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合同履行的规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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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合同履行的规则(一)

浅议合同履行的规则(一)

浅议合同履行的规则(一)论文摘要本论文主要论叙了合同履行中的几项规则,合国履行中有诸多的规则,而每一规则都是合同履行的保证,论文主要阐述的是法定义务规则,在该规则中,阐述了五个方面的情形。

其一是通知对方的义务,这一小节扼要说明了合同当事人必须“即时、快捷”地通知对方当事人,按《合同法》第69、70条规定的那样,如实通知对方。

其二是协助对方的义务。

这是合同存在本身所决定的义务。

其三是方便义务,此项义务指的是一方必须为对方履行合同方便义务。

其四是减损义务,是说一方遭受损失时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其五是保密务义,该节是指合同当事人必须为对方保密,以上五个方面都是法定义务。

对此,不管合同上是否写明合同当事人都必须按以上规则去履行。

这是法定的义务。

本文的第二章节是写的正确履行规则,第三章节的亲自履行规则,此二项规则,标题即是议论的规则,并没有分几种情况论述,正确履行规则是指必须完全彻底的按照合同书面(口头)约定的内容正确履行。

亲自履行规则是指按照合国约定的内容合同债务人必须亲自履行而不能由其他人代为履行。

论文的第四个章节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是本文的主要论述章节。

因为在合同履行中,只有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才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

所以本文才作主要章节加以论述。

首先论文阐述了质量约定不明条款的履行,其次阐述了价格不明条款的履行,第三阐述了地点不明条款的履行,第四阐述了期限不明条款的履行,第五阐述了方式不明条款的履行。

当条款约定不明时如果完全按照以上五点论述的规则去履行,就会减少系列纠纷。

经济生活秩序就会稳定发展。

论文的第五个章节是第三人履行规则。

这一规则是基于合同自由原则而派生出来的。

合同当事人基于这一原则可在合同中约定将自己的义务转由第三人履行,但是必须经由对方同意。

第六个章节本文主要议论的是在合同履行中价格出现变动时,应该怎么办,该规则可概括为“有政府定价随定价;无政府定价随市场”。

2018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知识点:合同履行的原则

2018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知识点:合同履行的原则

2018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知识点:合同履行的原则2018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知识点: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即按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数量、质量、地点、期限、方式等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既包括全面履行义务,也包括正确适当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应当依约定履行。

但是,合同约定不明确并不意味着合同无须全面履行或约定不明确的部分可以不履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一般只能适用于部分常见条款欠缺或者不明确的情况,因为只有这些内容才能形成一定的交易习惯。

如果按照上述办法仍不能确定合同如何履行的.适用下列规定进行履行:(1)质量要求不明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作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质量标准,大多是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因此,当事人的约定不能低于国家标准。

(2)价款或报酬不明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履行地是不变的,肯定是工程所在地。

因此,约定不明确时,应当执行工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2004年考题: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且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 )履行。

A.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B.给付货币的,在给付货币一方所在地C.交付动产的,在接受动产一方所在地;D.设备采购,在采购方所在地;E.材料采购,在供货方所在地。

答案:A、E。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浅议合同落空

浅议合同落空

摘要:合同落空,是指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而是由于意外情况而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受到挫折,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没有必要履行,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免除责任。

目前我国法律之规定了不可抗力等制度,并未规定合同落空原则,基于此我将在这里简述合同落空的基本内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我国借鉴英美法系"合同落空"原则的见解。

关键词:合同落空中国建议一英美法系的合同落空原则(一)合同落空的概述合同落空是英美法系中的一个原则,在大陆法系中与之相对应的是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落空,是指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而是由于意外情况而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受到挫折,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没有必要履行,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免除责任。

(二)合同落空的适用情形1 标的物灭失和特定履行人无力履行。

有人将因标的物灭失和特定履行人无力履行导致合同履行在客观上不可能称为物理上不可能。

合同标的物灭失可适用合同落空原则是指,在合同签订后,合同标的物或者合同规定的特定物灭失,而标的物的灭失对于履行合同义务而言义是基本的,且当事人均无过失。

而特定履行人无力履行可适用合同落空原则是指,如果一份合同规定由某个特定的人履行合同义务,并且没有其他人可以令人满意地代替他,而他又没有能力从事合同规定的工作。

这类情况主要是指,在个人服务合同中,当事人死亡、生病或者服役、服刑等,不能履行合同。

2 合同目的落空和情况发生根本性变化。

合同目的落空,是指如果双方当事人以某个特定事件的发生为基础而签订的合同,而合同中规定的事件又没有出现或者被取消,也可能导致合同落空,从而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与合同目的落空很类似的一个问题是情况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即如果在订立合同之后,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致使合同失去了基础,则该合同可作为落空处理。

3 政府干预和履行合同不合法。

对于政府的干预是否构成合同落空,英国法院的基本原则是如果政府的干预从根本上改变了合同,那就因此构成合同落空。

合同履行的规则

合同履行的规则

合同履行的规则合同履行的规则一、概述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合同中,当事人应该遵守相应的规则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本文将详细介绍合同履行的规则。

二、合同履行前的准备工作1. 合同签订前必须明确双方意图及约定内容,避免出现误解或纠纷。

2. 双方应该对自己能够履行合同的能力有清晰的认识,并保证自己有能力按照约定履行。

3. 双方应该明确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避免出现争议时无法解决。

三、合同履行中的规则1. 履行义务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自己在合同中承担的义务。

如果不能按照约定完成,则需要承担相应后果。

2. 诚信原则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应该始终遵守诚信原则,不得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干扰对方正常履约。

3. 合理要求原则当事人在要求对方履约时,应该遵循合理要求原则。

不能超出约定范围或违反法律法规。

4. 风险承担原则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应该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承担相应的风险。

一旦发生损失,应该由相应的当事人承担责任。

5. 履行期限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必须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则应该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履约。

6. 履行方式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必须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则可以根据交易习惯或者通常方式进行履约。

7. 履行地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必须按照约定的地点进行。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则可以根据交易习惯或者通常方式进行履约。

四、合同履行后的处理1. 合同效力当事人在完成全部义务后,合同效力得以实现。

此时,双方都有权利依据合同内容享受相应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

2. 违反义务当事人如果违反了自己在合同中承担的义务,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 争议解决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如果无法解决,则可以向相关机构或者法院提起诉讼。

五、总结合同履行是当事人之间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环节。

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该始终遵守诚信原则,按照约定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的履行有哪些原则

合同的履行有哪些原则

合同的履行有哪些原则
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履行的过程。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一些原则是需要遵循的,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下是合同履行的原则:
1.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履行,不得采取欺诈、误导等不正当手段。

2. 自愿原则,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是当事人自愿的行为,不得强迫或者欺骗对方签订合同,否则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

3. 公平原则,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共利益。

4. 勤勉尽责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勤勉尽责,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5. 保护当事人利益原则,合同的履行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违约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追责和赔偿。

以上原则是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合同范本专家在撰写合同范本时需要考虑这些原则,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的履行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合同的履行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合同的履行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合同的履行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引言:合同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它规范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有效保障了商业交易的安全与稳定。

然而,在实践中,合同的履行却经常出现各种问题。

本文将深入分析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探讨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并分享个人对合同履行原则的理解和观点。

问题1:信息不对称在合同签订阶段,各方的信息有时会存在不对称的情况,即一方对合同的内容和条件了解不够充分。

这可能导致一方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从而影响到合同的履行。

对策1:加强交流与沟通在合同签订前,各方应充分交流并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

定期开展会议、通信方式沟通或电子邮件往来等方式可以帮助各方在事前就达成一致,并提前解决可能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雇佣专业人士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核,以消除不对称信息所造成的影响。

问题2:不可抗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种不可抗力因素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按照原定计划进行履行。

比如自然灾害、政府政策变化或劳资纠纷等。

这些因素超出了各方的控制范围,使得合同变得难以履行。

对策2:订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在合同中,各方可以事先约定在不可抗力情况下的责任和风险分担机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可以就如何应对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如何分摊相关损失进行明确约定。

这样,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有依据可循,从而减少争议,保证合同的履行。

问题3:合同解释困难合同的条款和文本往往存在多种解释的可能性,这可能导致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条款的理解和执行产生分歧,甚至引发纠纷。

对策3:明确约定合同条款的解释方式为了减少合同解释困难,各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条款的解释方式,如通过指定一家可信第三方机构进行裁决或仲裁。

各方还可以明确约定可行的补偿措施,以防止因解释不一致而引发争议。

问题4:恶意违约合同履行过程中,恶意违约现象不容忽视,即一方故意违反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

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合同的效力和信誉。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什么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什么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各方当事人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各自的义务,以达到合同的目的和效果。

合同履行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合同法规定的各种履行义务和责任的基础。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合同履行的原则,并介绍合同履行的具体内容和方法。

一、自愿自由原则自愿自由原则是合同成立的基础。

它要求合同是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强迫或欺骗行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保持自愿自由,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二、平等原则平等原则要求合同各方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遵循平等原则的合同才是有效的。

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种不平等的情形,如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合同内容存在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等情况,都属于不平等的情形。

三、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履行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要求各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应当保持诚实信用,相互信任,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和约束。

合同各方当事人不得以欺诈、虚假陈述、隐瞒信息等不诚实的行为对待合同义务,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违反合同的约定。

四、保护当事人利益原则保护当事人利益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各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应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非法侵害。

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合法合理地履行各自的义务,同时也有权利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的义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确保合同目的实现的原则合同的目的是各方当事人达成合同的目的和效果。

确保合同目的实现的原则要求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合同的目的可以顺利实现。

如果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存在阻碍或困难,各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合作,共同解决问题,确保合同的目的得到实现。

六、按期履行的原则按期履行的原则是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之一。

合同的约定通常会规定履行的时间和方式,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合同的义务,不能迟延或拖延。

合同的严格履行原则解析

合同的严格履行原则解析合同是一种法律上的约定,旨在规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法律对合同的履行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和原则。

本文将对合同的严格履行原则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于实际生活中。

一、合同的定义和重要性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文件,约定了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经济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二、严格履行原则的意义和作用严格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违反合同约定。

这一原则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合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合同的约束力和可执行性。

三、严格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1. 履行方式的严格性合同约定了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违反合同约定。

例如,如果合同规定了货物的交付方式为快递邮寄,买方不得擅自改变交付方式为自提或物流运输。

2. 履行时间的严格性合同约定了各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时间,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不得迟延或提前履行。

例如,如果合同规定了货物的交付日期为某个具体的日期,卖方不得提前或延迟交付货物。

3. 履行内容的严格性合同约定了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履行,不得违反合同约定。

例如,如果合同规定了买方应支付货款的金额和方式,买方不得擅自减少或改变支付方式。

四、严格履行原则的法律效果当事人违反严格履行原则,即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履行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这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五、严格履行原则的适用范围和限制严格履行原则适用于各类合同,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

例如,当合同约定了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较重,或者合同的履行存在不可抗力等情况时,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

浅议合同法中诚信原则的内涵及其基本要求

32006.12浅议合同法中诚信原则的内涵及其基本要求□韩红梅(山西云城律师事务所山西大同037006)摘要合同法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民事法律制度的帝王条款,内涵于民事主体在民事行为中的主观善意和当事人的利益均衡,其确立主要缘于确定性法律规范的确定性,诚信原则对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自成立至终止的全过程中的具体行为都提出了严格要求。

关键词诚实信用内涵利益均衡行为要求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31-01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都对该原则作了规定,这些法律均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其基本原则之一加以规定。

诚实信用原则源于罗马法,近代以来,各国民法典基本上均规定了这一原则。

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均规定了该原则。

日本在1947年修订民法典时也增设了类似规定。

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常被称为“帝王条款”。

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学界大致有“语义说”和“一般条款说”、“弹性条款说”等几种观点。

“语义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应不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

“一般条款说”和“弹性条款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内容极不确定,但却是具有强制效力的一般条款。

笔者认为,一方面它要求行为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应不欺诈,不应有侵害他人的内心意识,即从主观心态度上应有“善意”,只有在主观善意的基础上才能或更好地实现各方当事人利益“均衡”。

另一方面它要求行为主体不但要有诚实的心理,还要求民事主体应“恪守信用”,即严格地按自己在“诚实”的心理态度下所为的意思表示为特定的行为,在合同法关系中即应在该原则指导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不滥用自己的优势,通过这二个方面的要求,终极目的在于实现各方利益的均衡或基本均衡。

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说诚实是前提、信用是手段,公平和利益均衔衡才是目的。

合同法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合同的履行概述一、合同履行的意义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全面地完成作为债的标的的给付,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实现,使债务人的债务全部归于消灭。

二、履行行为的表现形态交付标的物、移转财产权利、支付金钱、提供劳务或服务、完成工作并提交工作成果、不作为。

三、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全面(适当)履行原则《合同法》第61条第1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协作履行原则《合同法》第61条第2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附随义务(三)情事变更原则【案例】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违约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2)27号答复称:“……就本案购销煤气表散件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事变更,即生产煤气表的主要原材料铝锭的价格,由签定合同时国家定价为每吨4400元至4600元,上调到每吨16000元,铝外壳的价格也相应由每套23.085元上调到41元,如要求重庆检测仪表厂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供给煤气表散件,显失公平。

对于双方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你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之规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公平合理地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2002年8月5日发布)第27条:“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对工程总价或材料价格实行包干的,如合同有效,工程款应按该约定结算。

因情势变更导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而明显不利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请求增加工程款。

但建材涨价属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涨价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

”1.概念所谓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作为合同成立基础的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若继续按照合同原有的内容履行,将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故应允许受不利影响的一方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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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合同履行的规则(一)论文摘要本论文主要论叙了合同履行中的几项规则,合国履行中有诸多的规则,而每一规则都是合同履行的保证,论文主要阐述的是法定义务规则,在该规则中,阐述了五个方面的情形。

其一是通知对方的义务,这一小节扼要说明了合同当事人必须“即时、快捷”地通知对方当事人,按《合同法》第69、70条规定的那样,如实通知对方。

其二是协助对方的义务。

这是合同存在本身所决定的义务。

其三是方便义务,此项义务指的是一方必须为对方履行合同方便义务。

其四是减损义务,是说一方遭受损失时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其五是保密务义,该节是指合同当事人必须为对方保密,以上五个方面都是法定义务。

对此,不管合同上是否写明合同当事人都必须按以上规则去履行。

这是法定的义务。

本文的第二章节是写的正确履行规则,第三章节的亲自履行规则,此二项规则,标题即是议论的规则,并没有分几种情况论述,正确履行规则是指必须完全彻底的按照合同书面(口头)约定的内容正确履行。

亲自履行规则是指按照合国约定的内容合同债务人必须亲自履行而不能由其他人代为履行。

论文的第四个章节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是本文的主要论述章节。

因为在合同履行中,只有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才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

所以本文才作主要章节加以论述。

首先论文阐述了质量约定不明条款的履行,其次阐述了价格不明条款的履行,第三阐述了地点不明条款的履行,第四阐述了期限不明条款的履行,第五阐述了方式不明条款的履行。

当条款约定不明时如果完全按照以上五点论述的规则去履行,就会减少系列纠纷。

经济生活秩序就会稳定发展。

论文的第五个章节是第三人履行规则。

这一规则是基于合同自由原则而派生出来的。

合同当事人基于这一原则可在合同中约定将自己的义务转由第三人履行,但是必须经由对方同意。

第六个章节本文主要议论的是在合同履行中价格出现变动时,应该怎么办,该规则可概括为“有政府定价随定价;无政府定价随市场”。

关键词:合同合同履行规则合同是为履行而订立的。

而合同履行的规则指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具体准则。

规则与原则不一样。

规则只适用某些特殊的场合。

而原则却是在一般的场合适用。

平时我们说: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般场合都适用。

从我们做人、做事、经商、写文章等都适用。

规则通常表现为法律的具体规定。

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

而原则一般比较抽象,而不是具体的条文。

然而规则与原则又有一样的地方,也是从具体条文上产生的,它与具体法律条文的联系比起原则来说要更直接,更紧密一些。

合同的履行是一个过程。

从履行的准备到履行完毕后,履行结果的保持,每一阶段都有自己的特殊性。

为履行合同而进行的准备,当事人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自觉执行基于诚实信用而产生的法定合同义务。

在具体执行合同义务的时候,当事人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全面正确地执行合同义务;在执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

如果由于某些非人为原因,导致合同义务无法执行或者执行代价过高的,当事人要及时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执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应该依法寻找合同履行的依据;当一方出现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一方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发生财产状况的恶化时另一方可以提出担保的要求,等等。

这些都是合同履行的规则所要解决的问题。

现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浅议一下合同的履行规则。

一、法定义务规则法定义务是指法定的合同义务。

也就是说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具体的规定。

依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当事人往往只注意约定合同义务的履行。

而忽视法定合同义务。

这种状况容易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即使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是由于合同没有规定,或者合同规定不明。

有些义务的不履行往往会使整个合同无法执行。

因为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法律对他们的要求充其量只能把他们想象为审慎的商人,而不可能将他们当成法律方面的专家。

因此,对一些会影响合同目的实现,而当事人又可能忽视的义务。

法律将其规定为当然的合同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2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这就是法定合同义务的规定。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法律的规定。

概括起来法定义务大致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通知对方的义务。

就是说合同当事人应将自己履行义务的情况即时,快捷地通知对方当事人。

在《合同法》第69条关于中止履行的通知;第70条关于债权人状况变更的通知,都是通知义务的法律表现。

有些合同履行所要经历的情况是错综复杂的。

对影响合同履行的事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即时相互通知对方。

以便使对方采取适当的行为。

顺利地履行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时候合同一方当事人已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不通知对方,对方当事人仍可能履行合同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比较典型的如:豫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遭火灾时。

为了不影响己订立合同的履行或可能造成的损失,及时将火灾损失及停工时间告知十几位合同当事人,不但双方损失减少而且取得对方的谅解,一时被当地舆论部门传为佳话。

有时候一方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时,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协助。

如果不通知对方,对方当事人就无法协助,假如电力供应商需要检修线路而可能增加电力负荷时,如果不通知用电各户就可能造成用电户的电器烧坏。

有时在合同履行中遇有不可抗力也要及时通知对方,如果不通知对方很可能造成双方损失的扩大。

现代社会的发展更显得协作的重要。

合同当事人双方更应该将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通知对方,这就是通知义务。

至于哪些事项需要通知,哪些事项不需要通知,则应该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来确定。

2、协助对方的义务。

合同存在的本身决定了协助义务的产生,合同当事人应该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便使合同得以顺利进行。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协议。

合同权利是一种相对权。

其实现需要对方义务人的积极协助。

而义务人在履行义务时,如果没有权利人的积极协助。

有时也无法履行。

至少义务的履行还需要权利人的接受履行,履行才能得以实现。

当然这里的协议义务是指协助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义务。

与履行合同义务无关的义务,不应要求合同当事人协助。

而且协助义务也应仅限于接受履行而已,不应将对方的合同义务当作一方的协助义务来看待。

否则就会无端增加合同当事人的负担,为某些当事人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提出借口。

3、方便义务,此项义务理论上称为协力义务。

指的是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方便的义务。

有的合同,一方义务的履行没有对方提供方便是不可能进行的。

例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对于承建方来说,如果业主没有为其提供水电供应方便,临时用地等,其施工义务的履行就无法进行。

当然,方便义务毕竟也是一种义务。

也需义务方付出一定的代价。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而一方履行了提供方便的义务的。

得到方便的一方理应给予一定的补偿。

我国合同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这一点,但依诚实信用原则,就应是理所当然的了。

4、减损义务。

在《合同法》中“防止损失扩大”即是法定双方义务。

由于主客观原因,一方遭受损失时。

遭受损失的一方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不可抗力的出现,一方的违约都可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在损失造成时,遭受损失的一方最有条件控制损失。

但是听之任之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无法得到避免。

就不符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在我国凡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遭受损失的一方有意扩大损失的,不单是违背了减损的规则。

而且也无权利就扩大的损失向对方要求赔偿。

5、保密义务:该义务是说通过订立合同,合同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

从而了解了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密秘。

这些个秘密合同对应人是不应该向社会公开的。

这是了解该秘密的合同当事人必须承担的义务。

而这些个秘密对知悉的人是价值不大。

但是如果公开了就可能导致他人的重大损失。

特别是技术合同,保密义务尤其重要。

保密义务是一种消极义务,只要义务人不散布,不公开就行。

不需要加重义务人的额外负担。

二、正确履行规则合同的正确履行也叫适当履行。

这一般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

说得具体一点就是适当的主题。

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

以适当的方式,履行适当的标的,正确履行。

在我国的合同理论上,这常常作为合同的履行原则来对待。

事实上,正确履行,一方面是合同法律效力在履行上的一般要求,另一方面。

由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履行要素的不同。

怎样才算是正确,法律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将它简单地说成是合同的履行原则,并不能完全把握正确履行的内涵,正确履行规则的内容。

具体反映在合同履行要素的要求上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履行主体正确;履行标的正确;履行时间正确;履行地点正确;履行方式正确。

三、亲自履行规则亲自履行是指合同义务要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这一规则事实上是法律对主体这一履行因素的要求。

其基本含义有两个方面:一是合同义务只能由合同当事人的债务人亲自执行;二是合同义务的执行只能向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本人进行。

在正常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一方之所以选定另一方,是因为他对对方的履约能力,履行约定条件以及履约信誉等,都有比较细致的了解。

因此,合同关系实际上是一种信用关系。

从合同债务人的角度来看,他既然作出了承担义务的许诺。

就应亲自完成这一许诺,从合同债权的角度来看,他既然接受了债务人的许诺,就说明他相信只有该债务人亲自履行义务,才能实现他的目的。

这种信用关系就决定了合同履行一般情况下,要由合同债务人亲自执行义务,合同债权人亲自接受履行。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实际上就包含了履行主体的约定。

那么,既然有亲自履行,是不是绝对排除第三人的代为履行。

回答应当是否定的,我国允许在一定的条件下的第三人代替履行。

债权人的代理人代替接受履行;债务的代理人代理执行义务;债权人指定的人代为接受履行;债务转让的新债务人,履行债务等都是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情况。

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都是可以的。

四、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以便合同的履行。

这是各国合同法的普通要求。

但是由于客观情况的复杂性和当事人主观认识的局限性。

合同条款欠缺或条款约定不明的现象是不可避免的。

在执行这些欠缺的条款或者约定不明的条款时,由于理解的不同,往往容易发生纠纷。

影响合同的顺利履行。

为了保证这类合同的顺利履行。

我国的《合同法》规定了一系列补救性规则。

这就是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

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的适用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的,对于欠缺必要条款而导致不成立的合同,欠缺的条款导致无效的合同,欠缺全部主要条款全部必要条款的合同都不能适用这些个补救规则。

合同内容的欠缺或约定不明,首要的补救方法就是明确化,即将欠缺的条款给以补充,将不明的条款给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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