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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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管理办法本月修正版

工业园区管理办法本月修正版

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工业园区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工业园区管理,提升工业园区的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工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二、工业园区的设立1. 工业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相关部门批准。

2. 工业园区的位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具备良好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条件。

3. 工业园区的规划应科学合理,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发展。

三、工业园区管理机构1.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由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组成,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成立。

2.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相关政策和法规。

四、工业园区的管理要求1. 工业园区的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 工业园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工业生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 工业园区应加强环境管理,减少污染排放,推行清洁生产,维护生态环境。

4. 工业园区应加强能源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和排放量。

五、工业园区的服务保障1. 工业园区应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满足企业的生产和生活需求。

2. 工业园区应加强公共安全管理,确保企业和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 工业园区应建立健全企业关系,提供诚信、高效、优质的服务,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

六、工业园区的扶持政策1. 工业园区可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税收优惠和项目资金支持。

2. 工业园区可为企业提供市场营销和品牌推广等方面的指导和支持。

3. 工业园区可鼓励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

七、工业园区的监督管理1. 工业园区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对园区内的企业和相关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2. 工业园区应及时处理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园区的良好经营秩序。

八、工业园区的退出机制1. 工业园区如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问题,经核实属实的,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并根据情况进行整治或关闭。

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工业园区是现代工业发展的重要载体,为了促进园区的规范运营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级工业园区的管理与建设。

第一章综述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业园区的管理,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工业园区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可持续发展、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三条工业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拥有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专业团队。

第四条工业园区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依法履行各项管理职责。

第二章工业园区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工业园区的规划应当科学合理,包括用地规划、环境规划、交通规划等。

第六条工业园区的建设应当按照规划进行,确保基础设施的完善,能够满足企业的生产经营需求。

第七条工业园区的建设者应当按照政府的要求履行各项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工业园区的建设者应当加强对环境的保护,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三章工业园区企业管理第九条工业园区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注册登记,取得合法经营资质。

第十条工业园区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落实企业责任,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工业园区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工业园区企业应当加强与周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

第四章工业园区运营管理第十三条工业园区的运营管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确保园区的正常运营。

第十四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企业的服务与指导。

第十六条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动工业园区的发展。

第五章监督与执法第十七条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园区的监督与执法,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接受公众的监督和举报。

云南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云南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云南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8.22施行日期2012.10.01文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云南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纪恒2012年8月22日云南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园区管理,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园区,是指经省、州(市)人民政府依照职权批准设立的工业产业集中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园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园区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指导服务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工业园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业园区发展需要,设置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建立有利于服务企业、适应工业经济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二)组织实施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专项规划;(三)制定工业园区管理制度和服务措施;(四)按照职权审批或者审核工业园区内投资项目;(五)组织实施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六)负责工业园区经济运行监测和分析;(七)负责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八)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办法1. 组织结构与职责:- 明确物业管理的组织架构,包括物业管理公司、园区管理委员会等。

- 规定各组织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2.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列出物业管理的基本服务,如安全保卫、环境清洁、绿化养护等。

- 明确特殊服务项目,如设施维修、紧急事件处理等。

3. 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园区的安全管理规定,包括门禁系统、监控设备、安全巡查等。

- 规定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和疏散流程。

4. 环境与卫生管理:- 规定园区的环境卫生标准,包括垃圾分类、垃圾清运等。

- 制定绿化养护计划,保持园区环境的美观和生态平衡。

5. 设施设备管理:- 明确园区内各类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责任和周期。

- 制定设施设备故障的快速响应和修复流程。

6. 财务管理:- 规定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使用范围。

- 建立透明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业主公布财务报告。

7. 合同管理:- 明确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变更流程。

- 规定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的条件。

8. 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 规定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与物业管理公司沟通协商的机制。

- 建立业主大会制度,保障业主参与园区管理的权利。

9. 信息公开与沟通:- 规定物业管理信息的公开范围和方式,包括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

- 建立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沟通渠道,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

10. 监督与考核:- 建立物业管理的监督机制,包括业主监督、第三方评估等。

- 定期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考核,确保服务质量。

11. 纠纷处理:- 规定园区内纠纷的调解流程和处理机制。

- 明确纠纷处理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12. 持续改进:- 鼓励物业管理公司持续改进服务,提高管理水平。

- 定期收集业主反馈,作为改进服务的依据。

通过这些内容的制定和实施,可以确保工业园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有序进行,为园区内的企业和员工提供一个安全、舒适、高效的工作环境。

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办法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园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利益,促进园区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业园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的目标是为业主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物业管理服务,推动工业园区的良性发展。

第四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应依法、公正、公开、公平进行,尊重业主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五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应当与业主等相关单位和部门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协作关系,共同推动园区的发展。

第二章园区物业管理机构第六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机构是负责工业园区物业管理的行政机构,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机构由指定,具体组织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九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开工作信息,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物业纠纷。

第十一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的投诉问题。

第十二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物业服务内容第十三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提供以下物业服务:1、保洁服务:负责园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

2、安全服务:负责保卫和安全巡查,确保园区安全。

3、绿化服务:负责园区绿化的养护和美化工作。

4、维修服务:负责园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

5、其他服务:根据具体需求提供其他物业服务。

第五章物业费管理第十四条园区内的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物业费,用于支持物业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公正、公开地管理物业费,并用于物业管理的正常开支。

第十六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制度,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七条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开物业费的使用情况和管理账务。

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规范工业园区科学、绿色、集约、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我区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根据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18﹞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职权批准设立的特色工业园区。

第三条工业园区开发建设和管理坚持改革创新、规划引领、集约集聚、创新驱动、绿色环保、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设立工业园区的市(地)应具备较好的资源优势、区位优势、产业基础以及基础设施保障条件。

第二章设立和升级第五条设立工业园区应结合资源条件和产业基础,充分考虑当地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市场需求,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条件,严禁“三高”项目入园,积极推行低碳化、循环化、集约化发展,推进产业融合。

搭建资源共享、废物处理、服务高效的公共平台,实现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并严格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工业园区要避免同质化和低水平恶性竞争,形成特色化、差异化的发展格局,工业园区可以实行“一区多园”。

鼓励以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发展水平高的自治区级工业园区为主体,整合区位相邻、相近的工业园区,清理、整顿低、小、散的各类工业园区,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申报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和自治区产业发展、开发区发展等规划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要求,并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和管理;(二)具备相应的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有一批骨干企业和重点项目支撑,对当地经济发展能够发挥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三)规划面积和四至界限明确。

总体规划面积原则上不小于5平方公里。

其中,集中连片土地不少于2平方公里;不具备2平方公里以上连片土地用于工业园区建设的地区,分区集中连片土地不少于1平方公里;(四)交通、能源、通讯、环保等基础设施比较完善;(五)工业园区布局要以安全为前提,统筹考虑周边公共安全的相互影响;(六)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业园区管理制度范本(五篇)

工业园区管理制度范本(五篇)

工业园区管理制度范本为加强工业园治安管理,保证正常生产秩序,确保工业园生产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出入管理(一)公司员工1、公司员工一律凭工作牌(临时工作证)刷卡进出工业园大门,乘坐交通工具进出工业园的,应先刷卡再放行;2、工作时间需要外出的,应经过厂部领导审批同意,门卫值班人员做好员工出入登记。

3、被除名或离职的人员,需凭厂部开具的《放行条》,经门卫值班人员检查行李后方可离开厂区。

(二)外来人员1、外来人员:2、外来人员因事需进入工业园的,应主动出示____件,做好来访登记,填写《外来人员来访登记表》,并电话通知相关部门或人员到门卫室接送来访者,并发放来访证,外来人员一时联系不上被访者的,可以在门卫室或指定位置等候。

(无人接待的来访者,一律不得进入园区)3、严禁闲杂人员或无关人员进入工业园。

4、外来人员离开园区必须归还来访证,损坏或丢失,赔偿____元/个。

(三)培训学员1、培训学员由培训学校工作人员管理,入校发放培训证;2、凡入园区的学员必须佩带培训证,无证人员不得进出大门,并与培训学校校长电话核查;二、物资出入管理(一)公司物资(包括成品、样品等)出厂的,凭工业园仓储中心开具的《产品出库单》或放行条,经门卫核对无误并做好登记后才能离开厂区;(二)供货商送货入工业园,门卫应认真核对送货单,原则上危险品、易燃____物品进入厂区需经过厂部领导审批或由采购部门接送。

三、车辆管理(一)员工车辆进出工业园时,值班人员应做好出入登记;(二)员工车辆(非机动车)进出工业园时,门卫值班人员应督促员工下车刷卡;(二)外来车辆请停放园区大门左侧(无人对接的车辆禁止进入园区),外来车辆进出公司的,应先做好来访登记,门卫值班人员应做好身份确认,并履行出入物资检查;(三)门卫值班人员应引导进入厂区的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

四、门卫岗位工作职责(一)严格遵守《门卫管理制度》,恪尽职守,文明执勤,微笑服务。

(二)值班人员衣着整齐,讲究仪表,统一佩戴工作牌。

长沙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

长沙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

长沙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目的第一条为规范长沙工业园区建设与管理,促进工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产业结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内各级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园区建设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效利用、绿色环保的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标准厂房定义第四条标准厂房是指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为入园企业提供标准化生产场所的工业建筑。

第五条标准厂房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建筑规范,满足工业生产对结构安全、环保、消防、通风等基本要求。

第三章建设规划与布局第六条园区建设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明确发展方向和功能定位,确保规划与产业定位相适应。

第七条园区应合理划分功能区域,优化产业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八条园区内道路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应统筹规划,满足企业生产运营需要。

第四章投资与建设要求第九条园区建设投资应实行市场化运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园区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十条园区内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地方发展规划,投资规模、建设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投资者应按照园区建设规划和项目审定要求,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并按约定履行投资责任。

第五章用地保障与出让第十二条园区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园区建设用地需求。

第十三条园区用地出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招拍挂等竞争性方式出让。

第十四条用地出让应明确规划条件、土地使用年限、建设标准等要求,确保用地合法合规使用。

第六章设施建设与运营第十五条园区应建设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园区承载能力。

第十六条园区应建立健全运营管理机制,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

第十七条园区应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合作与联动,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第七章项目审定与监管第十八条园区项目审定应遵循市场规律,确保项目质量。

第十九条对已入园项目应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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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为加强工业园区管理,维护园区公共秩序,创造园区良好环境,把园区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工业园区,根据总局设立工业园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工业园区指***城镇总体规划中的集中工业区。

第二条工业园区设立园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园区管委会)为本制度实施的主要部门。

凡在园区内的企业均应遵循本制度,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园区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与工业科合署办公。

第二章园区内企业管理
第三条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入园的管理工作,规范各项工作程序,进入园区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工业园区产业规划;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
(四)申请在工业园区投资新建项目,由投资者向园区管委会申报以下材料:
1、项目入园申请书;
2、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的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5、银行资信证明;
6、项目建议书;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8、项目环境初步评审意见;
9、项目立项报告或备案文件。

第四条对符合上述条款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优先审批进入园区:
(一)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二)高新技术项目;
(三)与园区产业链之间关联度高,且符合环保、循环经济的项目。

第五条投资者要按申报项目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改变经营项目、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不得超越征地界限占用土地。

第六条园区内以农机工业企业为主。

一切有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农机制造企业,都可由境内外投资者、创业者、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开办或独立开办。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及区域内外部门、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园区内兴办农机工业企业、农机科研教学基地。

第八条园区内不得开办下列农机生产企业:
(一)技术和设备属国内报废落后淘汰的。

(二)严重污染环境或者严重危害人身健康而无切实有效治理措施的。

(三)产品属于中国政府禁止生产或淘汰的。

(四)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其职权职责
第九条管理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园区内的土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拥有土地使用权。

经过批准,境内外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可以出让、租赁的方式获得园区内的厂房、土地和基础设施的使用权。

(二)在园区内的开发建设权、经营权、经济活动管理权和劳动、社会事务管理权。

(三)统筹安排园区内的投资项目。

投资项目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四)依法对园区内的单位、个人及注册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按照城镇总体规划和园区建设规划,管理园区内的各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

第十条园区管委会根据自身职责和工作任务,在园区内行使***赋予的管理权限,接受***、管局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园区管委会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工业园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法行使经济、行政管理权限。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关于工业园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园区不同时期的发展需要,制定适用于园区建设与发展的有关方案。

(三)研究编制园区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对园区内的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五)协调各级各部门与园区有关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其他相关部门职能划分
(一)工业科负责工业企业的行业管理。

(二)园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园区管委会的日常工作,管理园区内企业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园区内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和其他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知识产权保护等咨询。

(四)财务部门负责建设资金的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园区内的单位进行租金收缴,对无故拖欠的,按照***财务规定办理。

必须依法设立会计、统计,并按规定向***统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报送各类报表
(五)派出所负责园区内的治安、户政等管理工作。

进入园区工作的外地工作人员、求职人员,办理居住证。

园区急需的专业人才、有实绩的经验人才和适用的科技人才(包括政策规定的亲属),经本人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六)建设部门负责工业园区的规划、土地、建设等监督服务管理;负责园区内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七)商务部门负责工业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作,制定招商引资政策。

(八)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园区内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九)本办法未涉及到的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管理园区事务。

第四章基本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园区的基本建设由***统一安排,由***的规划、项目、建设、商务、财务、审计等部门负责。

基本建设项目由建设部门牵头。

第五章企业与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园区内的企业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投资企业享受***规定的有关投资优惠政策。

(二)国家、省、市给予园区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入园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坚持按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建制运作,依法自主经营。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项目,投资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投入资本,动工兴建。

如不能按期投入资本动工兴建的,应提前一个月内申请延期;无故拖延的,按合同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鼓励在园区兴办、引进下列农机项目:
(一)工艺、技术、装备属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或急需项目。

(二)兴办资源依赖型和区位优势发挥型基础工业的。

(三)省鼓励发展的农机行业及其产品。

第十七条对进入园区投资的,由***按照相关规定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统一办理手续。

第六章建设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科要组织好各项资金收入管理,建立资金收支预算制度,合理使用园区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开发建设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上级拨入的开发启动资金、支持建设资金及各级财政的扶持专项资金。

(二)地方税收返还。

(三)土地使用权出租增值收益部分。

(四)园区的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有偿使用收入。

(五)配套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收益。

(六)国际、国内各银行、财团和金融机构的各项贷款。

第二十条开发建设资金的用途包括:
(一)建设园区的基础设施。

(二)建设园区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市政设施,公共设施及兴办各项社会公益事业。

(三)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和园区内企业扩大再生产再投入的各项投资优惠。

(四)引进园区所需各类人才及培训。

第二十一条园区应当建立健全开发建设资金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第七章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为加强园区内环境保护,促进园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一)园区内各企业及个人有保护环境和互相监督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二)园区内各企业要积服从园区管委会的领导,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环保工作。

(三)园区内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物的企业,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生产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
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公害。

(四)园区内各企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企业和居民,向园管会和环保部门及时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工业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以上安全监督、园区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企业,园区管委会会同相关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园区内所有企业要守法经营,按章纳税;坚持安全、文明生产;自觉接受各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园区内的单位、个人以及企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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