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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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原则及其司法适用

公序良俗原则及其司法适用

公序良俗原则及其司法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及其司法适用发布日期:2011-05-10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摘要】公序良俗作为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在民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科学地界定公序良俗的概念,是本文论述的基点,也可以有效地防止其不确定性所带来的严重的负面效果。

但要对其进行深入的解读,不能期望一个完美的概念界定,而应该变换视角,从该原则与道德、现行法秩序的区分来界定公序良俗的基本要素。

为进一步认识公序良俗原则,应该明确公序良俗原则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适用范围。

由于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民法理论中与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有很大的混同性,笔者将该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进行了全面的比较。

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民法中不仅仅具有其他基本原则共有的功能,更有自身独有的功能。

这也为本文界定了论域。

公序良俗是私法上控制私人自治、检视法律行为效力的阀门之一。

当一个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时,禁止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然而,由于该原则自身的因素和我国司法环境的原因也就决定了它潜藏着以维护伦理道德之名侵害私人自治的致命危险性,立法上所保障的个人自由可能在司法的层面被公权力销蚀而化为乌有。

故, 公序良俗原则易被我国司法滥用,而一旦被滥用将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

为防止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滥用,必然要求明确公序良俗原则的判断标准,进而实现其判断标准的客观化、具体化。

为此,笔者从哲学、主体、地域角度全面地介绍了公序良俗原则判断标准的各种因素理论。

那么,在实体法上怎么将这些判断标准应用于对公序良俗的判断来避免该原则被滥用呢?对此,我国学术界力主案件类型化理论来实现这一目标。

笔者在明晰公序良俗原则案件类型化理论之后,明确提出:该方法由于自身的缺陷和我国司法环境的特殊性因素,案件类型化理论并不能担当此大任。

既然实体法无法防止该原则被滥用,笔者考虑到公序良俗原则的高技术含量,将这一问题转化为程序问题加以解决。

浅析我国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及适用

浅析我国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及适用

浅析我国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及适用作者:樊睿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12期【摘要】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民法各项制度当中,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与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作为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在维护社会正义、弥补法律缺陷、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秩序发展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公序良俗的基本含义及其发展、在我国的适用和确立该原则的必要性出发,对完善公序良俗原则提出个人的观点和看法。

【关键词】公序良俗;基本原则;适用;完善文章编号:1673-0380(2013)012 -0324-02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公序良俗,按其字面意思,可以理解为公共的秩序、善良的风俗。

这一原则最早可以追溯至罗马法。

罗马法学家认为,公序是指国家的安全、人民的根本利益;良俗是指人民的一般道德规范。

在近现代国家的立法中,各国对此有不同规定。

比如,在《法国民法典》中,第6条规定:当事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

《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

《日本民法典》第90条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无效。

在英美法中,我们亦可以看到诸如“不法约定”、“违反公共政策之契约”、“对善良风俗的违反”等语句的出现,只是在表述上不尽相同。

我国立法对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

如《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这里的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社会公德则是善良风俗的一个体现。

因此,公序良俗原则应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两部分来理解。

公共秩序,可以理解为社会发展与进步所需要的秩序,是社会正常生活的要求,代表了公共的利益;善良风俗即社会发展与进步所需要良好道德风尚和公民的基本道德观念。

公序良俗原则探析

公序良俗原则探析

公序良俗原则探析公序良俗原则,是指在社会交往中一种遵循道德、社会习俗、公共秩序的准则。

它是社会共同生活的基础,是维持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因素。

公序良俗原则承载了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历史经验和智慧,它是人与人相互关爱、尊重和合作的基础。

在不同的文化和社会背景下,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可能会有所差异,但其核心价值始终是构建社会道德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公序良俗原则的实质是人们在社会行为中遵循的一种内在道德自觉。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公序良俗原则是同步的,即它适用于所有人,在不同的社会和文化背景下都具有普遍性;第二,公序良俗原则是动态的,随着社会和历史的变化而不断演变和发展;第三,公序良俗原则是约束性的,它对社会行为有一定的规范和要求;第四,公序良俗原则是相对而言的,即不同的社会和文化可能会有不同的形成和表达方式,但都以尊重他人、关爱社会为基本出发点。

公序良俗原则对于社会秩序和道德观念的维护和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在社会交往中,如果每个人都能遵循公序良俗的原则,就能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避免冲突和纷争的发生,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同时,公序良俗原则也是社会道德的基础,它促使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培养高尚的品德,有助于形成文明礼仪和道德风尚。

在现实生活中,公序良俗原则的落地实践还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是个体主义和功利主义思潮的冲击,个体主义观念崛起,个人利益凌驾于社会公共利益之上,导致社会道德的底线不断被挑战和侵蚀;其次是信息时代给公序良俗原则带来的冲击,网络虚拟社交空间给人们提供了更大的自由度,但也容易滋生言语暴力、道德底线失守等现象;再次,社会流动性加大,人们的价值观念多样化,文化冲突和价值观念的抵触也成为公序良俗原则实践的难题。

因此,为了推动公序良俗原则的实践,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首先,社会全体成员应该从自身做起,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遵守社会规范,不断提升自己的道德修养。

其次,家庭和学校教育起着重要的作用,应该强化对公序良俗的教育,培养孩子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最新-浅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 精品

最新-浅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 精品

浅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浅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席文斌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指导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依据我国的民事法律规定,结合学理解释进行概括,我国民法有六项基本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最后一项原则,因其固有的弹性而客观上起着一种兜底的作用,在现实的民事司法活动中默默地发挥着其应有的作用。

然而,数年前泸州二奶案的出现,使这项原则再次受到讨论,关于它的适用问题,依据法理和我国的现行的法律,是仍然存在着争议,有待商榷和进行立法完善的。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一公序良俗原则的概念所谓公序良俗原则,准确的说我国民事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对其作出规定,而是一种近似原则。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我国学者通说认为,这一规定中的社会公共利益近似于外国民法典的公共秩序;社会公德近似于外国民法典中的善良风俗,因此,可以将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概括为公序良俗原则。

关于公序良俗的定义,从上文的描述中,不难发现它是包括两个部分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

公共秩序也即人类的公共生活秩序,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逐渐形成的规范人们行为,引导正确价值观,与人们的基本利益、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利益相统一的社会规则。

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它是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的法律化。

二者的相互交融、相辅相成构成了完整的公序良俗原则。

但是,各国也会因社会环境与法律环境的差异,而出现一些表述与内容上的差异,但其本质都是围绕着公序良俗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而展开的。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历史沿革公序良俗的观念最早起源于罗马法,随后逐渐被德、意、法等国的民法所采用。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一次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典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法律。

浅析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浅析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浅析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李建军、肖强摘要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则,在现代民法的立法、守法及司法实践中,一直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因为该原则具有抽象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正确并恰当的应用,导致该原则长期不受重视,不能发挥其拥有的功能。

究其原因,公序良俗原则从立法到实践中都存在着诸多问题。

本文着重分析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具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完善措施,以使该原则更好的发挥其作用,也使人们对公序良俗原则有更深刻的认识。

关键词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原则基本原则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内涵目前对于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内涵,理论界尚未具有统一定义。

但一般认为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两个概念的合称,公共秩序一般被认为是维护国家和社会正常发展所需要遵守的秩序和规则,它所代表的是社会和国家的公共利益。

善良风俗则被认为是指社会和国家所要遵守的被一般人所认可的道德,它所代表的是作为人行为的一般准则。

善良风俗应当是在一定的时期内,一定的地域内所存在的最低道德规范。

因而善良风俗又被表述为“一个公平正义的思想者之道德感”。

公序良俗原则通过对主流的伦理道德进行规范进而体现出对公共利益的维护,该原则中的“公共秩序”、“善良风俗”都可以看做是伦理化规则的延伸。

二、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一)公序良俗原则内涵的模糊性不同的法官对于公序良俗的理解是不同的,甚至个人的生活环境、性格、价值观念、生活方式都会影响到他们对于公序良俗的判断。

也正因如此,我国民法对于公序良俗原则的简单概括规定必然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

但从另一方面上看,公序良俗的这一特点又是其价值所在,公序良俗原则的模糊性,又正是法律所需要的,因为该原则是“为加强法律的灵活性而设立的机制,是社会剧烈变迁的产物”。

它为法律带来了弹性,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却没有明确自由裁量权的权限。

法官在自认为客观的、理性的判断之下运用公序良俗原则,但是没有一个相对精准的、明确的客观标准作指导,法官的判断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主观的、感性的判断。

浅议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

浅议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

浅议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摘要】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所以,其是指导民事主体行为和引导司法裁判的重要准则。

本文从公序良俗的概念、适用范围和适用范围方面论述了公序良俗原则。

同时,文中也谈到了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相冲突,以及公序良俗原则的滥用的问题。

【关键词】公序良俗;公共秩序一、相关概念我国法律未使用公序良俗的概念,但《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事实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与公序良俗在内涵上是相当的。

因为立法具有局限性,在当时不能穷尽所有,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社会利益和道德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组成的,一般违反了公共秩序的行为也就违反了强制法规,社会公德是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可和接受的道德准则。

二、适用公序良俗遵循的原则第一,公序良俗条款只能是在实体法模棱两可或未对某一行为是否有效作规定的情形下才能适用,此时公序良俗才发挥补充功能。

如果法律有明确的规定那当然首先适用法律的明文规定,具体的法律规范较基本原则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第二,公序良俗的判断对象仅限于法律行为。

公序良俗的判断对象不是当事人的所有行为,而是他所从事的法律行为。

比如,一个人在一定时期可以交很多女朋友,而只能有一个婚姻关系,如果在一定时期内存在多段婚姻关系,而结婚属于法律行为,那么不仅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也违反了婚姻法,而交女朋友的行为不是法律行为,所以不属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评价范围。

三、公序良俗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公序良俗原则在实质上是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其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表现在很多方面。

最突出的表现为公序良俗对遗嘱自由的限制,泸州二奶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我个人觉得在该案中法院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否定遗嘱效力的判决是不对的。

浅析公序良俗原则

浅析公序良俗原则

浅析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指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是社会的基础、秩序和稳定的重要保障。

它是每个人都应该遵守的一系列道德准则,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既是一种行为规范,也是一种价值观念,它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公序良俗的概念、作用和实施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公序良俗的概念。

公序良俗是指一种约定俗成的、公认的社会行为规范和风俗习惯,是一种社会文化传统的延续。

它包括社会规范、道德规范、礼仪规范等内容,涵盖了人们在日常行为中所应遵守的基本准则。

公序良俗具有社会共识和明确的规范性,是社会规范和法律法规的基础,对于维护公序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其次,公序良俗的作用。

公序良俗是社会道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首先,维护社会秩序。

公序良俗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它约束了人们的行为,规定了大家在公共场合的行为准则,促使人们遵守社会共同的规矩和准则。

只有公序良俗得到遵守和尊重,社会秩序才能得到维护,社会才能保持稳定。

其次,促进和谐发展。

公序良俗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

它能够促使人们尊重他人,关心社会公共利益,培养良好的人际关系和团队合作精神。

公序良俗具有和谐性、互助性和协作性的特征,能够促使社会各界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再次,弘扬传统文化。

公序良俗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蕴含着民族和地域的特色和传统,是社会文化传统的延续。

通过弘扬公序良俗,可以传承和弘扬传统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并在社会变革中保持文化认同。

最后,提升个人素质。

公序良俗能够提升个人的道德品质和社会素养。

遵守公序良俗可以培养人的社会责任感、公民意识和道德观念,使个人成为道德高尚、行为规范的社会主体。

同时,公序良俗的宣传和实施也能够增强社会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从而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

最后,公序良俗的实施。

公序良俗的实施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它是一种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一种共同价值追求的导向。

浅析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中的适用

浅析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中的适用

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7月(上)浅析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中的适用陶治桥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贵州贵阳550025摘要:作为我国民法的立法精神,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民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作为法律意义上的一般性条款,在维护社会体系以及法律威严上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本文就此进行了研究,在对公序良俗的具体含义进行一定的阐述以及背景了解中,笔者结合实际生活中具体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事件,对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中的应用提出了几点意见,以完善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中的具体适用。

关键词:公序良俗原则;民法;一般性条款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9-0265-01作者简介:陶治桥(1997-),男,汉族,贵州贵阳人,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一、公序良俗的含义(一)公序良俗的含义史尚宽先生提出:“公序良俗,在内容上又分为公共秩序以及善良风俗两部分内容,前者主在维护外部的社会秩序,后者主在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两者在某种范围上,有着相似的作用,但本质上的区别,却是十分明确的。

两者同以社会的健全发展为主要目标,而对阻碍社会秩序正常发展的行为予以制止,抑或是制裁,但实际上,社会上依然存在违反公共秩序而不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或者违反了善良风俗而不涉及公共秩序的行为,这是必然的。

”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第七条具体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在本质上,公序良俗原则与诚信原则是一样的,是一种弹性较强的条款,在法律上对公序良俗原则予以肯定,但随着时代的具体变化,其具体的涵义与规定内容有很大的变化[1]。

(二)公序良俗的历史背景公序良俗原则起源于罗马法,随着时代的发展,其一点点被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所接受。

在二战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的垄断以及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序良俗原则被广泛的运用到调节社会机制上,起到了保护社会秩序以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具体作用,其在法律上的规定也由无效转变为相对有效,同时,公序良俗原则扩大成了对于整个法律领域内立法的基本原则,不仅仅是对契约自由的约束,还包括着法律权利的使用、法律义务的具体履行情况以及法律解释权等,都要遵从公序良俗原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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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摘要:法律原则的适用以法无规定和个案正义为条件,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立法时未顾及到的现象时有发生,而法律规则却也无能为力。

“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似乎暂时缓解了这一困难,但是目前在我国,该原则的适用仍然面临着诸多困难。

在探其理论的基础上,找出其判定、操作等方面的不足,并相应的提出解决办法,是讨论之道。

关键字:公序良俗原则司法实践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概念和基本的法律原则。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克服规则模式僵化、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追求实质正义等重要功能”。

因此它被称为现代民法至高无上的基本原则。

但公序良俗也因其自身无法避免的矛盾性和危险性在司法实践中多惹争议,其适用尚存在诸多问题,如其具体内涵和判断标准,能否在司法实践中被直接的适用,以及如何正当适用等。

因此,公序良俗原则在当今社会中的司法适用仍应值得探讨,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一)公序良俗原则的概念所谓公序良俗原则,准确的说我国民事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对其作出规定,而是一种近似原则。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我国学者通说认为,这一规定中的“社会公共利益”近似于外国民法典的“公共秩序”;“社会公德”近似于外国民法典中的“善良风俗”,因此,可以将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概括为“公序良俗”原则。

关于“公序良俗”的定义,从上文的描述中,不难发现它是包括两个部分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

公共秩序也即人类的公共生活秩序,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逐渐形成的规范人们行为,引导正确价值观,与人们的基本利益、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利益相统一的社会规则。

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它是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的法律化。

二者的相互交融、相辅相成构成了完整的公序良俗原则。

但是,各国也会因社会环境与法律环境的差异,而出现一些表述与内容上的差异,但其本质都是围绕着“公序良俗”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而展开的。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历史沿革公序良俗的观念最早起源于罗马法,随后逐渐被德、意、法等国的民法所采用。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一次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典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法律。

”《法国民法典》采取的是“原因理论”,即在承认契约自由原则的前提下,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划定界限。

《法国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如果原因为法律所禁止,或原因违反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时,此种原因为不法的原因。

按照该条规定,基于不法原因的债,不发生任何效力。

在英美法系中,关于“公共政策与道德”大体与大陆法系类似。

基于政府法律或公共政策的目的,以及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凡标的、内容或最终目的违反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定的不法合同,往往为法律所禁止,或经由法院被宣告无效。

英国法特别区分不法约定与公序良俗之理由而无效之契约,在近代美国契约法的演进过程中,扬弃不法约定一词,而代以“因公序良俗之理由而不得执行”之标题,广泛地规范所有悖于公序良俗之契约。

“公序良俗”在世界经济政治格局发生改变之后,逐渐被赋予了广泛的含义及调节功能,从确保社会正义和伦理秩序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与市场交易的公平,法律效果上也由原来的绝对无效变为相对无效。

法律不可能预见到所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历史的变迁中,通过设定和不断完善“公序良俗”这一具有弹性的原则,来补足法律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分析公序良俗原则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也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根本要求。

在适用的问题上,因为法律环境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存在着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差异。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理论适用法律原则是法律上规定的用于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与法律规则相比,虽然不具有确定的事实状态与法律后果,但是在创制、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起着必不可少的指引与补充作用。

对于其适用问题,学理上一般认为法律原则是高度抽象概括的,如果擅加利用就会过分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保证法律的确定性与可预测性。

因此,在存在法律规则且法律规则正当时,是不可以直接适用法律原则的。

只有在两种情形下是可以直接适用的:一是穷尽法律规则方可适用;二是除非为了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

同时,适用法律原则还应当遵循一定的方法,主要是衡量各法律原则同时适用出现冲突时的取舍问题。

“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站在法的要素的角度,亦属于一种法律原则,因而它的理论适用也应当遵循一般的法理中法律原则使用的规定。

也就是说,一般情形下,公序良俗原则只可作为基本准则指引着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等活动,而不得在规定的特殊情形之外直接适用于具体的民事案件。

从民事领域,这两种特殊情形也就是:相关的民事领域的法律没有作出规定以及为维护个案的正义问题。

(二)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社会的瞬息万变,总使得实践在理论的指引下全速前进,而理论却又不再跟得上实践的脚步,实践与理论慢慢出现了偏离,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类似的问题。

当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领域,该项原则的适用主要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对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的判定问题。

前文已述及,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序良俗”的概念,而是代之以“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规定,但是在整个法律系统中也没有对这两个概念的明确界定。

作为抽象的法律原则,在判定时本就受到了价值、思考方式、社会影响等因素的影响,再加上我国对其概念以及判定标准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就使得原本就极少直接适用的原则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了加大了难度。

其困难主要体现在“公序良俗原则”与基本的社会道德的界限上,虽其本质区别是一个时法律化的道德底线、一个是普通的社会规范,理论上较好区分,但又难免使用过程中的“意外”情形。

这就有涉及到了适用的公正性问题了。

第二,适用原则的公正性问题,这个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判定难”问题的延伸,也就是前文所说的“意外情形”,主要是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问题。

时下,我国司法实质的不独立,法官徇私枉法的情形时而发生,法官的法官法律素养不高的实例比比皆是。

在这些诸多因素的影响下,出现了适用原则不公正的情形,如:在本不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情形下适用原则断案;适用原则时滥用自由裁量权轻判或重罚等。

第三,适用原则的合理性问题,这在实践中主要是指,在适用原则时解决该原则与其他基本原则的冲突问题时衡量不均的情形。

在民法的其他五项基本原则中,与“公序良俗”原则冲突最大的就是“自愿”原则,也就是“意思自治”原则。

每项原则都有自己的价值追求,如“意思自治”原则追求的是个人自由和自主,“禁止权力滥用”强调公平和正义,“公序良俗”原则追求的则是社会的秩序。

每项原则的价值大小并不能通过量化来排行,不能妥善解决原则冲突,就导致了适用原则合理性问题的出现。

在这里,“泸州二奶案”中舍弃明确规定的法条,遗忘“意思自治”的原则,而以“公序良俗原则”断案的作法并不受到赞同。

三、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立法建议法律原则的适用同法律规则的适用一样,面临各种困难时,同样需要从立法的角度加以解决,以完善法治。

(一)明确公序良俗原则的地位在世界各国的民法典中,有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都相当的明确,在法理相通、法律术语通用的角度,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对“公序良俗”作出明确的规定,少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术语,赋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

同时,虽然细致的规定每一项行为是否符合原则不可能,但是划定明确的标准以界定一行为是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问题还是一般的社会道德问题是有必要的。

(二)直接适用的规则民事法律原则是民事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也是进行民事法律解释的依据。

在具体的案件中,由于当前我国基层法院法官队伍法律实力不强,难保在应否适用原则和如何适用原则的问题上科学适用,以维护公平正义。

为了切实发挥“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应当对其作出具体的规定,使其更具操作性。

如:当出现需要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案件,可以层级上报各高级法院予以裁定。

因为在需要适用原则以解决的案件多已达重大疑难的程度。

同时应该要求法官对其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断案的行为予以充分的解释说明,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三)与其他原则的冲突协调机制建立一项完善的协调机制,是一项难点,因为各项原则各有所求,不应对其进行量化比较排行。

在解决“公序良俗原则”与其他原则的冲突时,法官本着“公平”、“正义”等基本的法律价值思维来衡量,予以取舍,最大限度的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这就对法官有了较高的法律素养要求,所以,从另一角度来说,提高我国法院系统的整体素质也是一项重大问题。

结语“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的一大基本原则,在指引民事法律的制定、解释、与适用的过程中应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要正确面对在实践中的适用与理论适用存在的差异,希冀在以后的民法典中从其地位、操作规则等几个方面加以完善,为维护司法公正、社会公平正义,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更加突出地发挥其应有的法律作用。

参考文献:[1] 魏振瀛.民法(第3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31页.[2] 郭璇.论民法公序良俗原则[J].法学之窗,2011(9).[3] 程浩阳.浅谈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J].法制与社会,2011(5).[4] 杨柳.浅论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的本土化[J].法制在线,2011(10).[5] 董学立.民法基本原则研究——在民法理念与民法规范之间[J].政法论丛,2011(6).[6] 周玉婷.公序良俗的法理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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