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4.30•【字号】武发[1997]8号•【施行日期】1997.04.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武发[1997]8号)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全面落实的重要举措,是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的需要,也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
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执行,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从严治党,切实搞好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区、县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对《武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试行)》的贯彻执行,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紧密结合实际,逐级抓好落实。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责任制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保证责任制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贯彻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1997年4月30日《武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使各级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立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从严治党,廉洁从政;(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三)逐级负责,层层抓落实;(四)自我约束与检查监督相结合,奖励与惩处相结合。
国家公职人员公务时间休闲娱乐责任追究暂行办法_办法_

国家公职人员公务时间休闲娱乐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正风肃纪工作,切实解决公务时间休闲娱乐等庸懒散问题,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号)、《xx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xx4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公职人员,是指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的在编干部职工。
第三条对国家公职人员公务时间休闲娱乐实行责任追究,坚持严格要求、违纪必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公职人员在公务时间(包括值班等)有下列从事与公务无关活动的情形的,应当追究责任:(一)从事上网聊天、看影视、玩游戏、炒股、网购、打牌下棋等活动的;(二)到茶楼、宾馆、酒店、商场等场所休闲娱乐或消费购物的;(三)从事洗浴按摩、美容、美发、唱歌跳舞等活动的;(四)从事球类、游泳、钓鱼等健身活动的;(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方式:(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建议给予调离、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六)其他方式。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视其情节轻重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六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一)领导干部公务时间休闲娱乐的;(二)借事假、病假等名义从事休闲娱乐活动的;(三)一年内两次被追究责任的;(四)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五)拒不改正,致使损失或不良影响扩大的;(六)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七)其他应当从重的情形。
第七条对国家公职人员公务时间休闲娱乐实行责任追究,各级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纪委(纪检机构、纪检员)负监督责任。
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对责任对象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采取提醒谈话、组织学习有关规定等方式,督促责任对象自觉遵守作风建设纪律规定,并将履行职责的有关工作资料报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备案和本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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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干部打骂体罚处理篇一:干部带兵“十不准”干部带兵“十不准”不准打骂体罚士兵;不准收受部属、士兵的钱物和接收吃请;不准侵占士兵利益;不准对士兵进行罚款;不准压制民主,打击报复;不准在士兵中拉帮结伙,搞亲疏关系;不准讽刺、挖苦士兵和侮辱士兵人格;不准指使部属、士兵为自己干私活和办违纪事项;不准擅离职守,离兵离营;不准亲友、家属子女在士兵食堂招待就餐。
篇二:违反工作纪律的案件违反工作纪律的案件工作时间带彩娱乐问题201X年8月12日下午5点10分,府河镇农技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何朝国、涢潭铺村党支部书记张永安、党支部委员喻有全在该镇某山庄带彩打麻将。
府河镇纪委给予何朝国、张永安、喻有全三人党内警告处分。
201X年8月12日下午4点50分,府河镇中心学校会计包世华与其他三位当地居民在府河镇某酒店带彩打麻将。
府河镇纪委给予包世华党内警告处分。
在职教师有偿家教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问题。
今年以来,仙桃市加大整治力度,修订出台了“最严禁令”,向违规补课、有偿家教出重拳。
截至目前,已有1名校长被免职,17名教师停职待岗,其中8名城区教师调至乡镇。
今年6月,仙桃市纪委督导市教育局重新修订和出台了《市教育局关于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处理意见》,明确提出了对违规违纪教师的五条处理意见,即责令其对违规所得进行清退,责成学校同时给与其停职待岗半年,取消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五年内不得晋职晋级,年度考核不合格等。
仙桃市成立了工作专班,1至6月,查处乱办班、乱补课5起:仙桃九中初三年级提前违规到校补课,该校校长被免职;实验小学、二中、三中、四中共9名教师因参与有偿家教被停职待岗。
7月份,实验初中、仙桃一中共有8名教师违规开展暑期有偿家教被查处,取消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五年内不得晋升职称,调至乡镇学校工作。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

---------------------------------------------------------------范文最新推荐------------------------------------------------------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年8月21日,区委召开全区党员干部(扩大)会议,集中学习人民日报8月19日头版文章《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须担责——武汉不容庸懒散》。
此次学习,是我强化了责任意识,也使我认识到加大治庸治懒治散力度是加强广大干部作风建设的重大举措,通过学习,我感触颇深,现就学习谈一点认识及体会。
武汉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已持续4个多月,席卷到全市上上下下的每一个层次、每一个角落、每一个角落、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干部。
其目的都是为了大力整治干部队伍中存在的“慵、懒、散”问题,都是为了增强干部责任意识,切实转变干部队伍工作作风,为经济社会不断前进提供坚强保障。
庸、懒、散行为,在武汉被归纳为10种表现:得过且过;工作推进不力;创新能力不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业绩平庸;“谋人”不谋事;纪律涣散;贪图享受;远城区干部“走读”现象严重。
庸、懒、散,小则碍事,大则碍政。
现实中,干部队伍中存在的庸、懒、散,是常见病,也是慢病和顽症,须长期用“药”。
当大部分政府官员都处于庸、懒、散的状态时,最受摧残、最为悲哀的是人民群众。
作为一名年轻干部,要引以为戒,时刻提醒自己杜绝庸、懒、散行为。
坚决杜绝得过且过;工作推进不力;创新能力不强;有令不行、1 / 18有禁不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业绩平庸;“谋人”不谋事;纪律涣散;贪图享受。
一是“庸政”“懒政”现象正成为中国各地政府着力破解的难题,特别是今年以来,多个省区和城市相继掀起一场“治庸”“治懒”“治散”的官场整肃风暴,一些机关工作人员抱定的“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思想越来越行不通了。
我局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情况汇报

我局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情况汇报部局纪委:按照通知要求,现将我局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有关情况简要汇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基本精神和有关要求。
《暂行规定》文件颁布后,我局党组、纪检组高度重视,及时转发并提出明确要求;局党组中心组学习会对《暂行规定》的问责情形、方式、适用、实行问责的程序等进行学习、讨论和解读,局内各级党组织也将《暂行规定》列入学习内容,让全局党员干部全面领会问责制的精神实质,深刻理解实行问责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对党员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深刻内涵,不断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明确岗位职责,强化监督。
一是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反腐倡廉工作任务逐项进行细化和分解,每年年初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别与管辖的单位、处室主要领导郑重签订责任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签订率100%;局属各单位也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分解目标,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量化到岗,细化到人。
二是强化程序监督,规范领导责任。
在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形成了包括重大问题或事项决策等监督内容在内的16项易于操作的权力运行监督程序,使权力运行按照廉政制度“格式化”,按照工作流程“程序化”,起到了防范于前、制约于中、惩治于后。
三是积极探索风险防控。
2011年,编制《廉政风险防控手册》,2012年,根据局党组的安排,将在全局范围内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三、结合实际,加强对问责体制的协调与监督。
一是始终保持查办案件的工作力度。
认真处理来信来访,认真做到有访必接、有信必查、有查必果、有错必纠。
2011年,纪检监察处收到上级转来匿名信1件,按规定程序和工作要求办结。
同时,根据局党组的部署,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查办。
二是强化考核。
每年廉政教育学习月期间,局纪检组深入局属二级单位和船舶就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调研、检查、督导。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9〕7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9〕7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9月2日武汉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为加强和规范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的宣传解读工作,切实增进企业和群众对政策的理解和认同,有效推动政策措施落实落地,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对政策进行全周期解读。
政策出台前,起草部门要与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进行充分有效沟通,增进社会共识,引导社会预期。
政策公布时,要同步组织开展解读,及时全面阐释政策。
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执行效果和相关舆情,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并根据评估情况作出相应处置,推动政策落地实施。
二、解读范围(一)市人民政府规章;(二)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文件;(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以下统称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发的,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政策文件。
三、解读主体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是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的责任主体。
市人民政府规章,由市司法局会同起草部门组织做好解读工作。
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政策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做好解读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1〕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1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切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重要标尺规范行政行为,进一步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保障和服务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对现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含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下同)进行清理、研究,决定对17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集中修改,对4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单独修改;宣布废止5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集中修改17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具体内容(一)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6〕28号)作如下修改:将“三、严格征地工作程序(一)认真落实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中的“与被征地农民无法联系或者其拒绝确认的,可以邀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见证人在调查结果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载明无法联系被征地农民或者被征地农民拒绝确认的具体情况”修改为“与被征地农民无法联系或者其拒绝确认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邀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到场作为见证人,说明情况。
调查结果应当载明无法联系被征地农民或者被征地农民拒绝确认的具体情况,包括事由和日期,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武汉市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武汉市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党政机关干部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增强责任意识,强化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实行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主要是指得过且过,工作推进不力,创新能力不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业绩平庸,“谋人”不谋事,纪律涣散,贪图享受以及干部“走读”现象严重等。
第五条在党政机关干部受到问责时,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出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六条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问责:(一)因违背客观规律、违反规定程序等原因,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二)对上级交办的工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不能在规定时间和标准内完成的;(三)在年度考评中领导班子被评定为“一般”或“差”等次的;(四)不从实际出发、不顾地方财力、违背群众意愿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干部群众反映较大的;(五)对明令禁止的行为,故意违犯、故意放纵,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六)本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案件、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的;(七)对本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在机关作风、行政效能等方面存在的“庸懒散”问题,不及时主动查处而被上级机关发现问责的;(八)对集体决策的事项消极抵制、拖延执行,造成工作损失的;(九)在履行工作职责中不敢管理,做老好人,庸碌无为,造成工作损失的;(十)对负责的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工作思路不清,进取意识不强,长期打不开局面的;工作中搞随意变通,降低质量和标准的;(十一)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办事拖拉或者有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二)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对失误、处臵失当,导致事态扩大的;(十三)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久拖不决,或者态度生硬、方法简单,造成不良影响的;(十四)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十五)上班迟到早退,外出不按规定请假,擅自脱岗的;在工作时间打牌下棋、玩游戏、炒股票(基金)或者上网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十六)在工作人员招考、招聘、录用、职称评定、选拔任用等工作中违反规定,导致工作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七)在工作中不讲团结、拨弄是非,闹无原则纠纷,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十八)违反政策规定,拉关系、走门子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待遇、资格、荣誉的;(十九)在年底考评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在民主测评“庸懒散”行为中,被评定为B、C、D等次的;(二十)散布、传播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论、信息的;不遵守社会公德,违反职业行为规范,损害职业形象的;(二十一)用公款超标准、超规格接待的;在外地工作学习中擅自延长停留时间的;用公款旅游的;私自借用下属单位、管理服务对象车辆的;公车私用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十二)违反公务回避、信息公开、宣传、保密等规定的;(二十三)违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禁止远城区市管领导干部“走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武纪发[2011]4号)的;(二十四)对违纪违法行为包庇、袒护、说情,干扰调查处理工作的;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的;滥用自由裁量权办“人情案”、“关系案”的;(二十五)党政机关干部存在“庸懒散”行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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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法[2011]65号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关于转发《武汉市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
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武中法[2011]217号文件精神,现将《武汉市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问责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武汉市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转发作风建设问责办法通知———————————————————————————抄送:本院领导。
(共印35份)———————————————————————————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办公室2011年11月22日印发
———————————————————————————
附件:
武汉市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
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进党政机关干部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增强责任意识,强化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实行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主要是指得过且过,工作推进不力,创新能力不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业绩平庸,“谋人”不谋事,纪律涣散,贪图享受以及干部“走读”现象严重等。
第五条在党政机关干部受到问责时,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出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六条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问责:
(一)因违背客观规律、违反规定程序等原因,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工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不能在规定时间和标准内完成的;
(三)在年度考评中领导班子被评定为“一般”或“差”等次的;
(四)不从实际出发、不顾地方财力、违背群众意愿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干部群众反映较大的;
(五)对明令禁止的行为,故意违犯、故意放纵,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六)本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案件、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的;
(七)对本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在机关作风、行政效能等方面存在的“庸懒散”问题,不及时主动查处而被上级机关发现问责的;
(八)对集体决策的事项消极抵制、拖延执行,造成工作损失的;
(九)在履行工作职责中不敢管理,做老好人,庸碌无为,造成工作损失的;
(十)对负责的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工作思路不清,进取意识不强,长期打不开局面的;工作中搞随意变通,降低质量和标准的;
(十一)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办事拖拉或者有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对失误、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扩大的;
(十三)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久拖不决,或者态度生硬、方法简单,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四)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
(十五)上班迟到早退,外出不按规定请假,擅自脱岗的;在工作时间打牌下棋、玩游戏、炒股票(基金)或者上网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十六)在工作人员招考、招聘、录用、职称评定、选拔任用等工作中违反规定,导致工作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七)在工作中不讲团结、拨弄是非,闹无原则纠纷,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十八)违反政策规定,拉关系、走门子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待遇、资格、荣誉的;
(十九)在年底考评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在民主测评“庸懒散”行为中,被评定为B、C、D等次的;
(二十)散布、传播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论、信息的;不遵守社会公德,违反职业行为规范,损害职业形象的;
(二十一)用公款超标准、超规格接待的;在外地工作学习中擅自延长停留时间的;用公款旅游的;私自借用下属单位、管理服务对象车辆的;公车私用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十二)违反公务回避、信息公开、宣传、保密等规定的;
(二十三)违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禁止远城区市管领导干部“走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武纪发[2011]4号)的;
(二十四)对违纪违法行为包庇、袒护、说情,干扰调查处理工作的;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的;滥用自由裁量权办“人情案”、“关系案”的;
(二十五)党政机关干部存在“庸懒散”行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具有本办法第六条(一)至(七)项所列情形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的责任;具有本办法第六条(八)至(二十五)项所列情形的,追究单位领导或者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八条对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问责的方式: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停职检查;
(六)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七)免职;
(八)辞退或者解聘。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九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确定问责方式。
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第十条问责对象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认错态度较差的;
(三)对办案人员、投诉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陷害的;
(四)一年内被问责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一条问责对象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十二条受到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问责处理的党政机关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交流,并取消当年年度考评评优和各类评先的资格。
停职检查的期限一般为3—6个月。
停职检查期满后,是否恢复履行职务,应根据个人表现、群众意见和组织考核的情况,由问责决定机关决定。
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机关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
对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机关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机关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对下列反映本办法第六条所述问责情形的线索,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
(二)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的指示、批示;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中反映的重大问题;
(四)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司法、审计、信访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
(六)年度考评和民主测评结果;
(七)其他应当调查的线索来源。
第十四条对党政机关干部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问责程序启动后,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问责调查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l5个工作日。
对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六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问责对象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被问责人的有关责任材料应及时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问责决定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或者在单位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