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建〔2007〕423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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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3]165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3]165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3〕165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省质安监总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健全和完善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机制,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湖南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重点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79号)精神,结合建筑施工行业特点,现就做好湖南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要意义湖南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是在广泛调研,经过郴州市试点和充分汲取相关行业推行经验的基础上,从建立政府主导、企业负责、社会化保障的风险防控体系和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出发,将商业保险的风险专业化控制和社会保障功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形成市场手段与行政力量的监管合力,对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项目管控,落实主体责任,促进监督机构完善监督保障体系,全面提高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在建筑施工行业推行安责险是保证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顺利开展的现实需要,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安全生产防范机制的重要举措,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到安责险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拓展配套政策广度,增进工作开展深度。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及监管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及监管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及监管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9.20•【字号】湘建建[2006]325号•【施行日期】2006.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及监管工作规则》的通知(湘建建〔2006〕325号)厅各有关处室,省质安总站、省招标办、省造价总站、省劳保办、政务中心:现将《湖南省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及监管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二OO六年九月二十日湖南省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及监管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管行为,明确管理职责,不断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本工作规则所称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国家立项的在湘建设工程项目和省本级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

本工作规则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配套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包括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施工报建及监管事项由省建设厅直接负责。

厅建筑管理处、住宅与房地产业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公室、厅政务办理中心(以下分别简称建管处、房产处、省质安总站、省招投标办、省造价总站、省劳保办、政务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及基本建设程序具体实施联动监管。

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实行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方式。

直接监管项目分别由上述厅相关处室和站(办)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实施。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湘建建[2007]102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7.03.19【实施日期】2007.06.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6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建建〔2007〕102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活动,我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与《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配套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务必统一严格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湖南省建设厅二OO七年三月十九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适用本办法:(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三)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四)上市公司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五)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六)使用各类基金组织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07•【文号】建市[2006]326号•【施行日期】2006.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建市[2006]32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为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我们制定了《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

现将《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

附件: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十二月七日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规范工程承发包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等具有重要作用。

建设部于2004年8月和2005年5月分别印发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和《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并在部分试点城市取得了经验。

为了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义,明确目标和原则1.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提供的,保证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引入工程担保机制,增加合同履行的责任主体,根据企业实力和信誉的不同实行有差别的担保,用市场手段加大违约失信的成本和惩戒力度,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更加规范透明,有利于转变建筑市场监管方式,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优胜劣汰,有利于推动建设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9.30•【字号】湘建[2008]348号•【施行日期】2008.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建〔2008〕348号)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有利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政策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我厅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报省政府登记批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我厅决定,废止《关于省外建筑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进入我省从事建筑经营承包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我厅决定,宣布《关于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标准的通知》等21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我厅决定,确认《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等9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我厅决定,重新公布《关于发布〈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41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我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上述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将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OO八年九月三十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湘建建〔2007〕42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湘建建〔2007〕42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湘建建〔2007〕42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湘建建〔2007〕423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建设风险,保障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326号),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反馈我厅。

湖南省建设厅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湖南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逐步完善建筑市场的社会运行机制,规范工程交易行为,降低工程建设风险,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及《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我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政府投资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活动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当事人应当按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承发包活动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24•【字号】湘政办发〔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24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以及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包括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其他投资工程。

其中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包括政府投资工程,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

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国家部委以及省本级立项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合同担保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担保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为确保合同的履行,降低合同履行风险,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担保人向权利人提供的担保方式。

建设工程合同担保有助于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合同担保的种类、法律规定、担保人资格、担保金额和期限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一、建设工程合同担保的种类1. 投标担保:为确保投标人真实参与投标,承诺在中标后履行合同义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向招标人提供的担保。

2. 履约担保:为确保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约定完成工程,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

3. 支付担保:为确保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承包人提供的担保。

4. 工程质量保证金:为确保承包人按照约定交付合格工程,发包人在支付合同价款时预留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5. 维修保证金:为确保承包人在工程保修期内履行维修义务,发包人在支付合同价款时预留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二、建设工程合同担保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担保的原则、方式、效力等法律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合同的种类、成立要件、效力、解除等法律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合同担保的相关法律规定。

4.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如《湖南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等。

三、担保人资格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

2. 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信誉和支付能力。

3. 担保人不得为合同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人。

四、担保金额和期限1. 投标担保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一般为投标截止日至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

2. 履约担保金额:一般为合同价款的10%左右。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 支付担保金额:一般为合同价款的10%左右。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07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07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5.09•【字号】湘建建[2007]155号•【施行日期】2007.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07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建建〔2007〕155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长沙市、永州市房产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质〔2007〕79号)和省安委《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印发〈2007年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安办〔2007〕9号),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切实消除施工现场的重大安全隐患,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湖南省2007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二OO七年五月九日湖南省2007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一、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为依据,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试行)》、《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夯实基础工作,加大监管力度,控制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建设“平安工程”,构建“和谐湖南”。

二、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意识、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范能力;有效遏制我省建筑施工高处坠落和坍塌等事故的发生,实现我省全年百亿元建筑施工产值死亡率控制在3.5以内。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厅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厅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3.20•【字号】湘建[2007]120号•【施行日期】2007.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厅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湘建〔2007〕120号)市州建设系统各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现将《湖南省建设厅2007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湖南省建设厅二OO七年三月二十日湖南省建设厅2007年工作要点根据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及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全省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今年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按照省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富民强省”的宏伟目标、“又好又快”的发展方针和“两个转变”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两大战略部署,牢牢把握中部崛起和新农村建设两大发展机遇,坚持规划引导,坚持产业支撑,坚持项目带动,坚持和谐保障,切实转变建设经济增长方式,努力实现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力争城镇化率提高1.6个百分点;重点建设完成投资700亿元;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580亿元;设市城市和县城完成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投资297亿元;建筑业总产值增长10%。

一、加强规划编制和实施,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一)创新规划编制理念。

注重用城乡和区域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指导规划编制,实现由扩张型规划向集约型规划、功能型规划向效益型规划、需求型规划向人文生态型规划的转变。

完善规划编制内容,突出强制性内容和刚性导则,加强资源和环境保护,科学合理配置资源。

(二)突出规划编制重点。

完成《长株潭都市区建设管制规划》,组织长株潭“3+5”城市群空间布局战略课题研究,启动《“3+5”城市群城镇体系规划》编制。

加快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编制,加强与城市总体规划衔接,优化工业用地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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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湘建建〔2007〕423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建设风险,保障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326号),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反馈我厅。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湖南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逐步完善建筑市场的社会运行机制,规范工程交易行为,降低工程建设风险,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及《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我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政府投资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活动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当事人应当按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承发包活动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本规定所称担保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有效期应当依据本规定相应条款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有权在担保有效期内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有效期届满,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第六条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分为发包人支付担保与承包人履约担保。

发包人支付担保是指担保人向承包人提供的保证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第三方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第三方担保。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下列施工承包合同是否提供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由施工承包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
(一)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下的施工承包合同;
(二)合同中已同时作出以下约定:开工前支付动员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价款的10%(工期超过一年的,按不低于开工后一年完成工程量价款的10%支付);开工后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不低于当月完成工程量价款的90%;工程竣工验收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工程尾款支付完毕;严格按照国家有规定确定工程质量保修项目、期限及金额,并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足额支付相应保修项目的保修金。

如果施工承包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在近两年内有因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被相关部门通报的记录时,该方当事人仍然应当按本规定出具发包人支付担保或承包人履约担保。

第八条合同价款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施工工期在6个月以上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可以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或付款周期实行分期滚动担保,但每期的施工期不得不少于3个月、工程量价款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当发包人支付担保实行分期滚动担保的,承包人履约担保应当对应各期实行分期滚动担保。

第九条施工承包合同担保采用分期滚动担保的,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当期担保届满以前分别向对方出具后期承包人履约担保和发包人支付担保。

当期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应当在当期完成工程量价款已签字确认或结算完毕,且已履行合同约定相应义务后分别解除。

第十条按照本规定应当实行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中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明确提供担保的条款及内容。

第十一条发包人应当与担保人签订发包人支付担保合同,承包人应当与担保人签订承包人履约担保合同,发包人支付担保合同与承包人履约担保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从合同。

施工承包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担保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予以明确。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费用应当计入工程造价。

承包人履约担保的费用应当进入投标报价。

第十二条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担保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银行保函(或者担保书或者保证保险函),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担保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银行保函(或者担保书或者保证保险函)。

第十三条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的银行、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担保公司,是指以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的担保机构。

第十四条依法设立的担保公司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时,其所有担保活动担保余额的总额应当控制在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0倍以内,单笔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50%,单笔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20%。

第十五条担保公司以及其他担保人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应当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发生不履行担保责任以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由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上报发布其失信记录。

第三章发包人支付担保
第十六条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为施工承包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完成工程量
价款与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可能发生的最大差额。

采用分期滚动担保方式的,当期可能发生的最大差额应当将当期及以前各期差额累加计算,当期发包人支付担保金额应当按累加计算的最大差额确定。

第十七条当期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有效期,从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当期届满后的一个月为止。

当期发包人支付担保有效期内,承包人应当自收到合同约定当期应支付的工程款及
后期发包人支付担保后的7日内向担保人发出解除担保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当期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施工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应当在当期发包人支付担保有效期内向担保人提交要求在担保金额内支付工程款的书面通知,担保人应当按照当期担保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

当发包人未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并出具相应发包人支付担保时,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章承包人履约担保
第十九条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控制在施工承包合同价款的10%以内。

采用分期滚动担保的,当期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应当控制在当期完成工程量价款的10%以内。

第二十条当期承包人履约担保有效期,从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当期义务验收合格后一个月为止。

发包人应当在承包人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当期义务验收合格后7日之内向担保人发出解除担保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当期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施工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当期义务的,发包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担保人提交要求履行担保义务的书面通知。

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没有履行施工承包合同当期义务时,由担保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一)向承包人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施工承包合同义务;
(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发包人同意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承包人,继续履行施工承包合同义务,发包人仍按原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原合同范围内增加的工程价款由担保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
(三)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承包合同的备案审查中,应当将承发包双方是否按照本规定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提供担保的条款和内容,并出具相应担保合同及银行保函或者担保书或者保证保险函作为审查内容之一。

对发包方未按照本规定落实发包人支付担
保的,应当视为工程建设资本金未落实,施工承包合同不予备案,不予颁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承发包双方及担保人在施工承包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不得撤回或同意对方撤回相应的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或者不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担保。

对发包人及担保人撤回发包人支付担保、或者不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停止施工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对承包人及担保人撤回履约担保、或者不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承包人履约担保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承包合同,终止施工承包合同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期间发生包括索赔因素在内的工程价款增减的,当原担保不能保证施工承包合同继续履行时,承发包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出具新的或变更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并报送施工承包合同备案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索赔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及时与对方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施工承包合同的担保合同和银行保函、担保书、保证保险函的内容及格式,应当按本规定要求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建市〔2005〕74号)中的示范文本确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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