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的课后习题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含考研真题)(第十三章 宪法解释)【圣才出品】

合集下载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的课后习题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含考研真题)(第六章 有限政府原理)【圣才出品】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的课后习题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含考研真题)(第六章 有限政府原理)【圣才出品】

第六章有限政府原理6.1 复习笔记一、政府的基本概1.政府的概念政府一词可以有狭义和广义之分:(1)狭义的政府狭义的政府仅指国家机构中的行政机关。

(2)广义的政府广义的政府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一切公权力的行使者。

就历史发展而言,政府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从神权政府到世俗政府,从极权政府到有限政府,从独裁政府到民主政府的过程,这一过程与近现代宪政主义的孕育和发展是相对应的。

2.政府权力的来源政府权力的来源是指政府的权力到底来源于何处,或者说政府起源于哪里。

政府权力的来源是一个既包括事实描述,也包括价值判断的问题。

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关于政府权力来源的看法大体上可以分为神权派和世俗派,而世俗派又分为君权派和民权派。

(1)神权派神权派认为政府权力来源于神和神的旨意,政府以及政府中实施统治行为的人基于神的旨意或命令而获得统治的正当性。

(2)世俗派①君权派君权派认为政府权力来源于君主,尽管君主在很多情况下也求助于神的旨意来获得或巩固自己统治的正当性。

②民权派民权派与君权派同样主张世俗的政府,但其主张却与君权派完全相反,该派认为,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或者来源于作为个体的人的集合。

政制演变大体上经历了由神权到君权,再由君权到民权的过程,因此,民权派的主张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已经是政治的通说。

3.现代政府的职能国家作为由个人所组成的共同体,总需要一定的机构和组织来实现公共职能,这就是政府的职能,简而言之,可以将政府职能看做是政府通过其统治行为对社会发挥的作用。

(1)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以对政府的职能进行不同的分类,较为常见的分类:①按职能的内容可以分为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教育职能等(因为职能极为广泛,故此种方式只是部分列举);②按职能的模式可以分为立法职能、行政职能与司法职能(从内部对政府不同机构的分工);③从政府的职能对象看,可将政府职能划分为对内职能与对外职能。

(2)两种主要的分类法①马克思主义较为强调不同社会的阶级属性,相应的,不同社会中的政府在阶级属性上也相互区别,阶级社会中的政府的职能可以被划分为两部分,即维护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维持社会秩序的职能。

《宪法》法条真题解说.doc

《宪法》法条真题解说.doc

前言:法理学在综合考试中所占比重较大。

由考试大纲和样题可以看出,法理学总分值比重大,共占40分。

在综合考试中难度较大的分析题和论述题共45分,法理学则占25分。

可以说,法理学是综合考试中最重要、也是难度最大的组成部分。

法理学研究的基本内容是法的一般知识和普遍原理,属于关于法律的共性的、规律性的知识。

考试时考查的重点是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理解和掌握,以及通过基本原理分析和解决问题。

因此,应在理解的基础上强化记忆,重在理解。

法理学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课程,由于它没有各部门法所对应的法典、法规,所以在学习的过程中,应基本围绕指定教材,即《指南》进行复习(周旺生语)。

第一章、法的特征(非重点章)#1、法、法律的词义本节的着重点应放在指南第一页的第三部分,即掌握法律狭义、广义的概念。

1、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的两层含义;#2、法的形式特征(已经考过,但可能考简答)★本节列出的四部分内容都很重要,思考问题时也应由这四个角度出发。

学习时应注意与第三节内容的联系,即由形式特征到本质特征。

一、法律的一般特征:来源: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除标题外包括下属3点:法律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特点:概括性;以法律规范为主;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一个法律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或认可:包括三小点及制定的定义,认可,认可的三种情况;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一)、(二)、(三);★4、通过法定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一)、(二),法律的程序性:实施和制定法律都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3、法的本质特征★学习时由二、三、四部分着手,与上一节相呼应。

一、如何认识法的本质特征,了解即可;二、法的意志性与规律性,这一部分是重点,可出论述;★法律是一直与规律的结合,应着重理解法律与规律的联系和区别1、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主观的、意志的。

法律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受客观规律制约的。

法律不是规律,规律是客观的,而法律不完全是客观的,它可能反映规律,也可能不反映规律。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的课后习题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含考研真题)(第二章 宪法的价值与功能)【圣才出品】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的课后习题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含考研真题)(第二章 宪法的价值与功能)【圣才出品】

第二章宪法的价值与功能2.1 复习笔记一、宪法的价值1.我国宪法学者对宪法价值的认识我国宪法学者对宪法价值的含义也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宪法的价值在于以民主形式规范政治秩序,宪法的价值以宪法功能的形式表现出来,为立宪和宪法作用的发挥提供方向。

(2)宪法的价值分为实体价值和形式价值,两重价值相互依存并相互促进。

(3)宪法价值是潜含主体价值需要的宪法与主体相互作用而发生效应。

2.宪法的价值体现从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分析,宪法的价值显然与人民主权、民主、法治和人权等相关,但集中体现在宪法中的价值需求则主要是:正义、自由和秩序。

(1)正义宪法的正义价值是立宪的基本价值,人们期望通过宪法能够规范政治生活,并形成符合人们共同生活准则的法律秩序。

在制度安排上,正义价值对宪政制度提出了如下要求:①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如选举权、就业权、参政权。

②对人权的重视与保护。

宪法和法律的终极目的在于重视人的尊严,为保障人权,宪法应当确立权利保护体制以及相应的手段与方式。

③广泛的政治参与。

近现代宪法对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对结社权的规定、对文官选拔制度的规定等就是为了满足公民广泛参与国家政治的需要。

④司法正义。

正义不仅仅表现在宪法规范对社会政治生活的规定,也不限于对国家制度作出的合理安排,它还要求执法活动必须符合正义的要求。

(2)秩序①有组织的政治社会必然会产生秩序,到目前为止,政治秩序的产生方式有两种:a.压制型秩序压制型秩序是指通过暴力夺取权力,而又以暴力作为建构秩序的主要手段,一切专制政治的目标都是建立压制型秩序。

b.协调型秩序协调型秩序是指通过民主方式确立法律秩序,在实行民主方式以前,权力也可能以暴力的方式而获得(但不承认现实权力是某一部分人获取政治经济利益的工具),而后通过民主的程序对权力的合法性和权力体制进行确认和重构。

②宪法创设的秩序究竟应当包含哪些内容才能达到人们的期望,则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

2022年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宪法学原理历年真题解析

2022年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宪法学原理历年真题解析

2022年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宪法学原理历年真题解析一、强国书店,一个开在法学院校门口的小书店,每年都能看到许多即将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法学专业学生们前来选购法学宪法学原理的历年真题。

正如大家所知道的,法学宪法学原理作为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对于考生来说掌握其中的基础理论和相关案例非常重要。

因此,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解析2022年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宪法学原理的历年真题,为考生们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二、题目一:宪法的含义及其作用(2018年真题)1. 题目分析这道题目要求考生解析宪法的含义及其作用。

在回答这道题目时,可以从宪法的定义、功能和意义等方面进行阐述。

2. 解析宪法作为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石。

宪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础和根本规范。

它规定了国家的制度、权力和权责关系,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维护社会公信力与稳定。

其次,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体现了国家的根本性和法律性。

宪法的权威性和约束力高于其他法律,所有其他法律都必须遵循宪法的规定和精神。

最后,宪法是一部具有根本架构性的法律,它构建了国家的政治结构和法律体系,包括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责、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立法程序和司法制度等。

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宪法是国家政权的法律基础,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权力机构,保障了政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其次,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保了公民的人权受到法律的保护,维护了社会的公正与平等。

再次,宪法是国家各机关行使权力的法律依据,明确了各级政府、法院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职责和权限,保证了国家行政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最后,宪法对于国家的法律体系和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法律规范和引导作用。

宪法的内容和原则构成了其他法律的基础和底线,对于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综上所述,宪法作为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对于维护国家的政治制度、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的公正至关重要。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三编 公民的基本权利【圣才出品】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三编 公民的基本权利【圣才出品】

第三编公民的基本权利第十章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人权1.人权的宪政意义建立有限政府既不是宪政的唯一目的,也不是宪政的终极目的。

宪政最终极的关怀是人权,其主要的目的在于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免遭政府权力的侵害。

因此,建立有限政府就是人权保障的需要。

2.西方人权传统当然,西方宪政中的人权保障,是与近代的“自然权利”说联系在一起的。

这种权利观,认为人权具有下列属性:(1)固有性这种权利观认为,人权是人之作为人所具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2)不可侵犯性侵犯人权,正如侵犯人的身体、生命一样。

因此,人权的不可侵犯性,必然要求国家保障人权。

(3)普遍性马克思曾说,“人是类存在物”,人具有“类本质”,人具有“类意识”。

人权在应然形态上是不分种族、肤色、民族、年龄、身份、职业、性别、信仰、阶级、教育状况、财产状况、国籍等,由一切人无差别无限制地享有的。

(4)个人性自然权利所说的人权都是以个人为主体,被表述为自由、自利、自主、自尊、自卫之类个人权利。

总之,近代西方宪政所宣告并保障的人权,或是自然权利,或是一种未被称之为自然权利,但实质上是自然权利的人权。

3.中国的人权观整个近代中国《宪法》中的人权保障具有如下特点:(1)如果权利是由国家授予的,对权利的规定是纲领性的也就合情合理。

(2)国家给予那些热爱国家、忠实于国家或是国家“成员”的人以人权,但剥夺那些敌视政府的人享有人权的资格。

(3)既然国家可授予权利,国家也就拥有充分的权力来限制权利;只要限制和授予权利一样,是通过立法来实施的。

(4)国家通过法律合法限制人权,则没有任何法律仅仅由于其限制人权而被视为无效,只要有关的法律是通过适当程序制定的法律,同时,也就无需任何程序来决定是否特定的法律侵犯了人权。

二、公民与国籍1.公民的概念及其含义(1)公民和人民的区别根据周叶中教授的观点,在我国,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它们的区别是:①范畴不同a.公民是与外国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

《宪法学》课后答案

《宪法学》课后答案

宪法学(第五版)简答题和论述题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程序修改;(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简述宪法和宪政的关系。

第一:宪法是一国宪政运动的结果,又是一国宪政的规范形式和依据。

宪法是对社会既存的民主事实的法律确认,宪政运动是先发产生的前提,宪法是宪政运动的结果。

第二:宪政是宪法的实施。

宪法确认了民主事实,将民主事实制度化和法律化,这样一部宪法的有效实施,即意味着实行了宪政。

3.我国宪法的结构是怎样的?序言+正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4.我国宪法性法律(或宪法相关法)主要包括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组织法5.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法治原则(4)权力制约原则或民主集中制原则。

6. 宪法的修改方式有哪些?(1)全面修改(2)部分修改(3)无形修改7. 美国宪法的修改程序是怎样的?美国是联邦制国家,修改宪法较为特殊一些。

根据美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宪法修正案的通过有以下四种程序:(1)宪法修正案须由国会两院各以2/3以上的议员(出席议会的议员总数)通过,并交由3/4州议会批准。

(2)宪法修正案须由国会两院各以2/3以上的议员通过,并交由3/4制宪议会批准。

(3)由2/3州议会申请提出修正案,国会应即召开修宪大会讨论该修正案,通过后提交经3/4州议会批准。

《宪法学》课后习题及答案

《宪法学》课后习题及答案

第一章宪法学基本原理1.宪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具有怎样的特征?(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如国家制度及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设置及相互关系等),而法律规定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

(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制定:宪法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机构,而普通法律的制定一般由常设的立法机关负责;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制宪机关成员的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有的需全民公决,而普通法律的通过一般只要代议机关的议员或代表半数通过。

修改:1.特点主体;2.修改宪法的通过程序更严格;3.修改宪法内容的限制(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2.如何理解“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按法律调整的对象所作的一种学理分类。

两种含义:(1)不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一般立法程序、效力与规定其他内容、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相同)(2)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作为宪法的表现形式,宪法性法律应当是指不成文宪法国家规定宪法内容、作为宪法组成部分的一系列法律。

宪法性法律仅具有一般法律效力而不具有高于法律的效力。

3.如何理解宪法制定、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关系?宪法制定是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理念、基本原则和程序并通过制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

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宪法制定不同于宪法修改,后者是在原有宪法的基础上对宪法内容作全部或部分的变动,但不改变原有宪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

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都是使原有的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保持一致、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方法。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的课后习题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含考研真题)(第十一章 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圣才出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的课后习题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含考研真题)(第十一章 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圣才出

第十一章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11.1 复习笔记一、基本权利的概念1.人权与基本人权(1)人权人权是指“人类的权利”或“人之所以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

(2)基本人权基本人权则被看做是人权的实定化和法律化,是法定权利。

(3)两者的差异和联系①人权本质上是道德性权利,而非法定权利,而基本人权是一种法定权利。

②人权作为道德权利不具有实在的法律效力,而作为法定权利的基本人权的法律效力并非不证自明的,基本人权只有吸纳蕴含于作为道德性权利的人权之中的道德原理才能获得合法性基础,人权虽不具备基本人权规范客观而实在的法律效力,但它却为基本权利命题的成立提供了道德依据。

③人权的主体是抽象的人,人权具有普遍性,其主体是所有人,而基本人权的主体则是具体的个人,即具有一国国籍的个人以及合法居住在该国的居民。

④人权概念集中表达了人类相互之间的深刻认同,这种认同所凭借的是马克思所说的那种人的一般意义上的类特性、类本质,而基本人权概念则集中体现了各国在具体宪政实践中对人权的可行性、可能性的不同理解,体现了个别性和特殊性。

⑤人权的范围具有较强的开放性,其内容随着时代的变迁和人们观念的变化会有较大的变动,而基本人权的体系则相对封闭,被实证宪法确立下来的基本权利体系相对稳定。

2.基本权利、宪法权利与公民权利(1)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是指“那些对于关于人的既存的和后天能够实现的价值在人类近代史上已达成共识的法律上的一般承认,它与人们自己设定法律关系是明确的权利个别承认有着质的不同。

(2)宪法权利宪法权利,又称“宪法上的权利”,对宪法权利的内涵有不同的诠释方式:①传统实证主义的理解宪法权利是指宪法所赋予公民的权利,似乎表明宪法权利是国家或统治者给予公民或臣民的恩惠。

②立宪主义的理解宪法权利是指宪法所确认并保障的权利,表明宪法权利先于宪法或国家而存在,宪法权利并不以宪法的规定作为必然存在,一些宪法权利即使宪法文本没有加以规定,但是就其价值属性而言仍然属于宪法所保障的权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三章宪法解释
13.1 复习笔记
一、宪法解释概述
宪法解释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已经存在并且正在生效的宪法规范的含义所作出的说明。

1.宪法解释的必要性
(1)宪法解释的必要性是由宪法规范的特点与社会生活的变化决定的;
(2)保证通过宪法规范所体现出来的宪法制定者的意志和要求在实践中成为现实的要求。

2.宪法解释的功能
(1)宪法解释是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冲突的经常性方式。

①当社会现实发生变化和发展,就会因为宪法规范体系的不完整性和滞后性,产生社会现实中未被规范化的领域与宪法调整之间的冲突,修改宪法和解释宪法就成了解决此问题的两种途径。

②然而,修改宪法又会损害宪法的安定性和权威性,而宪法解释相对缓和,因此宪法解释就成为一种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冲突的经常性方式。

(2)明确宪法含义,保证宪法的实施。

由于宪法规范较为抽象和原则,其表面意义往往晦涩不清,这些原则性规定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着很大的距离,宪法规范又是要运用于社会现实中的,而宪法解释就扮演了这种桥梁性作用。

(3)补充宪法的缺漏。

由于制宪的社会环境与制宪者认识水平的局限性,宪法中的有些内容存在缺陷,或存在制宪
者当时预料不到的情形。

因上述各种原因造成的宪法内容与存在方式的不确定性。

需要通过宪法解释弥补其缺漏。

(4)维护法制的统一。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一国法律体系的基础。

维护宪法权威是保障法制统一性的重要条件。

对宪法条文的不同理解有可能造成法制统一性的破坏。

通过宪法解释可以统一人们对宪法的认识,维护法制的统一。

(5)提高公民宪法意识。

提高公民宪法意识的重要途径是及时地作出宪法解释,使公民在具体的宪法实践中感受宪法的存在。

二、宪法解释的主体、程序与效力
1.宪法解释的主体
从目前宪法解释的体制看,主要有三种类型:
(1)立法机关解释制
即立法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解释宪法。

采用这种体制主要是一些奉行议会主权的国家。

(2)普通司法机关解释制
即普通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解释宪法。

其基本做法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附带性地审查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如果认为违宪可予以宣布,并拒绝予以适用。

(3)专门机关解释制
在立法机关和普通司法机关之外设立特定的专门机关解释宪法,主要有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

2.宪法解释的程序
宪法解释程序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立法机关解释的程序
在立法机关负责解释宪法的国家,宪法一般都不规定宪法解释的特有程序,因而往往都依据一般的立法程序作出宪法解释。

(2)普通司法机关解释的程序
①原则上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构都有权提起宪法解释的申请,必须以具体案件为前提;
②由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所涉及的宪法条文进行解释。

(3)宪法法院解释的程序
在宪法法院解释制的国家,宪法解释程序可分为:
①具体解释程序是指宪法法院就具体案件对有关的宪法问题进行解释所依据的程序。

具体解释程序经常与宪法诉讼或宪法诉愿相联系;
②抽象解释程序是指中央政府在州法律正式公布后15日内、州政府在中央法律或他州法律正式公布后30日内,可以申请宪法法院审查该法律有无违反宪法的情形,宪法法院对该案件作出的有关宪法解释,应即时公布于政府公报。

(4)宪法委员会解释的程序
宪法委员会关于宪法解释的程序包括:
①组织法和议会议事规则在实施之前,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进行审查,由宪法委员会对与此相关的宪法问题进行解释;
②各项法律在公布前,共和国总统、总理、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可以提请宪法委员会审查;
③宪法委员会对法律的审查期间为一个月.如果情况紧急,经政府要求时,此期限应缩短为8日;法律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时,公布法律的期限,不受原定期限的限制。

3.宪法解释的效力
(1)立法解释的效力
在立法机关解释制下,立法机关的宪法解释为最终解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法院的判决具有拘束力。

(2)司法违宪解释的效力
由普通司法机关负责违宪解释,其效力的特点如下:
①法院不能离开具体案件自动审查法律的内容,只能在审理有关宪法问题的案件时,附带地审查所适用的法律有无违宪;
②判决只能拘束诉讼当事人,对于其他人则无任何拘束力;
③任何法院都有权审查法律是否违宪,但法院判决只能拘束自己的下级法院,不得拘束同级法院及其他下级法院。

(3)专门机关解释的效力
专门机关对宪法所进行的解释的效力的特点:
①法律自违宪解释或判决次日起失去其效力;
②法律原则上自公布之日起失去效力,然而可以由宪法法院另定失效期间;
③不溯及既往,即违宪决定不影响既定判决的效力;
④对尚未公布的法律进行违宪解释时,如果认定违宪则不得公布生效。

三、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
1.宪法解释的原则
(1)解释宪法应符合制宪目的与精神
解释宪法时应尊重制宪目的,按照宪法的基本精神解释宪法条文的含义。

(2)解释宪法必须遵循依法解释原则
为了保证宪法解释的公正性、科学性,各国宪法普遍规定了宪法解释的严格程序,对解释主体、解释界限、解释程序及其解释效力等作了具体规定。

(3)解释宪法要反映社会发展需求
规定得再好的宪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会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宪法解释必须反映社会发展的需要。

2.宪法解释的方法
(1)原意解释
①概念
原意解释把诉求制宪者的原意作为宪法解释活动的中心,认为只有制宪者意图才是宪法解释的全部目的和宪法文本的真正意旨所在。

原意解释把法官或解释者看做是宪法文本原旨的无意识的传达中介,否认法官或解释者在解释过程中承担着某种创造性的角色,将法官或解释者的主体性湮没于制宪者意图神圣的虚幻神话之中。

②优点
a.原意解释在宪法解释中具有的价值也不容忽视。

原意解释有利于确保法治的客观性和正当性,避免宪法解释滑向怀疑主义。

b.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制定的宪法,反映着该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道德精神和价值标准,蕴含着制宪者自己的政治理想、法治理念,是智慧和理性精神的集中体现。

而宪政主义的一部分责任就在于理解它的文本性质,同时尊重它所具有的历史特征。

(2)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主张依照宪法文本用语之文义进行解释,以阐释宪法的意义和内容。

文义解释强调
在解释宪法时,应树立宪法文本的权威,而使法官或解释者处于从属地位,要求解释者只能就宪法文本文字本身阐释意义,而不能溢出文本文字本身的含义。

(3)社会学解释
①概念
文义解释主张依照宪法文本用语之文义进行解释,以阐释宪法的意义和内容。

文义解释强调在解释宪法时,应树立宪法文本的权威,而使法官或解释者处于从属地位,要求解释者只能就宪法文本文字本身阐释意义,而不能溢出文本文字本身的含义。

文义解释所隐含的政治统治逻辑是,宪法是至高无上的,宪法由人民制定,是最高的民意诉求,法官或解释者乃是人民意志的忠实代理人,其职责就在于忠实地执行代表着人民意愿的宪法文本,在解释宪法文本时必须遵循他们给出的意义。

②缺点
a.社会生活是动态的,文义解释企图用逻辑来涵盖社会生活的无限丰富性,实际上是一种奢望和徒劳。

b.文义解释那种离开法官或解释者的理解而设定了宪法文本意义的静态的恒量的前提,最终只能是一种客观性的神话。

(4)利益衡量方法
①概念
利益衡量方法是指法官或解释者在宪法解释过程中对所涉及的相互冲突的各种利益进行比较,作出评价并加以抉择的形式。

②优点
a.利益衡量方法把宪法看成是社会共同体内部相互冲突的各种利益的合力,宪法解释的任务和目的之一就在于确认、平衡和保障利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