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服务中心入孵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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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服务中心入孵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办好**创业服务中心,更好地孵化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有效地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园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创业服务中心的职能

第二条 **创业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是**高新技术管理委员会管理和服务机构。

第三条中心的主要服务是:为科技创业者提供必须的场地、优越的政策及高效、优质的服务,创造有利于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不断地孵化培育以技术开发和产业化为主导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识、技术密集型的,产权清晰、管理科学、具有很好形象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具有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的企业家。

第四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政策,对入孵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安全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心为入孵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1、协助申请入孵的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服务;

2、为入孵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提供资料初审、联系上报等全程服务;

3、为入孵企业在研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4、为入孵企业的成果发布、信息沟通、产品检测、软件测评、成果鉴定、合资合作提供服务;

5、为入孵企业代理办理人才引进的有关手续,接纳组织关系;

6、为入孵企业的员工及外聘人员的生活起居、文体活动、子女就学等提供必要的服务;

7、为入孵企业举行的培训、项目洽谈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

8、为入孵企业提供有关财务、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9、为入孵企业提供办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场所及卫生、安全等服务;

10、为入孵企业在入孵期间提供融资等服务。

第三章入孵企业从事领域和人员

第六条根据国家科技部颁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和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结合**创业服务中心目前的实际情况,入孵企业所从事的领域规定如下:

1、信息产业:包括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微电子元器件、光电子元器件、广播电视技术产品、通信设备及产品、专业工艺生产设备及测试仪表等硬件产品的研究、开发、试制;计算机软件(系统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的开发和生产。

2、医药产业:包括生物技术药品,中药,化学药,轻工、生物技术及产品、新型医疗器械的研究、开发、试制。

3、材料产业:包括金属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有机高分子材料及制品、复合材料等新材料产品的研究、开发、试制。

4、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包括自动化机械设备及装置,高性能、智能化仪器仪表的研究、开发、试制。

5、节能与环境保护产业:包括高新节能产品、大气污染防治设备、水污染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环境监测仪器、噪声防治设备的研究、开发、试制。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进入**创业服务中心创办企业:

l、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回国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设立研发机构或科技型企业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

2、在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领域内具有具体的研究开发项目或拥有高新技术成果;

3、具有与该项目相适应的研究开发团队;

4、拥有科研项目的自主知识产权;

5、具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

第八条入孵企业应尽的义务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2、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3、遵守与中心签订的各项协议:

4、及时准确地向中心报送不涉及企业技术秘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支持中心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第四章批准程序

第九条入孵企业须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要求。

第十条申请

1、入孵申请书;

2、科技创业计划书;

3、开发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4、开发项目的查新报告和知识产权证明(原件);

5、申请人及合伙人的身份证、学历证明、个人简历及业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受理

创业服务中心在受理申请时须验证申请者提交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还给申请者。申请书、科技创业计划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其它文件资料留存在创业服务中心,并登记在册。

第十二条审批

在受理入驻申请后,创业服务中心对申请书及创业计划书和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结论。

第十三条办理入孵手续

申请者在接到入孵通知后,可到创业服务中心办公室办理以下入孵手续:

1、签订入孵合同,缴纳相关费用;

2、办理企业名称核准;

3、办理工商注册手续

4、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5、设立银行资金账户

第五章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入孵企业从入孵之日起满12个月,进行首次评估考核。对评估考核合格的企业,下一次评估考核的时间间隔期为1 2个月;对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业,下一次评估考核时间间隔期为6个月。

第十五条评估考核程序

**创业服务中心书面通知企业→企业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材料→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评估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评估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评估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企业。

第十六条评估考核内容

评估考核内容分经济能力、技术开发能力、企业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技术水平和产业化程度、企业发展潜力五个方面。评估考核采取量化打分形式,考核小组按《**创业服务中心评估考核标准》进行打分,总分值为100分。

第十七条评估考核结果

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考核得分在80-100分(含80)分为优秀。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评估考核结果由评估考核小组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企业。

入驻企业在企业业绩评估考核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项目进展不正常

企业科研项目没有相应的技术方案,或技术方案一直处于变化中无法确定;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

2、在园区内未能正常开展工作

企业入驻园区后,工作人员未按要求在园区内开展工作,企业用房长期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

3、企业人员配备不到位

企业未能按入驻时承诺的人员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未能按时向创业服务中心上报季、年度《孵化器企业发展信息调查表》和《孵化器企业工作计划目标总结》或《孵化器企业发展信息调查表》和《孵化器企业工作计划目标总结》所反映的内容不真实,通过整改无效者。

5、入驻企业终止实施企业创业计划。

6、不按规定时间交纳水电费及其它应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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