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试行)》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7.10.16
•【字号】丰政函〔2017〕6号
•【施行日期】2017.10.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胥各庄街道办事处,丰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唐政办字〔2017〕161号)要求,近期区政府办公室组织对我区现行有效的一般规范性文件、涉及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集中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67件区本级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废止区本级规范性文件17件,此前制发但未列入《区本级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6日
附件
区本级规范性文件目录。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就《唐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就《唐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11.10•【字号】•【施行日期】2021.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就《唐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四五”规划纲要部署要求,全面实施城市更新工作,我局牵头起草了《唐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在2021年11月2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tscsgx2021 ,邮件主题请注明“唐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唐山市路北区北新东道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建设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唐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三、将有关意见传真至:************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11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机制第三章规划编制第四章单元评审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六章资金筹措第七章支持政策第八章附则唐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更新活动,传承历史文脉,提升城市品质,完善功能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河北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2021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唐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及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中心城区(包括路北区、路南区、开平区、丰南区、高新区5个区城区)和曹妃甸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主要是指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可持续改善的建设活动。
唐山市2024年市安居集团保障性住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购房家庭公示

44
16
李建胜
13020219******3317
未婚
45
17
张怀志
13020220******0612
未婚
47
18
苑红松
13098419******2111
已婚
53
19
曹雅楠
13022120******1829
未婚
58
20
孙赛北
13022119******3922
已婚
63
21
刘树卉
13020219******3322
已婚
65
22
裴素凤
13020219******2422
已婚
76
23
刘浩宇
13108119******161X
未婚
78
24
李建康
13092919******2790
已婚
85
25
朱丽红
13020219******0626
未婚
89
26
崔淑瑶
13032119******7310
未婚
92
27
李佑安
13022819******0044
唐山市2024年市安居集团保障性住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购房家庭公示
公示于2024年06月20日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
婚姻状况
摇取顺序号
1
郑伟
13020219******2710
已婚
01
2
张倩
13022419******3028
已婚
07
3
冯国强
13020219******2718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组织公租房保障轮候家庭实物配租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组织公租房保障轮候家庭实物配租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5.14•【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组织公租房保障轮候家庭实物配租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路南区、路北区住建局,高新区城建局,市住保中心:现将《关于组织公租房保障轮候家庭实物配租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5月14日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组织公租房保障轮候家庭实物配租的实施方案为做好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唐山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唐住建发〔2016〕235号)、《唐山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唐住建发〔2016〕266号)、《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唐住建发〔2019〕212号)、《关于延长〈唐山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等3个文件有效期的通知》(唐住建发〔2022〕45号)和《关于再次延长〈唐山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等3个文件有效期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物配租保障范围截止2024年4月30日,已通过资格审核、纳入租赁补贴保障且未参与过实物配租的家庭,共1025户。
二、实物配租房源本次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房源共1025套,分别为:和顺园59套、祥泰园42套、河联园315套、惠民园52套、骏安园148套、荣华里4套、瑞安园122套、旭安园262套、益民园21套。
三、实物配租摇号时间和地点摇号时间:2024年5月20日上午9:00-11:30地点:唐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101会议室四、实物配租的摇号办法本次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采取分组摇号的办法进行,分别为:(一)第一组1.参加摇号的家庭:家庭人口为1人的,共603户;2.实物配租的房源:共603套,其中:和顺园35套、祥泰园31套、河联园151套、惠民园39套、骏安园143套、荣华里4套、瑞安园62套、旭安园123套、益民园15套。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8.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住建局(城建局),局属有关各处室、有关各单位,市中心区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开发)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现将《唐山市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工作落实。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8月24日唐山市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建建市函〔2020〕8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促进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2020年8月下旬起至2020年11月底,开展全市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强化部门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增强企业自律性,营造规范合理、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整治范围及内容全市范围内所有在建(包括此前已经开工正在续建的)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对被纳入重点监督、上年度动态核查不合格、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投诉举报的企业和项目重点检查。
三、整治重点(一)招标投标不规范行为整治根据《河北省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对招投标项目、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治。
唐山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家庭,是指两个以上成员基于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的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的 社会生活单位。
家庭内可包含多个基本家庭。本办法所称基本家庭,是指已婚男女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第十条基本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是指其家庭成员的年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和 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申请与核准
第十五条对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实行预登记制度。
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证明、收入证明、资产证明等材料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 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家庭,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核发预登记 证明。
唐山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 办法
唐山市发布的地方法规
目录
01 总则
03 申请条件资格
02 房源供应 04 申请与核准
目录
05 销售产权登记
07 监督管理
06 交易管理 08 附则
第一条为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所购限价商品住房达到上市年限后,产权人可以按第三十一条规定补交相关费用,取得普通商品 房《房屋所有权证》。
第三十三条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不得将所购限价商品住房转卖、兑换、赠与、作价入股。
在限制上市交易年限内,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限价商品住房的,可以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回购,并按同期贷款 利率计息。
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各项限定条件、建设标 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唐山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
12
检索方式
2003 年前市政府有效规章 z 唐山市殡葬管理办法(政府令第 13 号)
z 唐山市村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政府令第 17 号) z 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政府令第 21 号)
2003-2007 年市政府有效规章
z 唐山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政府令[2003]第 1 号) z 唐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政府令[2004]第 1 号) z 唐山市行政机关重大行政行为合法性事前审查暂行规定(政府令
构”栏目查看相关部门。 (二)发展规划 登陆唐山公众信息网(),点击“市政府机
构”栏目查找相关部门。(1)点击市建设局,查看城市建设方面的 规划;(2)点击市规划局,查看城市规划;(3)点击市发改委,查 看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规划。
三、法规公文
唐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填报格式规范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项目 信息名称 公开方式 发布时间 文件编号 信息内容
附件 内容描述
文件名称 主动公开
内容 不予公开理由:
文件概要 2003-2007 年市政府有效规章和市政府、办公厅有效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8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9
公开范围
全社会
10
公开程序
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公开
11
责任部门
[2007]11 号) z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唐政发[2007]12 号) z 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唐政发[2007]15 号) z 关于进一步解决好人民群众子女上学问题的意见(唐政发
[2007]17 号) z 关于印发唐山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的通知(唐政发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9•【字号】唐政发[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唐政发〔2008〕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唐山市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十三届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唐山市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拓宽保障性住房供应渠道,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丰润区、丰南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其他各县(市)、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包括城中村平房改造项目。
第三条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应按照本办法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
第四条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建设比例按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含教育等公益设施,下同)的10%确定。
其中,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回迁安置用房以外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规划、财政、国土、建设、物价等部门以及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指导、监督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
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和古冶、开平、丰润、丰南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以下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市中心区(路北区、路南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古冶区、开平区、丰润区、丰南区范围内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总面积、户型设计、室内装修、设施配备、设计变更等审核工作;负责核发《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意向书》,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确认协议书》;参与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验收;负责交接、销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等事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唐山市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拓宽保障性住房供应渠道,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丰润区、丰南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其他各县(市)、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包括城中村平房改造项目。
第三条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应按照本办法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
第四条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建设比例按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含教育等公益设施,下同)的10%确定。
其中,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回迁安置用房以外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规划、财政、国土、建设、物价等部门以及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指导、监督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
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和古冶、开平、丰润、丰南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以下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市中心区(路北区、路南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古冶区、开平区、丰润区、丰南区范围内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总面积、户型设计、室内装修、设施配备、设计变更等审核工作;负责核发《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意向书》,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确认协议书》;参与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验收;负责交接、销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等事宜。
第六条项目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当年拟出让的商品住房建设用地计划、建设规模、所在区位,确定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是否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
第七条确定为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商品房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配建项目),进行土地竞价出让前,项目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根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出具《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意向书》,明确建筑面积总量、户型面积及比例、房源选择方案、室内装修设施设备标准等。
保障性住房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建设。
《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意向书》应在土地出让公告或招标文件中明示,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八条确定为不宜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非配建项目),应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具体数额,由项目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会同当地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根据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应配建规模和项目开发建设成本共同确定。
非配建项目在土地出让公告或招标文件中需明示应交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数额。
第九条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优惠政策,其分摊项目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地,划拨价格计入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保障性住房建筑安装成本、按建筑面积分摊的配套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税费应单独核算,不得摊入保障性住房以外其他房屋建设成本。
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项目所在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审核确定。
第十条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45-70平方米。
第十一条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纳入配建项目整体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房屋质量标准、建筑安装材料、设备等与商品住房一致。
保障性住房的室内装修、设施等应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具体的室内装修及配套设施标准由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确定。
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意向书》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保障性住房详细规划设计。
规划部门在审核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事先征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对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面积、数量、房源位置等方面的意见。
配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开发建设单位应与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签订《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确认协议书》,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楼号、房间号、户型面积、套数、装修设施标准、建设标准、产权移交、产权登记等事宜。
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应标注保障性住房所在楼号。
第十三条配建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到发改、国土部门申请办理配建项目相关手续时,应出示《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意向书》;到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配建项目相关手续时,应出示《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确认协议书》。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将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预、销售许可证发给当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由开发单位组织验收,并与商品住房同时交付使用,项目分期开发的,应在首期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并向保障性住房产权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按《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确认协议书》的约定,将保障性住房产权移交给当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同时提供产权初始登记相关资料,并协助当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办理权属登记。
保障性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应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划拨土地。
第十七条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纳入配建项目统一物业管理,其中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八条非配建项目应在领取土地使用证前足额交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和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售房款应全额上缴财政,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优先用于住房保障。
第十九条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产权初始登记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根据相关规定返还保障性住房项目资本金。
第二十条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项目所在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通报相关部门。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改正前,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已经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暂停办理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分期开发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下期相关审批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开发建设单位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擅自销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的,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其销售行为,将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同时将该情况通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房地产开发资质核发机关提出注销或降低企业资质的书面建议,并将开发建设单位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