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原则在不作为侵权中的适用
公序良俗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税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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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税法适用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公序是指公共的秩序,既包括法律法规对公共秩序所作的规定,也包括一系列被民众所接受的秩序,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这种公共的秩序不仅能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还能制约不正义的立法,指导立法使每个民众都享有平等的社会利益,以保障他们的个人利益。
良俗是指善良的风俗,即一般的、被普遍承认的道德,同样具有普遍约束力。
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都是外延相对不确定的原则,都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效,但两者内涵不同。
前者适用于诚实信用的民事关系中,要求民事行为必须诚实信用;后者适用于公序良俗的民事关系中,要求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因此,一旦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能预见到的一些扰乱社会秩序、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时,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指当事人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必须尊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不得破坏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不得损害他人依法享有的正当利益,否则,当事人的权利将依法被限制、剥夺或承担民事责任。
该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派生出来的一项原则,主要用于解决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和失衡,是对权利(特别是所有权)不当行使的必要限制和必要矫正。
税收传统的国家需要论已被公共需求论所代替,经历了权利滥用自由思想向权力滥用禁止思想的转变。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及普遍被公众认可的税收公共秩序。
征税机关。
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

摘 要作为现代民法边际性原则,公序良俗不论是在大陆法系的民法体系中还是在英美法系的判例适用中都居于重要地位。
尤其是在 20 世纪,公序良俗原则更是被誉为指向法律的根本精神,是私法社会化的主要表现之一。
这主要是因为公序良俗原则作为统领民法具体规范的基本原则之一,具有较大的弹性,是法官克服成文法局限性、化解法律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张力的重要工具。
由此看来,不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中,公序良俗原则的重大意义,都决定了无论我们对其进行何种程度的清晰阐述和详尽解读都是非常有必要的。
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前,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大陆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直到近些年来,司法实践中适用公序良俗限制“市民”意思自治的案例层出不穷后,才引发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诸多讨论与研究。
本文认为对公序良俗原则的研究应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讨论,即:公序良俗原则是什么、为什么适用、怎么适用。
相比之下,祖国大陆地区学者的讨论范围尚局限在前两个问题上,而对第三个问题的研究还有些薄弱。
然而,恰恰最为复杂和最为迫切的问题正是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问题。
概因对这一问题的讨论是关于法律方法的具体运用,研究的难度较大,作者根基肤浅、用功不深,但仍将这一问题作为本文的一个主要内容加以讨论,以期抛砖引玉,引起更多的关注和更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公序良俗诚实信用意思自治司法适用AbstractAs the marginal principle in modern civil law,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s no matter whether it is in the civil law system in the continental law system or in applying Anglo American case occupies an important position in. Especially in twentieth Century,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 is known as the fundamental spirit of the law, is one of the main manifestations of the socialization of private law. This is mainly because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s as its basic civil law specific norms, has a greater flexibility, the judge to overcome the limitations statute, to resolve an important tool between law and social life of tension. In view of this, whether in legislation or judicial, the great significance of public order and good morals, decide whether we carry on the extent to which and the detailed interpretation is very necessary.Before the nineteen ninties,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s has not been paid enough attention in the Chinese mainland, until recent years, emerge in an endless stream application in judicial practice case of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s restrictions "public" autonomy of the cause, the theory circle and the practice circle many discussion and research.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s should be discussed in the following three aspects, namely: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 is what, why,how to apply for. In contrast, the motherland mainlandscholars discuss scope is limited to the first two issues,and Study on the third question and some weak. However,it is the most complex and the most urgent problem is the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order andoflegal The discussion of this issuegoodcustoms.is the specific application methods, research difficulty. Theshallow roots, hard not deep, but will this problem as one of the main contents of this paper are discussed, in order to attract, and more thorough research paid more attention.Keywords Public order and good morals basic principles justice apply the legislature to establish.目录第1章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理论分析 (2)1.1 公序良俗原则的源起与发展 (2)1.1.1 公序良俗原则的源起 (2)1.1.2 公序良俗原则的发展 (2)1.2 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含义及特征 (3)1.2.1 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含义 (3)1.2.2 公序良俗原则的特征 (5)1.3 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 (5)1.3.1 维护法律权威 (5)1.3.2 克服法律局限 (6)1.3.3 实现利益衡平 (6)1.3.4 扩大法官自由裁量权 (6)第2章公序良俗原则的国内立法及适用现状 (8)2.1 公序良俗原则的国内立法概括 (8)2.2 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现状 (8)2.2.1 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情况 (8)2.2.2 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运用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9)2.3 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类型与法律后果 (11)2.3.1 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类型 (11)2.3.2 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后果 (12)第3章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14)3.1 公序良俗原则适用可能存在的危险 (14)3.1.1 借助公序良俗原则向一般条款逃避 (14)3.1.2 法官以不同的道德观标准取代公序良俗 (14)3.1.3 公序良俗的判断标准一成不变 (15)3.2 明确公序良俗的判断标准 (15)3.2.1 判断的时间准据 (15)3.2.2 判断的空间范围 (16)3.2.3 判断的方法 (16)3.2.4 判断的内容 (17)3.3 公序良俗原则的妥当适用 (17)3.3.1 法律规范与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顺序问题 (17)3.3.2 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程序问题 (18)3.3.3 公序良俗原则适用中的利益衡量和价值选择问题 (18)3.3.4 加强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司法保障 (19)结语 (22)参考文献 (23)致谢 (24)引 言公序良俗对一个国家的基本利益和社会基本道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是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适用中的问题及建议

“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适用中的问题及建议李涛,郑远民(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6)[摘要]《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公序良俗原则”,在实践中应用广泛。
因其具有模糊性、灵活性与时代性,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自由裁量权较大、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
为了让公序良俗原则更具有操作性与指引性,需明确它的适用标准。
在进行审判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则优先,若没有具体规则适用,方能适用法律原则。
通过对裁判文书进行类型化研究,总结出该原则的适用条件及范围,以期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为法官提供审判案件的参考依据。
[关键词]公序良俗原则;案例类型化;司法适用[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志码]A[作者简介]李涛(1993-),男,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郑远民(1966-),男,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与国际法。
意思自治是民法的灵魂所在,在这项核心精神之下,当事人需要通过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立法者或者公权力都无权干预。
但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善良风俗秩序,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皆以不同的形式规定了特殊规则,即“公序良俗原则”,用来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予以一定的限制。
该原则的内容具体规定在我国《民法总则》第八条①与第十条②。
一、问题的提出“公序良俗原则”的内容包括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自古以来,我国的传统文化和民间习俗中就有尊重公序良俗的精神,公序良俗扮演着连接法律与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道德之间的传递者角色,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与家庭秩序的稳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法官通过适用公序良俗原则,使民法凭借法官的裁判,吸收更多体系外的养分,以保持其生命力的旺盛。
近些年来,法院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进行裁判的案件逐年增多,呈井喷式上升的趋势。
但由于该原则的内容具有模糊性,导致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对它的内涵与外延难以把握,出现大量同案不同判的判决结果,使得当事人对法律的严肃性产生怀疑,降低对法律的信赖。
公序良俗原则在不作为侵权中的适用

公序良俗原则在不作为侵权中的适用作者:柳凤艳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7期摘要:我国对于不作为侵权相关问题的规定,体现在现行《侵权责任法》中,其中虽然对于不作为侵权的相关问题有涉及,但较粗略,且都为概括性的规定,因此不够完善与全面,而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与发展,且人们对维护自身权益意识的逐渐提高以及不作为侵权形式在司法实践中的多样化,使得对不作为侵权相关问题予以全面与具体的规制已成为当前社会所迫切所需。
在文中,笔者将从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与特性入手,针对不作为侵权的相关问题,解释公序良俗原则调整不作为侵权问题的合理性,分析这一基本法律原则的适用范围及其在不作为侵权中的适用问题。
关键词:公序良俗原则;不作为侵权;适用;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104-02作者简介:柳凤艳(1993-),女,汉族,甘肃临洮人,兰州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方向:宪法学。
一、公序良俗原则与不作为侵权的概念(一)公序良俗原则的概念早在罗马法中就已经有关于公序良俗的阐述,查士丁尼《学说会纂》认为,伤风败俗的行为均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虽然这些在当时也只是仅仅停留在观念的层面,并不是作为具体的法律规则而适用,且也与现在的公序良俗原则不同,但仍然对后来古罗马及西方的法律实践有巨大的指导意义。
现代法学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按照通说的观点,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基本原则,对于这一概念的各学者在表述上可能有个别文字上的差异,其内涵则是一致的。
其主要是以道德为核心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在学理上又叫作“道德的法律化”。
在《“公序良俗”概念解析》一文中,作者在分析比较各家学说的基础上指出: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一般道德,其主要体现在一国现行法律秩序之中,同时兼括整个法秩序的价值体系与规范原则,特别是宪法中基本人权的规定。
解析法律中的不得妨碍公序良俗规定

解析法律中的不得妨碍公序良俗规定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旨在维护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中的不得妨碍公序良俗规定,是为了保障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和公众的行为规范,本文将对其进行详细解析。
一、不得妨碍公序良俗的定义不得妨碍公序良俗是法律对公民行为进行规范的一种原则。
公序良俗是指符合社会伦理道德和法律规范的行为规范,而不得妨碍公序良俗即表示禁止任何违反社会伦理道德和法律规范的行为。
二、不得妨碍公序良俗的法律依据不得妨碍公序良俗的规定可以在各类法律文件中找到。
例如,在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妨害社会秩序的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此外,不得妨碍公序良俗的规定还散布在民法、治安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三、不得妨碍公序良俗的范围与具体内容1. 遵守法律法规公民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方式违反法律,包括但不限于散布虚假信息、参与赌博、贩卖假药等行为。
2. 尊重社会伦理道德公民应当守法操守,遵循社会伦理道德,不得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比如侮辱、诽谤他人、恶意散布不实信息等。
3. 维护社会秩序不得制作、传播、贩卖淫秽物品、色情信息,不得参与非法聚集、扰乱公共秩序的活动,不得进行暴力行为,以及其他可能导致社会秩序混乱的行为。
4. 保障公众健康不得制造、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药品,不得传播虚假的医疗保健信息,不得传播谣言、严重扰乱公众的正常医疗秩序等。
5. 尊重社会风俗习惯公民应当尊重社会风俗习惯,不得违背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比如不得穿着暴露的服装进入宗教场所、维权时不得通过暴力手段等。
四、违反不得妨碍公序良俗规定的后果违反不得妨碍公序良俗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的法律责任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而有所不同,可以表现为行政处罚、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等。
五、完善不得妨碍公序良俗规定的必要性不得妨碍公序良俗的规定,可以有效规范公民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胜诉的案例

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胜诉的案例
公序良俗是指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规范的要求,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民事诉讼中,公序良俗的适用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可以限制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规范。
下面是一些以公序良俗胜诉的案例。
1. 婚姻无效案件:某男子与一名未成年女子结婚,但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判决该婚姻无效。
2. 离婚案件:某男子因婚外情被妻子起诉离婚,法院认为该男子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判决离婚。
3. 合同纠纷案件:某公司与一家赌场签订了广告合同,但该合同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
4. 侵权案件:某公司在广告中使用了一位明星的肖像,但未经该明星同意,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判决该公司侵犯了该明星的肖像权。
5. 契约纠纷案件:某人与一家毒品制造商签订了合同,但该合同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
6. 劳动争议案件:某公司要求员工在工作中穿着暴露的服装,但该要求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判决该公司违反了劳动法规。
7. 知识产权案件:某公司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一位著名画家的作品,但未经该画家同意,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判决该公司侵犯了该画
家的著作权。
8. 借贷纠纷案件:某人向一家非法放贷公司借款,但该公司的放贷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判决该借款无效。
9. 交通事故案件:某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判决该人承担全部责任。
10. 网络侵权案件:某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侮辱性文章,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判决该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论公序良俗的法律适用性(2篇)

第1篇摘要:公序良俗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原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公序良俗的概念、法律适用性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阐述公序良俗的法律适用性及其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作用。
一、引言公序良俗是指符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行为准则。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公序良俗具有极高的地位,对于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公序良俗的法律适用性,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及其作用。
二、公序良俗的概念1. 公序:指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准则。
公序强调社会整体利益,旨在保障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2. 良俗:指符合社会道德风尚、有利于社会和谐的行为准则。
良俗强调道德伦理,旨在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
3. 公序良俗:是指既符合公序又符合良俗的行为准则,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依据。
三、公序良俗的法律适用性1. 公序良俗的法律地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公序良俗具有极高的地位。
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公序良俗的原则。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2. 公序良俗的法律适用范围公序良俗适用于各类法律领域,包括但不限于:(1)民事领域: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等民事法律中,公序良俗原则被广泛运用,以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刑事领域:在刑法中,公序良俗原则被用于评价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领域:在行政法中,公序良俗原则被用于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 公序良俗的法律适用方法(1)直接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可以直接引用公序良俗原则,对案件进行审理。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法官可以根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合同无效。
(2)间接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可以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评价标准,间接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浅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

浅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摘要:法律原则的适用以法无规定和个案正义为条件,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立法时未顾及到的现象时有发生,而法律规则却也无能为力。
“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似乎暂时缓解了这一困难,但是目前在我国,该原则的适用仍然面临着诸多困难。
在探其理论的基础上,找出其判定、操作等方面的不足,并相应的提出解决办法,是讨论之道。
关键字:公序良俗原则司法实践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指导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依据我国的民事法律规定,结合学理解释进行概括,我国民法有六项基本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最后一项原则,因其固有的弹性而客观上起着一种兜底的作用,在现实的民事司法活动中默默地发挥着其应有的作用。
然而,数年前“泸州二奶案”的出现,使这项原则再次受到讨论,关于它的适用问题,依据法理和我国的现行的法律,是仍然存在着争议,有待商榷和进行立法完善的。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一)公序良俗原则的概念所谓公序良俗原则,准确的说我国民事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对其作出规定,而是一种近似原则。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我国学者通说认为,这一规定中的“社会公共利益”近似于外国民法典的“公共秩序”;“社会公德”近似于外国民法典中的“善良风俗”,因此,可以将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概括为“公序良俗”原则。
关于“公序良俗”的定义,从上文的描述中,不难发现它是包括两个部分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
公共秩序也即人类的公共生活秩序,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逐渐形成的规范人们行为,引导正确价值观,与人们的基本利益、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利益相统一的社会规则。
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它是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的法律化。
二者的相互交融、相辅相成构成了完整的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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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对于不作为侵权相关问题的规定,体现在现行《侵权责任法》中,其中虽然对于不作为侵权的相关问题有涉及,但较粗略,且都为概括性的规定,因此不够完善与全面,而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与发展,且人们对维护自身权益意识的逐渐提高以及不作为侵权形式在司法实践中的多样化,使得对不作为侵权相关问题予以全面与具体的规制已成为当前社会所迫切所需。
在文中,笔者将从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与特性入手,针对不作为侵权的相关问题,解释公序良俗原则调整不作为侵权问题的合理性,分析这一基本法律原则的适用范围及其在不作为侵权中的适用问题。
关键词:公序良俗原则;不作为侵权;适用;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104-02
作者简介:柳凤艳(1993-),女,汉族,甘肃临洮人,兰州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方向:宪法学。
一、公序良俗原则与不作为侵权的概念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概念
早在罗马法中就已经有关于公序良俗的阐述,查士丁尼《学说会纂》认为,伤风败俗的行为均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虽然这些在当时也只是仅仅停留在观念的层面,并不是作为具体的法律规则而适用,且也与现在的公序良俗原则不同,但仍然对后来古罗马及西方的法律实践有巨大的指导意义。
现代法学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按照通说的观点,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基本原则,对于这一概念的各学者在表述上可能有个别文字上的差异,其内涵则是一致的。
其主要是以道德为核心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在学理上又叫作“道德的法律化”。
在《“公序良俗”概念解析》一文中,作者在分析比较各家学说的基础上指出: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一般道德,其主要体现在一国现行法律秩序之中,同时兼括整个法秩序的价值体系与规范原则,特别是宪法中基本人权的规定。
笔者基本赞同此观点。
(二)不作为侵权的概念
不作为侵权是相对于作为侵权而言的,在我国的相关立法中,法律主要规制的是作为侵权行为,对作为侵权设置了较完善详细的法律体系。
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逐渐提高,再加之不作为侵权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使得很多不作为侵权行为得不到法律的规制,不作为侵权行为人没有及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司法人员也找不到相关的法律依据,因此,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对于不作为侵权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各种学说也互不相同。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第37条、第38―40条、第55条等是不作为侵权行为在我国法律上的主要体现,但是该法规制更多的是与不作为侵权相对应的侵权行为,对于不作为侵权的规制有待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按照学界通说的观点,所谓不作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某种情况下,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而不履行其义务,并致他人损害。
不作为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应对损害结果负责”①。
由此也可以看出,构成不作为侵权的首要条件是不作为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其次在客观方面,就是行为人没有做出相应的作为行为,从而导致应受保护的合法权益受到真实损害且不作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再次在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不作为的过错。
二、公序良俗原则调整不作为侵权的合理性分析
如前文所述,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不作为侵权的法律条文非常有限,且大多是概括性条文,具有模糊性,对于不作为侵权的规定不够具体系统,虽然在本法中将作为侵权与不作为侵权做了划分,但是其内容不够完善,并且没有一个较为全面的法律规制体系,另外,关于对不作为侵权方式及其责任承担方式等的规定都较简略,因此对于不作为侵权相
关问题的研究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
按照学界通常的观点,任何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仅需要有迫切的现实需要,即社会司法实践中有迫切需要通过法律责任的承担而解决的问题,而且也需要有雄厚的理论支持,那么对于不作为侵权责任也不例外。
各学者对于不作为侵权的现实需要方面观点基本一致,也就是上文所说对于不作为侵权的相关规制的不完善与不全面,而且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与发展,更多形式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得不到有效及时的规制。
笔者认为,不作为侵权以作为义务来源及契约即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关系来规范不作为侵权行为是理所应当的,在现行法律规范中也有体现,然而从道德理论与公序良俗的方面来看,对不作为侵权进行规制也是极其重要的,在现行地方性法规中已有体现,并且也是迫切所需的,有诸多司法实践问题需要这两个层面的原则加以规制。
在具体法律规范中,法律原则主要是通过其价值与功能,调整与解决与之相对应的相关问题,在调整不作为侵权中,公序良俗原则也应当发挥其以上主要功能,使得不作为各种侵权行为的发生在社会实践中得到比较完善的规制,以解决社会迫切所需。
众所周知,任何一部法律的设立都有其相应的社会背景,都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所形成
“不论是现在还是其他时候,的,即其形成的最重要的依据来源于社会生活,正如埃利希所说:
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②正是因为如此,任何法律由于都是为适应当时社会背景而由立法者基于当前现状及有可能预测到的未来社会关系状况而设立,然而,由于社会生活的不断变迁以及立法者理性的有限性,再加之某一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发生着变化,即现已设置的法律规范已经不再适应相应的社会关系时,也即社会关系的变化使得某一部法律产生了法律漏洞。
三、不作为侵权行为发生时,公序良俗原则如何对其加以调整
法律作为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作为人们保障其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因其本身所具有的稳定性与局限性,因此,随着社会事物的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由于法律本身固有的不足与漏洞,它不可能解决一切新的、疑难的现实社会新问题,但在此时,公序良俗原则作为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与规范之中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它应当通过其主要功能即维护社会正义和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与缺憾对于新问题予以弥补和完善。
(一)发挥公序良俗原则的普遍指导意义
如前文所述,公序良俗原则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其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立法者所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以及对人们的行为予以规范。
第二,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可以克服成文法的局限。
在上文中已阐述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由于社会本身及立法者等因素的影响,法律漏洞不可避免,这也是由于成文法的僵化性、滞后性、不周延性所决定,然而公序良俗原则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能够灵活运用以克服成文法的局限;第三,公序良俗原则在整个立法、司法过程中以追求实质正义为其价值目标。
公序良俗原则的核心在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它强调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当自觉遵守法律、崇尚法律,当然要做到这一点,其前提在于该法须为良法,即它不仅追求法的形式正义,更应该追求法的实质正义。
不作为侵权的相关问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已经成为一个迫切需要去全面规制的热点问题,在解决不作为侵权相关问题的过程中,就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原则,并且依据其主要特性与功能完善这一法律缺陷,因为公序良俗原则有其普遍性能即其内容的根本性与效力的贯彻始终性,也正因此而成为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再者,其适用符合传统法的精神,也体现了法律与道德在司法实践中的互动。
所以,只有公序良俗原则的这些特性与以上所述其功能密切配合,才能更好地解决不作为侵权相关问题在当前立法中的不足。
(二)我国的法律完善
不作为侵权行为及责任承担等相关问题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虽有涉及,但比较简略,
因此是我国对于不作为侵权立法中的一个不足,笔者认为应当在经过学界讨论、听取社会公众建议与意见、专家分析等过程之后对其予以完善,进行相关的立法活动,填补与修正这一法律漏洞与缺陷,弥补相关不足。
关于立法完善,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就立法模式的选择而言,应该将概括法与列举法相结合。
③这两种方法是目前各国家所采取的用于界定不作为侵权的具体方法。
列举法明确而具体,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直接作为法律依据而予以运用,但是由于立法者认识的有限性而无法涵盖现有的及将来可能出现的需要法律规制的不作为侵权的的相关社会司法实践问题,因此,就需要对其不足进行弥补。
概括法虽然可以包含的范围较广,但同时也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那么也就是说会有滥用裁量权的问题随之而出现。
因此,在我国的立法中,可以采取概括法与列举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这样不仅可以对法律所做的直接规定予以适用,同时也给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弥补直接列举所不能涵盖的。
第二,关于不作为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在我国现有的《侵权责任法》中有阐述,虽然该法中涉及的较少,但是有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几种不作为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如该法第40条就直接规定直接责任与补充责任相结合的责任承担方式。
这种责任承担的规定明确划分与分配了了各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充分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当事人合法权益可以得到充分与全面的保护,因此,在未来我国关于不作为侵权相关问题立法的过程中应当予以沿用,另一方面,也可以吸收与借鉴国外相对较成熟的相关理论与立法技术。
四、结语
公序良俗原则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项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其就应当充分发挥其作用,展示其功能,对于实践中所出现的司法实践问题予以及时有效的规制。
不作为侵权行为、不作为侵权责任及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承担等相关问题是当前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现实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法律问题,由于现行法律规范的不全面和不具体,使一些新的司法实践问题得不到解决与规制,因此,为了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为了司法实践问题的有效解决,为了社会的良性发展,为了社会生活的井然有序,为了人们在社会生活、司法实践中能够有法可依,应当考虑对不作为侵权相关问题予以立法、司法完善,而公序良俗原则有其巨大的功能和对法律实践问题的指导意义,因此,应当注重公序良俗原则在调整不作为侵权中的巨大作用,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