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伦旗工业园区企业入驻管理办法(暂行)
园区入驻准入制度

园区入驻准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园区企业入园的管理工作,规范各项工作程序,结合我企业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1、进入园区的投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园区产业规划的项目。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
(4)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并提供证书复印件。
(6)特种作业人员有相应的作业证书复印件。
2、申请在园区投资新建项目,由投资者向园区申报以下材料:
(1)项目入园申请书。
(2)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工艺流程,原辅料清单,设备清单,人员清单。
3、对符合上述条款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优先审批进入园区:
(1)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高新技术项目。
(3)与园区产业链之间关联度高,且符合环保、循环经济的项目。
4、入园程序:
(1)入园申请:入园企业提交相关项目可行性报告,领取并填报《园区入园申请表》一式叁份。
(2)项目预审:预审通过后,由园区下发《入园通知书》。
(3)手续办理:
(4)园区向所在的街道报备。
5、入园企业就本制度办理过程产生的相关材料报园区存档备案。
6、设备安装,厂房装修费用由企业承担,园区负责协助办理。
7、投资者要按申报项目进行安装、生产,不得擅自用途、不得改变经营项目、不得进行转让、不得超越征地界限占用土地。
工业园区入驻企业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入驻企业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入驻霍林郭勒工业园区企业的管理,更好地服务入驻企业,把园区建设成为产业布局合理、规划设计标准、环境设施优美、服务管理规范的现代化园区,不断促进园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霍林郭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对入驻企业行使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监督权。
第三条申报与审批管理(一)投资者向园区管委会提出入驻申请,并出具资信等相关证明和项目资料。
1、投资人状况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投资人资信证明;4、项目投资计划及建设计划。
(二)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投资人的情况和项目进行审核,符合入驻条件的由园区管委会审批并报市政府备案。
(三)园区管委会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
协议中应包括投资规模、投资方式、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及进度、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四)协议签订后,园区管委会根据入驻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和投资规模,确定项目建设地址和用地面积并协助入驻企业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及相关证照,一般在企业提供所需要件后的一个月内办结。
第四条用地管理(一)园区管委会根据入驻企业投资行业和投资规模,按照园区的产业规划、产业布局及相关规定核定用地位置及用地面积。
(二)本着节约、集约、合理的用地原则,要求投资者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交还土地,并进行处罚。
(三)企业入园合同签订后,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规划设计,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开工建设。
如超过合同约定的建设日期1年未动工建设的,国土资源部门有权向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标准的20%收取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国土资源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企业按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建设总面积比例不足1/3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终止建设连续满1年的,视为土地闲置,国土资源部门向企业征收土地闲置费。
园区平台入驻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园区平台入驻管理,保障园区运营秩序,提高入驻企业满意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园区平台所有入驻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商务、科技研发、文化创意、教育培训等行业。
第三条园区平台入驻管理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促进园区健康发展为宗旨。
第二章入驻条件第四条入驻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注册,具有良好信誉;2. 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3. 拥有稳定的经营团队和必要的经营场所;4.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无不良信用记录;5.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园区规定进行经营。
第五条以下企业不予入驻: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违法经营的企业;2. 经营项目与园区产业发展规划不符的企业;3. 信用不良,有不良记录的企业;4. 资产状况不实,存在欺诈行为的企业。
第三章入驻流程第六条入驻企业需按照以下流程申请入驻:1. 向园区管理办公室提交入驻申请,并附相关材料;2. 园区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下一环节;3. 园区组织专家评审,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公示;4. 公示无异议后,与园区签订入驻协议;5. 入驻企业按照协议约定办理入驻手续。
第四章入驻管理第七条入驻企业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2. 遵守园区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园区管理;3. 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4. 积极参与园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共同营造良好园区氛围;5. 按时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第五章退出机制第八条入驻企业因以下原因可申请退出: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责令退出;2. 违反园区规定,经警告无效;3. 因企业自身原因,需要退出;4. 园区因规划调整,需要企业退出。
第九条入驻企业申请退出,需提前一个月向园区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退出。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园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企业入园管理办法(最新版)

企业入园管理办法为全面提升工业园区的建设水平,进一步强化对入园企业的服务、指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镇党委、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入园管理1、企业入园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忠堡工业园区的产业布局及环境保护要求,达到规定的投资额度和投资强度。
(2)同意工业园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园管办)根据企业项目的生产工艺、产业关联、投资强度、污染控制等因素确定的用地选址和面积。
(4)入园企业建设项目的单位用地面积投资额(包括基建、工艺、设备、土地购置等)原则上不低于每亩50万元。
(5)外商投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投资2000万元以上项目优先入园。
拆迁安置企业入园条件另行确定.2、企业入园程序:(1)用地企业向园管办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项目建议书和有关资信证明材料.现有工业企业还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企业经营和纳税等有关证件资料,高新技术、品牌产品、外资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园管办接到企业申请后,及时对要求入园的企业进行考察评估,提出入园企业名单及用地安排意向等初步方案。
(3)镇委、镇政府召开班子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确定入园企业名单及用地安排方案,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七天。
公示期内如对入园企业有异议的,可向工业园建设管理办公室反映。
(4)入园企业确定后,入园企业须对投资总额、开工投产时间、全部投产后的社会经济效益(如产值、税收、利润等)出具承诺书;按规定程序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签订企业入园协议书。
3、入园确认:以企业与园管办签订《入园协议书》并交付首期土地出让金为准.4、入园企业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期限以省政府批文年限为准,入园企业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5、入园企业改变土地用途或转让他人、闲置一年不开发、二年内不投产或企业停产的,园管办可根据《入园协议书》相关条款收回土地使用权。
6、入园企业在签订《入园协议书》之日起三年内未达到约定的投资额,园管办将根据有关规定,收回未达到投资密度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和享受的优惠政策,并收取《入园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金。
产业园企业入驻管理办法

产业园企业入驻管理办法1.引言本《产业园企业入驻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产业园区内企业的入驻管理程序,促进产业园区的发展和企业的有序运营。
2.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位于产业园区内的企业,包括新入驻企业和已经入驻企业。
3.入驻申请流程3.1 新入驻企业申请流程- 新入驻企业首先需向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提交入驻申请,提供以下文件:- 企业基本信息- 业务规划和发展计划-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其他相关证件和材料-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评估,并邀请申请企业进行面试或提供其他必要的资料。
- 经评估通过后,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将向申请企业发出入驻准许通知,并要求申请企业缴纳相应的入驻费用和保证金等。
3.2 已入驻企业续租申请流程- 已入驻企业续租申请需在当前租期结束前提出。
- 已入驻企业须向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提交续租申请,并提供相关的企业运营情况和财务报表等资料。
-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将根据已入驻企业的续租申请和综合评估情况,决定是否同意续租请求。
4.入驻管理规范4.1 环境与设施管理-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将负责提供和维护良好的办公环境和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供电、供水、通讯等。
- 企业应遵守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的规定,合理使用和保护环境与设施,不得损坏或滥用。
4.2 安全与保密管理- 企业应遵守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的安全规定,确保办公场所和设备的安全。
- 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商业机密和相关数据的保密。
4.3 经营活动管理- 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的规定,开展合法经营活动。
- 企业须报备经营信息和财务报表等,在规定时间内向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提供。
5.入驻管理措施5.1 入驻奖励- 对于新入驻的优质企业,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将给予相应的入驻奖励,包括租金优惠、设施优先使用权等。
- 入驻奖励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将根据产业园区的发展需要和优先发展方向而定。
5.2 入驻服务-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将提供入驻企业相应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调研、技术咨询、资金支持等。
工业集中区企业入驻管理规则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工业集中区企业入驻管理规则工业集中区企业入驻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潆华工业集中区入驻企业的管理,建设布局合理、环境优美、管理规范的园区,实现产业集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型工业化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授权潆华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行使统一监督、管理、协调的职能。
第三条工业集中区按照“一园一主业、园区有特色”的发展方向,科学进行产业布局。
禁止在园区兴办国家产业政策淘汰、技术工艺落后、污染环境等项目。
根据区位优势、发展现状和生态环境,鼓励在园区兴办下列产业:(一)机械汽配产业;(二)新型建材产业;(三)汽贸产业;(四)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
第四条入驻园区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园区产业发展方向,属国家一类无污染企业。
(二)原则上为工业企业,有较高的科技含量,产品具有较高的附加值和良好的市场前景。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投资规模原则上要达到80—100万元/亩以上,高新产业可适度放宽。
第 2 页共 8 页(四)遵守有关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和园区关于基础设施、优惠政策及运行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凡拟入园的企业,可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区政府安排相关部门进行入园条件评估,经评估审定后方可签订正式入驻协议。
第六条园区管委会对入园企业的各种审批手续实行代办、领办服务。
第七条用地管理(一)园区管委会根据入园企业的行业和投资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核定用地面积。
(二)园区管委会依据园区总体规划确定入园企业厂址,入园企业应服从园区管委会的选址安排。
(三)入园企业应本着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严格按照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凡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按起始实际出让价收回土地,并依法予以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03•【字号】内政办发〔2023〕72号•【施行日期】2023.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1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和分类第三章调区扩区第四章规划建设第五章职能职责第六章产业发展第七章考核评价第八章服务保障第九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工业园区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园区管理和服务,发挥工业园区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的设立和分类、调区扩区、规划建设、职能职责、产业发展、考核评价、服务保障等。
第三条工业园区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改革创新、规划引领、集聚集约、科技支撑的原则,加强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把园区建设成为新型工业化发展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示范区、深化改革开放和体制机制创新先行区。
第二章设立和分类第四条工业园区的设立应当遵循布局合理、总量控制的原则,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自治区工业园区总体发展要求,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条件。
除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特殊安排外,原则上每个旗县(市、区)的工业园区不超过1个。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工业园区发展实际,适时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审核公告目录》并对外公布。
第五条设立工业园区,由工业园区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商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统筹考虑,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审批,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经济开发区入区企业管理办法

经济开发区入区企业管理办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经济开发区在各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与推广。
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区域,经济开发区具有一定的管理需求与特殊性。
为了更好地引导经济开发区的发展,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入区企业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政策、制度、行为等方面,探讨经济开发区入区企业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政策方面(一)鼓励政策为了吸引更多的企业进入经济开发区,政府需要出台一系列鼓励政策。
这些政策可以包括税收优惠、土地租金减免、人力资源支持等。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提高其竞争力,吸引更多的优秀企业入区发展。
(二)规范政策在吸引企业入驻的同时,政府也需要出台一些规范政策。
这些政策可以包括环境保护要求、劳动法规定、质量标准等。
通过这些政策,可以规范企业的行为,引导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二、制度方面(一)入园申请与资格审查制度经济开发区应建立健全入园申请与资格审查制度,明确企业入园的程序与要求。
企业在申请入园时,需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产品质量等。
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将成为企业是否入园的重要依据。
(二)入园准入与退出机制经济开发区应建立健全入园准入与退出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准入,对不符合条件或不良情况的企业予以退出。
准入机制应明确入园的条件与程序,有效控制企业的数量与类型,确保入区企业的质量与竞争力。
退出机制应明确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与程序,确保经济开发区的健康发展。
三、行为方面(一)诚信守法经济开发区企业应诚信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经济开发区相关规定。
诚信守法是企业应尽的责任,也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基础。
经济开发区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与评估,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处罚,确保经济开发区的良好秩序。
(二)创新发展经济开发区应鼓励企业进行创新发展,提升产品技术含量与附加值。
政府可以通过科技创新奖励、知识产权保护等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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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伦旗工业园区企业入驻管理办法(暂行)库伦旗招商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库伦沈阳工业园区和三家子工业城(以下简称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步伐,加强对入驻工业园区企业的管理,建设产业布局合理、规划设计标准、环境设施优美、服务管理规范的现代化园区,提供优惠政策,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促进园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工业园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工业园区内兴办的各类企业,包括独资、合资和合作企业。
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对入驻企业行使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监督权和统一跟踪服务。
第二章企业入驻条件
第三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园区产业规划和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以入驻园区。
第四条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环保非资源型产业、有利于本地资源深度转化和综合利用及延伸产业链条的产业,有利于促进园区主导产业规模培植和壮大的产业,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明确鼓励发展的其他产业和产业配套以及转移产业入驻园区。
第五条申请入驻园区的企业,在与旗政府签定协议规定的建设期内,必须按期投产达效,超过建设期没有动工建设或不能投产达效的,旗政府将无偿收回土地,而且企业生产1年后实现税金必须达到100万元以上。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管理
第六条投资者向园区管委会提出入驻申请,必须出具投资人状况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资人资信证明和项目可研报告或建议书等相关证明和项目资料。
第七条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投资人的情况和项目进行审核,符合入驻条件的由园区管委会审批并报旗政府备案。
第八条园区管委会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
协议中应包括投资规模、投资方式、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及进度安排和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九条协议签定后,园区管委会根据入驻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和投资规模,确定项目建设地址和用地面积;并协助入驻企业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及相关证照。
第四章规划管理
第十条入驻企业应提供建设项目整体规划图(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容厂貌效果图、地下管线布局及接口图和绿化、亮化、硬化方案),整体设计效果要求美观、大方,符合园区规划和园区管委会的要求。
建设项目的布局、建筑物设计等由园区管委会根据规划要求审核。
审核通过后,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园区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必须提交旗规划委员会审批。
未经批准变更的,园区管委会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相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第五章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入驻企业的项目工程建设必须由具备相应
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图纸和技术资料;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施工所需的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各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行业规范,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行建设项
目工程报建制、招标制、施工许可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工程竣工验收制,确保建设工程保质保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项目施工前,必须由园区管委会按照园区规划指定专业部门放线、验线,合格后方可动工建设。
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服从园区管委会的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施工过程中,入驻企业要合理调配资金进度,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满足建设需要。
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对相关部门及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严格做到不拖不欠。
第十五条入驻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需改建和扩建的,必须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评审批准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改扩建工程。
第十六条入驻企业建设期间,每月需向园区管委会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情况。
第六章基础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入驻园区企业统一使用园区内的供水、排水、电、暖、燃气、通讯、道路等资源及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在厂区内外打井、铺设供水管道、架设输配电线路、修筑
交通便道及建设其它任何设施。
如生产需要确需建设,必须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后,严格按园区规划和园区管委会的要求进行建设,建成后,厂区外的设施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不得随意损坏、拆除。
基础设施投入和土地储备出让由旗城投公司经营。
第十八条入驻企业对工业园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园区整体形象负有保护义务,如有损坏公共设施、破坏园区形象的行为,园区管委会将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九条入驻园区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鼓励采用先进的环保设施,清洁的生产工艺,保证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入驻园区企业产生的废弃物要按照资源化、减量化的原则处理,要在指定地点堆放,不经允许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任何物品。
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措施管理和处置,如有泄露或造成环境污染,由企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园区内企业要做好环境卫生维护工作,要保持厂区整洁,生活垃圾要按规定倒放,不得乱丢、乱放。
第二十二条入驻企业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特种作业工作岗位的员工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入驻企业要积极参与园区管委会和安监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培训,并做好自身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保安组织,对企业出现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和治安事件,应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园区管委会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第八章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全面贯彻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建设,进一步促进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政策(包含土地使用管理政策等,此期间如自治区和通辽市出台更优惠政策,本工业园区随即执行),并且结合实际,制定更进一步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五条对入园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投产上缴税收之日起实行财政返还优惠,地方财政按规定给予按季返还。
前三年全额返还,根据企业上缴税金情况再三年减半返还;从事能源、农副产品加工、环保非资源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三资企业,前五年全额返还,再五年减半返还。
第二十六条对于产业层次高、拉动力强的企业,根据投资规模、生产能力、产品市场占有率、商标品牌级别、财政贡献率等情况,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适当给予优惠。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入园企业,对耕地占用税在建设期前一年给予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九章土地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工业园区建设用地列入计划优先安排,建设、国土部门一次性办理规划定点和土地出让手续;出让用地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将出让金给予适当优惠。
第二十九条对入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在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中扣除土地成本以后,财政减半返给企业,扶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项目从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中扣除土地成本后全额返给企业。
第十章金融政策
第三十条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在工业园区开展投资、保险和融资业务,凡在园区内建立分支机构的、享受工业园区开发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建立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为园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一章入驻企业责任
第三十二条入驻企业按照与旗政府签定的协议规定,满2年仍未动工建设的,责令其退出园区,收回土地,所建建筑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入驻企业按可研报告约定的投产日期未能投产的,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应向园区管委会书面说明情况,申请延期;超过约定时间1年以上未投产的,责令其退出园区,收回土地,所建建筑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或超容积率建设的,责令其退出园区,收回土地,所建建筑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投资强度达不到规定指标,建设期满后实际投资额达不到总额60%的,责令其退出园区,收回土地,所建建筑物不予补偿。
第十二章服务承诺
第三十六条不需要国家和自治区平衡的非限制性产业的入园企业和项目,园区管委会只审批其项目建议书,企
业落实立项等建设条件并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后,即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七条园区管委会为工业园区的行政管理机关。
管委会设立招商服务部、工程规划部和办公室,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管理、“一条龙”服务运行机制。
园区管委会在接到入驻企业的申请后,对于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园区管委会协助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完立项批复和工商注册手续。
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特派联络员跟踪服务制度,全程协助办理入园开发建设相关事宜。
第三十八条对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影响重大的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根据项目需要制定相应政策规定,给予特殊照顾。
第三十九条工业园区成立入园企业投诉协调和咨询
服务机构,对开发建设中发生的经济、民事纠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调解。
调解无效的,协助当事人按仲裁或诉讼法律程序解决。
第四十条工业园区内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的发生,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章奖励办法
第四十一条引荐旗外的国内外投资者,并对促成在库伦境内各种形式的投资合作,包括工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商贸物流项目创办企业的直接投资,对起关键作用的社会自然人和以商招商的引资中介人以及机关单位干部职工(经济主管部门的除外)进行奖励。
第四十二条创办企业的直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到位100万元以上且项目投产运营后,可对引资中介人进行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三条对引进的企业,视投产运营时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度给予1-2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库伦旗经济和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二○一一年七月一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