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不公平待遇(共3篇)(精)
大学生维权(3篇)

第1篇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大学生群体已经成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大学生活中,各种权益问题也日益凸显。
大学生维权不仅关系到个人的成长与发展,更关乎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作为新时代的青年,大学生应当具备维权意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大学生维权的重要性、维权途径以及维权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大学生维权的重要性1. 维护个人权益大学生作为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在校园生活中面临着诸多权益问题,如学业、就业、生活等方面。
通过维权,大学生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受到不公平待遇。
2. 促进校园和谐大学生维权有助于揭露校园中的不公现象,推动校园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和谐的校园环境。
3. 提升社会法治意识大学生维权是法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维权实践,大学生可以增强法治观念,提高自身法律素养,为我国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4. 培养社会责任感大学生维权过程中,需要关注社会热点问题,积极参与社会实践,从而培养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大学生维权途径1. 法律途径(1)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大学生可以通过法律咨询热线、法律援助机构等途径,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2)提起诉讼: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学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行政途径(1)向学校相关部门反映:大学生可以通过学校学生会、团委等渠道,向上级领导反映问题。
(2)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当学校处理不当或推诿责任时,大学生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3. 社会途径(1)舆论监督:大学生可以通过网络、媒体等渠道,对校园不公现象进行舆论监督。
(2)社会组织介入:大学生可以寻求社会组织的帮助,如消费者协会、残疾人联合会等。
三、维权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1. 依法维权:大学生在维权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采取非法手段。
2. 保持理性:面对校园不公现象,大学生要保持冷静,理性维权。
3. 注意沟通技巧:在维权过程中,大学生要学会与相关部门沟通,争取支持。
关于弱势群体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一个来自农村的打工者,来到我国某大城市寻求更好的生活。
然而,由于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张某在工作中遭遇了不公平待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张某寻求了法律援助,开始了他的权益保护之路。
二、案件经过1. 不公平待遇:张某在某建筑工地打工,负责搬运材料。
由于工地管理人员对农民工的歧视,张某在工作中受到不公平对待。
例如,同样的工作量,张某的工资却比其他工人低很多。
2. 寻求帮助:张某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但不知道如何维权。
在亲朋好友的建议下,张某决定寻求法律援助。
3. 法律援助:张某来到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向律师咨询了自己的情况。
律师了解情况后,认为张某的权益确实受到侵害,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4. 调查取证:律师与张某一起,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工资条、工作记录、证人证言等。
5. 提起诉讼:律师代表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维护张某的合法权益。
6.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律师为张某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权益受到侵害。
7.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权益确实受到侵害,判决建筑工地支付张某工资差额及赔偿金。
三、案例分析1. 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张某作为弱势群体的一员,其权益受到侵害,说明我国在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方面还存在不足。
加强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2. 法律援助的作用:法律援助为弱势群体提供了维权途径,使他们在面对不公时有了法律武器。
在本案中,律师为张某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援助,使其权益得到了保障。
3. 证据的重要性:在维权过程中,证据是关键。
张某通过收集相关证据,为律师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使案件得以顺利审理。
4. 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张某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寻求法律援助,说明他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
提高弱势群体的法律意识,有助于他们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四、启示1. 加强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法律上的平等保护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女,1985年5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某市某国有企业员工。
2017年,张某某因怀孕期间遭遇不公平待遇,与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发生劳动争议。
张某某认为,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权利,但某市某国有企业却对其进行了降薪、调整工作岗位等不公平待遇。
张某某遂向人社局投诉,要求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张某某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是否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权利;2. 某市某国有企业对张某某的降薪、调整工作岗位等行为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3. 人社局在处理张某某投诉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三、案件经过1. 张某某于2017年3月怀孕,同年7月向某市某国有企业提出申请,要求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享受特殊的劳动保护待遇。
2. 某市某国有企业认为,张某某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的工作能力有所下降,故对其进行了降薪、调整工作岗位等处理。
3. 张某某不服,向人社局投诉,要求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人社局受理了张某某的投诉,并依法进行调查。
5. 经调查,人社局认为某市某国有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6. 人社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要求某市某国有企业立即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张某某的原工作岗位,并赔偿其因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法院判决某市某国有企业不服人社局的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权利,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调整其工作岗位。
2. 某市某国有企业在张某某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对其进行的降薪、调整工作岗位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3. 人社局在处理张某某投诉的过程中,依法履行了职责,不存在违法行为。
讲平等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和李四均为某知名企业的普通员工,在同一岗位上工作。
然而,由于公司内部存在不平等现象,张三与李四的待遇存在较大差距。
张三因性别、年龄等原因,在工资、晋升等方面受到不公平对待。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张三决定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经过1. 张三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晋升机会等。
2. 公司收到仲裁申请书后,提出答辩,认为张三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3. 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公司存在不平等现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支持了张三的部分诉求。
4. 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合法有效,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均在同一岗位上工作,却因性别、年龄等因素导致待遇不平等。
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侵犯了张三的合法权益。
1. 公司违反了平等就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本案中,公司对张三和李四存在不平等现象,违反了平等就业原则。
2. 公司违反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本案中,公司对张三存在歧视,违反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职场歧视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职场歧视是指在工作中,由于个人的性别、种族、年龄、宗教信仰、残疾等因素而受到不公平对待的现象。
在我国,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职场歧视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职场歧视的法律后果,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职场歧视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对劳动者进行歧视,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表现为:(1)赔偿损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歧视,导致劳动者遭受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2)赔礼道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歧视,给劳动者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
2.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刑事责任虽然我国刑法中尚未明确规定职场歧视罪,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用人单位以歧视手段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涉嫌犯罪。
例如,用人单位因歧视导致劳动者自杀、自残等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
4. 民事诉讼劳动者遭受职场歧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可以要求法院判决用人单位:(1)停止违法行为;(2)赔偿损失;(3)赔礼道歉;(4)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防范职场歧视的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1)明确职场歧视的法律定义和表现形式;(2)加大对职场歧视行为的处罚力度;(3)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培训、晋升等方面的平等义务。
2. 加强执法力度(1)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大对职场歧视行为的查处力度;(2)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媒体的作用,监督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
3. 提高劳动者法律意识(1)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其维权意识;(2)鼓励劳动者在遭受职场歧视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幼儿教师权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老师,女,30岁,是一名具有5年教龄的幼儿教师。
她在某市一所公立幼儿园担任大班班主任。
由于工作认真负责,张老师深受家长和孩子们喜爱。
然而,在2020年,张老师在工作中遭遇了一系列不公平待遇,她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二、事件经过1. 工作强度过大:张老师所在幼儿园实行的是两班制,即一天内要同时照顾两个班级的孩子。
由于幼儿园师资力量不足,张老师经常需要加班,甚至有时需要连续工作12小时以上。
长时间的加班导致张老师身心疲惫,健康状况每况愈下。
2. 待遇不公:张老师的工资待遇与其他教师相比明显偏低。
尽管她在工作中表现优异,但园方以“工作量不大”为由,拒绝给她调薪。
此外,张老师还被剥夺了参加教师培训的机会,导致她的专业技能无法得到提升。
3. 职称评定受阻:张老师在教学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多次获得“优秀教师”称号。
然而,在职称评定中,她却因“非在编教师”的身份而遭到不公平对待,未能顺利晋升。
4. 合法权益受损:在一次家长会上,张老师因工作需要,对个别家长进行了耐心劝导。
不料,部分家长将情况反映到园方,导致张老师被指责为“态度恶劣”。
园方未进行调查核实,便对张老师进行了通报批评,严重损害了她的名誉。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该法规定,教师享有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获得报酬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权等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老师作为幼儿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教学权、获得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等权利。
然而,园方却以各种理由侵犯了张老师的合法权益。
1. 工作强度过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
园方未按规定安排张老师的休息时间,导致其身心疲惫,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道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学生作为社会的一个重要群体,其道德和法律素养的提升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大学生道德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大学生在面临道德与法律冲突时的应对策略,以及如何提升自身的道德和法律素养。
一、案例背景某高校大学生小李,因家境贫寒,申请了助学贷款。
在还款期间,小李因为生活费用不足,产生了逾期还款的想法。
他认为,助学贷款是国家对贫困学生的帮助,自己还款压力大,逾期还款也不会受到严重处罚。
于是,小李开始有意拖延还款时间。
二、案例分析1. 道德冲突在这个案例中,小李面临着道德冲突。
一方面,他感激国家助学贷款的帮助,有责任按时还款;另一方面,他因生活费用不足,产生了逾期还款的念头。
这种道德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诚信原则的冲突:按时还款是诚信的体现,小李逾期还款违背了诚信原则。
(2)感恩与责任的冲突:小李感激国家助学贷款的帮助,但逾期还款却是对资助者不负责任的表现。
2. 法律冲突在这个案例中,小李逾期还款也涉及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小李逾期还款违反了合同约定,侵犯了贷款机构的合法权益。
三、应对策略1. 加强道德教育(1)开展诚信教育:通过讲座、座谈会等形式,向大学生普及诚信知识,强化诚信意识。
(2)树立榜样:通过优秀大学生的先进事迹,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
2. 完善法律制度(1)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校园广播、宣传栏等渠道,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2)建立健全法律法规:针对大学生逾期还款等问题,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3. 提升自身素养(1)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大学生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自觉遵守道德规范和法律制度。
(2)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大学生应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自觉抵制不良诱惑,做到诚实守信。
四、总结通过对这个大学生道德法律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道德与法律在大学生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教师用法律维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教育领域也日益重视法治教育。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为了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本文以一起教师用法律维权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教师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市一所中学教师王某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过程中,因与学校领导在课程安排上产生分歧,被学校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聘。
王某在得知解聘决定后,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案例分析1. 王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享有教育教学自主权,有权根据教学需要,调整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进度。
”王某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过程中,有权根据教学需要调整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进度。
然而,学校领导却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聘王某,侵犯了王某的教育教学自主权。
2. 王某运用法律维权在得知解聘决定后,王某没有选择忍气吞声,而是依法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仲裁过程中,王某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最终,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判令学校恢复王某的工作,并赔偿王某因解聘造成的经济损失。
3. 案例启示(1)提高教师法律意识。
教师应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
(2)树立维权意识。
当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不要忍气吞声,让侵权行为得以延续。
(3)加强法治教育。
学校应加强法治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四、案例总结这起教师用法律维权案例,充分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成果。
通过运用法律武器,王某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为其他教师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在今后的工作中,教师应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树立维权意识,共同维护教育领域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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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不公平待遇后刀捅邻居平愤怒受到不公平待遇后,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讨回公道。
然而,蓬莱男子林某却丧失理智,用刀将对方捅伤致死。
10月27日,林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被蓬莱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致他人死亡罪抓获。
林某早些年携妻儿到黑龙江省的一个小山村定居,初来该地,人生地不熟,林某经常会受到邻居罗某的欺负。
10月22日中午,林某在黑龙江的家中喝了不少酒后,就出门上班了。
当其经过村中商店时,不小心将迎面而来的罗某撞了一下。
罗某顿时火冒三丈,抡起拳头就猛打林某。
林某想起自己往日所受的欺负,感到非常委屈,加上酒精的作用让其失去了理智。
林某拿起商店的一把刀,径直朝罗某胸部捅去,罗某当即捂着胸部倒在了地上。
看到满地的鲜血,林某才知道自己闯了大祸,内心非常害怕,赶忙收拾好东西逃了出来。
10月27日下午,林某潜逃到蓬莱父母家中吃过饭,便准备远走高飞。
当林某行至蓬莱汽车站时,看到正在巡逻的蓬莱民警扭头想跑被擒获。
适用于:第二框“理智面对社会生活中的不公平”的教学垄断行业高收入在我国,关于调节垄断行业过高收入的讨论和操作已有多年了,至今收效不大,其原因很多,值得我们反思。
我以为,有四个问题需要我们再思考和探讨。
1.什么是垄断行业?按照经济学的理论,可以分为行政垄断、自然垄断、市场垄断等几种。
在我国,人们大都认为主要有行政垄断、自然垄断两大类。
其中,行政垄断是指依靠行政权力不许其它企业进入某一领域,由一家或极少数几家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状况,如关系国家安全的军工行业,或关系国计民生领域的烟草行业等;自然垄断是指由于资源稀缺性和规模经济效益、范围经济效益等原因,由一家或极少数几家企业提供单一物品和服务的状况,如石油、石化等矿产资源垄断行业,自来水、公共交通、居民用电煤气供应等行业。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行业存在垄断是经济发展的一个必然过程,只要宏观管理调控到位,存在某些垄断现象并不一定是坏事,作为这些行业无须避“垄断”两字之不及。
但现实情况是,至今有关方面尚未认定我国的垄断行业是哪些行业?被人们认为是垄断行业者,则纷纷声明自己不是垄断行业,其理由是本行业已有几家企业在生产经营。
这造成垄断行业对象都难以认定,使调节垄断行业过高收入缺乏基本前提。
其实,在我国,同为国有企业,虽分成几家,其实质仍是一家,并没有真正的竞争关系。
只要是对本行业市场或资源拥有完全或绝大部分控制权的一家或极少数几家企业,即可认定为垄断行业企业。
正因为在这一点上认识不统一,影响了调节垄断行业过高收入工作的进展。
2.如何判断认定高收入?这些年来,人们对少数垄断行业收入过高有一些基本分析,如根据统计资料看,电力、电信、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更大。
媒体频频披露的情况更是惊人:先是有报道电力公司抄表工能领取15万元的年薪,后又有报道说国网公司的处、司局级干部年薪在30万至60万元;还有报道说某些烟草系统普通在编员工一年收入可高达18万元, 沿海地区有的烟草系统内中层干部年收入30万元;另有报道说一些银行人均年工资达10万元,等等。
但这些数据尚未得到真实数据的认定,有关行业有的还出面否认,或声明本行业薪酬水平实际没有那么高,与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相比,薪酬水平非但不高,甚至还有点偏低;或指出本行业企业关键重要岗位人才由于薪酬水平不高而流失。
而目前有关分析也确实做得不够细,在有关行业平均水平较高基础上,其内部不同人员薪酬水平关系如何,是全体人员收入都高,还是部分人员或哪些地区人员收入过高?其高的结构如何?是工资高,还是福利高或全部收入都高?其高的来源是制度内还是制度外?等等,均不太清晰。
这造成调节的直接对象也难以准确认定。
正因为在这一点上认识也不一致,也影响了调节垄断行业过高收入工作的进度。
3.调节垄断行业过高收入的思路是什么?由于问题出在收入分配方面,调节的直接对象是垄断行业的过高收入者,所以,以往的调节思路是在收入分配上做文章,下工夫。
着眼于分配,立足于分配,在这方面动了不少脑筋,想了许多办法。
实践表明,这一思路在上个世纪主要进行局部改革时还管用,但到今天,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就显得很不适应了。
老思路严重影响了调节垄断行业过高收入工作的正确推进。
目前,明确新的思路已迫在眉睫。
4.调节垄断行业过高收入的措施是什么?由老思路所决定,以往主要采取了一系列工资分配调控措施,如十多年前就实行过的工资总量、水平双控,严格审核工资、经济效益基数,下调挂钩比例等措施,今天仍在使用。
应该说这些措施是必要的,也曾经发挥过一定作用。
但实践也表明,这些措施作用有限,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必须考虑采取新的措施。
通过对以上四个问题的反思,特别是重新学习党的十六大以来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的有关内容,我以为我们可以也应该形成如下共识。
第一,明确调节对象和内容。
首先,要对什么是垄断行业形成共识,即上面说的只要是对本行业市场或资源拥有完全或绝大部分控制权的一家或极少数几家企业即可认定为垄断行业企业。
垄断行业企业并非有罪或有错的行业企业,也并非都是高收入,只要在宏观管理调控下依法合规生产经营,同样能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重大贡献,要破除不敢承认自己是垄断行业企业的顾忌。
在此前提下,通过进一步认真细致的调查,摸清垄断行业企业的收入水平、收入结构、收入来源,并进行横向比较,包括各类人员人均水平、收入结构、增长速度、投入产出关系(劳动分配率、人事费用率)等方面的情况,从中认定总体收入水平以及部分人员收入确实偏高,收入结构不合理,收入来源不合理或缺少依据,投入产出关系有问题(剔除非劳动因素后投入多产出少)的少数垄断行业,作为调节的对象;同时,将其人员全部收入作为直接调节内容,而不是只以工资作为调节内容,即既要调节其工资总额,又要调节其福利等收入;既要调节制度内收入,又要调节制度外收入,形成全面的收入调节控制。
使调节垄断行业过高收入建立在找准对象和内容,让当事方心服口服,社会各界了解支持的基础之上。
第二,理清调节思路。
理清调节垄断行业过高收入的思路,既是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也是把握正确方向、顺利推进此项工作的需要。
从实际工作中看,要解决少数垄断行业过高收入问题,就工资论工资,就分配论分配是无效的。
因为引发垄断行业收入过高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分配制度方面的直接原因,更有市场、资源垄断等体制方面的深层次原因,必须深入分析,对症下药,才能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所以,我们要根据中央精神和实际工作需要,考虑确立“标本兼治、配套改革,抓住重点、逐步解决”的新思路,即要把打破垄断和解决收入过高问题结合起来,把分配制度改革与劳动人事制度、企业组织机构调整等多方面改革配套进行;抓住收入过高、问题突出的领域和方面先行解决,再逐步推开到其它收入偏高的垄断行业。
第三,采取多种措施,实施综合治理。
根据以上新的思路,调节垄断行业过高收入需要采取多方面措施,实施综合治理。
一是要继续推进电信、电力、民航、金融、铁道、邮政和公用事业等行业改革,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同时,抓紧制订并出台《反垄断法》,为打破垄断提供法律依据,规范并促进垄断行业深化体制改革,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是在根本打破垄断前,先采取一些防止垄断的治标措施,主要有垄断性行业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不能由其自我定价,而是需要公众听证会认可,人大等权力机构要对此进行监管等。
三是要调整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对垄断行业企业通过垄断等获得的利润课以重税,或对其无偿占用的归全国人民所有的资源征收资源税,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向社会做出回报,采取多种方法剔除垄断行业经营收入中的各种非劳动收入或暴利,整顿垄断行业获得过高收入的来源,从源头上加强控制。
比如前段时间国际、国内油价上涨,石油行业占有全民所有的资源,从这次涨价中获得了额外的收入,从而形成巨额利润,这些利润就应从企业经营收入中划出来,不能给职工发工资和奖金。
去年上半年,中石化、中石油向财政部分别上缴87.5亿元和103亿元,就属于国家向这些垄断企业征收的“暴利税”,也是这些行业向国家和人民做出的额外贡献。
四是对垄断行业经营者和员工的分配加强调节控制。
首先要全口径调控,不但要调控工资,同时要调控工资外各种收入,包括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和企业年金等延期支付待遇等。
其次要对垄断行业的工资总额或人工成本和工资水平或人均人工成本实行双重控制,因为垄断行业基本都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政府应该也有能力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调节其过高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现在垄断企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超过当地职工工资平均水平2倍的,有关部门就要把工资总额挂钩浮动的比例下调,比如某垄断企业上年工资总额挂钩比例是1:0.8,而该企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是当地平均水平的2倍多,今年这个挂钩比例就要下调到1:0.6,从而减缓工资增长速度,缩小跟当地职工平均收入水平的差距。
五是要配套改革垄断行业的劳动人事等项制度,打破封闭的行业壁垒,促进垄断行业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为收入能增能减创造良好条件。
只有统一思想,通过至少以上五方面措施,才能使调节垄断行业过高收入的工作真正取得成效,逐步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形成“两头小、不悬殊,中间大、分层次”的新分配格局,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适用于:第二框“维护社会公平”的教学杨佳杀6名上海警察被注射处决新华网北京11月26日电对于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杨佳袭警杀人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复核,日前依法作出核准杨佳死刑的裁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于26日对罪犯杨佳以注射方式执行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杨佳因对2007年10月5日晚,在上海市受到闸北公安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的依法盘查及公安机关对其投诉的处理情况不满,经精心预谋和周密准备,于2008年7月1日上午闯入闸北公安分局办公大楼,持刀行凶,致6名民警死亡、2名民警轻伤、1名民警和1名保安员轻微伤。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该案认为,被告人杨佳为泄私愤而报复杀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核准杨佳死刑的裁定。
适用于:第二框“理智面对社会生活的不公平”的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