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原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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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论公序良俗原则

关于论公序良俗原则

关于论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大家普遍认同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导和调整人们行为的准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是指公众一般认为应当遵守的道德规范和社会习惯,所以它对于判断行为是否合法合理是具有重大影响的。

下面本文将对公序良俗原则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公序良俗原则的特点是广泛性和相对性。

广泛性是指广大公众普遍认同和接受的道德准则,相对性是指受到不同文化、不同时期和不同群体的影响,所以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社会中,公序良俗的内容可能会有所差异。

此外,公序良俗原则还具有法律效力,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法院适用和保护。

比如,一些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行为,并受到法律的制裁。

公序良俗原则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它反映了社会的伦理价值观和道德标准。

公序良俗原则不仅涉及到人们的行为方式和品德,还涉及到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调整。

比如,尊重他人的人格,保护他人的隐私,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等,都属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范畴。

公序良俗原则的遵守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发展,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

公序良俗原则在各个领域都有着具体的表现。

在劳动领域,公序良俗要求雇主应当按时支付工资,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在经济领域,公序良俗要求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在婚姻家庭领域,公序良俗要求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维护婚姻的稳定。

在社会交往领域,公序良俗要求人们应当遵守社交礼仪,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最新-浅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 精品

最新-浅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 精品

浅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浅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席文斌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指导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依据我国的民事法律规定,结合学理解释进行概括,我国民法有六项基本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最后一项原则,因其固有的弹性而客观上起着一种兜底的作用,在现实的民事司法活动中默默地发挥着其应有的作用。

然而,数年前泸州二奶案的出现,使这项原则再次受到讨论,关于它的适用问题,依据法理和我国的现行的法律,是仍然存在着争议,有待商榷和进行立法完善的。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一公序良俗原则的概念所谓公序良俗原则,准确的说我国民事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对其作出规定,而是一种近似原则。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我国学者通说认为,这一规定中的社会公共利益近似于外国民法典的公共秩序;社会公德近似于外国民法典中的善良风俗,因此,可以将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概括为公序良俗原则。

关于公序良俗的定义,从上文的描述中,不难发现它是包括两个部分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

公共秩序也即人类的公共生活秩序,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逐渐形成的规范人们行为,引导正确价值观,与人们的基本利益、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利益相统一的社会规则。

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它是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的法律化。

二者的相互交融、相辅相成构成了完整的公序良俗原则。

但是,各国也会因社会环境与法律环境的差异,而出现一些表述与内容上的差异,但其本质都是围绕着公序良俗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而展开的。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历史沿革公序良俗的观念最早起源于罗马法,随后逐渐被德、意、法等国的民法所采用。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一次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典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法律。

浅析公序良俗原则

浅析公序良俗原则

浅析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指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是社会的基础、秩序和稳定的重要保障。

它是每个人都应该遵守的一系列道德准则,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既是一种行为规范,也是一种价值观念,它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公序良俗的概念、作用和实施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公序良俗的概念。

公序良俗是指一种约定俗成的、公认的社会行为规范和风俗习惯,是一种社会文化传统的延续。

它包括社会规范、道德规范、礼仪规范等内容,涵盖了人们在日常行为中所应遵守的基本准则。

公序良俗具有社会共识和明确的规范性,是社会规范和法律法规的基础,对于维护公序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其次,公序良俗的作用。

公序良俗是社会道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首先,维护社会秩序。

公序良俗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它约束了人们的行为,规定了大家在公共场合的行为准则,促使人们遵守社会共同的规矩和准则。

只有公序良俗得到遵守和尊重,社会秩序才能得到维护,社会才能保持稳定。

其次,促进和谐发展。

公序良俗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

它能够促使人们尊重他人,关心社会公共利益,培养良好的人际关系和团队合作精神。

公序良俗具有和谐性、互助性和协作性的特征,能够促使社会各界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再次,弘扬传统文化。

公序良俗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蕴含着民族和地域的特色和传统,是社会文化传统的延续。

通过弘扬公序良俗,可以传承和弘扬传统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并在社会变革中保持文化认同。

最后,提升个人素质。

公序良俗能够提升个人的道德品质和社会素养。

遵守公序良俗可以培养人的社会责任感、公民意识和道德观念,使个人成为道德高尚、行为规范的社会主体。

同时,公序良俗的宣传和实施也能够增强社会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从而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

最后,公序良俗的实施。

公序良俗的实施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它是一种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一种共同价值追求的导向。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公序良俗原则之法理学思考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公序良俗原则之法理学思考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公序良俗原则之法理学思考公序良俗原则是法治社会中的重要法律原则之一,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

作为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的话题之一,本文将对公序良俗原则进行法理学思考,并探讨其在法学领域中的重要性和应用。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定义与特点公序良俗原则,简称公良原则,是法律适用中的重要原则之一,涵盖了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两个方面。

公序指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即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和正常运转的秩序,是社会的基石。

良俗指的是道德规范,即有关社会行为、道德风尚的传统、习俗和观念。

公序良俗原则的特点在于其广泛的适用范围和灵活的实施方式。

它具有概括性、全面性和弹性三个方面的特点。

概括性指的是公序良俗原则覆盖了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社会行为;全面性指的是公序良俗原则对于法律适用具有普遍性,不受特定法律领域的限制;弹性指的是公序良俗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具有灵活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平衡。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法理学基础公序良俗原则的法理学基础可以从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1. 经验主义视角:公序良俗原则可以从社会实践和经验中汲取道德规范和社会行为准则,以此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基于社会经验和传统习俗的积累,公序良俗原则对于法律的制定和适用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

2. 实用主义视角:公序良俗原则强调法律的实用性和合理性,以此来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

公序良俗原则是从社会实践中总结出的一套法治原则,它以实用主义的思维方式来解决社会问题,使法律更加贴近社会需求。

三、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学理论与应用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学领域中具有广泛的理论和应用研究。

在理论研究方面,学者们从不同的视角探讨了公序良俗原则的内容、特点和意义,不断完善和深化了公序良俗原则的理论体系。

在应用研究方面,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它在判例法和解释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能够填补法律的空白和虚位,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灵活的法律适用准则。

浅论公序良俗原则的论文

浅论公序良俗原则的论文

浅论公序良俗原则的论文公序良俗原则是中国传统道德观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意指社会秩序和人为善良的规范标准。

它在中国古代经典著作、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和发展。

本文将从公序良俗原则的起源与内涵、其在现代社会的意义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对公序良俗原则进行浅论。

公序良俗原则的起源可追溯到中国古代社会。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公序良俗原则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人们之间和谐相处而产生的。

它强调社会的有序、稳定以及人们的道德素质和行为规范,使社会能实现进步和繁荣。

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包括两方面:公序和良俗。

公序即社会秩序,指各种行为和规范的总和,包括对法律法规的遵守、对权威的尊重以及对他人权益的尊重等。

良俗指社会风尚和道德规范,一方面指社会中的习俗和风气,另一方面也包括人们个人修养和行为规范。

公序良俗要求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积极主动地遵守公序,维护社会秩序,同时树立起良好的道德风尚。

在现代社会,公序良俗原则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公序良俗原则是社会秩序的基础。

只有人们共同遵守公序,才能创造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其次,公序良俗有助于促进人与人之间的亲和力和信任感。

遵守公序良俗的人更容易赢得他人尊重和支持,从而形成和谐的人际关系。

此外,公序良俗原则也能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

然而,公序良俗原则在现代社会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首先,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发展,公序良俗原则需要与时俱进,根据社会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度的调整和。

其次,一些人在实践中对公序良俗原则存在着认知和贯彻的问题,导致部分人对公序良俗原则的重要性和意义认识不足。

最后,公序良俗原则在现代社会中往往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和取代,导致其在社会实践中的地位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

综上所述,公序良俗原则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现代社会依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践中,我们应积极践行公序良俗原则,努力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同时也需要关注和解决公序良俗原则在现代社会中存在的问题,使其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公序良俗原则论文

公序良俗原则论文

公序良俗原则论文公序良俗是一种社会道德规范,用于指导个人和群体的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利益和个人福祉。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在社会生活中遵循公共秩序和良好行为准则的基本原则。

本文将探讨公序良俗原则的重要性和作用,以及它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

首先,公序良俗是社会的基础和稳定因素。

社会需要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以确保秩序和和谐。

公序良俗的原则为个人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鼓励人们尊重法律、遵守规章制度、尊重他人权益。

这些原则有助于维持社会秩序,减少犯罪行为和社会纷争。

其次,公序良俗原则对于保护个人权益和提升社会福祉至关重要。

公序良俗的原则鼓励人们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促进公平和正义。

尊重他人意味着避免伤害、诽谤和歧视他人。

当每个人都遵循公序良俗原则时,社会将变得更加友好、和谐和互助。

同时,尊重和守护个人权益也会升华社会文明和进步。

此外,公序良俗原则对于培养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具有重要作用。

遵循公序良俗原则帮助人们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

它教会人们正直、勤奋和诚实,鼓励人们为他人和社会做出贡献。

公序良俗原则还培养了人们的社会责任感,激励他们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和社会公益活动,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在现代社会中,公序良俗原则的应用变得尤为重要。

随着社会的变迁和文化的多样性,公序良俗原则的尊重和遵守对于社会稳定和和谐至关重要。

尤其是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应该遵循公序良俗原则表现出礼貌、互助和谦逊,维护良好的社会关系和人际交往。

公序良俗原则也适用于网络空间,促进网络友善和公正的交流环境。

此外,政府和法律机构也应该在法律制度中充分考虑到公序良俗原则,增强社会公正和个人权益的保护。

总而言之,公序良俗原则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个人权益,培养道德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

作为公民,我们应该尊重和遵守这些原则,传承和发扬公序良俗的美德。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建设一个文明、和谐和繁荣的社会。

公序良俗原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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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原则范文公序良俗原则是指社会所共同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是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保障。

公序良俗原则体现了社会成员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的价值观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作用。

下面是一篇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范文,以便大家更好地了解和理解这一原则。

公序良俗是社会共同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是社会文明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一个社会中,公序良俗的存在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每位社会成员的权益和利益。

公序良俗的核心价值观是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这一原则在社会的各个层面都体现出来。

首先,在社会层面上,公序良俗原则要求我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国家权威,维护社会秩序。

作为公民,我们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不仅是为了个人利益,更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

只有所有人都按照规则行事,社会才能够有序运转,人们的权益才能够得到保障。

其次,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公序良俗原则要求我们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尊重他人的人格和权利,不侵犯他人的隐私,不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我们要关心他人的感受和需要,愿意倾听他人的心声,给予他人帮助和支持。

只有人与人之间建立起互相尊重、互相关心的良好关系,社会才能够实现和谐发展。

此外,在公共场所的行为中,公序良俗原则要求我们遵守公共秩序,不扰乱社会秩序。

在公共场所,我们要保持良好的行为习惯,不张扬自己、不制造噪音、不乱扔垃圾等。

我们要注意保持公共场所的整洁和安静,共同维护好公共空间的环境。

只有每个人都以公共利益为重,将个人行为融入到公共环境中,社会才能够更加美好。

此外,公序良俗原则还体现在各种职业的道德规范中。

无论是医生、教师、律师还是工人、农民,每个职业都有自己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

职业人员要遵守自己所在领域的规范和准则,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只有职业人员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才能够正常运转,人们才能够真正受益。

总之,公序良俗原则是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公序良俗原则论文:浅谈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

公序良俗原则论文:浅谈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

公序良俗原则论文:浅谈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摘要公序良俗原则作为一项极具弹性的民法基本原则,具有弥补成文法局限性的功能,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在对于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和社会一般道德的维护。

本文指出其适用的界限与范围并不容易准确把握,理清公序良俗原则与其他法律规则适用的界限是法学理论长期的课题。

关键词公序良俗原则司法功能司法适用逐级上报一、何谓“公序良俗”公序良俗自罗马法以来即已出现,各国民法对此规定不一,如罗马法、德国民法、瑞士债务法,使用“善良风俗”的提法;泰国民法使用“公共秩序”予以表达;法国、日本的民法使用“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使用公序良俗这一概念,具体表达为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作为一项发端于罗马法的观念,公序良俗包含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方面的内容。

任何社会都是在一定的秩序轨迹上运行的,各种社会形态的变迁与更替,归根结底是人们对社会秩序所作的一种自觉的或者强制的调整和创新,公共秩序是一种强制性规范,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对立物,它的本质是反应和保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史尚宽先生把公共秩序概括为一个国家和社会存在与发展所必要的秩序,由于公共秩序本身主要包括社会管理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交通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等,所以本身很难有一个清晰的定义。

善良风俗被认为是社会国家在其发展过程中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此部分的道德在很大程度上被法律的印记,是法律对社会最基本伦理的尊重,在被法律赋予规范化并禁止逾越的力量后,成为了法律意义上的善良风俗。

二、公序良俗的特征与功能公序良俗从罗马法发源直至今日,被无数学者思考研究。

遗憾的是,不论从纵向上考察公序良俗的源流,还是从横向比较该原则在不同国家地区法律当中的表述,都找不到一个被学界广泛接受的定义,笔者认为,这正归因于公序良俗原则本身的特征——抽象。

公序良俗作为上升为法律的道德,它属于法律与道德的交集,却有着法律的属性,从纵向来看,各个时代的法律环境不同、道德标准不同,从横向上看,各个国家地区的法律环境和道德标准也各不相同,这都决定了道德与法律交集在时间与空间上的多样性,导致了公序良俗原则不可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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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2001年多发生在四川的“张学英诉蒋伦芳遗嘱继承案”,法院以违反公序良俗原则驳回原告送请求,此案一出,立刻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被称为“公序良俗第一案”。

公序良俗因此重新引发学界的思考,伦理与法律如何平衡,公序良俗又应当如何界定?公序良俗原则不仅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还涉及法理、宪法、经济、哲学等学科,不仅涉及法律问题的实质,还涉及目的与手段,内容与形式,法律与道德等多方面的问题。

但由于种种原因,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含义不明,界限不清,还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制与解释,在适用过程中随意性较大,地区差异严重。

公序良俗原则对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法律公正,维护当事人利益等方面有着巨大作用,有学者称之为现代民法至高无上的基本原则。

(引用:郑玉波:《民法总论》三民书局1979年版,338页)为此,笔者拟从定义、功能、识别、具体判定、限制、困境、案例等几个方面对公序良俗进行浅显的说明。

因公序良俗原则博大精深,真正深入的研究力所不能及,错误疏漏之处万望方家指正。

浅论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诞生源自于为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作为一项民法的基本原则,公序良俗逐渐被各国所承认。

随着罗马法的发展、沉寂、复兴,在世界各地传播,在现代社会仍然而且必将始终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然而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理论界往往并未给予公序良俗一个明确而规范的定义。

科学的定义可以弥补法律的漏洞,防止难以掌握动的不确定性带来的负面效果,保证法律正确适用,体现法律的秩序价值。

一、定义公序良俗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所谓公序,即国家安全,市民的根本利益;良俗,即市民的一般道德总则,两者含义广泛,且随时间的不同而不同,并非一成不变(引用: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通说公序良俗可以划分为两个方面——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公共秩序,一般与国家统治、阶级利益相联系,理解较为统一。

善良风俗,学者们有不同的见解。

史尚宽认为,善良风俗是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必要的一般道德;黄茂荣认为是为社会所尊重的起码伦理要求;拉伦茨认为善良风俗不仅包括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行为标准,而且包括法制本身内在的伦理性道德价值和原则(引用: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3)。

更有些学者定义为伦理道德和地区风俗习惯,受地域时差价值的影响(引用:罗芳《浅析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民事司法适用中的问题》,河北科技大学学报,2010年3月第十卷第一期)。

总而言之,公共秩序可以理解为民事活动不违背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善良风俗则为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基本道德和一般伦理。

二、确定公序良俗原则的必要性和功能1、克服成文法局限、弥补法律漏洞成文法作为明确而具体的行为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有着指引作用,其意义不言而喻。

然而由于人类自身的局限,从立法上难以穷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且行文字句也难免疏漏,即使在某时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化,法律因其滞后性也不可能立刻更新。

所以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总是或多或少有着各种各样的缺陷。

生活万象,当司法实践中遇到某些案件甚至较为多数案件的案件,法官难以在法条中找到适用依据,这无疑给审判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也难以保证当事人的利益。

公序良俗原则,其内涵十分模糊,外延的范围也具有不确定性,基于这一特征,其可以作为弥补法律漏洞、进行价值补充的工具。

在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根据利益均衡方式,引入道德伦理,对此原则进行价值补充,将社会普遍认可的价值准则,道德观念作为司法实践的参考甚至依据,与成文法共同构建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克服成文法的不足,弥补法律漏洞。

2、促进公私法相互融合查士丁尼曾说法律学习分两部分,即公法和私法。

公法涉及帝国政体,私法涉及个人利益。

(引用:查士丁尼《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版)公私法确立的背后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

私法是调整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自治是其根本特征。

司法的必要性在于私人生活的复杂性和任意性,其可能性源于公法对政府权利的限制。

私法自治是相对的,前提是不会造成对他人对社会的损害。

私法自治开始受到限制,这种限制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强行法和公序良俗,强行法属于立法的限制,而公序良俗则给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基于道德伦理和秩序对私法自治的约束。

强行法不仅包括民法中的强制性规范,还包括国家为了社会秩序,经济发展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

这些规则就像一道道围墙,私法自治的范围随着围墙的推进而调整。

公私法的界限也不像原来那样泾渭分明。

而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法官的武器,一旦利剑出鞘就会对私法自治加之束缚,法官依据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对当事人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这其实是在维护公共利益,进而也体现了国家强制。

因此说公序良俗原则促进了公私法的相互融合。

3、协调自由与秩序在自由经济时代,契约自由不仅仅是一种交易手段,而且渐渐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不仅指引着人们的行为,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主宰着人们的思想,成为一种信仰,融入在商品时代民事主体的灵魂之中。

然而,宽泛的规定,对自由的过度推崇,绝对的个人自由给欣欣向荣,看似完美的自由市场带来了冲击,为表面的繁华带来了不和谐的音符。

无限制的契约自由损害了他人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进而破坏了整个市场,整个社会的秩序,阻碍了其快速发展。

因此,对契约自由加以限制迫在眉睫,作为重中之重被提上了日程。

自此以后,社会秩序开始在民法中占据重要地位,并渐渐发光发热,它强调自由不应当损害他人利益,不应当以破坏社会秩序为代价。

博登海默认为,理性之声告诉我们,为使我们自己的需要适合他人的需要,为使公共生活具有意义,对个人行为施加一定的到的限制和法律约束是必要的(引用: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1999年,作者前言4).在自由和秩序之间,我们迫切地寻求一种平衡,这一支点就是公序良俗原则。

它打破了对自由的绝对推崇,同时充实了秩序的内涵,使得自由与秩序得以完美协调。

4、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正如上文所提到的,基于思维缺陷,社会发展迅速,法律具有滞后性,法律条文总是存在何种缺陷,出了立法完善之外,法官在弥补法律漏洞中发挥着巨大作用,这一巨大作用尤其体现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上。

公序良俗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具有抽象性、概括性,可以把它看作没有具体形式的法规,给予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

承认公序良俗原则实际上是对法官造法、能动司法的拖妥协与承认。

法官自由裁量的合理性在于:A,法官处于法律与现实生活的连接点上,比立法者更能清楚并且容易的了解到法律问题。

B,法官日日接触并处理法律问题,更能理解当事人的心理,丰富的经验也使得他们能够更好的解决问题。

C,法官运用公序良俗原则能敏锐地感知并更快地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

基于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对法律的完善补充,而公序良俗原则是法官弥补法律漏洞的强大武器。

三、公序良俗原则的判断标准古今中外各路学者都对公序良俗的判断标准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各国具有其特色。

在法国,学者们在总结判例的基础上,对公序良俗的判断标准有两种观点:A、经验主义的观点。

它主张应当根据具体的时间和地点,考察某一行为是否正常和符合习惯。

因此,对善良风俗的考察“不应根据宗教的或哲学的思想,只能根据事实和公众舆论”。

B、唯心主义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应当由法官根据在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的道德准则去判断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法官不应服从于公众舆论。

(引用:李柏明《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之研究》)德国认为交易过程中最低限度的诚实与信用标准就是公序良俗,随时代变动而变动。

我国台湾学者观点与之相同。

在中国,公序良俗的判断标准有些含糊不清,仅在《民法通则》第七条中做了概括性规定,学界通说有以下两个方面。

1、普遍性,即大多数人广泛认可的价值评价在德国法学上,善良风俗的行为标准常常被描述为“所有正确思考问题的人都感到适当”,可见公序良俗的判断来自于社会而不是法官个人的内心求证。

个人的价值考量如大海中的一滴水,难以汇聚成磅礴之势,也就难以服众。

只有社会的广泛认可,才有可能将各种分散的价值观凝聚成一个整体,体系化的无形规范才有可能成为每个人的内心指引,从而约束个体行为。

社会价值的公认性也是社会价值观念最后总得以实现的现实基础。

卡多左说“法院的标准必须是一种客观的标准,在这些问题上,真正作数并不是那些我认为是正确的东西,而是那些我有理由认为有其他正常智力和良心的人都合乎情理地认为是正确的东西”(引用: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出版社,1998年,54页)2、正义性正义是法律的最高追求,也是人们所追求的社会秩序。

在进行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公平分配当事人双方的社会责任,从案件发生的地域范围考虑对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稳定是否起到促进作用来判断是否具有“正义性”。

法律作为一种价值评价标准,其中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引人向善,以原则至善引领民法至善,以民法至善引领社会至善。

法的存在与法的本质之间有鸿沟,并且始终存在。

人民对正义追求的能力和不渝的意志正是法律发展的动力。

人们有弥补鸿沟的能力,但也有加大鸿沟的可能。

因此,立法司法者始终将对正义性的追求当做自己的内心准则,真正用心坚守公序良俗,才能使法律更加完善。

四、公序良俗原则的类型化及具体判断王泽鉴先生指出“就概括条款或不确定法律概念加以具体化、类型化,对法律适用的安定性及法律的进步与发展,助益甚巨,实为民法学研究的重大课题”(引用:王泽鉴《法律思维和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249页)我国目前对公序良俗原则不够重视,案例甚少。

我国最早对公序良俗类型化的是梁慧星先生,他在参照外国判例的基础上,将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分为十类,分别是:(1)危害国家公序行为类型(2)危害家庭关系行为类型(3)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4)射幸行为类型(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重的行为类型(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类型(7)违反公正竞争的行为类型(8)违反消费者保护行为类型(9)违反劳动者保护行为类型(10)暴利行为类型。

(引用:梁慧星:《市场经济与公序良俗》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57~59页)。

在此基础上,于法律实务之中,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1、法律行为的客体法律行为的客体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如法律客体本身具有违法性和反社会性,那么必然违反公序良俗。

如贩卖人的身体,买卖珍稀动植物,代孕等等。

2、法律行为的内容法律行为的内容,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如果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违法法律或者具有反社会性,那么此种法律行为就是违法行为或者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如不结婚的约定,赌博的约定,买凶杀人的约定,私通的约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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