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解决纠纷典型案例
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胜诉的案例

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胜诉的案例
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基础。
而在民法典中,公序良俗是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其作用是维护社会公共道德和法律秩序,防止不法行为的发生。
近日,一起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胜诉的案例引起广泛关注。
第一步,案件背景。
这起案件涉及的是一名男子与一名女子的感情纠纷。
据报道,男子在网上透露了两人的性生活细节,并将其公开发表,引起了网友们的热议和讨论。
而女方认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和人格权,因此将男方告上了法庭。
第二步,法院判决。
在审理期间,法院认真审查了双方的证据和陈述,并最终作出了判决。
根据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男方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并对女方的人格权和隐私权造成了侵犯,因此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女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同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第三步,案件意义。
这起案件的胜诉,不仅是维护了被侵权者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公序良俗的有效维护。
在现代社会中,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给人们带来了更多的便利和快捷,但也带来了新的法律和道德挑战。
因此,需要更加重视公序良俗的作用,加强对不良信息的监管和处理,引导各方建立健康和谐的网络生态。
总之,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是法律秩序的重要保障,是社会道德和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石。
这起案件的胜诉,将对监管网络信息和维护道德风尚带来积极的促进作用,也将加强人们对公共利益和社会福祉的认识和支持。
公序良俗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部分地区出现了“天价彩礼”的现象。
这不仅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某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天价彩礼”引发的纠纷案件。
二、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与被告张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8年10月订婚。
根据双方约定,李某需向张某支付彩礼人民币30万元。
然而,张某在婚后以种种理由拒绝返还彩礼,双方为此产生纠纷。
李某认为,张某收取的彩礼过高,已经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给其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李某要求张某返还彩礼人民币30万元。
张某则认为,收取彩礼是当地风俗,且双方在订婚时已达成协议,彩礼应予以保留。
三、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某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公序良俗原则,应当充分考虑当地风俗习惯。
同时,法院也注意到,张某收取的彩礼过高,已经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给李某及其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婚姻当事人之间因结婚、离婚、收养等事项发生的财产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张某收取的彩礼过高,已经违背了公序良俗,应当返还给李某。
四、判决结果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应返还原告李某彩礼人民币3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案例中的应用。
公序良俗是指社会普遍认为的道德风尚、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公序良俗原则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
1. 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公序良俗原则。
首先,法院认为张某收取的彩礼过高,已经违背了当地风俗习惯和社会道德风尚,不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其次,法院认为,张某收取的彩礼给李某及其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不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2. 公序良俗原则与法律规定的冲突在本案中,公序良俗原则与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
泸州二奶遗赠纠纷案_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

泸州二奶遗赠纠纷案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案情概要四川省泸州市某公司职工黄永彬和蒋伦芳1963年结婚,但是妻子蒋一直没有生育,后来只得抱养了一个儿子。
由此原因给家庭笼罩上了一层阴影。
1994年,黄永彬认识了一个名叫张学英的女子,并且在与张认识后的第二年同居。
黄的妻子蒋发现这一事实以后,进行劝告但是无效。
1996年底,黄永彬和张学英租房公开同居,以“夫妻”名义生活,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
2001年2月,黄到医院检查,确认自己已经是晚期肝癌。
在黄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张学英面对旁人的嘲讽,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黄的病床边。
黄永彬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
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
”4月20日黄的这份遗嘱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
4月22日,黄去世,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但遭到蒋的拒绝。
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从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其间曾一度中止,2001年7月13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该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中属于黄永彬部分的公证。
此后审理恢复),于10月11日纳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为:尽管继承法中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而且本案中的遗赠也是真实的,但是黄永彬将遗产赠送给“第三者”的这种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法院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张学英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
2001年12月28日上午,泸州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驳回张学英的上诉。
泸州市中院认为,按有关政策规定,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对死者直系亲属的抚慰,黄死后的抚恤金不是他的个人财产,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黄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而黄未经蒋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蒋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胜诉的案例

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胜诉的案例
公序良俗是指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规范的要求,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民事诉讼中,公序良俗的适用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可以限制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规范。
下面是一些以公序良俗胜诉的案例。
1. 婚姻无效案件:某男子与一名未成年女子结婚,但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判决该婚姻无效。
2. 离婚案件:某男子因婚外情被妻子起诉离婚,法院认为该男子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判决离婚。
3. 合同纠纷案件:某公司与一家赌场签订了广告合同,但该合同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
4. 侵权案件:某公司在广告中使用了一位明星的肖像,但未经该明星同意,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判决该公司侵犯了该明星的肖像权。
5. 契约纠纷案件:某人与一家毒品制造商签订了合同,但该合同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
6. 劳动争议案件:某公司要求员工在工作中穿着暴露的服装,但该要求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判决该公司违反了劳动法规。
7. 知识产权案件:某公司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一位著名画家的作品,但未经该画家同意,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判决该公司侵犯了该画
家的著作权。
8. 借贷纠纷案件:某人向一家非法放贷公司借款,但该公司的放贷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判决该借款无效。
9. 交通事故案件:某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判决该人承担全部责任。
10. 网络侵权案件:某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侮辱性文章,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判决该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案例

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案例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我国于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中首次明确了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予以延续。
本文整理了司法实践中关于认定行为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原则的若干案例,一起来看看吧:《民法典》(《民法总则》条文相同)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裁判观点案例一: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多个与知名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违反公序良俗。
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巢客公司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多个与知名度较高的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主观不具有正当性,该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案号:(2019)京行终9953号案例二: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情人”,该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未经配偶同意而将财物赠与第三者,事后也未取得配偶追认,属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且该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应属无效。
本案中,薛某在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与牛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显然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有违公序良俗。
案号:(2019)琼01民终3031号案例三:在公共过道故意靠近他人房屋栽种树木,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被上诉人李某在公共过道靠近上诉人房屋一侧栽种树木,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故应当将树木移除。
案号:(2020)冀09民终641号案例四:保险条款约定的时间条件不当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可能会引发被保险人家属为获取保险金而怠于治疗,导致被保险人得不到充分的看护、救治,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保险合同约定的“因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该保险条款约定的时间条件不当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免除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且该条款可能会引发被保险人家属为获取保险金而怠于治疗,导致被保险人得不到充分的看护、救治,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法律上的公序良俗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婚姻习俗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在一些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彩礼现象日益严重,甚至出现了“天价彩礼”的现象。
这不仅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例将以某市“天价彩礼”引发的纠纷为切入点,探讨法律对公序良俗的保护。
二、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某市一对情侣,双方自由恋爱后决定结婚。
根据当地习俗,男方需向女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彩礼。
在双方商定彩礼金额时,王某提出需支付30万元彩礼,李某同意。
随后,李某筹集了30万元彩礼交给了王某。
然而,在婚礼临近之际,王某突然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要求李某降低彩礼金额。
李某认为,双方已就彩礼金额达成一致,王某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30万元彩礼。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彩礼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王某是否应返还彩礼。
四、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当地习俗,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但是,彩礼的支付应以双方自愿、平等、公平为原则,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本案中,王某在收取彩礼后,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要求降低彩礼金额,违背了诚信原则,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王某返还李某30万元彩礼。
五、法律分析1. 彩礼的法律效力彩礼是当地习俗,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习俗的合理性、给付数额、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认定彩礼的效力。
”2. 彩礼返还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双方离婚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公序良俗原则法律案例(3篇)

一、引言公序良俗原则是法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人们的行为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风尚。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公序良俗原则贯穿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以期对公序良俗原则的理解和适用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甲区居民李某,因经营一家小卖部,与邻居乙某关系紧张。
一日,乙某家的小狗跑出,误食了李某小卖部门口摆放的农药。
乙某家的小狗因此中毒死亡。
乙某认为,李某未妥善保管农药,导致其家犬死亡,要求李某赔偿其损失。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以下是具体分析:(一)案件事实分析1. 李某作为小卖部经营者,对其门口摆放的农药负有保管责任。
农药属于危险物品,一旦泄漏或误食,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2. 乙某家的小狗误食农药,导致死亡。
乙某要求李某赔偿损失,是基于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二)法律适用分析1.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因未妥善保管农药,导致乙某家犬死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然而,本案的关键在于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农药属于危险物品,李某作为经营者,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农药泄漏或误食。
李某未履行该义务,导致乙某家犬死亡,不仅侵犯了乙某的财产权益,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三)判决结果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未妥善保管农药,导致乙某家犬死亡,侵犯了乙某的财产权益,同时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和《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判决李某赔偿乙某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李某作为经营者,未妥善保管农药,导致乙某家犬死亡,侵犯了乙某的财产权益,同时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承担侵权责任,体现了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五、启示本案对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有以下启示:1. 公序良俗原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各个法律领域。
公序良俗案例

公序良俗案例
以下是一个涉及公序良俗的案例,供参考:
甲为乙之未婚夫,二人未生育子女。
后甲在婚姻存续期间,为满足自己的性欲,竟然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女方信息办理了一张洗浴中心的会员卡,并在卡中预存了5000元人民币。
后甲因故与乙解除婚约,乙在洗浴中心消费时发现此事。
针对本案的讨论,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该卡为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解除婚约后,乙有权要求分割该卡中的余额。
另一种观点认为:甲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乙有权要求返还该卡中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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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解决纠纷典型案例
--黄某等人诉刘某恢复原状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等人与被告刘某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将某商品房工程的泥工工程量发包给被告刘某,同时约定刘某可在该工程商品房中挑选一套商品房抵扣工程款。
据此,刘某根据约定,实际占有、装修并入住案涉房屋。
装修过程中,刘某擅自改变案涉房屋布局,将卫生间拆除,又将厨房改为卫生间,导致案涉房屋的卫生间正对楼下商品房的厨房。
后因工程价款问题,案涉房屋未能过户到刘某名下。
二、争议焦点及裁判结果
原告以此影响案涉房屋再次售卖为由,向刘某提出恢复原状之诉。
本案中,厨房和卫生间的功能明确,对其建造有一定的特殊要求。
且根据城乡建设部强制标准“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
被告将厨房改造成卫生间违反国家强制标准的要求。
同时,基于卫生间的特殊用途,会让楼下业主产生不舒适的感觉,可能会导致心情压抑,降低生活品质。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业主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后,为了充分发挥房屋的使用价值,提高房屋的利用率,可对房屋内部结构和空间布局进行合理的优化和改进。
但业主就自己的专有部分享有自由使用、收
益及处分权利的同时,应承担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义务。
其义务包括不得实施违法改建、扩建,改变专有部分本来用途和使用目的,以及违反当地生活习惯和善良风俗等不当损毁和不当使用的行为。
据此,判决刘某将厨房改造的卫生间恢复原状。
三、典型意义
在相邻建筑改造中,权利人利用不动产实现利益是法律给予个人自由的体现,法律保护权利人自由的正当行使。
行使权利的自由限制是为了使权利人的自由与他人的自由和谐共处,从而保护平衡和安定的社会秩序。
人民法院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提升了治理效能,有助于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