁场)安质部长罚款500元。
(三)未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给予分部(梁场)物机部长罚款1000元。
(四)未制定安全管理目标,给予分部(梁场)安质部长罚款500元。
(五)未进行安全责任目标分解,给予分部(梁场)安质部长罚款500元。
(六)50人以上的施工队伍没有配备专职安全员、质检员或架子队未配备安全员、质检员,给予分部(梁场)罚款10000元、分部(梁场)经理罚款1000元。
(七)施工组织设计没有经上级批准或施工方案中没有安全技术措施,给予分部(梁场)总工、工程部长各罚款300元。
(八)有安全技术措施但没有进行交底或交底针对性不强,给予分部(梁场)主管技术员罚款200元。
(九)安全措施未落实、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给予分部(梁场)主管技术员罚款300元。
(十)未坚持安全教育制度或安全教育内容不全、无记录,给予分部(梁场)安质部长罚款300元。
(十一)对劳务人员没有进行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而上岗的,每发现1人,给予分部(梁场)罚款1000元,给予分部(梁场)经理、安质部长各罚款500元。
(十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员、质检员无证上岗每发现1人,给予单位罚款2000元;或故意制造假证每发现1人,给予单位罚款5000元。
(十三)没有执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检查无记录或记录没有签字,给予分部(梁场)经理罚款1000元、安质部长罚款500元。
(十四)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未定人、定时间、定措施整改或整改反馈不及时,给予分部(梁场)经理罚款1000元、安质部长罚款500元。
(十五)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所列项目未如期完成,给予分部(梁场)经理罚款1000元。
(十六)未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班前安全讲话无记录;现场无总平面布置图、现场未按总平面图设置安全标志,给予分部(梁场)经理、安质部长各罚款500元。
第四条安全防护处罚标准(一)施工现场每发现1人不带安全帽;每发现1人穿拖鞋、高跟鞋、硬底易滑鞋进行作业;酒后上岗每发现1人各罚款100元。
(二)安全网未按技术标准搭设、安全网规格、材质不符合要求,给予分部(梁场)经理、副经理、安质部长各罚款500元。
(三)无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每发现1人不系安全带罚款100元。
(四)距地面2m以上的作业处,临边无防护;高处作业没有统一规定的信号、旗语、口哨等与地面联系,给予分部(梁场)安质部长罚款300元。
(五)现场基坑、钻孔桩孔口等危险场所没有设置昼夜明显警戒标志和防护措施,给予分部副经理、安质部长各罚款500元。
(六)劳动防护用品购置、使用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给予分部(梁场)经理、安质部长各罚款300元;夜间作业,施工现场没有足够的照明设备,给予分部(梁场)副经理、安质部长各罚款300元。
第五条施工用电处罚标准(一)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开关箱不标准、无门、无锁、无防雨每发现一处,给予分部(梁场)罚款200元,同时给予分部(梁场)副经理、安全员罚款300元。
(二)开关箱未安装漏电保护器或保护器失灵的每发现1个;漏电保护器装置参数不匹配每发现一处;箱内无隔离开关每发现一处,给予分部(梁场)罚款200元;违反“一机一闸、一箱一漏”原则或熔丝规格不符合标准,发现一处,给予分部(梁场)罚款100元。
(三)照明线、动力线架设高度不够或穿过通道未穿管埋地;临时敷设电线路缠挂在钢筋、模板、脚手架上;电动机具电源线随地拖拉;停止使用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和开关没及时拆除,发现一处,给予分部(梁场)罚款200元。
(四)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企业要求的电气器具(如简易碘钨灯等),每发现一处,给予分部(梁场)经理、副经理、安质部长各罚款500元。
(五)7.5千瓦以上电机没采用减压起动方式;未加过载保护装置;在建工程与临近高压线的距离小于规定又无防护措施,发现一处,给予分部(梁场)罚款200元。
(六)检修电器设备时没执行停电作业;开关把柄上未挂“有人操作,严禁合闸”警示牌或没设专人看守,发现一处,给予分部(梁场)罚款1000元。
(七)现场安装变压器没有设防护栏,门未加锁,和悬挂“高压危险,切勿接近”警示牌,没有专用灭火器及高压安全用具,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八)工作接地与重复接地不符合要求;未采用TN-S系统,专用保护零线设置不符合要求;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混接,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九)配电线路老化、破皮未包扎,线路过道无防护;电杆、横担不符合要求;架空线路不符合要求;未使用五芯线(电缆),使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线代替五芯电缆,发现一处罚款300元。
(十)凡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或总容量在50千瓦以上的工地,无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无地极阻值遥测记录;无电工巡视维修记录或填写不真实的;档案乱、内容不全、无专人管理,发现一处罚款300元。
第六条施工机具处罚标准(一)电刨、电锯、木工及钢筋机械等机具传动部位无防护罩,室外电机没有防尘防雨罩、不安装漏电保护器,机具安装无验收手续,各罚款200元;锯盘护罩、分料器、防护挡板安全装置和传动部位无防护,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无人操作时未切断电源,各罚款500元。
(二)手持电动工具无保护接零或接地,无漏电保护器罚款100元。
(三)电焊机:无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或无触电保护器;一次线长度超过规定或不穿管保护;电源不使用自动开关;焊把线接头超过3处或绝缘老化;无防雨罩,无良好保护接零或接地,焊把绝缘不好,各罚款200元。
(四)潜水泵无保护接零,不安漏电保护器,罚款200元。
(五)使用震捣器的工作人员没穿绝缘鞋和戴绝缘手套,罚款100元。
(六)钢筋冷拉作业区及对焊作业区无防护措施,罚款200元;各种气瓶无标准色,气瓶间距小于5米,距明火小于10米又无隔离措施,乙炔瓶使用或存放时平放,气瓶无防震圈和防护帽,各罚款200元。
(七)大型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罚款500元。
第七条脚手架处罚标准(一)脚手架无施工方案,给予分部总工、工程部长罚款1000元;不能指导施工,罚款500元。
(二)脚手架高度超过规范规定无设计计算书或未经审批,给予分部总工、工程部长罚款500元。
(三)每10延长米立杆基础不平、不实、不符合方案设计要求的,给予分部罚款1000元;每10延长米立杆缺少底座、垫木,给予分部安全员罚款200元。
(四)每10延长米无扫地杆、无排水措施,给予分部安全员罚款200元。
(五)脚手架高度在7m以上,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拉结不坚固每一处,罚款100元。
(六)每10延长米立杆、大横杆、小横杆间距超过规定要求的每一处罚款100元;不按规定设置剪刀撑的每一处罚款200元。
(七)脚手板不满铺;材质不符合要求各罚款200元。
每有一处探头板的罚款200元;施工层以下每满10m未用平网或其他措施封闭的罚款200元。
(八)脚手架外侧未设置密目式安全网的,或网间不严密,罚款500元。
(九)施工层不设1.2m高防护栏杆和挡脚板,罚款500元。
(十)不按立杆与大横杆交点处设置小横杆的每有一处罚款100元。
(十一)单排架子小横杆插入墙内小于24cm;木立杆、大横杆每一处搭接小于1.5米;钢管立杆采用搭接的每一处罚款100元。
(十二)木杆直径、材质不合要求;钢管弯曲、锈蚀严重;架体不设上下通道,罚款500元。
(十三)卸料平台未经设计计算;搭设不符合设计要求,罚款300元。
(十四)卸料平台无限定荷载标牌,罚款100元。
(十五)脚手架搭设前无技术交底;搭设完毕未办理验收手续,罚款300元。
第八条基坑支护处罚标准(一)基础施工无支护方案;施工方案针对性差不能指导施工,给予分部总工、工程部长罚款500元。
(二)基坑深度超过5m无专项支护设计;支护设计及方案未经上级审批,给予分部总工、工程部长各罚款200元。
(三)深度超过2m的基坑施工无临边防护措施;临边及其它防护不符合要求,各罚款200元。
(四)基坑开挖设置安全边坡不符合安全要求;特殊支护的作法不符合设计方案,各罚款500元。
(五)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支护设施已产生局部变形又未采取措施调整,各罚款300元。
(六)深基础施工采用坑外降水,无防止临近建筑危险沉降措施;积土、料具堆放距槽边距离小于设计规定,各罚款500元。
(七)机械设备施工与基坑边距离不符合要求,又无措施,罚款300元。
(八)施工人员上下无专用通道或设置的通道不符合要求,罚款200元。
(九)未按规定进行基坑支护变形监测,未按规定对毗邻建筑物和重要管线和道路进行沉降观测,罚款1000元。
(十)基坑内作业人员无安全立足点,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罚款200元。
第九条起重吊装处罚标准(一)起重机无超高和力矩限制器,吊钩无保险装置,罚款200元。
(二)起重机未取得准用证,安装后未经验收,罚款1000元。
(三)起重钢丝绳磨损、断丝超标,滑轮不符合规定,罚款300元。
(四)缆风绳安全系数小于3.5倍、索具使用不合理、绳径倍数不够,罚款300元。
(五)地锚埋设不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设计规定位置,罚款200元。
(六)非本机型司机操作,指挥无证上岗,罚款200元。
(七)被吊物体重量不明就吊装,有超载作业情况,罚款200元。
(八)结构吊装未设置防坠落措施,起重吊装人员作业无可靠立足点,未设专人警戒,罚款200元。
第三章质量处罚标准第十条质量管理处罚标准(一)质量责任制未落实到具体人,给予分部(梁场)经理、安质部长罚款500元。
(二)工程质量检查制度不落实,给予分部(梁场)经理、安质部长罚款500元。
(三)隐蔽工程质量旁站制度未执行,给予分部(梁场)经理罚款1000元。
第十一条质量控制资料处罚标准(一)无钢材、水泥、砼外加剂、防水材料、焊条、成品、半成品构件等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每缺一件,罚款300元。
(二)无钢材焊接、钢筋接头试验报告就用于主体工程,每缺一件,罚款500元。
(三)混凝土、砂浆试块试验报告不真实,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四)土工试验、钻桩和灌孔记录、桩基检测报告缺少或不符合要求,发现一次,罚款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