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广东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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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销号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销号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销号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2020年1号令,以及十三届第72、7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和今冬明春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根据国家《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十三五”《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理方案》和《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关于进一步强化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要求,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防治,切实遏制臭氧污染上升势头,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2020年蓝天保卫战终期考核目标,推进全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继续保持全国标杆。

二、工作内容(一)整治范围。

重点针对列入《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清单(2020年版第一批)》(简称“第一批企业清单”)企业开展销号式综合整治工作,参考名单见附件2。

(根据整治工作需要,将适时印发其他批次重点监管企业清单)—2—(二)整治任务。

对照《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帮扶执法手册(试行)》(简称“执法手册”)关于14个重点行业的督查评判表,逐一核对列入“第一批企业清单”企业落实督查要点的情况。

对不符合“执法手册”要求的企业,加大帮扶力度,依法限期整改;对符合“执法手册”要求的企业,经当地执法部门正式核实后销号;对逾期未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严肃查处。

原则上,第一批监管企业应在202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销号整治工作。

适时组织专业力量,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19〕243号)要求核算整治工作减排量。

(三)相关要求。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是销号式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抽组专业精干力量、采取交叉执法的方式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整治工作。

《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解读

《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解读

《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解读为依法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科学精准治理,进一步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近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并印发了《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粤环办〔2021〕43 号),为全省VOCs排放企业推进VOCs排放综合治理,提升VOCs治理水平提供了技术支撑。

一、实施背景“十三五”期间,国家进一步强化重点行业VOCs排放控制。

生态环境部相继印发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和制药、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一系列行业排放标准,进一步明确VOCs物料储存、物料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泄漏、敞开液面排放等5类无组织排放环节的VOCs管控要求;发布了印刷、石油炼制等行业VOCs治理技术指南/规范,为重点行业治理明确了可采用的VOCs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市场监督管理总结发布了油墨、涂料、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VOCs质量标准,规定了各类产品VOCs含量限值要求。

上述VOCs 标准规范从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及环境管理等方面对各行业提出了更高要求、更严标准、更加全面的VOCs治理要求。

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加强PM2.5和O3协同控制,加强VOCs 排放综合整治,到2025年,VOCs综合总量下降10%以上。

为全面落实国家关于重点行业VOCs治理要求,统一行业VOCs治理要求和评判标准,强化VOCs治理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进一步提升全省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水平,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相关科研单位编制了涉我省12个VOCs排放重点行业的VOCs行业治理指引,指导企业查漏补缺,整改提升。

二、总体思路《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以下简称“治理指引”)采用分行业“菜单式”治理任务对照模式,实现重点行业“一行一表”,便于企业对标对表“照单施治”,逐条分类落实VOCs综合治理要求;治理指引聚焦我省12个VOCs排放重点行业,按照“要求”和“推荐”提出差异化的管控要求;治理指引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提出涵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特别控制要求、末端治理及环境管理等全过程精细化管理要求。

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术指南

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术指南

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术指南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环 境 保 护 技 术 文 件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术指南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3-11-12发布 2013-11-15实施目次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快建设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确保环境管理目标的技术可达性,增强环境管理决策的科学性,提供环境管理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技术依据,引导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定污染防治治理指南等技术指导文件。

本指南可作为印刷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竣工验收及运营管理等环节的技术依据,是提供各地市环保部门、治理企业以及印刷企业使用的指导性技术文件。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将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及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本指南起草单位: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

本指南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1 总则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使用热固型油墨的平版印刷企业、使用醇溶性油墨的柔版印刷企业、凹版印刷企业及使用溶剂型油墨的孔版印刷企业,其他印刷企业可参照本指南开展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治理。

编制依据本指南以印刷行业VOCs排放特征为基础,充分考虑现有治理技术的发展水平、适用范围和实际应用情况,结合我国现有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和地方相关政策,严格按照指导文件编制。

本指南编制过程中,参考了如下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具体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3]《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4]《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7]《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8]《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9]《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10]《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11]《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2013年度实施方案》[12]《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3]《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试行)》[14]《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标准规范》(HJ 2026-2013)[15]《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标准规范》(HJ 2027-2013)[16]《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J/T 386-2007)[17]《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HJ/T 387-2007)[18]《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HJ/T 388-2007)[19]《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HJ/T 389-2007)[20]《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21]《》(HJ/T 1-92)[22]《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3]《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2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HJ/T371-2007)[25]《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印油墨》(HJ/T370-2007)术语和定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在101325Pa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协助开展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协助开展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协助开展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
排放情况普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5.04.17
【实施日期】2015.04.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协助开展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普查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佛山、中山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粤环〔2014〕130号)“对全省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企业进行全面摸底,加强重点行业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和废气治理”的要求,我厅拟委托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对广东省工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开展VOCs排放情况普查工作。

本次普查拟采用调查表填报的方式开展,指导地市开展调查表的培训及填报工作。

鉴于你市已开展VOCs普查及清单调研工作,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项目组计划于2015年4月22日-4月24日赴你市开展调研工作,请予支持配合。

请你市安排熟悉普查工作的相关人员做好调研准备,并将联系人信息发送至邮箱475940378@。

广东出台最严VOC治理方案,新建涉VOCs排放企业应入园区

广东出台最严VOC治理方案,新建涉VOCs排放企业应入园区

广东出台最严VOC治理方案,新建涉VOCs排放企业应入园区6月28日,广东省印发了《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将严格控制VOCs污染的排放,推动低(无)VOCs含量辅材的替代和工艺技术升级。

抓好广州、深圳、佛山、东莞、惠州等重点城市VOCs减排。

其中跟化工和材料行业相关的规定如下:一、排查清理“散乱污”企业:严格依法实施“散乱污”企业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或限期整治,对巳关停企业可以执行“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

2019年年底前各城市应依法依规完成涉VOCs'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工作。

二、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建设项目,新建涉VOCs排放企业应入园区,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消减替代,并落实到排污许可证中。

三、实施企业错峰生产和停产治理:各市应制定VOCs排放企业错峰生产方案,在夏秋季等臭氧污染易发时段实施限产或停产的错峰生产,进行生产工艺升级和治理设施改造,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料使用和污染排放。

四、推广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

以减少苯、甲苯、二甲苯、二甲基甲酰胺等溶剂和助剂的使用。

五、实施原料替代。

橡胶行业推广使用新型偶联剂、粘合剂等产品,推广使用石蜡油替代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等助剂。

涂料行业重点推广水性涂料、粉末涂料、高固体份涂料、辐射固化涂料等绿色产品。

六、优化生产工艺过程。

加强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推动企业实施生产过程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技术改造,强化生产工艺环节的有机废气收集,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七、建立健全VOCs排放管理和监控体系。

按照国家排污许可制改革工作的统一部署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

到2020年,合成树脂、橡胶、塑料和涂料等化工行业VOCs排放量减少30%以上。

环保风暴不是闹着玩,VOCs减排刻不容缓,还没有达标的企业要引起重视,抓紧整改!来源: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VOCs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方案评审及实施效果核查技术指南【模板】

广东省VOCs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方案评审及实施效果核查技术指南【模板】

附件广东省VOCs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方案评审及实施效果核查技术指南XX学院2017年7月目录1前言 (1)2主要引用文件 (1)3适用范围 (3)4评审流程 (3)4.1“一企一方案”方案评审 (4)4.1.1 评审准备 (4)4.1.2 评审组织 (4)4.1.2.1 评审小组的组成 (4)4.1.2.2 评审会议流程 (5)4.1.2.3 评审意见 (5)4.1.3 复核 (5)4.1.4 材料提交 (6)4.2综合整治效果核实评审 (6)4.2.1 评审准备 (6)4.2.2 核实评审 (7)4.2.2.1 核实小组的组成 (7)4.2.2.2 核实评审要点 (7)4.2.2.3 核实评审结论 (11)4.2.3 材料存档 (11)4.3 抽查 (12)附件1:方案评审会议程序 (13)附件2:评审意见表 (14)附件3:情况自查表 (16)附件4:现场核查评分表 (17)1前言为指导开展固定污染源VOCs综合整治“一企一方案”和综合整治效果的评审,规范VOCs排放重点监管企业实施综合整治工作,增强工作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指南。

2主要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2016〕74号)《广东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03-2010)《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广东省地方标准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1—《广东省地方标准集装箱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4/1873-2016)《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粤府〔2014〕6号)《广东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减排工作方案》《广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粤环〔2014〕130号)《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2016年版)》(粤环函〔2016〕525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粤环函〔2016〕1054号)《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术指南》(粤环〔2013〕79号)《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术指南》(粤环〔2014〕116号)《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指南》(粤环〔2015〕4号)《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指南》(粤环〔2015〕4号)《广东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规范》(粤环函〔2016〕1049号)《广东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项目评估技术规范》(粤环函〔2016〕1049号)—2—3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已列入《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2016年版)的通知》(粤环函〔2016〕525号)的省级重点监管企业,以及各地市市级重点监管企业的“一企一方案”评审和综合整治实施效果核实。

广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广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附件2广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编制说明一、编制的必要性近年来,我省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取得了一定成效,空气中二氧化硫和颗粒物的浓度明显下降,但以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为代表的二次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仍十分突出,光化学烟雾污染时有发生,区域性灰霾天数维持在高位水平,呈现出酸雨频率高、臭氧浓度高、细颗粒物浓度高和灰霾天气严重的“三高一严重”区域性大气复合污染特征。

以珠三角地区为例,2013年珠三角城市O3-8h的第90百分位数为123~191微克/立方米,其中6个城市超过二级标准限值,PM2.5年均值为38~55微克/立方米,区域平均值为47微克/立方米,全部城市超过二级标准限值。

VOCs作为臭氧和其它细粒子形成的共同前体物,如何有效控制区域VOCs排放总量,是解决光化学污染、城市灰霾等复合大气污染问题、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关键所在。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明确提出“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的要求。

环境保护部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环发〔2014〕107号)中明确将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列为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指标,要求各地区“2014年制定地区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VOCs污染控制的各项任务要求,大力推进我省重点行业VOCs的综合整治工作,切实改善全省特别是珠三角地区的环境空气质量,具体指导和推动今后三年全省VOCs污染控制的各项工作,有必要制定并实施《广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工作过程2014年7月,成立《实施方案》编制组,广泛开展资料搜集和文献调研,整理分析各行业排放特征及污染控制相关资料,确定重点行业范围。

广东省东莞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方案实施计划

广东省东莞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方案实施计划

东莞***印刷有限公司VOCs综合整治方案实施计划一、源头治理1、低挥发性原料调整方案方案内容:使用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油墨、胶粘剂。

印刷过程使用水性油墨、紫外光固化油墨(UV油墨)、辐射固化油墨(EB油墨)、醇性油墨、植物基油墨(例如大豆油墨)等低VOCs、低毒的原辅材料;复合、包装过程使用水性胶粘剂替代溶剂型胶粘剂。

完成时间:公司目前印刷所用油墨约71%(4.5t/a)为水性油墨,29%(1.8t/a)为油性油墨,企业使用环保油墨完全替代油性油墨、水性粘胶剂完全替代溶剂型胶粘剂,计划于2017年11月底完成2、低挥发性原料储存、调配方案方案内容:油墨、粘胶剂、有机溶剂等含VOCs原辅材料贮藏和调配过程设置在密闭房间内。

完成时间:计划2017年10月底完成。

二、末端治理1、车间废气收集方案(1)上光、固化工序目前有废气收集管道,废气收集后通过排气筒直接排放,但未进行密闭管理,没有有效的收集装置。

为进一步加强有机废气收集处理,新峻艺公司将对上光、固化工序收集系统进行改进。

a)在产生有机废气工序位置增设集气罩装置,以减少无组织排放。

b)将现有收集管道连接至活性炭废气处理装置,与印刷废气一起处理。

(2)裱纸、上胶、糊盒工序,胶装、皮壳成型工序目前无废气收集装置,有机废气产生量较小为,无组织排放。

为满足环保要求,公司应在有机废气产生工序加装集气罩及收集管道,管道连接至现有活性炭废气处理装置,与印刷废气一起处理。

完成时间:计划于2017年11月底完成。

2、废气治理设施完善方案方案内容:公司现有活性炭装置使用时间长、管理不足、活性炭更换时间不及时等原因,导致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效率低,且不稳定。

为保证公司废气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公司对废气处理设施完善方案如下:a)及时更换活性炭。

当活性炭使用一段时间后,由于活性炭表面吸附质的浓集,使其吸附能力下降而不能满足吸附净化的要求,此时应更换活性炭。

b)饱和后的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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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广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编制说明一、编制的必要性近年来,我省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取得了一定成效,空气中二氧化硫和颗粒物的浓度明显下降,但以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为代表的二次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仍十分突出,光化学烟雾污染时有发生,区域性灰霾天数维持在高位水平,呈现出酸雨频率高、臭氧浓度高、细颗粒物浓度高和灰霾天气严重的“三高一严重”区域性大气复合污染特征。

以珠三角地区为例,2013年珠三角城市O3-8h的第90百分位数为123~191微克/立方米,其中6个城市超过二级标准限值,PM2.5年均值为38~55微克/立方米,区域平均值为47微克/立方米,全部城市超过二级标准限值。

VOCs作为臭氧和其它细粒子形成的共同前体物,如何有效控制区域VOCs排放总量,是解决光化学污染、城市灰霾等复合大气污染问题、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关键所在。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明确提出“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1包装印刷等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的要求。

环境保护部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环发〔2014〕107号)中明确将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列为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指标,要求各地区“2014年制定地区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VOCs污染控制的各项任务要求,大力推进我省重点行业VOCs的综合整治工作,切实改善全省特别是珠三角地区的环境空气质量,具体指导和推动今后三年全省VOCs污染控制的各项工作,有必要制定并实施《广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工作过程2014年7月,成立《实施方案》编制组,广泛开展资料搜集和文献调研,整理分析各行业排放特征及污染控制相关资料,确定重点行业范围。

8月,以广东省珠三角地区VOCs重点监管名录为基础,梳理了广东省VOCs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初步名单,分行业设计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重点监管企业有机溶剂使用及排放控制登记表。

8月下旬,省环境保护厅下达通知至各地市,要求对重点企业监管名录进行核查,组织填报重点企业VOCs排放及控制基础信息。

同时,编制组选取珠海、江门、广州3个地市,对拟新增2的纺织印染、合成纤维制造、医药化工3个VOCs重点行业开展了重点企业的实地调研。

9月,收集整理地市反馈的重点企业调查表,调整更新形成广东省VOCs排放控制重点企业名录;开展各重点行业的污染防治重点环节和关键任务的分析研究,编制《实施方案(初稿)》及编制说明。

10月,就《实施方案(初稿)》进行咨询讨论,听取管理部门、专家的编制意见,修改后形成《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三、编制思路充分吸收利用珠江三角洲地区及清远市工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排放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重点项目名单等已有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广东省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结果,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的调查分析。

按照重点突出、任务明确的原则,通过筛选梳理全省VOCs重点整治企业,分解落实有关整治任务,推动珠三角地区涉VOCs企业的污染减排和粤东西北地区重点行业的达标整治。

四、编制依据(1)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政策:①《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②《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3③《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④《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⑤《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等;(2)国家、省、市重点行业标准:①《清洁生产标准》系列标准;②《环境保护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系列标准;③《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④《成品油销售业汽油油气排放控制标准》;⑤《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⑥《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电子元件》(征求意见稿)⑦《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⑧《广东省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⑨《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⑩《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11《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12《北京市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相关技术政策、规范与污染控制指南、整治方案:①《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②《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4③《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④《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⑤《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⑥《织染整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试行)》;⑦《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征求意见稿);⑧《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初稿);⑨《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⑩《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11《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等;(4)VOCs行业排放特征、产物环节及其污染治理现状;(5)重点行业的工艺装备与污染治理技术水平与发展趋势;(6)重点行业的污染控制技术的发展水平、应用范围和治理效率。

五、有关问题的说明(一)关于方案内容框架的说明。

近年来,我省在积极落实国家VOCs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的基础上,于2010年率先发布实施了广东省制鞋、家具制造、印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4个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地方行业排放标准;印发了《珠江三角洲地区及清远市工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排放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粤环发〔2010〕109号),确定了制鞋、人造板制造、家具制造、印刷、炼油石化、有机化学5原料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制造、塑料制品、集装箱制造、汽车制造等工业VOCs典型排放行业,建立了珠三角地区及清远市VOCs 重点监管企业名录。

2012年,印发实施了《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粤环〔2012〕18号),从环境准入、落后产能淘汰、重点源整治、排放监管等多方面提出了控制VOCs排放的综合性政策要求。

2013~2014年,随着国家《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的印发实施,我省相继出台了《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粤府〔2014〕6号),进一步明确了典型行业的VOCs防治技术与治理任务,更新了原珠三角地区及清远市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初步落实开展了VOCs排放的控制管理工作。

现行的政策要求涵盖环境准入、产业布局等环境管理的各项工作,缺乏与之配套的指导重点行业污染整治的操作性文件。

因此,《实施方案》以重点行业污染整治为重要抓手,旨在指导各企业开展VOCs的污染治理,内容和框架形式上偏向于重点行业污染治理的技术指南,而我省已有的大气污染综合性文件仍然适用,与本方案共同指导我省VOCs的污染控制工作。

(二)关于综合整治范围的说明。

VOCs当前排放以工业源减排的潜力空间最大,涉及行业众6多,具有排放强度大、浓度高、污染物种类多、持续时间长等特点,对局部空气质量的影响显著。

就广东省而言,VOCs排放主要体现在炼油与石化、有机化工等溶剂提炼生产的行业,以VOCs 为原料的涂料、油墨、合成材料、胶粘剂生产及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使用含VOCs产品的表面涂装、印刷、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人造板生产、家具制造、纺织印染行业等。

扩大重点行业范围:在原有珠三角地区及清远市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录覆盖行业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纺织印染、覆铜箔层压板及印制电路板制造等4个VOCs重点排放行业。

重点企业范围扩大至全省:珠三角地区以原VOCs重点监管名录为基础,新增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纺织印染、覆铜箔层压板及印制电路板制造4个重点行业。

以广东省环境统计数据库和全省化学品调查数据库为基础,对企业的原辅材料使用、生产规模和产品产量等信息进行统计分析,筛选梳理重点企业的初步调查名单,并结合现场调研与重点企业调查表信息,进一步分析确定重点企业名单。

其他地区,重点筛选梳理了已有行业VOCs排放地方标准的印刷、制鞋、家具、汽车制造企业,并对炼油与石化、覆铜箔层压板及印制电路板制造行业进行了重点企业的调查增补工作。

重点企业数量及分布:经筛选调查,确定全省VOCs重点企业1434家,在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VOCs重点项目清7单(原重点监管名录1191家+炼油与石化13家)基础上,新增230家。

各地市及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及新增分布情况见表1、表2:8表1各地市重点行业新增重点企业分布情况表9表2 各地市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分布情况表10(三)关于重点工业行业整治要求的说明。

基于对各重点工业行业的VOCs污染排放特征,包括VOCs 排放工艺环节、排放污染物类型等的调查分析结果,依据行业排放标准及治理技术指南等,提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整治要求。

1.关于炼油与石化行业炼油与石化行业VOCs排放主要来自工艺废气、生产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泄漏、储罐和装卸过程挥发损失、污水系统逸散等环节。

其中,工艺废气主要来自于常减压蒸馏装置生产过程中初顶、常顶、减顶不凝气;催化裂化装置系统压力过高时排放的泄压瓦斯气;催化重整装置内溶剂罐和中间产品灌无组织排放以及装置安全阀事故、放空油气;延迟焦化装置清焦、检修时排空废气;乙烯裂解装置安全阀、调节阀的临时放空和事故停车放空、或装置停车检修时以及取样过程产生VOCs排放,或系统不平稳超压排出的工艺气;VOCs生产装置的无组织排放和事故状态下的VOCs排放等。

生产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的泄漏容易发生在阀门、法兰、泵、压缩机、释压装置及管道连接处的跑、冒、滴、漏等无组织排放。

储罐和装卸系统的挥发损耗主要为原料、半成品、成品在储存过程中的呼吸排放和清罐排空,以及事故状态下非控制性排放;在未密闭汽油装车、装船过程中的逸散和挥发。

石油化工生产装置产生的高浓度废水收集、储存、处理等环节VOCs废气的挥发和逸散排放也是重要的排放源之一。

13排放VOCs主要为烷烃(包括甲烷、乙烷、丙烷、丁烷等)、烯烃(乙烯、丙烯、丁二烯等)、炔烃(乙炔)、芳香烃类(苯、甲苯、二甲苯)、酚类、氯化物(氯乙烯、氯甲烷)、丙烯腈等有机化合物。

炼油与石化行业的综合整治,主要依照《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征求意见稿),结合《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北京市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相关要求,提出工艺废气、储存装卸损失、污水处理系统逸散的排放控制与LDAR技术推广应用等综合整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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