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热规划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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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热规划规范》(51074-2015)【可编辑】

《城市供热规划规范》(51074-2015)【可编辑】

《城市供热规划规范》(GB/T 51074-2015)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4 热负荷 (4)4.1 城市热负荷分类 (4)4.2 城市热负荷预测 (4)4.3 规划热指标 (5)5 供热方式 (7)5.1 供热方式分类 (7)5.2 供热方式选择 (7)5.3 供热分区划分 (8)6 供热热源 (9)6.1 一般规定 (9)6.2 热电厂 (9)6.3 集中锅炉房 (10)6.4 其他热源 (11)7热网及其附属设施 (12)7.1 热网介质和参数选取 (12)7.2 热网布置 (12)7.3 热网计算 (13)7.4 中继泵站及热力站 (13)附录 A 供热规划的编制内容 (14)本规范用词说明 (15)《城市供热规划规范》(GB/T 51074-2015)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s (3)4 Urban Heating Load (4)4.1 Classification of Heating Load (4)4.2 Heating Load Forecasting (4)4.3 Heating Load Index (5)5 Heating Mode (7)5.1 Classification of Heating Mode (7)5.2 Determination Method of Heating Mode (7)5.3 Heating Supply Partition (8)6 Heating Source (9)6.1 General Requirements (9)6.2 Power Plant (9)6.3 Centralized Boiler House (10)6.4 Other Heating Source (11)7 Heating Network and Accessory Facilities (12)7.1 Heating Medium and Parameter Selection (12)7.2 Heating Network Layout (12)7.3 Hydraulic Analysis (13)7.4 Booster Pump Stationand Heating Substation (13)Appendix Contents of Urban Heating Planning (14)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5)《城市供热规划规范》(GB/T 51074-2015)1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能源、环境保护、土地等相关法规和政策,提高城市供热规划和管理的科学性,制定本规范。

CJJ34-2010《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1]

CJJ34-2010《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1]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生产,方便人民生活,加速发展我国城市集中供热事业,提高集中供热工程设计水平,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以热电厂或区域锅炉房为热源热泵新建或改建的城市热力网管道、中断泵站和用户热力站等工艺系统设计。

其它型式热源的城市热力网设计可参考本规范。

供热介质设计参数适用范围:一、热水热力网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温度小于或等于200°C;二、蒸汽热力网压力小于等于1.6MPa, 温度小于或等于350°C。

第1.0.3条城市热力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并注意美观。

第1.0.4条城市热力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在地震、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区进行排水和煤气热力网工程设计时,尚应遵守现行的《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TI32,《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TJ25,《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以及国家和有关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耗热量第一节热负荷第2.1.1条热力网支线及用户热力站设计时,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热负荷,应采用经核实的建筑物设计热负荷。

第2.1.2条没有建筑物设计热负荷资料时,或热力网初步设计阶段,民用建筑的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热负荷,可按下列方法计算:一、采暖热负荷Qn=q·A10-3 (2.1.2-1)式中Qn—采暖热负荷,kw;q—采暖热指标,W/m,可按表2.1.2-1取用;A—采暖建筑物的建筑面积,m2。

采暖热指标推荐值表2.1..2-1建筑物类型住宅居住区综合学校办公医院托幼旅馆商店食堂餐厅影剧院大礼堂体育馆热指标(W/m2)58-64 60-67 60-80 65-80 60-70 65-80 115-140 95-115 115-165注:热指标中包括约5%的管网损失在内。

二、通风、空调冬季新风加热热负荷Qtk=k1Q`n (2.1.2-2)式中Qtk—通风、空调新风加热热负荷,KW;Q`n—通风、空调建筑物的采暖热负荷,KW;k1—计算建筑物通风、空调新风加热热负荷的系数,可取0.3-0.5.三、采暖期生活热水平均热负荷Qsp=0.001163(mv(tr-t1))/T (2.1.2-3)式中Qsp—采暖期间生活热水平均热负荷,KW;m—用热水单位数(住宅为人数,公共建筑为每日人次数,床位数等);v —用热水单位每日热水量,L/d,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选用;tr—生活热水温度°C,按热水用量标准中规定的温度取用;t1—冷水计计算温度,取最低月平均水温,°C,无资料时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取用。

沧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沧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沧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燃煤(电、气、油)锅炉、工业余热、地热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提供给热用户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生产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向热用户提供热能,从事供热行为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利用供热单位提供的热能为其生产或者生活服务的单位和居民。

本办法所称供热设施,包括热源、泵站、交换站、管网、温控设备、暖气片以及各种供热用附件等。

第四条城市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优先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原则,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在集中供热范围内积极推广供热计量管理。

第五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供热工作的领导,成立供热领导小组和供热管理办公室。

沧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供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规划、集中供热项目建设的协调与调度;两区政府负责辖区内供热的组织、督导和协调,搞好服务,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解决供热中存在的问题。

发展和改革、城市规划、房管、物价、财政、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公安、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城管执法、民政、工会、工业促进等有关部门和供水、供电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立供热应急资金保障制度。

市人民政府按照供热年度,安排应急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应对城市供热的突发事件或弃管企业供热设施的托管。

供热单位应当将年度热费收入的百分之一作为供热应急准备金,实行专户存储、分户记账、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权属范围内供热设施的应急抢修及由于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的供热温度不达标的退费。

郑州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维护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建设及生产、经营、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及工业余热等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提供给热用户使用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第四条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依法监管、规范服务、协调发展的原则。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树立服务观念,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第五条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集中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城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在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集中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管、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耗能低、运行安全的先进供热方式和设施。

推广热、电、冷联供和分户计量用热,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管、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集中供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八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预留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预留的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用地。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依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和公共建筑需要实行城市集中供热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入户管网以及室内供热设施。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改善民生和发展供热事业,加强城市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本市供热事业,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热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供热用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

市供热办公室负责本市供热用热的指导、协调和具体管理工作,分配调配热源热量,依法监管供热市场。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供热办公室按照供热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水务、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供热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房屋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同时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既有房屋无供热设施的,应当按照供热规划和计划实施补建。

第五条本市鼓励和扶持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用热节能环保技术,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推进供热计量,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鼓励建设低能耗、低污染的供热项目,严格控制新建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项目,对在供热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供热单位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服务,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供热。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补建专项供热工程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

市和区、县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查时,应当书面征求市供热办公室的意见。

第十条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当保证热源厂、换热站、中继泵站和管线的建设用地。

集中供热规范

集中供热规范

集中供热规范篇一:集中供热管理制度集中供热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根据《**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各类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使用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供热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规划、供热项目建设的调研、协调与管理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包括:(一)热电联产、区域锅炉、自备电站、工业余热、地热核能等集中供热;(二)各类燃煤、燃油、燃气及电力锅炉为热源的联片供热和分散型供热;第五条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城市供热应当坚持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效率低、污染大的分散锅炉供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多家经营的原则。

第七条工商、规划、房产、环保、劳动、价格、公安、发改委、质量技术监督、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供热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热工程项目应符合城市供热发展规划。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进行建设。

供热工程项目包括:(一)热电厂热电联产工程;(二)锅炉房、热交换站和泵站工程;(三)供热管网工程;(四)其他供热工程;第十条城市供热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采用集中供热,并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的供热采暖系统,实行分户计量收费。

玉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玉政发〔2019〕56号

玉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玉政发〔2019〕56号

玉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玉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玉政发〔2019〕5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玉有关单位:《玉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门市人民政府2019年10月28日玉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促进城市供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生产、经营、安装、维修、管理、用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城市供热,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太阳能、地源热及天然气、电力等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向用户供给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二)城市集中供热,是指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特定区域的供热设施,通过热网直接或者经过换热站换热后统一有偿为用户供热的方式;(三)城市供热设施,是指城市供热生产、输送、供应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及附属设施;(四)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五)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六)热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城市供热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管网安全措施与可靠性
01
02
03
预防管网泄漏
采用高标准的管道材料和 连接工艺,定期进行管道 检测,及时发现并修复泄 漏点。
保障管网压力稳定
设置适当的调压装置,确 保管网压力在安全范围内 波动,防止压力过高或过 低引起的安全问题。
增强管网抗震性能
在地震高发区,采取有效 的抗震设计和加固措施, 以减少地震对管网的破坏 。
核能热源
利用核反应堆产生的热能,通过热力站转换成蒸汽或热水 。具有能源利用效率高、环境污染小等优点,但存在一定 的安全风险和技术难度。
热负荷计算与预测
热负荷分类
根据用途和时间等因素,将热负 荷分为基本热负荷、尖峰热负荷 和平均热负荷等类型。
热负荷计算
根据建筑物用途、面积、保温性 能等因素,计算出所需的热量和 流量等参数。
04
管网水力计算
水力计算方法与原则
计算方法
采用节点法、管段法等计算方法,根 据管网布局和热负荷需求进行水力计 算。
原则
确保管网水力平衡,满足用户供热需 求,合理选择管径和设备规格,降低 管网阻力与能耗。
管网阻力与压力分布
阻力来源
管网阻力主要来源于管道摩擦、设备局 部阻力等,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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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热负荷预测
根据城市规划、能源政策、气候 变化等因素,预测未来热负荷的 变化趋势,为热网设计提供依据 。
热力站与热网设计
热力站设计
根据供热需求和热源条件,合理选择和配置热力站的位置、规模和设备,确保供热系统的安全、稳定和经济运行 。
热网设计
根据供热需求和地形条件等因素,设计热网的布局、管径、保温等参数,确保热网的安全、高效和经济运行。同 时需考虑管网的调度和控制方案,以便实现对供热系统的智能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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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热规划规范
城市供热规划规范是指对城市供热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性的指导和规范性的要求。

城市供热规划规范的制定与实施,能够保障城市供热的稳定运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

下面,将从城市供热规划的内容和要求两个方面,对城市供热规划规范进行阐述。

一、城市供热规划内容
城市供热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规划目标与原则:明确城市供热的发展目标和原则,以保障居民的供热需求为核心,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合理确定供热规模和供热方式,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温室气体减排技术。

2. 供热网络规划:确定供热网络的布局结构、管线走向和关键节点,以满足城市各个区域的供热需求,降低供热网络的能耗和损耗,提高供热效益。

3. 燃料选择与能源利用:综合考虑燃料资源、环境影响及经济效益,选用清洁、高效的供热能源,如天然气、煤炭清洁利用技术、生物质能源等,实现能源的高效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4. 运行管理与维护:建立健全的供热系统运行管理和设备维护体系,严格执行供热系统的运行标准、检测指标和维护措施,
确保供热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5. 用户服务与投资回报:完善居民供热服务体系,提高用户满意度,加强居民用热行为的节能意识和合理使用热能。

针对供热项目的投资回报周期,进行综合评估和合理调整。

二、城市供热规划要求
城市供热规划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节能减排要求:建立并执行供热节能减排措施,提高供热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消耗。

2. 区域布局要求:合理划定供热区域范围,确保供热网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降低热源与用户之间的距离。

3. 基础设施要求:合理规划供热管网的管径、材质等技术指标,确保供热管网的流量、压力等参数满足运行需求。

4. 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安全运行监测和应急措施,及时处理供热系统的故障和安全问题,确保供热系统的安全运行。

5. 经济效益要求:综合考虑供热系统的投资和运营成本,合理确定供热价格,确保供热项目的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6. 居民需求要求:根据居民的供热需求和舒适度要求,确定供热系统的供热负荷和供热温度等参数,确保居民的供热舒适度。

综上所述,城市供热规划规范是城市供热工作的指导和要求,通过合理的规划设计和科学的运营管理,可以优化供热系统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因此,加强城市供热规划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城市供热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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