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安监管三字〔2014〕10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察暗访内蒙古自治区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察暗访内蒙古自治区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27•【文号】安监总厅管四函〔2017〕153号•【施行日期】2017.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察暗访内蒙古自治区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7〕153号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统一工作部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组于2017年7月17日至20日赴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和包头市6个旗(县、区)针对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情况开展明察暗访,随机抽查了内蒙古天浩纸业有限公司等15家建材、有色、轻工企业,通过查阅资料、人员访谈、现场查验等方式,检查了作业审批、警示标识、安全培训、检测仪器、救援装备、应急演练等方面情况,共发现隐患和问题49条。
针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均建议属地安全监管部门下达执法文书,责令内蒙古荣信纸业有限公司停产整顿,11家企业限期整改,共对6家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隐患一是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仍未建立或形同虚设,作业场所警示标识未设置或不规范。
内蒙古荣信纸业有限公司和内蒙古敕勒川酿酒有限公司均未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呼和浩特市好嫂子食品有限公司有作业审批制度但无作业审批表,包头蒙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作业审批表未设置危险有害因素管控栏目;蒙西燕京啤酒(包头雪鹿)股份有限公司作业审批与制度规定差距大、执行不严格。
包头蒙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和包头市润丰食品有限公司厂区内所有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内蒙古天浩纸业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警示标识设置不规范,存在警示标识设置数量不足、位置不合理、标识的危险有害因素与实际作业场所不符等问题,不能有效控制作业风险。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
产监管体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4.16
•【字号】内政办发[2007]42号
•【施行日期】2007.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
体制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7]42号2007年4月1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精神,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自治区安监局增加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的批复》(内机编发〔2007〕23号),批准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增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办公室、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处两个内设机构,强化了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
为了便于工作开展,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调整和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并相应配备工作人员。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承担起本地区的应急救援、职业卫生、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5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55号](https://img.taocdn.com/s3/m/3d7a99cc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90.png)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55号2014年6月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自治区本级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重要意义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指政府法制机构对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前实行形式审查,并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待部门制发并报送备案后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备案审查并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对于确保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保障公民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的方式自治区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前置合法性审查后,通过“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电子报备系统”报送自治区法制办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登记,并按主办部门编号。
报送登记时,须提交规范性文件草案稿。
自治区法制办自收到报送登记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稿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规范性文件形式要求的,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通知单并核发编号,从电子报备系统予以反馈;不属于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主体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单并说明理由;材料报送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制定机关补正材料。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督查情况的通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督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5•【字号】内政办字[2010]225号•【施行日期】201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督查情况的通报(内政办字〔2010〕225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办第11调研督导组对我区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打非”行动)的督查意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10月20日至31日,自治区安委会组织安全监管、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打非”行动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自8月份“打非”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自治区“打非”行动工作方案的安排部署,结合实际,积极行动,认真部署,以查处无证无照非法违法行为为重点,组织开展了联合执法行动,依法制止和关闭了一批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和建设单位,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一些行业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甚至反弹的局面。
为切实开展好“打非”行动,各地区、各部门都成立了“打非”行动领导小组,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并细化了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品、冶金等八个重点行业的“打非”行动方案,明确了相应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强化责任,狠抓落实。
乌海市严格执行“四个一律”的规定,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改,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9•【字号】内政办发[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32号2014年4月2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14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2014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部署,进一步明确责任,突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重点,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切实解决全区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食品安全工作“全链条、全覆盖、一体化”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先行治标、重在治本”的原则,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工作力度,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切实解决全区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监管盲区和死角,全力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目标任务(一)坚决杜绝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乳、肉、粮油、蔬菜等食用农畜产品和重点产品合格率稳步提升;(二)食品安全监管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储运、餐饮消费实现全面覆盖;(三)乳及乳制品、肉及肉制品、米面等粮食制品、食用油、酒类(含奶酒)、儿童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农业投入品、食品包装材料等重点品种综合治理率达到100%;(四)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农村牧区“食品专业村”、城乡结合部、学校(幼儿园)及其周边、旅游景区、建筑工地等重点区域综合治理率达到100%;(五)严厉查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针对“瘦肉精”、“地沟油”、“注水及有毒有害牛羊肉”、“假冒伪劣食品及原料”、“私屠滥宰”等突出敏感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号――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名单(第三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号――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名单(第三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1.27
•【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号
•【施行日期】2014.01.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4年第4号)
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厅管一〔2011〕190号)的规定,经考评,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矿冶分公司等12个矿山(尾矿库)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第三批),现予公告。
有效期为自公告之日起3年。
附件: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名单(第三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1月27日附件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名单
(第三批)
1.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矿冶分公司(露天矿山)
2.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栗西沟尾矿库
3.首钢矿业公司杏山铁矿(地下矿山)
4.首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地下矿山)
5.首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尾矿库
6.五矿邯邢矿业有限公司北洺河铁矿(地下矿山)
7.五矿邯邢矿业有限公司西石门铁矿(地下矿山)
8.五矿邯邢矿业有限公司西石门铁矿尾矿库
9.新疆钢铁雅满苏矿业有限公司磁海铁矿(露天矿山)
10.中钢集团山东富全矿业有限公司李官集铁矿(地下矿山)
11.中钢集团山东矿业有限公司(地下矿山)
12.富蕴蒙库铁矿有限责任公司蒙库铁矿(露天矿山)。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注销2014年(第三批)3家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的通知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注销2014年(第三批)3家实验室资质认定
证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质监认发[2014]131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4.03.06
【实施日期】2014.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注销2014年(第三批)3家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的通知
(内质监认发〔2014〕131号)
各盟市质监局,相关实验室:
通辽謦发混凝土有限公司、通辽市恒远建筑材料检测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旗恒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有效期已于2014年2月到期。
因这3家实验室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向自治区质监局提出复查申请,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注销其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并停止使用标志。
现将注销的3家实验室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被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实验室,自证书有效期满后不得使用实验室资质认定标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请当地盟市质监局于2014年3月30日之前收回辖区内注销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章,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予以监督。
附件:2014年注销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名单(第三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4]5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4〕54号2014年5月26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保证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落后煤矿关闭退出(一)明确整顿和关闭对象。
高瓦斯和“双突”矿井达不到防治标准、超层越界拒不退回、不能实现正规开采、下达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的煤矿,必须停产整顿;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依法实施关闭。
(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国土资源厅,内蒙古煤矿安监局负责)(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各盟市要研究制定45万吨/年以下煤矿逐步退出市场的相关政策,鼓励120万吨/年以下煤矿实施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
(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能源开发局负责)二、严格煤矿安全准入(三)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
完善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准入制度,严格依规依标组织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新建井工煤矿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20万吨/年、露天煤矿不得低于300万吨/年,其中新建褐煤井工煤矿生产能力不低于300万吨/年、露天煤矿不低于500万吨/年。
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06•【字号】内安委会发[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8.0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内安委会发〔2014〕2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有关安全生产重要讲话精神,深刻吸取江苏省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和台湾高雄市“7·31”重大燃气爆炸事故惨痛教训,坚决杜绝同类事故在我区发生,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求和7月22日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8月5日自治区安委会第3次会议部署,进一步推进和强化汛期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行动,自治区安委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此次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在自治区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安委会统一组织开展,决定成立6个专项检查组和3个综合督查组。
自治区安委会成立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安监局)。
具体分工为:(一)专项检查组1.氰化物使用安全专项检查。
由自治区安监局牵头组织,自治区质监局、公安厅配合。
按照自治区安委办《关于切实加强涉氰化物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内安委办发〔2014〕61号)规定的20项重点检查内容要求,对赤峰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呼和浩特市、锡林郭勒盟、巴彦淖尔市、阿拉善盟等地区的28户金矿、银矿开采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
具体检查事宜由自治区安监局协调安排。
2.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专项检查。
由自治区能源局牵头组织,相关盟市、企业配合。
深刻吸取山东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特别重大泄漏爆炸事故惨痛教训,以长呼、呼包鄂、阿赛、中俄漠大等4条输油管线和长呼(含复线)、长蒙、长乌临、苏东准、大唐克旗煤制气、乌银等7条输气管线为检查重点,在原专项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重点检查因城乡规划与管道规划设计冲突产生的管道占压、安全距离不足、管线及周边沿线存在的其他问题;重点督查去年以来国家、自治区检查中发现并要求督办的477处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内蒙古安全生产企业黑名单安全生产
内蒙古安全生产企业黑名单1、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如果进入黑名单将会产生什么影响“对存在重大的违知法、非法行为的企业,一旦上了‘黑名单’,相关的部门就可以联合道采取制裁措施,从而促进企业能够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针对现实内中存在的企业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但拒不执行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停产停业等决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容情况,草案赋予了主管部门强制执行权。
2、安全生产失信企业将会受到哪些严惩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二是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三是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四是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五是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六是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七是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八是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意见明确,对责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分级管理,纳入国家相关征信系统。
原则上,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较大(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的,纳入市(地)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伤人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区)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纳入国家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必须纳入省级记录,依次类推。
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
各地区和相关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内容及管理层级,但不得低于本意见的标准要求。
意见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加大危险化学品储罐间距的通知
内安监管三字〔2014〕104号
各盟市安监局、有关单位:
罐距偏小是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发生泄漏、燃烧、爆炸后导致事故扩大的重要原因。
按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下限取值,不能保证事故发生时相邻罐体不受波及。
一味地以标准规范的下限为依据设计、审查、建设危险品储罐区,是安全生产观念不牢、责任制不落实、安全投入不到位的表现。
加大罐距有助于减灾和应急救援作业。
储罐区在化工生产经营单位总地面积中所占的比例较小,我区化工生产经营单位用地相对宽裕,加大罐距所增加的罐区占地面积,多数生产经营单位有条件实现内部用地平衡。
为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现将加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储罐距离的一般要求通知如下:
一、地上立式储罐之间的距离,按不小于现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定下限的两倍确定;若以此确定的距离大于相邻罐体中直径或高度中的较大值,可以该罐体直径或高度的较大值为距离。
二、与球罐等压力储罐间的距离,不小于相邻两者其直径或高度中的较大值的一倍。
三、储罐中除已知危险化学品外,还可能存在或产生其它危险物质的,假定其存在,作为确定罐距、划分危险源等级、日常监督管理和制定应急救援措施的依据。
四、国家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罐区与其它危险品罐区之间的距离,按不小于现行国家、行业标准下限规定两倍确定。
五、凡国家和行业标准或工艺要求对罐距有上限规定,罐距不超过上限。
六、罐区应按照工艺、功能合理布置,尽量避免不同类储罐集中布置。
应尽可能布置在生产经营单位边缘,并按规范留足应急救援通道。
应急救援通道要按照标准规范设计施工,防止出现应急救援射界死角。
七、罐区用于应急救援的水力和泡沫管道系统要采用单罐并联方式,废除多罐串联的管路敷设方式,避免事故状态下因局部管路被毁,全系统泄压而导致救援失败。
确保罐区应急救援的水力和泡沫管道系统手动阀设置在罐区之外、事故发生时方便操作的位置;储罐区应急救援管路无自控阀的要合理加装自控阀。
八、在不违背规范标准和工艺要求前提下,将罐区围堰内的储罐用隔堤分隔。
九、已经建成的罐区要按本通知要求逐步改造,在三年内完成,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改造计划,报对其负有直接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备案。
十、罐距不符合本通知要求,但达到标准规范下限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如确认本单位的罐区已经达到本质安全要求、不准备按本通知要求改造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对其负有直接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递交本人签名的确认文件。
十一、已投产的生产经营单位,罐区和罐距符合最低限度的安全距离要求,因土地条件制约、不具备改造条件的,更应强化和落实管理制度,使监测、报警、喷淋、切断等应急救援装置时刻处于常备状态。
干粉和泡沫为应急救援必需物资的单位,要配备干粉车、泡沫车。
各级安监部门在危险化工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要增强本质安全意识,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从严执行国家标准规范,不以下限勉强迁就,在安全生产设计、建设和生产经营各环节做好监管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安监局
201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