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
论民法公序良俗原则

论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摘要】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在法律规范中体现公序良俗的基本价值观念和社会风俗习惯的要求。
该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可以保障社会秩序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具有重要地位,具体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中。
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有助于强化社会法治意识,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
深入研究和应用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积极探讨其在实践中的运用,对于推动法治进程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内涵、特点、界定、适用范围、地位、作用、内容、体现方式、运用、重要性、必要性、完善、意义、发展、前景、建议。
1. 引言1.1 什么是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是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其主要内容是指民法中对个人行为的规范,以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和社会风气的良好形成。
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是充分体现法治国家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法律规范,其作用和意义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等方面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确立和运用,旨在促使社会和个人行为符合道德规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长期繁荣发展。
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丰富多变,具有一定的弹性和广泛适用性,可根据不同的社会环境、文化习惯和当时的情况进行具体的解释和运用。
1.2 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和意义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和意义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具有指导性、规范性和适用性,可以对各类法律问题进行规范和裁判。
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可以引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贯彻落实。
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观念之一,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明确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为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构建和推广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理论支持。
关于论公序良俗原则

关于论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大家普遍认同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导和调整人们行为的准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是指公众一般认为应当遵守的道德规范和社会习惯,所以它对于判断行为是否合法合理是具有重大影响的。
下面本文将对公序良俗原则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公序良俗原则的特点是广泛性和相对性。
广泛性是指广大公众普遍认同和接受的道德准则,相对性是指受到不同文化、不同时期和不同群体的影响,所以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社会中,公序良俗的内容可能会有所差异。
此外,公序良俗原则还具有法律效力,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法院适用和保护。
比如,一些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行为,并受到法律的制裁。
公序良俗原则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它反映了社会的伦理价值观和道德标准。
公序良俗原则不仅涉及到人们的行为方式和品德,还涉及到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调整。
比如,尊重他人的人格,保护他人的隐私,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等,都属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范畴。
公序良俗原则的遵守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发展,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
公序良俗原则在各个领域都有着具体的表现。
在劳动领域,公序良俗要求雇主应当按时支付工资,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在经济领域,公序良俗要求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在婚姻家庭领域,公序良俗要求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维护婚姻的稳定。
在社会交往领域,公序良俗要求人们应当遵守社交礼仪,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公序良俗原则案例

公序良俗原则案例公序良俗是指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是社会稳定和秩序良好的重要保障。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都要遵守公序良俗原则,以维护社会和谐。
下面,我将通过一些案例来说明公序良俗原则的重要性和具体应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排队的案例。
在生活中,排队是一种常见的行为,而遵守排队规则是维护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
如果有人在排队时插队,不仅会引起其他人的不满,还会破坏整个队伍的秩序,给他人造成困扰。
因此,我们应该自觉遵守排队规则,不插队,不推搡,保持文明有序的排队行为。
其次,公共场所的卫生问题也是体现公序良俗原则的重要方面。
比如,我们在餐厅用餐后,应该将餐具放置在指定的位置,不要随意乱扔,保持餐桌的整洁。
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我们也要注意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保持环境的清洁整洁。
这些行为不仅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对社会公共资源的爱护和保护。
另外,交通安全是公序良俗原则的重要体现。
在道路上,我们要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不逆行,不乱变道,不超速驾驶。
这样不仅可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也可以维护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此外,网络行为也是公序良俗原则的一部分。
在网络空间中,我们要注意言行举止,不传播谣言,不恶意攻击他人,不侵犯他人的隐私。
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随意转载、盗用他人的作品。
保持网络环境的清朗,是每个人的责任。
最后,公序良俗原则还包括了尊老爱幼、团结互助、诚实守信等方面。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尊敬老人,关爱孩子,帮助有需要的人,坚守诚实守信的原则,这样才能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总之,公序良俗原则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品德的基本准则,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从自身做起,影响他人,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
希望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能够让大家更加深入地理解和重视公序良俗原则的重要性,从而在日常生活中更好地践行这一原则。
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的适用

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的适用【摘要】市场经济中,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的重要基本原则,不仅弥补了法律对某些方面规定的不足,而且维护了国家的利益。
对协调利益之间的冲突、维护社会正义起到了重要作用,是个人利益服从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
但是,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对这一问题重视不够,仍旧有欠缺之处。
本文从公序良俗的基本原理、功能以及它的适用等角度,进行了自己的浅显论述。
【关键词】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自由裁量;司法适用一、公序良俗的基本理论(一)起源与发展公序良俗原则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于古罗马时期。
在罗马法中,平等和私法自治是最重要的特点,古罗马私法的高度发达是毋庸质疑的。
因此,恩格斯把罗马法称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的形式”。
在强调私法自治的古罗马法中还是存在并深深地影响着法官民事审判的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条文。
虽然公序良俗尚未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罗马法中出现,却散见于人法、物法及继承法等很多的具体规定中。
《法国民法典》也继承了罗马法的优良的传统,其中也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
其后的《德国民法典》学习并借鉴法国法的公序良俗制度,结合本国民情形成了自己的公序良俗制度。
其中的不同之处在于德国法把良俗的概念强化,使其内涵包括了公序的内容。
到了《日本民法典》时,在民法典中规定:“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行为无效”。
时至日本民法典,公序良俗由具体的制度上升为了民法一项基本原则。
(二)含义“公序良俗”的含义,一层从国家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一层从社会角度定义善良风俗。
公共秩序,现无定论。
一般社会学家给出的定义是:公共秩序,使我们一贯所指的一个期间、某种事情的状态。
包含的各种因素之间关系密切,所以我们才可以通过对整体所做的了解对其他部分做出正确的可能预期,至少也应该是可以被证明是有希望的正确预期。
所以我还是比较认可法学家们对公共秩序的定义,他们认为公共秩序指的是国家和社会的一般利益。
善良风俗,依然存在争论。
从语义上,可理解为一种世代相传、积久而成的一种相对固定的习俗。
公序良俗原则案例

公序良俗原则案例公序良俗原则是指一种公认的道德准则,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促进具有重要意义。
它涉及到公共道德、社会规范、行为规则等方面,是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本文将通过探讨一些公序良俗原则的案例来深入了解这一概念的多个方面。
案例一:排队文化的重要性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排队是一种公认的行为规范。
人们在排队时遵守先来后到的原则,不插队,不争抢,这有助于维持公平和秩序。
而在一些地方,排队文化并不那么普遍,人们常常打破队伍,这给其他人带来不便和不公平感。
因此,推广排队文化对于维护公序良俗非常重要。
案例二:网络文明与公序良俗如今,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交流和获取信息的重要工具。
但同时,网络上也存在着不文明的现象,比如恶意攻击、谣言传播等行为,这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
因此,要提倡网络文明,引导人们优雅地表达观点,遵守社会道德和法律。
案例三:公共场所的使用公共场所的使用涉及到对他人权益的尊重和维护。
例如,使用公共交通时应礼让老人、孕妇和儿童;在公园等休闲场所放音乐时要注意音量,避免打扰他人;在餐馆就餐时要保持良好的餐桌礼仪等。
这些都是在公共场所中遵守的基本规范,有助于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
案例四:社交礼仪的重要性社交礼仪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应遵守的规范。
例如,在正式场合要尊重对方的权威和地位,注意言谈举止的得体;在社交聚会中要注意礼貌和谦虚,不得以自我为中心;在公共场所接听通信设备时要保持低音量等。
这些社交礼仪的遵守有助于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增进社会和谐。
通过以上案例的探讨,我们可以发现公序良俗原则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
它不仅关乎个人行为,也涉及到整个社会的秩序和进步。
为了培养和践行公序良俗,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时刻关注自己的行为举止,讲究礼仪和文明,以此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在我看来,公序良俗原则是社会共同遵守的道德准则,它代表了社会的规范和价值观。
通过遵守这一原则,我们能够建立起和谐、尊重和理解的社会关系。
公序良俗原则不仅仅是一种规范,更是一种道德观念的体现,它来源于人们对于公平、和谐和公共利益的追求。
浅论公序良俗原则的论文

浅论公序良俗原则的论文公序良俗原则是中国传统道德观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意指社会秩序和人为善良的规范标准。
它在中国古代经典著作、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和发展。
本文将从公序良俗原则的起源与内涵、其在现代社会的意义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对公序良俗原则进行浅论。
公序良俗原则的起源可追溯到中国古代社会。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公序良俗原则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人们之间和谐相处而产生的。
它强调社会的有序、稳定以及人们的道德素质和行为规范,使社会能实现进步和繁荣。
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包括两方面:公序和良俗。
公序即社会秩序,指各种行为和规范的总和,包括对法律法规的遵守、对权威的尊重以及对他人权益的尊重等。
良俗指社会风尚和道德规范,一方面指社会中的习俗和风气,另一方面也包括人们个人修养和行为规范。
公序良俗要求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积极主动地遵守公序,维护社会秩序,同时树立起良好的道德风尚。
在现代社会,公序良俗原则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公序良俗原则是社会秩序的基础。
只有人们共同遵守公序,才能创造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其次,公序良俗有助于促进人与人之间的亲和力和信任感。
遵守公序良俗的人更容易赢得他人尊重和支持,从而形成和谐的人际关系。
此外,公序良俗原则也能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
然而,公序良俗原则在现代社会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首先,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发展,公序良俗原则需要与时俱进,根据社会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度的调整和。
其次,一些人在实践中对公序良俗原则存在着认知和贯彻的问题,导致部分人对公序良俗原则的重要性和意义认识不足。
最后,公序良俗原则在现代社会中往往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和取代,导致其在社会实践中的地位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
综上所述,公序良俗原则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现代社会依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践中,我们应积极践行公序良俗原则,努力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同时也需要关注和解决公序良俗原则在现代社会中存在的问题,使其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公序良俗原则及其司法适用.

公序良俗原则及其司法适用程远省【学科分类】民法总则【出处】本网首发【摘要】公序良俗作为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在民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科学地界定公序良俗的概念,是本文论述的基点,也可以有效地防止其不确定性所带来的严重的负面效果。
但要对其进行深入的解读,不能期望一个完美的概念界定,而应该变换视角,从该原则与道德、现行法秩序的区分来界定公序良俗的基本要素。
为进一步认识公序良俗原则,应该明确公序良俗原则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适用范围。
由于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民法理论中与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有很大的混同性,笔者将该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进行了全面的比较。
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民法中不仅仅具有其他基本原则共有的功能,更有自身独有的功能。
这也为本文界定了论域。
公序良俗是私法上控制私人自治、检视法律行为效力的阀门之一。
当一个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时,禁止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然而,由于该原则自身的因素和我国司法环境的原因也就决定了它潜藏着以维护伦理道德之名侵害私人自治的致命危险性,立法上所保障的个人自由可能在司法的层面被公权力销蚀而化为乌有。
故, 公序良俗原则易被我国司法滥用,而一旦被滥用将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
为防止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滥用,必然要求明确公序良俗原则的判断标准,进而实现其判断标准的客观化、具体化。
为此,笔者从哲学、主体、地域角度全面地介绍了公序良俗原则判断标准的各种因素理论。
那么,在实体法上怎么将这些判断标准应用于对公序良俗的判断来避免该原则被滥用呢?对此,我国学术界力主案件类型化理论来实现这一目标。
笔者在明晰公序良俗原则案件类型化理论之后,明确提出:该方法由于自身的缺陷和我国司法环境的特殊性因素,案件类型化理论并不能担当此大任。
既然实体法无法防止该原则被滥用,笔者考虑到公序良俗原则的高技术含量,将这一问题转化为程序问题加以解决。
在程序法上,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在程序上防止借助公序良俗原则向一般条款逃避。
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乱象与本相兼论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类型化

参考内容二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在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风尚的维护方面,应当遵循的原则和 规范。这一原则在司法领域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对于判断和处理许多法律 问题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次演示将探讨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及相关问 题。
在司法实践中,公序良俗原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解释。在解释法律条文时,公序良俗原则可以作为解释的重要依据之 一。当法律条文存在歧义或漏洞时,可以结合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标准来填补 法律空白,使法律解释更具有合理性和可接受性。
3、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乱象与 问题
在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和乱象:
(1)机械式运用:一些法官在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具体案 件的实际情况,而是机械式地套用原则,导致判决结果不够公正。
(2)标准不一:由于公序良俗原则本身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不同的人对其理 解可能存在差异。这导致在适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得到不 同判决结果的情况。
针对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乱象及其适用的类型化,本次演示提出以下结论和建 议。首先,司法实践中应重视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避免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文 而忽视社会伦理道德。其次,针对公序良俗原则的滥用现象,应建立严格的审 查机制,规范当事人使用该原则的方式和程序。最后,针对不同类型案件中公 序良俗原则的适用情况,应进行深入研究,总结特点
2、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将公序良俗原则纳入法律法规体系中,通过立法和司 法实践来保障其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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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过度干预:一些法官过度依赖公序良俗原则,过分干预当事人的私法行 为,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1、什么是公序良俗原则的本相 兼论?
公序良俗原则的本相兼论是指全面、客观地认识和理解公序良俗原则的本质和 内涵。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原则的本相,既要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和善良风俗,也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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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一、公序良俗原则的概念及判断标准(一)概念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法律活动是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一般道德标准和国家的一般利益。
在德国的有关判例中,公序良俗被表述为“一切公平和正义的思想者之礼仪感。
”(二)判断标准在实务上如何认定某一法律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这是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关键所在。
在法国,学者们在总结各种判例的基础上,一直试图确定公序良俗的一般标准,概括起来,主要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是经验主义的观点,它主张应根据具体的时间和地点,考察一行为是否正常和符合习惯;另一种是唯心主义的观点,它主张应由法官根据社会生活中居主导地位的道德准则去判断行为是否违反道德。
这种观点认为,经验主义实际上只能使善良风俗成为空洞的概念,因为法官不应服从于公众舆论。
法国学理一般采取唯心主义观点。
在德国,善良风俗不是一个抽象的标准,而是一个实用的标准。
所谓实用的标准系指以交易习惯为依据,不是从哲理中得出的。
凡是私人交易中公认为最低限度的诚实与信用标准,就是善良风俗。
低于这项标准的就是违反善良风俗。
凡是商业习惯指责法律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官就有权超越意思表示的内容进行调查。
德国法的界线不是抽象的、理论性的界线,而是一个具体的、随着时代而变动的标准。
正如史尚宽先生所言,盖以社会之一般秩序、一般道德为抽象的观念,其具体的内容,随时代而变迁,应按时代需求而各别具体的决定。
由于立法者不可能预见一切有损于国家社会的一般利益和违背社会一般道德观念的行为并做出详尽的规定,由此带来的是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内涵与外延均不确定,极富弹性。
立法者只好授权于法官,由法官根据不断变化发展着的新情况,凭借其智慧与经验来把握公序良俗的精神实质,行使自由裁量权,在个案中确定具体行为是否违背了公序良俗。
在该原则的适用过程中,不断对违反公序良俗行为进行分类,使之类型化。
在大陆法系国家,概括法、德、日及我国台湾地区,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违反家庭人伦的行为;第二,违反正义观念的行为;第三,剥夺或极端限制个人自由的行为;第四,限制营业自由的行为;第五,侥幸行为;第六,暴利行为;第七,违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八,违反现代社会制度或妨害公共团体之政治作用的行为等。
在英美法系国家,主要类型有:第一,有损家庭关系、不道德两性关系的行为;第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第三,限制贸易的行为;第四,侥幸行为;第五,妨害国交、公务的行为;第六,妨害司法审判、排除法院审判权的行为;第七,违反公共政策的行为等。
正由于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内涵处于不断变动之中,立法、判例和学说也就会不断发展出一些新的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如违反侵权法的一般原则的行为、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等。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一)我国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的基本状况自《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民事审判中极少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进行裁判。
近几年来,才陆续出现一些直接以公序良俗原则作为裁判依据的案例。
我国在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方面存在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最终结果不确定,对于同类案件,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法院做出了不同的判决。
如对于房屋内发生人员非正常死亡应否及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有些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装修工人在房屋内非正常死亡造成房屋价值降低属于“恶俗”,对原告要求被告购买房屋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精神损害的主张不予支持。
而有些法院则认为,承揽人因管理不善导致装修工人在房屋内死亡,虽然房屋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依据当地的风俗,房屋已不宜居住。
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购买该房屋并赔偿装修款的主张予以支持。
而审理该案件的二审法院则认为,虽然侵权行为成立,但一审判决由被告购买该房屋及赔偿装修款无法律依据,遂撤销原判,判令被告承担损害赔偿金。
由此可见,对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责任认定也存在较大差异。
2、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方式不确定,案件的处理结果引起了广泛争议“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的四川沪州遗赠纠纷一案,宣判后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反响。
社会公众和少数学者对该判决较为认同,但多数学者则对该判决提出了批评意见,可见公序良俗原则在案件中适用应否遵循怎样的规范、进行怎样的说明并不统一。
(二)公序良俗原则易滥用的原因公序良俗原则滥用的危险来自于它本身适用上的困难性。
具体表现为:1、这种适用上的困难源自于公序良俗概念本身的模糊性。
公序良俗从来都不是一个精确的法律概念,相反,无论是从内涵上还是外延上看都显得相当抽象和不确定性。
正如前面第二部分介绍,这种模糊性既体现在各国立法上的不同表述,也体现在学者们的理解分歧之中。
2、这种适用上的困难还来自于社会道德观念的变动性。
公序良俗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时代的变迁而经常处在变动之中。
今天被相信为与公共福利相一致的一项裁判或规则,明天可能与之不符。
如果法官不注意到这种变化,仍然用那种僵化、落后的思维去裁判案件,会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的不公。
因此,随着时代的发展,如何时刻捕捉到社会道德观念变化了的信息,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3、这种适用上的困难还可能来自于不同地区习俗观念上的巨大差异性。
在我们这样一个地域宽广、幅员辽阔、发展很不平横的多民族国家,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人们生活观念、思维方式、风尚习俗具有很大的差异性。
因此,法官在裁判时必须注意到这种差别,不能用这个地区、这个民族的习俗标准去衡量其他地区、其他民族的习俗观念。
也正是这种明显的地区、民族差异性给使得法官在认定公序良俗的内容上增加了更大的难度。
这种难度在价值、观念、利益、文化等因素日趋多元的今天显得尤为明显。
三、对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的规范鉴于于公序良俗限制私权的本质和适用后果的严重性,法官适用公序良俗原则除了应该参考上述第三部分所列的标准和类型制度外,还必须有充分的程序保障,必须遵循一定规则。
(一)法律具体规范与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顺序问题一般来说,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已经尽可能地照顾到了公序良俗原则,很多制度就是公序良俗原则的体现。
所以,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应该优先适用具体规定。
但是现实生活是不断变化的,原有的规定可能不完善,也可能与公序良俗出现了脱节。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机械适用法律规范就会产生违反公平、正义的后果,法官可以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对民事主体的行为加以否定。
(二)从制度构建上对法官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进行规范从制度构建上规范法官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可以考虑从合议庭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听证制度等几方面着手进行。
(三)必须穷尽规则法律原则适用的首要条件就是必须穷尽法律规则。
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也是如此。
首先,在有明确的法律规则的情况应当适用具体的法律规则,而不能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
理由主要有三:第一,具体的法律规则本身是一定的法律原则的具体化。
公序良俗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具有高度抽象性的特征,法官如果不适用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则而适用抽象、模糊的法律原则既不符合民众的认知逻辑,也会严重损害法律的安定性。
第二,每一项具体的法律规则背后都有隐藏着一定的价值基础和利益诉求。
公序良俗原则所代表的价值和利益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优于具体法律规则所体现的价值和利益。
第三,立法机关和法院的职能分工不同。
法官的主要任务在于“发现法律”即尽可能全面彻底地寻找个案裁判所应适用的规则。
法官不能借法律原则来任意解释法律,僭越立法。
(四)旨在实现个案正义原则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还必须而且只能是出于实现个案公正的目的。
在通常的情况下,法官适用法律规则并不需用对法律本身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而就可以直接适用。
但是,在适用法律规则可能会导致会个案结果极端不公正的情况下,则法官可以对法律规则进行实际性审查,通过充分说理和论证,可以选择适用公序良俗原则。
换言之,“公序良俗原则不得径行适用,除非旨在实现个案正义。
”因此,如果不是为了实现个案公正,法官不能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
此时,公序良俗原则充其量只是解释法律规则的资料或素材,只能对法律规则的适用起辅助作用,只能间接地发挥法律规范的调整功能。
(五)必须充分说理即使是为了实现个案公正,也还是不能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
因为如果要适用法律原则的话,还必须经过充分说理和论证。
在通常的情况下,公序良俗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只处于客观解释标准的地位,为具体法律规则的适用提供解释基础,而不能单独援引充当直接的裁判依据。
只有在法律存有漏洞的情况下,法官才得以援用公序良俗原则,并对其进行充分的解释,使其由抽象变得相对具体后,才得以适用于案件的裁判。
如果法官不经过这个过程就直接援引公序良俗原则的话,就是肆意裁判、蛮横司法。
这样的话,公序良俗原则就会脱离法律轨道,而沦为空洞的道德说教。
在这里,“法官将不再是护法使者,而成了道德卫士;法院也不再是司法殿堂,而成了道德裁判所。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曾经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四川泸州遗赠案之所以一直为很多人诟病、指责就不难理解了。
实际上,很多反对者批评、指责这个裁判,不是因为一审、二审法院适用了公序良俗原则本身,而是因为我们的一审、二审法院未经任何充分的解释和说理的过程,就直接将其轻率、蛮横地充当了裁判的依据。
四、结语公序良俗作为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以其固有的抽象性、模糊性赋予法官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起到了填补法律漏洞、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实现个案正义等重要作用。
因而,在司法上得到比较广泛的运用。
然而,也正是其固有的抽象性和模糊性也给公序良俗原则带来了滥用的风险。
因为公序良俗原则在本质上仍然是法律对私权的一种限制,是政治国家干预市民社会的工具和手段。
一不留神,公序良俗原则就可能沦为法官肆意裁判、侵害私权的工具,我们受法律所保障的珍贵自由就可能因此而化为乌有。
因此,法官在个案中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时应当谨慎的、谦抑,实现公正的最大化。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天津市红桥区30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