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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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食用农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食用农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一、引言
为确保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食用农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三、基本原则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标准。

坚持质量第一,保障消费者健康。

强化全程监控,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推动科技创新,提高农产品质量水平。

四、生产环节管理
严格选种选育,确保种子、苗木质量。

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保障农产品生长环境安全。

建立生产记录,实现农产品质量可追溯。

鼓励采用绿色生产技术,提高农产品品质。

五、加工环节管理
严格执行加工工艺,确保农产品加工质量安全。

强化添加剂管理,保障农产品加工安全。

建立加工记录,实现农产品质量可追溯。

鼓励采用现代加工技术,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六、销售环节管理
严格执行入市检验制度,保障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

建立销售记录,实现农产品质量可追溯。

强化标识管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鼓励开展品牌建设和营销活动,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七、监督与处罚
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和处罚。

鼓励社会监督,对举报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

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

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人民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对于确保农产品生产、流通、销售中的安全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我市制定了一系列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以保障市民的饮食安全。

一、农产品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1. 生产者准入制度:要求农产品生产者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生产。

2. 农药使用管理制度:对农药的使用进行严格监控,禁止使用高毒农药和超量使用农药,并要求农民必须具备合格的农药使用证书。

3.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建立监测体系,定期对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4. 农产品溯源管理制度:建立农产品溯源数据库,对生产、流通过程进行记录和追溯,便于追踪问题的来源和解决。

二、农产品流通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1. 农产品流通证明制度:农产品流通必须携带有效的流通证明,以确保农产品的来源和质量可追溯。

2. 农产品运输管理制度:对农产品的运输进行严格规范,要求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保证农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3. 农产品市场监管制度:对农产品市场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管,禁止非法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农产品,确保市场的安全和公正竞争。

三、农产品销售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1. 农产品销售认证制度:对农产品销售者进行认证,确保销售者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

2. 农产品标签管理制度:要求农产品必须携带真实、准确的标签,标明生产日期、生产地点等信息,便于消费者购买和追溯。

3. 农产品召回制度:建立召回机制,对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农产品进行迅速召回,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健康。

四、法律法规制度1. 食品安全法制度:依法制定食品安全法和相关配套法规,明确对农产品生产、流通、销售环节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2.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制度: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对农产品安全进行监管和检查,依法进行处罚和制度执行。

以上是本市针对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保障农产品的安全和质量,为人民提供更加安全和健康的食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八项监管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八项监管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八项监管制度1.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简介农产品质量安全一直是人民关注的重要问题,为了保障人民的食品安全,我国于2006年颁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并于2019年经过修订,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驾护航。

该法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进行了全面监管,其中包括了八项监管制度。

2. 八项监管制度第一,生产环节监管。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科学种植、合理施肥、安全用药、科学施药等要求进行生产。

第二,加工环节监管。

对农产品的加工环节进行监管,规定加工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建立健全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检验检测和追溯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流通环节监管。

规范农产品的市场准入,明确了农产品市场主体的责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四,进口农产品监管。

我国对进口农产品制定了严格的质量安全标准,从源头上把关,确保进口农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五,农药、兽药管理监管。

针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农药、兽药,严格监管其使用标准和使用数量,加强对农药残留的监测和检测。

第六,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管。

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与国际接轨。

第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预警。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预警体系,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保障人民饮食安全。

第八,追溯制度监管。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制度,实行全程追溯,快速发现问题产品,最大限度保障用户权益。

3. 个人观点和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八项监管制度,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通过对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管,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发生,保障人民饮食安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总结回顾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八项监管制度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高度重视和全面保障。

这八项监管制度的实施不仅为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要求,也为用户提供了更加安全放心的农产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维护农产品质量,保障食品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从事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三、组织机构本单位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人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命。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1.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本单位应每年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2.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本单位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知识,提高其工作水平。

3.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本单位应建立健全从生产、加工、流通到销售的全程追溯体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性。

4.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本单位应加强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测,确保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5.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档案的建立和保存本单位应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档案,保留相关证据材料,便于检查和核查。

6.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处理本单位应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处理机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报告,并作出相应处理。

7. 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本单位应加强对内部员工和外部用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自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

五、责任制度1. 主要负责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有最终责任。

2.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3. 全体员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不得违规操作,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

六、监督检查1.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发布监督检查结果。

2. 相关主管部门对本单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强化监督管理。

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市场准入管理第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第七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对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查验,确保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第四章质量安全管理第八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定期对市场内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及时处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第五章检验检测与风险评估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检验检测,对存在风险的食用农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样品和信息。

第六章监督管理措施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抽样检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二)未建立或未执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三)拒绝、阻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模版(五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模版(五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模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一、总则1.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等环节。

3.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并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4.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自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5.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应强化风险防控、全程追溯、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等制度,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农产品生产管理1. 农产品生产者应遵守农产品生产标准和生产管理要求,确保农产品生产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2. 农产品生产者应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规范操作,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3. 农产品生产者应选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种子、肥料、农药、兽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并按照使用规定操作。

4. 农产品生产者应合理选择生产区域,避免选择在环境污染源附近进行农产品生产。

5. 农产品生产者应合理安排生产时间和生产工序,确保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质量安全要求得到满足。

6. 农产品生产者应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管理要求,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三、农产品加工管理1. 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管理制度,确保加工过程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2. 农产品加工企业应选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加工设备、工艺和原料,并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加工。

3. 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加强原料采购管理,明确供应商要求,确保原料质量符合要求。

4. 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加强生产车间卫生管理,确保加工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5. 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建立产品追溯体系,做到产品可追溯。

6. 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精选3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篇11、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2、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应当具备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设施条件,落实质量安全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加强自律管理;公开承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发接受社会监督。

3、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出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手记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4、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组织生产管理人员和农户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培训,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性巡查监督。

5、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落实包装标识、追溯管理和召回处理等规定。

6、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不得收购、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自发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

7、食用农产品入市须同时具备包装标识或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认证农产品入市销售时使用认证标识的,须按规定附具质量认证证书;依法需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篇21、加工过程产生的次品、废品,由于错验、漏验造成的均由车间质量管理部负责。

2、对生产过程中违反工艺操作,使用不合格料子的,有关检验人员有责任及时报告,防患于未然。

3、对未经检验的料子、半产品、产品有权制止使用、加工、装配、入库、出厂。

4、各质量管理人员必需严格执行各项检验制度,并做好记录和执行工作,每月定期的小结和特殊情况的报告是防止质量事故的紧要措施。

对于重点质量事故必需汇同有关部门检查到底,并督促做好后续工作,如更改资料文件、不合格的隔离处理工作。

5、质管部在做好统计工作的前提下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部门工作的孱弱环节和质量分析会议作出有关的执行情况。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三篇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三篇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三篇篇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第八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相关行业协会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章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第九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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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一、工作目标: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为重点,以实施良好农业规范标准、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为抓手,紧紧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建立农产品质量可查询、产品流向可追踪制度。

二、工作指导原则:“预防为主、源头治理、全程监管”的工作指导原则,以健全管理制度、强化全程监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为重点,将质量安全理念贯穿到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

三、蔬菜质量可追溯制度1、实行农业投入品档案管理,加强用药安全管理,实行农药专人负责保管制度,建立了农药统一购买、发放、使用登记制度和剩余农药回收等制度,确保农药安全使用。

2、建立田间档案,推行良好农业规范标准。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积极推行建立田间档案。

档案上详细记载了从食用农产品栽培管理到产品收获、加工全程的所有活动,一旦食用农产品生产出现质量问题,就能很快从档案上查到出问题的环节。

种植前对生产基地产地环境的土壤、灌溉水、大气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确保种植环境安全达标,种植过程对种子、肥料、农药实行动态监督,建立详细的出入库制度和使用档案,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间隔期,保证了生产全过程每个环节都有详细记录,并且关注了人员健康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3、实行包装标识,树立品牌。

在质量管理中强化产品认证和包装标识,搞好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和GAP认证及地理标志登记,加大产品品牌建设。

4、推进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建设。

加强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在产地实行产品质量检测,产品检测合格证后方能流出产地。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1、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2、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3、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生产者的召回计划后,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召回计划进行评估。

评估结论认为召回计划应当修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修改,并按照修改后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4、食品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三)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四)召回等级、流程及时限;(五)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六)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七)召回食品的处置措施、费用承担情况;(八)召回的预期效果。

5、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三)召回原因、等级、起止日期、区域范围;(四)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退货及赔偿的流程。

6、不安全食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和省级主要媒体上发布。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的召回公告应当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链接。

不安全食品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和中央主要媒体上发布。

7、实施一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实施二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实施三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食品生产者可以适当延长召回时间并公布。

8、食品经营者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

9、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

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

供货商应当及时告知生产者。

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

10、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

11、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程序,参照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相关规定处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一、指导思想:以农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体系建设为基础,以市场准入为根本,以全面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从产地和市场两个环节入手,对进入场内的农产品,实行“从产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测,基本实现主要农产品生产和销售无公害,确保人民吃上放心农产品。

二、实施原则: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按照全面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从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入手,先易后难、先常规后特殊、先大家后个别、先示范后推广,从蔬菜类、畜产品类开始,从批发市场、超市开始,逐步向全市农产品市场的农产品延伸。

三、工作目标:通过实施无公害农产品市场准入,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三项制度”,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推行农产品生产、销售记录和标识管理制度,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推行先进的管理手段、引导规范经营;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农产品信用监督约束机制等主要内容,逐步实现我县农产品市场检测人员、速测仪器、检测场所、检测结果记录公示、检测结果网络化管理的具体到位,营造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自觉关心支持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良好氛围,最终实现农产品市场销售的无公害化,并进一步向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发展。

(一)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三项制度”免检制度。

对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食用农产品,并与基地种植相符的实行入市免检制度,凭认证证书和专用标志直接进入市场销售。

索证抽检制度。

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实行索证抽检制度。

现场检测制度。

对来源于非认证基地的农产品并且未取得任何认证的产品,实行现场检测制度。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控制,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1、实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身份编码识别管理制度。

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性编码规则》要求,制定完善本辖区农产品产地编码规则,随时补充完善编码,提高编码的时效性和科学性。

加快编码的普及应用,逐步实现生产者在每批上市农产品上应标明产地编码,以便追查农产品产地来源和生产者,并将产地编码作为农产品追溯的重要依据,更好地为我市农产品顺利进入各地市场服务。

2、推行标识管理。

根据不同农产品的特点,逐步推行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和产地标识制度。

对进行市场准入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率先实行农产品标识挂牌销售。

标识牌要注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产品质量等内容(标识牌的制作、发放由市场准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

3、实行农产品生产、销售记录制度。

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生产基地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保鲜)到市场销售的各个环节的记录;经初级加工、有包装的农产品,生产(加工)者应当在产品包装物上标注其产品的加工单位和原生产基地;生产者在生产中要严格农业投入品合理使用规定,记载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以及防疫、检疫情况;逐步实现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通可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及时有效的追溯发生问题的环节和责任。

(三)建立农产品信用监督约束机制以执法部门监督为主,行业自我监督为辅,结合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形成全方位的监督网络。

通过消费者评选、同行业评比、监督部门评定等综合评价的办法,在全社会大力开展创建信用市场、信用企业、信用品牌活动,以充分发挥在农产品安全体系引导市场的功能与作用,逐步使农产品生产基地、经营企业自觉提高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积级推行“诚信、安全、健康消费”在重点市场、超市设立农产品安全诚信公示栏,定期向消费者提供农产品安全信息,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一、农产品产地准出条件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的上述农产品,须提供生产记录并经质量安全检验或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的自律性检测合格后,由生产单位或村民委员会、镇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产地证明。

经查验使用了违禁投入品或其他违禁物质、施药间隔期未满或质量安全检验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采收上市,不得出具产地证明。

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上述农产品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相关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

二、农产品产地准出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切实加强领导,按照法定职责和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由农牧业局牵头面向全市范围招录设施农业技术人员和优秀管理人才,由农牧业局统一考核管理,对开发设施农业进行技术指导。

产品质量达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节本增效10%以上。

(二)加大经费投入,落实工作保障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检测机构,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监测检验经费纳入财政足额预算,切实保障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强化投入品监管,治理污染源头各地要切实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兽药等农业投入品行为,净化农业投入品市场,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从源头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推行标准化生产,促进产销结合按照市场准入和相关标准要求,以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以市场准入农产品为重点,加快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投入品使用准则等农业地方标准的制订,加大农业标准的培训和推广力度,严格按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努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推进农业区域品牌建设,不断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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