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的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坚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共同理想,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确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崇尚科学、辛勤劳动、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的优良品德。
第三条学生应具有健康体魄,良好的文学艺术修养和较强的心理调适能力和抗挫折能力,具有现代企业优秀文化理念,确立良好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立足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踏实进取,敬业奉献,善于合作,敢于竞争,勇于创新,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因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生及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 年。
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制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 学籍注册:中专学生在入学时需要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和相关学历证明材料。
2. 学籍变动:学生在中专期间如果有学籍变动,如转系、转专业、休学、退学等情况,需要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和批准。
3.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会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入学、毕业时间、学历证书、学习成绩等相关信息。
4. 学业评定:中专学生学业评定是根据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和实践表现来进行的。
学校会根据一定的评分标准和制度,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
5. 学籍管理奖惩:对于学生学籍管理不合规的行为,学校会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奖惩处理。
奖励可以包括学术奖励、荣誉称号等;惩罚可以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
6. 学籍证明: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学籍证明,用于应聘、升学、就业等需要提供学籍证明的场合。
这些规定可以根据各个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和细化。
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学籍管理对于中专学生来说非常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学习和成长。
为了有效规范中专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我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提出一套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专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中专教育的质量,保障学生的权益,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专学生学籍管理是指对中专学生的入学、学习、毕业等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包括学籍情况的登记、学生档案的管理、学籍异动的处理等。
第三条学籍管理的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尊重学生的个人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促进学校与学生及其家庭的良好沟通和合作。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并设立学籍管理小组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学籍登记第五条中专学生的学籍登记包括入学登记、转学登记、休学登记、复学登记、毕业登记等。
第六条学校在学生入学时,要对学生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登记,并建立学生档案。
江苏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学校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规章,结合江苏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籍管理制度。
二、学籍管理职责1. 学校教务处负责学籍的设立、变更、注销、查询和统计等工作。
2. 学校各院(系)负责本学院(系)学生学籍的具体管理,包括学籍信息的采集、更新、审核和上报等。
3. 学校辅导员负责学生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协助教务处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4. 学生本人对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学籍管理内容1. 学籍设立:学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对学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设立学籍。
2. 学籍变更:学生在校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学籍信息的,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3. 学籍注销:学生因退学、休学、开除学籍等原因导致学籍终止的,学校予以注销学籍。
4. 学籍查询:学生、家长、教职工及其他相关单位可按照规定程序查询学生学籍信息。
5. 学籍统计:学校定期对学籍情况进行统计,为教育教学、招生就业等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四、学籍管理程序1. 新生入学: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学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设立学籍。
2. 学籍变更:学生提出学籍变更申请,辅导员审核同意后,上报教务处办理变更手续。
3. 学籍注销:学生提出学籍注销申请,辅导员审核同意后,上报教务处办理注销手续。
4. 学籍查询:查询人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查询申请,教务处予以查询。
5. 学籍统计:教务处定期统计学籍信息,并将统计结果上报学校相关部门。
五、学籍管理要求1.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的职责、内容、程序和要求。
2. 学校应加强学籍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学籍管理效率。
3. 学校应加强学籍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学籍管理人员业务水平。
4.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学籍教育,提高学生学籍管理意识。
5. 学校应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高效。
2024年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专学生的学籍管理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等职业学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以培养具备一定中等职业教育水平和职业能力的劳动者为目标,提供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
第四条学生学籍是指学生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期间形成的、记录了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情况、考试成绩等内容的学籍档案。
第二章学籍管理基本原则第五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的权益,激发学生发展潜能。
第六条学籍管理应注重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生发展,鼓励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个性特长的培养。
第七条学籍管理应注重个性化发展,因材施教,为学生提供合适的学习和发展环境。
第八条学籍管理应与学生德育工作相结合,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公民意识。
第九条学籍管理应与家庭教育相结合,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共同育人的良好机制。
第三章学生入学管理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招生管理制度,确保招生程序的公正、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学校应依据国家招生计划和学校教学资源,合理控制招生规模,确保办学质量。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时应公布招生政策、录取办法和报名要求等信息,并及时与考生及家长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学校应对报名考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通过面试、体育测试、技能测试等方式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四条学校应及时公布招生结果,并根据考生志愿和成绩进行分班安排。
第十五条学校应制定入学体检制度,对新生进行体格、健康等检查,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学校应组织对新生进行适应性培训,帮助学生适应学校生活和学习。
第四章学生学籍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学校应定期更新学生学籍档案,并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生学籍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工作流程。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1.10•【字号】苏教规[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教规〔2011〕1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切实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各中等职业学校并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职业教育处联系。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附件: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开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学业水平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也可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
第四条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的书面申请。
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到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
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职业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职业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包括普通班、特长班、订单班等不同类型的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信息化管理,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四条学生入学时,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办理注册手续,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等。
第五条学校应在学生注册后5个工作日内,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为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生注册后,学校应将学生的学籍信息录入学校学籍管理系统,并定期更新。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七条学生在学籍注册后,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学籍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八条学籍变动的类型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等。
第九条学生转学,应按照转入学校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经转入、转出学校批准后,办理学籍转移手续。
第十条学生休学,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学生复学,应在休学期满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退学,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开除学籍,应按照学校规定程序进行,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籍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入学登记表、学籍变动登记表、成绩单、奖惩记录、休学复学证明等。
第十六条学校应定期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第五章学籍管理责任第十七条学校校长对本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学校学籍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规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学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XXX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规范》。
一、新生注册与入学1.新生注册: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书面申请。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两周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方可取得学籍。
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健康的,应去医院治疗,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经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延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3.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取消入学资格,并分别报学校主管部门和XX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将放弃入学资格和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材料按原招生渠道退回招生主管部门。
4.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入学前基本信息、招生入学成绩、录取通知书和体检表等相关材料;(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4)享受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6)毕业信息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学籍档案应由专人管理。
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5.学校应将新生基本信息按教育部和XX市要求,及时上报并输入XX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并办理电子注册手续。
春季入学的学生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3月下旬;秋季入学的学生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10月下旬。
6.外籍或无人员进入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按照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学生按照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7.本市与外省份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学业全部在本市就读的,按本市生源办法进行注册;招生当年不在本市就读的学生,可采用预注册的办法取得本市中职预备学籍,预注册办法参照本市生源办法执行。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凭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请假。
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第五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正常学制三年,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四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六条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七条学生必须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且成绩要求在合格(含)以上,方可取得毕业资格。
第三章考勤第八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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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加强学籍管理,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2008级实行学分制的学生。
对于不实行学分制的学生仍按2006年9月出台的《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需事先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必需的证明(病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学院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申请延期报到时间超过四周的,经学院批准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未办理相关手续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证明(以下同),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需恢复入学的学生,必须在新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因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证明),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按取得学籍当年国家规定的培养费交纳学费等相关费用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年(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预先缴纳有关费用,持学生证和交费凭证在二周内到院系办理注册手续,院系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后注册有效。
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
未办任何手续逾期二周不报到注册者暂作试读处理,开学四周内未办任何手续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开学后第四周结束时由院系将未报到注册学生名单汇总表交教务处,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由所在院系送交本人)。
申请学费缓交、减免、贷款的学生应持已经批准的完备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院系注册;如减免、贷款的数额少于应交费用时,在学生补齐差额后予以注册。
第二章成绩考核与学分的取得第五条学生每学期在一定的选择范围内参加培养方案规定所修课程及实践性环节(如实验、实习、设计等)考核,总评成绩为60分(含60分)或及格(含及格)以上,才能取得该课程(或环节)的学分。
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选修课程不及格,不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可改选其他课程或重修。
第六条课程分为必修和选修,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选修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按经百分制分数转换的五级分制记分。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转换标准:90~100(优秀)、80~89(良好)、70~79(中)、60~69(及格)、59及以下为不及格。
第七条学生所修课程的总评成绩均要结合学生平时的课内外作业、课堂问答、实验、实习、设计、期中、期末考试等情况综合评定,具体评定方法依据课程标准(大纲)。
考试一般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期终(中)考试周内进行,若有学期中有阶段性学习结束的课程,可在课程结束后随即进行考试。
第八条对在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修完的一门课程,各学期内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取得学分。
第九条学生按培养方案学完某门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后,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相应学分和绩点。
课程考核不及格,经过补考或重修学习后,成绩合格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和绩点,重修学习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获得学分和绩点,补考按实际成绩记载,学分绩点为1.0。
在校期间每门课程重修学习次数不限,本人认为某门课程的成绩不理想,可申请重修(必须按学分交纳有关费用),平均绩点每学期计算一次。
第十条成绩考核与绩点成绩考核采用能够反映“质”和“量”两方面的学分绩点评价方法。
绩点评价方法如下:1.课程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百分制90-100 80-89 70-79 60-69 0-59五级制优(90)良(80)中(70)合格(60)不合格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2.学分绩点、平均绩点的计算(1)课程学分绩点总数=∑(课程学分×课程绩点)(2)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总数/学分总数学分绩点可作为学生综合测评和评优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课程成绩按零分计:1.课程缺课(包括病、事假、旷课)累计达该课程总课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2.课程作业或实验实习等报告缺交1/3以上者(按教师规定的时间逾期一周不交者,以缺交作业论)或课程实践环节达不到要求者;任课教师需在考试前一周将不准参加考试的学生名单送交院系汇总后交教务处。
第十二条体育课为必修课,对个别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有缺陷以及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院卫生所或市有关医院出具证明,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调整、减少、免除部分考查项目或改上康复课程内容,并酌情给予体育成绩。
第十三条实践教学环节和公益劳动的考核由指导老师根据学生在学习和劳动期间的态度、所掌握的专业和劳动技能以及实践教学、劳动部门指导人员的意见评定。
第三章课程选修、免修、免听、重修、补考、缓考第十四条课程选修原则与要求:1.学生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以及学校提供的开课条件,自主选定课程、选修时间和顺序。
选课应首先保证必修课、专业限选课的学习。
有严格先后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
2.学生每学期选修的学分一般为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4学分,但最低不得少于24学分(最后一学期除外),最高不得多于40学分(不包括辅修课程)。
第十五条对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通过自学等方式已掌握了某门课程的知识和能力要求,可允许申请课程免修。
1.凡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须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结束前四周内填写《学生课程免修审批表》,向所在院系提出免修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可参加学院组织课程免修考试,成绩达到良好以上者,可以免修。
2.对于参加国家认可的与本专业相关课程的专科段自学考试,可向所在系院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院系根据学生提供的材料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可以免修相应课程。
3.在大学城内跨校选修与本专业相关且本校认可的课程,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免修相应课程。
4.获准免修课程理论部分的学生,仍须参加免修课程的实验、大作业、课程设计等实践性环节,并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获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
5.政治理论课、必修的素质教育类课程、体育课、实践类课程一般不得免修。
6.凡必须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免修考试每学期只能申请一次,每人每学期免修课程不得超过该学期所开设必修课与公选课总数的三分之一。
免修课程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在备注栏中注明“免修”。
第十六条对学习成绩优良、自学能力强要求免听某门课程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院系审核,任课教师同意,教务处批准,每学期可允许有1—2门课程不随堂听课(免听)而参加考试,但必须及时完成免听课程的作业及实践环节。
凡申请课程免听的学生,须在该课程开课的一个月后填写《学生课程免听审批表》,向所在院系提出免听申请。
第十七条学生在每学期开设的必修课程中,若学生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课程补考。
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的第一周周末进行,最后一学期课程的补考,一般安排在毕业前一月内进行(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安排)。
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否则无效。
课程补考及格后均按60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对于因故不能参加补考或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则须按规定报名参加重修,课程重修不实行补考制,但重修的次数不限(对于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任课教师应在学生记分册备注栏上注明“补考或重修”)。
独立设置的实践性环节成绩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的补考。
补考后仍不及格,则须按规定报名参加重修。
重修报名在开学后的两周内完成,由学生本人根据重修课表安排情况,在网上报名并交费。
重修课程一般应随开课年级重新修读,也可由学院视具体情况另行组织编班重修(重修报名可以班级为单位统计汇总交教学管理科,参加编班重修课程的学生应在开课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教学管理科负责安排任课教师),学生重修时因课程时间安排冲突无法兼顾听课者,经所在院系认可,教务处同意,学生可采取自修与教师定期辅导相结合方式重修。
因冲突导致听课缺席时数不得超过课程总学时的二分之一,且必须随班完成作业及实践性环节,随班参加重修课的考试。
重修须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缴纳重修费用。
第十八条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事先持相关证明申请缓考,经班主任、院(系)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准予缓考,并由院系通知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在成绩册注明“缓考”)。
缓考安排在下学期的补考同时进行,缓考及格者,按实际成绩计入成绩册。
缓考不及格则直接进行课程重修。
第十九条学生考试作弊或旷考,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必须重修。
考试作弊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转专业、转学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转专业或转学:1.转入其它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生理有缺陷,经院卫生所认可,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它高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3.因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1.新生入学后学习未满一学期。
2.毕业前一年的学生。
3.应予退学的。
4.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二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理:1.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一般在每学期结束前办理,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和拟转入院系考核并同意,经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
2.转入其他学校者,经两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地所在公安部门。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休学: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而缺课达两个月及其以上的;2.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3.个人自主创业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