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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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

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

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首先,公序良俗原则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

公序良俗是指一种社会共同遵守的规范和行为准则,它体现了社会成员在道德、文化、法律等方面的共同认知和约定。

当人们共同遵循公序良俗原则,就能够避免不良行为的发生,减少社会冲突和纠纷的产生。

同时,公序良俗原则也是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基础,为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了规范和依据。

通过维护公序良俗原则,可以使社会秩序更稳定和有序。

其次,公序良俗原则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社会的和谐发展需要各个成员之间的相互谦让、尊重和合作。

公序良俗原则强调了对他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鼓励人们互助互爱、互谅互让,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

同时,公序良俗原则还强调了对文化传统和社会价值观念的尊重和维护,促进了社会成员的共同价值认同和文化认同。

只有在公序良俗原则的指导下,社会才能实现和谐发展,人们的生活才能更加幸福和美满。

第三,公序良俗原则有助于培养良好的市民素质。

公序良俗原则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一种行为准则和道德追求。

通过遵守公序良俗原则,人们能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行为规范。

在日常生活中,遵守公序良俗原则的人会更加注重公共利益,尊重他人,不断提升自己的素质和修养。

公序良俗原则的遵守使每个人的言行举止更加文明和规范,有助于形成积极向上的社会文化氛围。

良好的市民素质是社会进步的基础,也是个人获得尊重和信任的前提。

最后,公序良俗原则有助于传承和弘扬社会文化。

公序良俗原则体现了社会成员的道德风尚和文明素质,是一种文化传统和社会瑰宝。

通过遵循公序良俗原则,人们可以延续并弘扬社会文化的优秀传统,传递社会伦理和道德的规范,促进社会文化的繁荣和发展。

公序良俗原则对于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公序良俗原则是社会秩序和和谐发展的保障,是个人素质和社会文化的传承与弘扬。

通过遵守公序良俗原则,能够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培养良好的市民素质,传承和弘扬社会文化。

公序良俗原则案例

公序良俗原则案例

公序良俗原则案例公序良俗是社会行为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循的一种行为规范,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应该遵守的一种基本规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的行为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应当符合社会的法律法规和道德风尚,不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了解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内容和应用。

案例一,排队乱插队。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排队的情况,比如排队买票、排队上车等。

然而,有些人却不遵守排队的规则,擅自插队,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也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

插队者的行为不仅会引起其他人的不满和抱怨,也会破坏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转。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排队规则,尊重他人,维护公序良俗。

案例二,随地吐痰。

随地吐痰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也是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

随地吐痰不仅会污染环境,影响城市的整洁和美观,也会传播疾病,危害公共卫生。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保持环境的清洁和卫生。

案例三,不守交通规则。

在道路交通中,有些人不遵守交通规则,随意变道、闯红灯、违章停车等行为屡见不鲜。

这种行为不仅危害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也破坏了交通秩序,影响了交通的畅通。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遵守交通信号,尊重交通秩序,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环境。

案例四,不文明用语。

在日常交流中,有些人使用不文明的语言,甚至辱骂他人,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他人的感情,也破坏了社会的和谐。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注意用语,保持文明礼貌,避免使用粗鲁、侮辱性的语言,促进良好的社会交往。

综上所述,公序良俗原则是社会行为的基本准则,它涵盖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循的一种行为规范,是社会文明和秩序的重要保障。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公序良俗原则,尊重他人,维护社会秩序,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

论民法公序良俗原则

论民法公序良俗原则

论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摘要】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在法律规范中体现公序良俗的基本价值观念和社会风俗习惯的要求。

该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可以保障社会秩序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具有重要地位,具体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中。

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有助于强化社会法治意识,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

深入研究和应用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积极探讨其在实践中的运用,对于推动法治进程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内涵、特点、界定、适用范围、地位、作用、内容、体现方式、运用、重要性、必要性、完善、意义、发展、前景、建议。

1. 引言1.1 什么是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是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其主要内容是指民法中对个人行为的规范,以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和社会风气的良好形成。

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是充分体现法治国家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法律规范,其作用和意义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等方面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确立和运用,旨在促使社会和个人行为符合道德规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长期繁荣发展。

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丰富多变,具有一定的弹性和广泛适用性,可根据不同的社会环境、文化习惯和当时的情况进行具体的解释和运用。

1.2 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和意义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和意义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具有指导性、规范性和适用性,可以对各类法律问题进行规范和裁判。

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可以引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贯彻落实。

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观念之一,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明确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为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构建和推广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理论支持。

关于论公序良俗原则

关于论公序良俗原则

关于论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大家普遍认同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导和调整人们行为的准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是指公众一般认为应当遵守的道德规范和社会习惯,所以它对于判断行为是否合法合理是具有重大影响的。

下面本文将对公序良俗原则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公序良俗原则的特点是广泛性和相对性。

广泛性是指广大公众普遍认同和接受的道德准则,相对性是指受到不同文化、不同时期和不同群体的影响,所以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社会中,公序良俗的内容可能会有所差异。

此外,公序良俗原则还具有法律效力,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法院适用和保护。

比如,一些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行为,并受到法律的制裁。

公序良俗原则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它反映了社会的伦理价值观和道德标准。

公序良俗原则不仅涉及到人们的行为方式和品德,还涉及到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调整。

比如,尊重他人的人格,保护他人的隐私,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等,都属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范畴。

公序良俗原则的遵守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发展,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

公序良俗原则在各个领域都有着具体的表现。

在劳动领域,公序良俗要求雇主应当按时支付工资,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在经济领域,公序良俗要求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在婚姻家庭领域,公序良俗要求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维护婚姻的稳定。

在社会交往领域,公序良俗要求人们应当遵守社交礼仪,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

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

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公序良俗原则是作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对于解释、补充法律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完善法律内容的功能。

其一,公序良谓之原则在法律表述上的功能。

一般来说,法律规范极为抽象化,因为它具备概括性、普遍性,适用于于具体内容案件时,司法审判人员应依诚信、公平的观念恰当表述法律、适用法律。

表述当事人所创设并对各方均为不利的法律关系,或者碰触对当事人有利的某种尚无情势变迁或丧失交易基础的法律关系,这样就可以保持公平正义。

其二,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补充上的功能。

由于法具有规范性特点,它往往以过去的经验为参考,不可能对将来一切事情做出安排,因此,法律就存在着欠缺或不完备,出现漏洞,也需要以公序良俗原则为准则予以补充,求法律之完善。

二、利益衡平的功能。

作为自律的道德规范,公序良俗原则仅仅依靠人们的良心来自律,从而达到利益的平衡。

在市场交易中理想的形态是:各方当事人都从交易中获益,也就是说每个当事人获利的增加并不是以其他当事人收益减少为代价的,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均衡的。

公序良谓之原则建议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兼具对方当事人利益和社会通常利益,并使自己的犯罪行为合乎正直商人的标准,只在不能侵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崇尚自己的利益,并使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及社会之间的利益达至平衡。

因此充分发扬公序良谓之原则能够均衡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由利益失衡而引发的矛盾,矫正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弯曲。

三、社会功能。

法律就是同时实现正义的工具,通常情况下,法官适用于现有的法律就能够达至这一目的。

但由于社会生活的千变万化,法律规定也可以因过时或对特定情况的不能最宜而侵害了社会正义的同时实现,而消除这种瑕疵的方法就是法律原则的轻易适用于。

浅析公序良俗原则

浅析公序良俗原则

浅析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指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是社会的基础、秩序和稳定的重要保障。

它是每个人都应该遵守的一系列道德准则,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既是一种行为规范,也是一种价值观念,它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公序良俗的概念、作用和实施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公序良俗的概念。

公序良俗是指一种约定俗成的、公认的社会行为规范和风俗习惯,是一种社会文化传统的延续。

它包括社会规范、道德规范、礼仪规范等内容,涵盖了人们在日常行为中所应遵守的基本准则。

公序良俗具有社会共识和明确的规范性,是社会规范和法律法规的基础,对于维护公序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其次,公序良俗的作用。

公序良俗是社会道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首先,维护社会秩序。

公序良俗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它约束了人们的行为,规定了大家在公共场合的行为准则,促使人们遵守社会共同的规矩和准则。

只有公序良俗得到遵守和尊重,社会秩序才能得到维护,社会才能保持稳定。

其次,促进和谐发展。

公序良俗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

它能够促使人们尊重他人,关心社会公共利益,培养良好的人际关系和团队合作精神。

公序良俗具有和谐性、互助性和协作性的特征,能够促使社会各界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再次,弘扬传统文化。

公序良俗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蕴含着民族和地域的特色和传统,是社会文化传统的延续。

通过弘扬公序良俗,可以传承和弘扬传统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并在社会变革中保持文化认同。

最后,提升个人素质。

公序良俗能够提升个人的道德品质和社会素养。

遵守公序良俗可以培养人的社会责任感、公民意识和道德观念,使个人成为道德高尚、行为规范的社会主体。

同时,公序良俗的宣传和实施也能够增强社会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从而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

最后,公序良俗的实施。

公序良俗的实施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它是一种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一种共同价值追求的导向。

合同协议中的合同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合同协议中的合同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合同协议中的合同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约束双方当事人在特定行为或事项上的权利和义务。

在撰写合同时,一项重要原则是合同内容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文将探讨合同协议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并阐述违背该原则的后果。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意义公序良俗原则是指社会公众普遍接受并遵守的道德准则和法律规范。

在合同中,公序良俗原则的存在是为了保护社会道德秩序、公共利益以及个人权益。

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条款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社会纷争和法律纠纷等问题。

二、合同协议中不得违背的公序良俗原则1.违法行为禁止合同协议不得违背任何国家法律法规。

例如,合同不得违背合同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

如果合同中有明显违法的条款,该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

2.欺诈行为禁止合同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欺骗、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事实等手段误导对方,否则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将受到法律追究。

3.过度不平等条款禁止合同协议应当体现合同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利用强势地位对另一方进行剥削。

过度不平等条款,如强制性的不合理利益转移、不公平的合同解除条件等,将违背公序良俗。

4.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禁止合同协议不得涉及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侵犯知识产权、侵犯隐私权、侵犯商业秘密等。

此类合同条款违反公序良俗,将面临法律风险。

三、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后果如果合同协议中存在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条款,该条款可能被法院判定为无效。

而一旦无效的条款涉及合同的核心内容或主要义务,整个合同可能面临无效的风险。

此外,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合同还可能涉及违法问题,导致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最后,作为合同当事人,撰写合同时应当尊重公序良俗原则,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如果对于合同的内容存在疑虑,建议与法律专业人士咨询,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什么是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

什么是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

什么是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公序良俗原则是我国民法领域中的一种基本原则,民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无效,在判断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时,需要从法律行为的客体、内容、所附条件等方面进行判断,在判断公序良俗时一般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认识。

什么是公序良俗一、什么是公序良俗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中国现行法因受前苏联的影响,未使用公序良俗等字样,而以“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来表达出同样的精神。

民法典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

一方面,限制私权,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另一方面,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进行裁决。

因此,各国都将公序良俗等道德引入民法中,成为近现代民法的重要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于民法制订之初,乃是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但于今,公序良俗原则则被视为与诚信原则同等的私法领域的大原则:私法上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须在此范围内,始视为正当。

诚信原则是在法律自由之基调上,从法律内部对当事人间的权益加以调整修补,而公序良俗则是在同样的基调上,自外部对之加以限制。

二、公序良俗如何判断在具体案件中,违反公序良俗的判断对象,究竟是当事人约定实施或已经实施的行为,还是当事人所从事的法律行为?例如,在以维持非婚同居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合同中,违反公序良俗的判断对象,究竟是当事人约定实施或已经实施的同居行为,还是赠与合同?德国的学说和判例一般认为,违反善良风俗的判断对象,乃当事人所从事的法律行为,而非其打算实施或已经实施的不道德行为。

这是正确的。

举例来说,男女之间的非婚同居行为在现今的一些国家中屡见不鲜,人们往往不再认为这是不道德的事情。

但是,如果当事人以同居关系的继续作为赠与合同的生效条件,或者以同居关系的终止作为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就会严重影响受赠人在决定是否同居这一极为重要的个人事务上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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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课外阅读材料梁慧星:市场经济与公序良俗原则引言一、各国法制上的公序良俗二、公序良俗规定的含义、性质和作用三、公序良俗原则的发展四、公序良俗违反行为的类型结束语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称公序良俗,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被称为现代民法至高无上的基本原则。

我国现行法未使用公序良俗概念,是受前苏联民法立法和理论影响的结果。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按照民法学者的解释,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其地位和作用相当于各国民法中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一、各国法制上的公序良俗1、法国法《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

第1133条规定:如原因(Cause)为法律所禁止,或原因违反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时,此种原因为不法的原因。

按照第1131条的规定,基于不法原因的债,不发生任何效力。

此外,第1128条亦属于有关公序良俗的规定。

第1128条规定:得为契约标的(Object)之物以许可交易者为限。

这属于有关标的不能的规定。

但是,由于法国民法中没有直接规范标的不法的规定,因此判例学说均从第1128条寻求认定标的不法之契约无效的根据。

应当注意,该条所谓得为契约标的之“物”,不限于有体物,债务人的“行为”也包括在内。

因此,不仅约定买卖法律禁止流通物(如毒品)的契约,可依第1128条认定为无效,约定从事违法行为的合意,亦可依同一条文判定为标的不法而否定其效力。

标的不法与原因不法是严格区分的。

例如,转让妓馆经营权的契约,属于标的不法,应依第1128条判定其无效。

为了开设妓馆而购买房屋或承租房屋,此种契约不构成标的不法。

但依法国现时的判例学说,当事人开设妓馆的意图成为决定契约缔结的动机,构成原因不法,该房屋买卖或租赁契约应依第1131条、1133条认定为无效。

关于判断是否构成公序良俗违反,历史上比较重视契约之标的,而现今比较重视原因。

今日的判例,以原因不法及合意违反有关公序良俗的法律作为理由,认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较多,而作为标的不法性问题处理的较少。

2、德国法《德国民法典》只有善良风俗概念,没有公共秩序概念。

这是德国法与法国法、日本法及我国台湾法不同点之一,另一不同点是,将暴利行为作为违反善良风俗之一特例加以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规定:(1)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无效。

(2)特别是,法律行为系乘他人的强制状态、无经验、判断力欠缺或显著意志薄弱,使其对自己或第三人的给付作财产上利益的约定或提供,而此种财产上利益比之于该给付显失均衡者,该法律行为无效。

此外,《德国民法典》第876条规定: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法对他人故意施加损害的人,对受害人负损害赔偿的义务。

将善良风俗违反行为作为侵权行为之一种。

需要说明的是,《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第106条曾经同时规定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

起草理由书关于并用两概念的理由指出,善良风俗属于“道德的利益”,而公共秩序属于“国家的一般利益”,两个概念并不完全重合,例如营业自由的原则,就只能说是公共秩序,而不能说是善良风俗。

由于受到多数论者的批评,在第二草案中删去了公共秩序概念。

主要理由是:其一,公共秩序概念界限不明,属于不确定概念;其二,所谓违反公共秩序的一切情形,包括侵害营业自由原则在内,均可用“违反法秩序”及“违反善良风俗”予以说明。

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公共秩序概念与善良风俗概念,均属于不确定概念,何以独以概念的不确定性为由排斥公共秩序概念?首先是因为,公共秩序乃是法国法上固有的概念,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采自法国民法典。

此前的德国普通法学完全不知有此概念。

删除公共秩序概念的原因,主要是在德国当时将公共秩序作为法律概念的时机尚不成熟。

其次,善良风俗概念本来的涵义,虽以道德为其核心,像营业自由及人权等原则亦可涵盖,是一个相当概括的概念。

《德国民法典》施行后1901年莱比锡最高法院判决,关于是否违反善良风俗,由法官按照“考虑正当且公平的一切大的道义感”进行判断。

由于这一判断基准的确立,使善良风俗概念具备了适应社会变化的极大弹性,成为依法官裁量无论什么内容均可装进去的“黑洞”。

善良风俗概念的“黑洞化”,有时为法官肆意破坏法秩序开了方便之门,1936年3月13日莱比锡最高法院判决,将“健全的国民感情”即纳粹的世界观视同善良风俗,即是明证。

于是,出现了将善良风俗的范围限定于性道德及家族道德问题,另外规定公共秩序概念的主张。

3、日本法日本民法虽说是继受德国法,却未像德国民法典那样排斥公共秩序概念,而是并用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两概念。

《日本民法典》第90条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无效。

另外,日本民法未特别规定暴利行为,学说和判例将暴利行为作为违反公序良俗行为之一种。

日本民法学曾经深受德国法解释学的影响,其表现是:重视理论体系的确立,概念、论理的细致精密,忽视判例的作用。

大正10年以后,日本民法学试图摆脱概念法学的影响。

以末弘严太郎为首创立了民法判例研究会,并对日本民法追随德国解释法学的一边倒状况进行批判,认为离开判例研究根本不可能了解现行法。

由于受末弘先生的影响,学者我妻荣尝试判例综合研究方法,对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进行类型化,将判例所处理的违反公序良俗行为分为以下七种类型:(1)违反人伦的行为;(2)违反正义观念的行为;(3)乘他人穷迫、无经验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4)极度限制个人自由的行为;(5)限制营业自由的行为;(6)处分生存基础财产的行为;(7)显著的射幸行为。

此即著名的“我妻类型”。

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我妻类型”成为法官裁判案件的基准,起到了确保具体妥当性、法律安定性及预测可能性的重要功能。

但“我妻类型”也是时代的产物,难以超越时代的局限。

作为其基础的判例,基本上是战前的判例。

由于战后日本社会经济政治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我妻类型”已与战后新判例实践不相符合,其价值因而大为减杀。

4、中国法我国清朝末年实行法制改革,聘请日本学者起草民法典草案,称为第一次草案。

其中仅规定“公共秩序”概念,而未提及善良风俗。

民国成立后以第一次草案为基础,制定第二次草案,用“风化”二字取代公共秩序概念。

国民政府于1929—1930年正式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第72条规定:法律行为,有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

将“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并用,显系参考法、日立法例。

史尚宽先生指出,何种事项属违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难以一一列举。

因为以社会之一般秩序、一般道德为抽象的观念,其具体的内容,随时代而变迁,应按照时代需求而各别具体决定。

史先生依日本判例、我国民国时期判例及台湾地区判例,提出下列判断标准:(1)有反于人伦者。

指违反亲子夫妻间之人情道义之法律行为,例如约定母子不同居之契约。

(2)违反正义之观念。

指劝诱犯罪或其他不正行为或参加其行为之契约,例如赃物收买之委托、拍卖或投标时之围标约定。

(3)剥夺或极端限制个人自由者。

如以人身为抵押标的之契约。

(4)侥幸行为。

例如赌博、买空卖空、彩票、马票等,但经政府特许者除外。

(5)违反现代社会制度或妨害国家公共团体之政治作用。

如当事人均为中国人并在中国境内缔结契约,为规避中国强行或禁止法规,而约定适用外国法律。

中国大陆在1949年后曾经进行过三次民法典起草,各次草案均末使用公序良俗概念。

如1957年1月15目的民法典总则篇(第四次草稿)第3条规定: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民事义务的履行,不能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

1981年的民法典草案(第3稿)第124条规定: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令和国家计划的要求,不得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相抵触。

《民法通则》的颁布和施行,使“社会公共利益”成为一项正式的民法概念。

《民法通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此外,《民法通则》关于对企业法人追究法律责任的第49条,及关于适用外国法律和国际惯例的第150条均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概念。

认为《民法通则》上的“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法、德、日及我国台湾法上的公序良俗概念,乃是大陆民法学者之通说。

关于“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含义,有学者认为,既包括“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方面的利益,也包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利益;既包括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必须的法律秩序,也包括社会主义的社会公德;既包括国家的、集体的利益,也包括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

梁慧星教授曾指出,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极抽象的范畴,凡我国社会生活的基础、条件、环境、秩序、目标、道德准则及良好风俗习惯皆应包括在内。

这些解释均失之空泛,难以作为法官判断的基准。

另须说明的是,《民法通则》有关的规定还有第58条关于“乘人之危”的规定,以及第59条关于“显失公平”的规定,属于借鉴《南斯拉夫债务关系法》的经验,将传统民法上的暴利行为规则分为两条。

二、公序良俗规定的含义、性质和作用1、什么是公序什么是公共秩序?迄今并无统一的界说。

史尚宽先生说,公共秩序谓为国家社会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

不独宪法所定之国家根本组织,而且个人之言论、出版、信仰、营业自由,乃至私有财产、继承制度,皆属于公共秩序。

黄茂荣先生认为,所谓公共秩序当指由现行法之具体规定及其基础原则、制度所构成之“规范秩序”,它强调某种起码秩序之规范性。

按照法国当前有代表性的体系书的叙述,公共秩序分为政治的公序与经济的公序。

其中政治的公序为传统的公序,经济的公序为现代的公序。

政治的公序包括:(1)关于国家的公序,即国家的基本秩序。

宪法、刑法、税法及关于裁判管辖的法律,与之相当。

(2)关于家族的公序,指家族关系中非关于财产的部分。

(3)道德的公序(实际上指善良风俗)。

经济的公序,为对传统公序概念加以扩张的结果,分为指导的公序和保护的公序。

日本学者亦谈到公序包括宪法秩序、刑法秩序、家族法秩序等。

这就在实际上将公共秩序等同于法秩序。

将公共秩序等同于法秩序,即应推出如下结论:只在有相应的法规时,才能作出违反公共秩序的判断。

法国的判例学说曾经长期坚持这一立场。

1929年法国最高上诉法院对于法律未有禁止规定的行为作出违反公共秩序的判决之后,判例学说所采取的立场是:关于公序的法律不存在的场合,亦可发生公序违反问题。

由此可见,公共秩序未必是法律所规定的秩序,公共秩序概念比法秩序概念的外延更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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