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去除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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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环保部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监测[2017]86号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规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我部制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单位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工作,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名录信息报送我部。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王鑫电话:(010)84943162 84943136(传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郭佳星电话:(010)66556973 66556824(传真)邮箱:******************.cn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5日抄送: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7日印发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分类管理。

按照受污染的环境要素分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及其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五类,同一家企业事业单位因排污种类不同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重点排污单位。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明确所属类别和主要污染物指标。

第三条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承载力、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本规定的筛选条件,每年商有关部门筛选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具有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下一年度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14•【文号】环办环评〔2017〕84号•【施行日期】2017.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环评〔2016〕95号),推进环境质量改善,现就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有机衔接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前提和重要依据。

排污许可制是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营期排污的法律依据,是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落实落地的重要保障。

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做好两项制度的衔接,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不断完善管理内容,推动环境影响评价更加科学,严格污染物排放要求;在排污许可管理中,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审批文件要求核发排污许可证,维护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

二、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衔接,按照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实行统一分类管理。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原则上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原则上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要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查,结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核定建设项目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等基本信息;依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等管理规定,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环境影响评价要素导则等技术文件,严格核定排放口数量、位置以及每个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允许排放浓度和允许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计划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21•【文号】•【施行日期】2017.09.2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2017年9月21日)环境监测是保护环境的基础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

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

当前,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时有发生,相关部门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现象依然存在,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屡禁不止,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导致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问题突出,制约了环境管理水平提高。

为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构建责任体系,创新管理制度,强化监管能力,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二)基本原则——创新机制,健全法规。

改革环境监测质量保障机制,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多措并举,综合防范。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预防不当干预,规范监测行为,加强部门协作,推进信息公开,形成政策措施合力。

——明确责任,强化监管。

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排污单位和环境监测机构的责任,加大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力度,严格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环办[2014]80号【失效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14.09.26【实施日期】2014.09.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文件精神,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简化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程序,推动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使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工作更加简便、科学、高效,我部组织对现行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进行了简化修改,同时对排污费征收工作流程进行了调整。

现就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更新自2015年1月1日起,排污单位向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申报排放污染物的信息,必须全部采用新修订的系列《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所属环境监察机构应按照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的工作要求,启用新版(网络版)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进行排污申报、排污费征收工作。

《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整体分为基本信息申报和动态信息申报两部分。

基本信息申报一般包括企业法人、地址、联系电话、主要产品名称等情况;动态信息申报主要指企业一个生产阶段的产品产量、污染物排放量等与排污费核定相关的信息数据。

二、建立基础信息库取消年度预申报。

排污单位初次申报或者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向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提交相关《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环境监察机构以此为基础建立本行政区排污单位基础信息库,用以掌握排污单位生产工艺、生产装置、污染治理设施、产排污节点、主要污染因子等基础信息。

宁德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

宁德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

宁德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根据生态环境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综合[2023)42号)和省生态环境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环保综合(2023)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把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总抓手,锚定美丽宁德建设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科学把握污染防治和气候治理的整体性,以结构调整、布局优化为关键,以优化治理路径为重点,以政策协同、机制创新为手段,全面提高环境治理综合效能,实现环境效益、气候效益、经济效益多赢。

到2025年,减污降碳协同推进格局基本形成,碳排放强度持续降低;重点领域结构优化调整和绿色低碳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示范,减污降碳协同度有效提升。

到2030年,减污降碳协同管理体系更加完善、能力显著提升,重点领域低碳发展模式逐渐成熟,有力推动碳达峰目标实现。

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领域协同治理水平显著提高。

二、加强源头防控,优化绿色发展整体格局(一)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衔接国家及省里要求,将碳达峰碳中和要求纳入“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科学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海洋等功能空间,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以及各类海域保护线等底线约束。

支持农产品主产区增强农业生产能力,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把发展重点放到保护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上,支持生态功能区人口逐步有序转移,形成优势互补、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环办[2015]10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环办[2015]10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环办[201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2014年9月1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就执行《通知》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推动本地区按要求、按时限落实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当积极主动与当地发展改革(价格)、财政部门沟通协调,按照《通知》规定的政策框架,配合做好本地区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方案拟定、污染物治理成本测算、企业承受能力调查、征收标准调整后对经济的影响分析等基础性工作,推动本地区按照《通知》要求在2015年6月底前出台调整排污收费标准的正式文件,并不晚于2016年1月1日前执行。

请各省级环保部门于2015年2月底、2015年6月底将本地落实《通知》的工作进展、拟议的调整方案和政策出台与执行时间、意见建议报我部,我部将适时配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对各地贯彻落实《通知》情况进行检查。

对不按规定落实政策的地区,将予以通报。

二、关于执行《通知》的具体问题(一)企业废水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应按照《通知》所列五种重金属污染物和其他污染当量数排在前三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分别计征排污费。

其中外排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污染物排放量超过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对该种污染物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二)企业废气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排在前三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分别计征排污费。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1.29•【文号】环办函[2012]1390号•【施行日期】2012.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的通知(环办函[2012]1390号)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深入推进《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实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147号,以下简称《部门分工》)的要求,按照环境保护部各司(局)主要职责,对应《部门分工》的85项重点工作进行了部内职责分解,我们编制完成了《〈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明确责任,各司其职,抓出成效。

要按照《方案》的要求,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细化分解,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对工作分工中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部门间要密切协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及时跟踪进展情况,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2年11月29日附件:《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一、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一)加大结构调整力度1.加大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电力、煤炭、造纸、印染、制革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企业,并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建立新建项目与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相衔接的审批机制。

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制度。

(污防司、总量司、环评司、环监局、监察局。

列第一位为牵头部门,其他为配合部门,下同)2.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非化石能源发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12•【文号】环办函[2014]551号•【施行日期】2014.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5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将由环境保护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下放至省级环保部门。

为做好相关衔接工作,规范下放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环保部门要在现有的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落实责任单位,尽快部署开展本行政区域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处置含多氯联苯与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许可证审批工作。

由环境保护部下放到省级环保部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不应再次下放到地市级或县级环保部门。

二、确保平稳过渡持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许可证的单位,可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依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许可证有效期内,持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许可证的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增加危险废物类别,新建或者改、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以及年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持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许可证的单位需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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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去除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核算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环办科技[2017]73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7.09.04
【实施日期】2017.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去除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核算
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办科技[2017]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
为保护环境,推动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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