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领域中的应用
论民法公序良俗原则

论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摘要】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在法律规范中体现公序良俗的基本价值观念和社会风俗习惯的要求。
该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可以保障社会秩序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具有重要地位,具体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中。
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有助于强化社会法治意识,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
深入研究和应用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积极探讨其在实践中的运用,对于推动法治进程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内涵、特点、界定、适用范围、地位、作用、内容、体现方式、运用、重要性、必要性、完善、意义、发展、前景、建议。
1. 引言1.1 什么是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是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其主要内容是指民法中对个人行为的规范,以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和社会风气的良好形成。
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是充分体现法治国家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法律规范,其作用和意义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等方面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确立和运用,旨在促使社会和个人行为符合道德规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长期繁荣发展。
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丰富多变,具有一定的弹性和广泛适用性,可根据不同的社会环境、文化习惯和当时的情况进行具体的解释和运用。
1.2 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和意义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和意义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具有指导性、规范性和适用性,可以对各类法律问题进行规范和裁判。
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可以引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贯彻落实。
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观念之一,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明确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为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构建和推广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理论支持。
最新-浅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 精品

浅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浅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席文斌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指导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依据我国的民事法律规定,结合学理解释进行概括,我国民法有六项基本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最后一项原则,因其固有的弹性而客观上起着一种兜底的作用,在现实的民事司法活动中默默地发挥着其应有的作用。
然而,数年前泸州二奶案的出现,使这项原则再次受到讨论,关于它的适用问题,依据法理和我国的现行的法律,是仍然存在着争议,有待商榷和进行立法完善的。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一公序良俗原则的概念所谓公序良俗原则,准确的说我国民事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对其作出规定,而是一种近似原则。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我国学者通说认为,这一规定中的社会公共利益近似于外国民法典的公共秩序;社会公德近似于外国民法典中的善良风俗,因此,可以将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概括为公序良俗原则。
关于公序良俗的定义,从上文的描述中,不难发现它是包括两个部分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
公共秩序也即人类的公共生活秩序,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逐渐形成的规范人们行为,引导正确价值观,与人们的基本利益、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利益相统一的社会规则。
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它是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的法律化。
二者的相互交融、相辅相成构成了完整的公序良俗原则。
但是,各国也会因社会环境与法律环境的差异,而出现一些表述与内容上的差异,但其本质都是围绕着公序良俗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而展开的。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历史沿革公序良俗的观念最早起源于罗马法,随后逐渐被德、意、法等国的民法所采用。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一次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典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法律。
浅析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浅析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李建军、肖强摘要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则,在现代民法的立法、守法及司法实践中,一直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因为该原则具有抽象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正确并恰当的应用,导致该原则长期不受重视,不能发挥其拥有的功能。
究其原因,公序良俗原则从立法到实践中都存在着诸多问题。
本文着重分析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具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完善措施,以使该原则更好的发挥其作用,也使人们对公序良俗原则有更深刻的认识。
关键词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原则基本原则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内涵目前对于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内涵,理论界尚未具有统一定义。
但一般认为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两个概念的合称,公共秩序一般被认为是维护国家和社会正常发展所需要遵守的秩序和规则,它所代表的是社会和国家的公共利益。
善良风俗则被认为是指社会和国家所要遵守的被一般人所认可的道德,它所代表的是作为人行为的一般准则。
善良风俗应当是在一定的时期内,一定的地域内所存在的最低道德规范。
因而善良风俗又被表述为“一个公平正义的思想者之道德感”。
公序良俗原则通过对主流的伦理道德进行规范进而体现出对公共利益的维护,该原则中的“公共秩序”、“善良风俗”都可以看做是伦理化规则的延伸。
二、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一)公序良俗原则内涵的模糊性不同的法官对于公序良俗的理解是不同的,甚至个人的生活环境、性格、价值观念、生活方式都会影响到他们对于公序良俗的判断。
也正因如此,我国民法对于公序良俗原则的简单概括规定必然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
但从另一方面上看,公序良俗的这一特点又是其价值所在,公序良俗原则的模糊性,又正是法律所需要的,因为该原则是“为加强法律的灵活性而设立的机制,是社会剧烈变迁的产物”。
它为法律带来了弹性,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却没有明确自由裁量权的权限。
法官在自认为客观的、理性的判断之下运用公序良俗原则,但是没有一个相对精准的、明确的客观标准作指导,法官的判断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主观的、感性的判断。
浅议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

浅议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摘要】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所以,其是指导民事主体行为和引导司法裁判的重要准则。
本文从公序良俗的概念、适用范围和适用范围方面论述了公序良俗原则。
同时,文中也谈到了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相冲突,以及公序良俗原则的滥用的问题。
【关键词】公序良俗;公共秩序一、相关概念我国法律未使用公序良俗的概念,但《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事实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与公序良俗在内涵上是相当的。
因为立法具有局限性,在当时不能穷尽所有,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社会利益和道德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组成的,一般违反了公共秩序的行为也就违反了强制法规,社会公德是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可和接受的道德准则。
二、适用公序良俗遵循的原则第一,公序良俗条款只能是在实体法模棱两可或未对某一行为是否有效作规定的情形下才能适用,此时公序良俗才发挥补充功能。
如果法律有明确的规定那当然首先适用法律的明文规定,具体的法律规范较基本原则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第二,公序良俗的判断对象仅限于法律行为。
公序良俗的判断对象不是当事人的所有行为,而是他所从事的法律行为。
比如,一个人在一定时期可以交很多女朋友,而只能有一个婚姻关系,如果在一定时期内存在多段婚姻关系,而结婚属于法律行为,那么不仅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也违反了婚姻法,而交女朋友的行为不是法律行为,所以不属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评价范围。
三、公序良俗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公序良俗原则在实质上是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其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表现在很多方面。
最突出的表现为公序良俗对遗嘱自由的限制,泸州二奶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我个人觉得在该案中法院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否定遗嘱效力的判决是不对的。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中的公序良俗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中的公序良俗在民事诉讼中,公序良俗是一项重要的原则,它对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如何理解民事诉讼中的公序良俗展开论述。
一、公序良俗的概念与作用公序良俗是社会公众普遍接受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代表了社会的共同利益和价值追求。
在民事诉讼中,公序良俗作为一种基本原则,旨在维护社会正义,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具体而言,公序良俗在民事诉讼中发挥以下作用:1. 引导公民行为:公序良俗对于公民行为起着引导作用,它要求人们在处理纠纷和争议时遵守公共道德和社会规范,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秩序。
2. 保护权益:公序良俗能够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们在诉讼过程中获得公正和平等的对待,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3. 建立法律秩序:公序良俗作为法律及司法实践的基础,有助于维护良好的司法秩序,保障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二、公序良俗的具体要求与案例分析1. 言行合一:在民事诉讼中,公序良俗要求当事人言行一致,不得故意虚伪陷害他人。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故意违约或使用欺诈手段。
2. 尊重合理期限:公序良俗要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尊重合理期限,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例如,当事人在享受诉讼权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避免过度滥诉。
3. 尊重司法程序:公序良俗要求当事人尊重司法程序,不得干扰、阻碍法院的正常审理工作。
例如,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守法院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配合法院进行证据交换等环节。
4. 诚实守信原则:公序良俗要求当事人诚实守信,不得隐瞒、歪曲事实。
例如,在证据的提交中,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证据,不得故意隐匿或虚构证据。
5. 尊重社会伦理:公序良俗要求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尊重社会伦理,不得侮辱、诽谤他人。
例如,在侵权纠纷中,当事人不得通过恶意诋毁对方的名誉或声誉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三、如何遵守公序良俗为了遵守公序良俗,当事人应该积极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并通过以下方式来实现:1. 尊重对方:在诉讼中,当事人应该尊重、倾听对方的意见,理解对方的权益诉求,积极协商解决问题,避免利益冲突的进一步升级。
浅谈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浅谈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摘要:摘要:一直以来公序良俗原则被称为是民法原则的“兜底条款”,它的涵盖范围广,约束力强,当然,意义也就不证自明了。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公序良俗原则做了有关的规定,这对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和法院公平合理的裁判,以及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发展都起到了相当大关键词:浅谈,公序良俗,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摘要:一直以来公序良俗原则被称为是民法原则的“兜底条款”,它的涵盖范围广,约束力强,当然,意义也就不证自明了。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公序良俗原则做了有关的规定,这对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和法院公平合理的裁判,以及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发展都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下载论文网关键词:公序良俗原则;自由裁量权;泸州遗赠案一、案例分析四川省泸州市曾发生了一件轰动全国的“遗产继承案”,这件案件引起的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学界以及公众中都引起了轩然大波。
案件大体是这样的:被告蒋伦芳与丈夫黄永彬于1963年结婚,后因情感出现裂缝,夫妻关系一度紧张。
黄永彬于1996年认识了原告张学英,并与其非法同居,后来黄某身患重病在临终前留下遗嘱,许诺要把所剩留给张学英。
黄永彬死后,由于蒋某凭借原配身份拒绝分配财产,张雪英于是将蒋某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给其遗嘱中的6万元。
此案经泸州市纳溪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后,于2001年11月开庭宣判,泸州市纳溪区法院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条有关规定认定黄永彬立下的遗嘱无效,并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判决做出之后一时间引起了很大轰动,对于张某到底是否有权取得黄某遗赠给她的财产,大家众说纷纭。
由此出现了两种观点:支持法院判决的学者认为,《民法通则》在法律地位上高于《继承法》,因为《民法通则》是一切民事法律的总纲领性文件。
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民法的基本宗旨,它的法律效力也应该优先于具体的法律条文,这也就说明了原则指导规则,而规则是在原则的指导下形成的,是原则的具体表现,所以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论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

公序 良俗 原则是现代 民法一项 重要 的法律概念和基本的法律原 则。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 公序 良俗原则具有“ 克服规则模式僵化 、 授予法 官 自由裁量权 、 追求实质正义等重要功能” 因此它被称 为现 。 代民法至高无上的基本原则。但 公序 良俗 也因其 自身无法避 免的矛 盾性和危险性在司法实践中多惹争议, 其适用 尚存在诸多问题, 如其 具体内涵和判 断标准, 能否在司法实践中被直接适用 , 以及如何正当 适用 等 。 因此 , 序 良俗 原 则 在 当 今 社会 中的 司法 适 用 仍应 值 得 探 讨 。 公 公 序 良俗 原 则 的 溯 源 公 序 良俗 原 则 最 早 可 追 溯 于 罗 马法 。 查 士丁 尼 《 说 汇 纂》 认 学 就 为: 订立合 同约定终身不 结婚 , 或者必须结婚, 必须信奉某种宗教或不 信奉某种宗教 , 以赌博为标的的行为等都属于违 反公序 良俗而无效的 行 为 。 序 良俗 原 则 虽 然 在 罗 马 法 中 有 所 体 现 , 还 不 是 作 为 基 本 原 公 但 则来适用。 将公序 良俗原则首次引入法典的是《 法国民法 典》 其第 6条规 定: 当事人不得 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 序与善 良风俗的法律 。 第 l3 1条规定: 1 原因为法律所禁止 , 违反善 良风俗或公共秩序 刚, 此种 原 因 为 不 法 原 因 , 于 不 法 原 因 的 债 , 发 生任 何 效力 。 基 不 我 国现 行 的 民事 立 法 并 没 直 接 采 用 公 序 良俗 这一 概 念 ,而 是 用 “ 会 公 共 利 益 和 社 会 公德 ” 取 代 。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法 通 则 》 社 来 中 第 7条 规 定 : 事 活动 应该 尊 重 社 会 公 德 , 民 不损 害社 会 公 共利 益 , 坏 国 破 家经济计划 , 乱社会经济秩序 。学界通说认为, 扰 社会公共利益相当 与 公共秩序 , 社会 公德相 当于善 良风俗 。 二、 公序 良俗原则 的定义 公序 良俗 实际上包含 了公共秩序和善 良风俗两个独立的概念 。 公共秩序与善 良风俗均为不确定的概念, 目前我 国学界尚未形成统一 的意见, 而外 国 立法 例 中 也 没 明确 界 定两 者 的 内涵 , 常 以举 例 方 式 而 说 明。如 日本学者 我妻 荣根据判例例举 出 7种违反公序 良俗 原则的 行 为 : 反人 伦 的 行 为 : 反正 义 观 念 的行 为 : 他 人 穷 破 、 经 验 获 违 违 乘 无 取不 当利益的行为; 极度 限制个人 自由的行为: 限制营业 自由的行为; 处 分 生存 基 础财 产 的行 为 ; 著 的射 悖 行 为 0 显 。 要想对 公序 良俗做出精确的界定, 无论是学理上还是立法上都是 困难 的。 本文采用陈 自强先生的有关定义, 即公共秩序是存在于法律 本身的价值体系; 良风俗是法律外的伦理秩序 , 善 是维持人类社会生 活所不可或缺的、 最低限度的伦理道 德标准0 笔者认为 , 。 将公共秩序 理解为“ 存在于法律本身的价值体系” 比“ 远 国家社会一般利益” 为佳; 将善 良风俗理解为“ 法律外的伦理秩序” 也更接近立法者的初衷0 。 三 、 序 良俗 原 则 的 司 法 适 用 公 公序 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能否直接适用 , 学界有不同的认 识。 有学者认 为公序 良俗原则的直接适用有利于弥补法律漏洞, 追求实质 正义 。也有学者认为法律原则较为抽象, 有指 导作用 , 但不应直接 用于个案裁判0 。笔者认为 , 在立法或 司法解释 尚为将 其具体化或类 型化 的时候 , 官对公序 良俗原则的适用应持谨慎 态度 , 法 公序 良俗条 款只 能在“ 实在法未作规定或摸棱两可的情形下” 能适用 曾世雄 才 先 生 指 出 : 作 为或 不 作 为 脱 序 , 强 行 法又 苦 无 强制 或 禁 止 之规 定 可 “ 而 用 时, 公序 良俗之规 定, 方使发生补充之功能。0 ” 此外, 对适用公序 良 俗 原则所 带来的法官 自由裁量权必须有一定的事后监督。 法 官在 决 定适 用 公序 良俗 原 则 时 ,必 须 首 先 查 明 公序 良俗 的 内 容 。 查 明 内 容法 官 应 以 本 国现 时 的公 序 良俗 作 为 判 断 基 准 。例 如 性 服 务在有些 国家就 是合法职业 , 但在我 国是有违公序 良俗 的。因此,
民法领域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民法领域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一、公序良俗原则(一)基本概念公序良俗的概念源远流长,从东罗马帝国开始就有了相应的规范,例如赌约、宗教信仰的约定等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因而在法律上皆为无效。
[1]到了19 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更是将公序良俗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进行了更加具体的阐述。
除此之外,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的法律也都有着相似的规定。
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原则的本质是以“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为基本标准,对公民的行为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评价和规制,最终实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所谓“公序”,即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所谓“良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从事民事活动的所有民事主体应当遵守公共秩序,遵循善良风俗。
(二)《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原则由于其本身的灵活性,可以从某种意义上弥补法律相对社会发展的滞后,从而保证人们的正常生活和民事活动的正常发展。
《民法典》首次正式将公序良俗原则引进我国民法,其中八次提到公序良俗,进一步加强和肯定了公序良俗的概念。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和实施,该原则在我国的地位也越来越突出。
基于其特殊的兜底性,公序良俗原则被广泛地适用于司法实践中,但在适用的过程中也存在许多的问题。
《民法典》第十条明确指出,习惯作为法律渊源的先决条件是经过公序良俗的审查与评估。
乍一看来,这个规则的依据似乎有点自相矛盾:一个习惯,就是某个地区,或者某个行业的道德标准,怎么会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呢?有学者就此提出,习惯本身就不可能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否则就无法成为一种习惯。
一个更好的解释是,某些习惯虽然不违背当时和当地的公序良俗,但却有可能违背新产生的公序良俗。
例如,在我国许多农村地区,婚嫁女子无法继承其父母的遗产,这明显违背了《民法典》的规定,违背了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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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领域中的应用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摘要: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守法、执法以及处理民事法律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其内容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在实践应用中对公序良俗原则的理解和认定产生严重分歧,为此,本文结合案例,阐述公序良俗的价值标准和认定对象,对统一公序良俗的认定标准以及公序良俗原则的正确应用提供理论参考。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但由于其内容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在实践应用中,存在诸多问题。
李建海诉上海百姓家庭装潢有限公司案件中,装修工缢死于用来结婚的新房内,法院认为,屋内是否发生过人员死亡事件,与房屋的使用和房屋的价值并无必然联系,对要求赔偿购房等经济损失不予支持。
有观点认为,中华民族一向有追求喜庆、吉祥的民族心理趋向,喜庆的时间、地点发生不吉祥的事是很忌讳的,这已突破了迷信的范畴,且被一般民众所接受和认同。
该案的处理忽略了房屋作为新房使用时的特殊意义和要求,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1]。
在涉及“情人协议”案件中,双方约定“各自在2005年12月前离婚,重新组建家庭。
双方如有一方违约,其中违约方将赔偿对方人民币5万元。
”法院判决该协议违反社会公德,无效[2]。
很多人认为,这个协议应是合法有效的。
双方要求离婚,重新组建家庭是法律所容许的,社会所接受的并非伤风败俗的行为。
实践中,大量存在上述情况,同一案件中,对公序良俗原则的理解和认定产生严重分歧,因此,有必要对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领域的应用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公序良俗的含义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中国现行法因受前苏联的影响,未使用公序良俗等字样,而以“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来表达出同样的精神[3]。
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
一方面,限制私权,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另一方面,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进行裁决。
因此,各国都将公序良俗等道德引入民法中,成为近现代民法的重要原则。
二、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领域的具体应用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不仅包括行为人的民事活动领域,还包括立法者的民事立法活动领域和法官的民事审判活动领域。
(一)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立法领域中的应用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它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法律规范起指导作用,是制定、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和依据,其在民事立法上的指导作用,各学者认识基本一致[4]。
我国社会主义法,在本质上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因此,立法必须反映保障最大多数的最大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
在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中都能找到体现公序良俗原则的条款。
《民法通则》第七条之规定是公序良俗原则最直接的法律表现形式,另外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否则,根据第五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无效。
这些条款的内容仍然比较概括抽象,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直接体会到公序良俗原则对立法的指导和影响。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在《继承法》中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对不尽扶养义务的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这些条款无不体现了公序良俗原则的应用和影响。
2000年6月,广东出台《关于处理在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问题的意见》地方性法规,规定男方给“二奶”的财产不属于“二奶”,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立法的科学性还有待商榷,但不难看出,广东的这一做法正是公序良俗原则在立法上的作用。
公序良俗原则要指导行为人的民事活动,就必须将其法律化,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制约人们的民事行为,若不将公序良俗上升为法律,制定到法律的条款中去,公序良俗将可能成为对理想社会的一种空想。
(二)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活动领域中的应用一方面,国家通过公序良俗原则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民事法律法规。
将其上升为强行法规后对社会成员产生具有普遍性的强制约束力,要求行为人必须遵守。
如在《收养法》中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由于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时,若年龄相仿或相差不大,极易产生不良甚至是不法行为,以收养的合法形式掩盖以非法为内容的目的,造成性关系和家庭伦理的混乱,有背于公序良俗原则,必须加以禁止。
另一方面,由于民事关系的复杂性、广泛性、灵活性和法律本身的滞后性,民法中不可能对各种民事关系都一一作出规定。
法律的空白地带为人们行使权利留下了更广阔自由的空间,但并不意味着权利不受任何限制。
在法律规定不明及无规定情况下,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成为社会的必然要求。
历史的实践证明,民法私权的过度膨胀必然会导致社会的混乱,权利个人本位已趋向公序良俗等原则约束的社会本位。
(三)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审判活动中的应用从事民事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法院也就必然要以此来判别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合法性。
若只是行为人活动的准则,而非裁判准则,导致裁判结果与行为人预期目的不一致,公序良俗原则最终将失去其法律的约束力。
民法的特点也决定其不同于刑法,刑法中奉行“法无规定不为罪”,即“罪刑法定原则”。
而民法做不到“法无规定不处理”,民事活动中奉行的是“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可为的”。
这就是说,客观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要求民法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民事关系进行调整,在这些场合,就要靠基本原则,基本原则的法律条文完全可以作为下判的法律依据。
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案件活动中的应用,必然导致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权,它并不是在争议解决程序发生前作为一套具体、可直接操作的权利义务配置模式而存在,而是在具体的审理条件中才由裁判者依公序良俗原则负载的价值[5]来确定某一权利义务关系。
对不确定概念,如处理相邻权中规定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其文义不足以约束其外延,在适用具体案件时,须由法官评价地予以补充,加以具体化。
有的事件超出了立法者的预见,甚至连可能的文义都没有,法官可根据公序良俗则直接为法律依据下判。
三、判断公序良俗的标准由于公序良俗内容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需由法官自由裁量,但裁判者的“自由”并非无限度,必须加以规范和限制,统一对公序良俗的认定标准。
公序良俗”实质上就是我国法律上的“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德”。
问题是,什么叫“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法律上没有列举,也没有规定明确的判定程序,目前,须由法官自由裁量。
但对其价值内涵应当明确,并不是所有的秩序、利益、风俗都是“公序良俗”,应以正义、灵活、安全为价值标尺。
正义,即通过公序良俗原则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这是公序良俗原则所要求实现的最高价值。
灵活,即适时、适事、适人进行调整,能够较多地满足社会价值需求。
安全,即可预见法律对自己未来行为的态度,不必担心来自法律的突如其来的打击。
公序良俗原则其安全价值是较低的,为了平衡人们对安全价值的要求,法官在自由载量时,对公序良俗原则应是有节制地使用。
(二)公序良俗的认定对象我们说,违反公序良俗的判断对象,应是当事人所从事的法律行为,非当事人约定实施或已经实施的行为。
在“情人协议”案中,法院认为以未离婚为由要求赔偿属于违反社会公德,协议无效。
而有人认为双方协议各自离婚并不伤风败俗。
两者的不同意见实际上是对“公序良俗”认定的对象不同。
一是对“离婚为条件的赔偿”,一是针对“离婚”本身,当然会产生不同的看法。
本案中,当事人约定各自离婚重组家庭,如今人们往往不再认为这是不道德的事情。
但是,如果当事人以不离婚就要求赔偿,就会严重影响社会伦理道德观念。
因此,虽然当事人协议各自离婚可能并不违反公序良俗,但以不离婚就要求赔偿,却应认定为违反了公序良俗,从而归于无效。
违反公序良俗的具体判断对象应是民事行为的内容。
其次,在判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时,可根据案件性质考虑民事行为的动机。
在装修工缢死新房案中,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引起极大争议。
但我们假设,装修公司和装修工是故意破坏新人的幸福美满,缢死于新房内,可以认定该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要求赔偿。
如果不是违法故意,如意外事故死亡、疾病死亡等,都不应认定。
装修工自杀缢死新房中并非故意,所以法院的判决无疑是正确的。
因此,有些行为从内容来看,往往难以认定。
但是,如果将动机纳入判断对象,就会非常的明了。
当然,在判断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时,不能仅以当事人的动机为准,而必须综合考虑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当事人的主观动机等因素来确定。
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把权利义务从“私有状态”重新置于“公共领域”[6],再由裁判者依其认为正确的标准分配给当事人,以平衡民事主体之间和民事主体与社会之间的民事利益,反映出现代民法的私法制衡。
随着社会的文明与发展,我们一方面强调权利和自由,另一方面,我们更呼吁道德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公序良俗原则的正确应用,为我们权利的行使和实现创造了更美好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1]黄澄.从“油漆工吊死在新房”一案谈公序良俗的应用[N].人民法院报, 2000-12-16.[2]民主与法制时报, 2006-12-18.[3]梁彗星.关于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几个问题[M].[4]郭明端.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EB/OL].中国民商法律网.[5]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之克服[M].[6] Y.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M].上海三联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