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丧失及补救措施 时代光华
票据的丧失与救济

票据的丧失与救济一、票据丧失概述1.概念: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
绝对丧失是指票据作为一种物已被消灭。
例如,烧毁、撕毁等。
相对丧失:持票人因遗失、被盗等原因因而脱离了对票据的占有。
2.构成要件:(1)必须存在票据丧失的客观事实。
表现为票据权利人现实地脱离了对票据的占有或控制。
情形:一是票据本身作为物消灭。
二是本身没有消灭,但因意识、盗窃等使票据权利人不知道票据现在的何处。
(2)持票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果票据权利人自己故意将票据毁灭不构成票据的丧失。
(3)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
如果属于已经付款并解除了所有票据债务人责任的票据,或者由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全而无效的票据,或者由于时效届满权利已经消灭的票据等,都不构成票据丧失。
3.丧失的效果(1)失票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
所谓完全的有价证券是指证券上“权利之发生、转移及行使三者全部与证券有不可分离关系是也。
易言之,完全的有价证券其权利的发生,须做成证券。
其权利的转移,须交付证券;其权利的行使须提示证券;倘斯三者有一可以不必如是时,则为不完全证券。
”也就是说权利的行使离不开证券。
(2)票据的款项存在被冒领的风险。
票据相对丧失的,因票据被他人占有,就有可能出现付款人无过失而被冒领、善意第三人取得票据的现象。
我国《票据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自行承担责任;第93条规定,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以此两条可以看出,付款人无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失票人即负担损失。
另外根据票据善意取得规定,失票人不得要求善意取得人返还票据,也无权要求票据付款人对善意取得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
问题一:如何理解这里的持票人?是否及限于票据权利人?如果不是还有那些?在理论中有学者认为,持票人是指持有票据的权利人。
论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论票据的丧失与补救摘要: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按票面要求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卷。
一般认为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分为绝对的丧失和相对的丧失两种。
票据丧失以票据的有效性为前提,至少应当是票据法意义上的有效的票据。
丧失票据后补救措施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要保护失票人的权利不受侵害,还有一个就是要寻求一种新的手段来实现其权利。
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人最可能想到的就是通知债务人对该票据立即停止止付,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挂失止付,这属于非诉讼途径的解决。
但这种补救只能是一种紧急的和临时的措施,并不能达到补救兑现其票据权利的功能。
因此,票据丧失人就必须寻找另外一个途径来最终恢复对权利的行使,而转向了诉讼补救的途径中去。
在普通的补救途径中,又存在一个票据行踪的问题,从而需要一种能够昭示失票人是否拥有票据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也就是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的结果有两种,但通常都会引起下一个诉讼程序的进行,从而实现对于票据权利人的补救。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用各种补救措施弥补和保护票据权利丧失人的权利成为一个既重要又棘手的问题。
本文针对失票补救做了法理和制度上的考察和分析,希望能够为理论和实践提供一点参考。
关键词:票据丧失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简称《票据法》,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按票面要求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卷,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受《票据法》所保护的仅指狭义的汇票、本票和支票。
一、票据丧失的概念及其性质票据丧失既是一个法律用语,在法律上有特定的含义并为我国票据法所提及,一般认为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分为绝对的丧失和相对的丧失两种。
票据的绝对丧失,是指丧失的票据作为一种实物已被消灭,如焚烧、撕毁以及严重涂改而毁灭等。
票据的相对丧失,是指丧失的票据作为一种实物还可能现实存在,如票据的丢失、被盗、被抢等等。
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

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票据丧失是指在票据权利人失去票据的情况下,怎样补救自己的权益。
对于票据丧失,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回答:一、票据丧失情况的判断和确认要确定票据是否丧失,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票据的丧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无法找到票据或票据遗失、失窃、被盗等情况。
在判断票据是否丧失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查找仔细:持票人在发现票据丢失后,应该仔细回忆和查找,确认是否自己遗失或放错地方。
2. 通知及时:持票人应当及时通知银行或票据出票人等相关机构,以保证自己的权益。
3. 证据充分:持票人应保留相关证据,如报案证明、通知书等,以备日后使用。
二、票据丧失的法律效果票据丧失不会自动导致持票人权益的丧失,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丧失的票据,持票人仍然可以行使其在票据上所享有的权利。
这也是保障票据持有人权益的一种方式。
三、丧失票据的补救方法对于票据丧失,持票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补救自己的权益:1. 补办手续: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或付款人申请补办票据手续,以便继续行使自己在票据上所享有的权益。
在办理补办手续时,持票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以证明票据的丧失。
2. 公告声明:持票人可以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发布公告声明,说明票据丧失的情况,以防止他人恶意使用票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申请银行协助:持票人可以向银行申请协助,银行可以尽职调查,并要求相关人员提供合法证据。
同时,银行也可以通过系统查询等方式,确认票据丧失的真实性。
4. 起诉追回:如果持票人发现票据丧失后,相关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可以考虑向法院起诉,要求追回丧失的票据及其权益。
四、避免票据丧失的预防措施在实际生活中,为了防止票据丧失,持票人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措施:1. 妥善保管:持票人应该妥善保管票据,避免将票据放置在易丢失的地方,如提包口袋、公共场所等。
2. 复印备份:持票人可以对重要票据进行复印,并将复印件妥善保存,以备需要时使用。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票据权利的丧失和补救问题,其实是票据权利保护的问题。
尽管票据权利的保全和票据法律责任在⼀定程度上都是对票据权利的保护,但票据权利保全是为了使票据债权⼈的利益不受损失⽽设置的⼀种特殊制度。
票据法律责任是违反票据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票据权利的保护则是指为了使票据权利⼈顺利实现其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所采取的救护措施。
[1]票据丧失之后如何补救,恰恰是票据权利保护的范畴。
那么,何为票据丧失?票据丧失之后的保护措施⼜有哪些呢?⼀、票据的丧失票据权利票据丧失,是指持票⼈并⾮出于⾃⼰的本意⽽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2]也就是说在票据在没有持票⼈放弃占有之意思的情况下,脱离持票⼈的占有。
从客观上说,票据丧失的情况包括绝对丧失和绝对丧失两种情况。
票据的相对丧失是指持票⼈因遗失、被盗⽽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据的绝对丧失是指持票⼈因票据焚烧、毁损⽽失去票据的占有。
从主观上考察,票据的丧失须为票据权利⼈⾮出于⾃⼰本意⽽失去对票据的占有。
[3]显然,若因持票⼈的本意⽽丧失票据占有,则属于持票⼈对票据权利之处分,不属于票据法上的票据丧失,⾃⽆疑问。
票据的绝对丧失,不存在被他⼈冒领票据⾦额或票据被他⼈善意取得的可能。
失票⼈虽然暂时不能⾏使票据权利,但是采取法定的补救措施后,票据权利可以得到恢复。
⽽票据相对丧失的情况则与此有所不同,因票据作为权利财产依然存在,如果失票⼈不⽴即采取补救措施,则有可能产⽣票据⾦额被他⼈冒领或票据被他⼈善意取得的风险。
[4]之所以如此,其票据法理在于,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根据“权票不分”原则,票据的占有与票据权利密不可分。
持票⼈丧失了票据,就意味着⽆法⾏使票据权利。
但是,为了对票据权利加以保障,票据法为此规定了相应的补救措施。
⼆、票据丧失的补救关于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法,各国⽴法例,颇不⼀致,⼤约有四种。
⼀是失票⼈可提供担保,向出票⼈请求交付复本或者新票据,英国票据法即采此种⽅法;⼆是失票⼈可提供担保,请求法院裁判命令⽀付,法国商法即采此种⽅法;三是失票⼈可请求法院公⽰催告,并声请除权判决,德国票据法即采此种⽅法;四是失票⼈可以⽌付的规定,美国统⼀商法典即采此种⽅法。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一、票据丧失
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失去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绝对丧失(如毁灭、焚毁等)与相对丧失(如遗失、被窃等)。
票据的丧失,虽不象丧失货币那样当然丧失权利,即票据的丧失并不意味着当然丧失票据权利,但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以持有票据、提示票据、交回票据为必要,所以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后,不得直接向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还可能发生票据金额被冒领的危险。
因此,为保护持票人的利益,票据法设立了各种补救措施,使得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后,仍有行使票据权利的机会。
二、票据丧失的补救方式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丧失补救方法则既包括普通诉讼程序,也包括公示催告制度。
所谓普通诉讼程序,即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般民事诉讼所适用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所谓公示催告制度是丧失票据的人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制度。
1、挂失止付
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事实通知票据的付款人,要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款项的补救办法。
见《支付结算办法》第49条。
2、公示催告
是指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告之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法院即依法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的补救办法。
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3、提起诉讼
失票人以付款人为被告,起诉。
这是对公示催告制度的完善和补充。
有时,企业和银行,很难注意到自己的票据是否被公示催告,从而要承担较大的风险。
三种补救办法,失票人可以自己选择。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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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 的票据除外。 •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外规定没
• 公示催告期间:
《规定》第33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公示催 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涉外票据 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 《民诉法》第219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 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 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 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 《民诉解释》第449条“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 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法 律意义???)
• 公示催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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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解释》第447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一十九条规定发出的受理申请的公告,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票据的种类、号码、票面金额、出票人、背书人、 持票人、付款期限等事项以及其他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权 利凭证的种类、号码、权利范围、权利人、义务人、行权 日期等事项;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 (四)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等权利凭证,利害关系人 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规定》第32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发 布的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 《民诉解释》第448条“公告应当在有关报纸或者其他媒 体上刊登,并于同日公布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人民法院 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同日在该交易所公布。”
票据丢失后有什么补救措施

票据丢失后有什么补救措施1.挂失止付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有: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要素填定齐全的支票;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不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有: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未承兑的商业汇票。
2.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程序为:一是申请。
失票人向票据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其中票据的付款地是指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本票的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所在地;支票的付款人所在地。
三是申报权利。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应裁定终结程序,向申请人和付款人发出通知,由票据权利人凭法院通知向付款申请人请求付款。
四是除权判决。
公示催告无人申报权利的,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法院做出判决;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
自判决公告之日起,失票人重新获得票据权利,有权请求付款人付款。
3.提起诉讼如果公示催告的权利申报人与付款人的权利发生冲突,可由申请人或付款人向人民法院进提起诉讼,失票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即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后,转入民事诉讼程序;提起诉讼的被告具有特殊性,既可以是付款人,也可以是持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其他票据债务人;在普通诉讼中,票据丧失期间的转让行为只要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条件和方式,转让行为有效,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受到保护。
1、失票人到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处申请挂失止付,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记载:票据丧失的事由、票据和种类、编号、票面金额、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姓名、联系地址等;2、失票人应在通知挂失止付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在12日内以止付通知书形式,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付款人在12日内未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如有人持所丧失的票据要求付款,付款人予以付款的,不承担任何责任。
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措施制度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措施制度1、挂失止付挂失止付就是指失票人为了避免票据权利被他人行使,将票据丧失的事实通知付款人,请求付款人暂时停止支付所失票据记载的款项,付款人在款项未付时暂时满足失票人请求的失票救济方法。
挂失止付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应急措施,具有暂时性,而要真正解决失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问题,失票人还需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因此它不是一个根本性的措施。
根据票据的性质来说,并非所有的票据丧失后票据款项都会被他人取得,票据绝对丧失不存在被他人冒领票据款项的问题,无需挂失止付。
只有在票据相对丧失的情况下,失票人才有必要申请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对于失票人权利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足,比如其暂时性,不能解决票据被善意取得后的失票人的权利保护等等。
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挂失止付的适用范围:“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这一规定存在一些问题:1、该规定扩大了挂失止付的范围,即只要是记载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均可以挂失止付,这不符合票据流通兑现的规则,给付款人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
2、该条的除外规定没有实际意义,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未记载付款人的汇票和支票,未记载出票人(即付款人)的银行本票均为无效票据,当然不存在挂失止付的问题。
建议将《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予以淡化,使法律文件的规定更加规范、明确、一致,以免产生歧义。
2、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程序,是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票据的广泛运用,在持票人票据丧失后的一种权利救济和保全措施,是一种票据丧失的最终补救措施,一般依据民诉法确定,是民事诉讼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第十八章专门对此问题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所谓公示催告,是指票据丧失以后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法催促不定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不予申报,则产生失权效果的一种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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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 根据《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挂失止付通知书的有效期为( )。
√
A 10天
B 12天
C 15天
D 30天
正确答案: B
2. 公示催告的有效期由人民法院决定,应当不得少于( )。
√
A 30日
B 45日
C 60日
D 90日
正确答案: C
多选题
3. 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包括()√
A 挂失止付
B 公示催告
C 仿真制造
D 提起诉讼
E 行使追索权
正确答案: A B D
4. 以下对公示催告作用的描述中,正确的是()√
A 法院通知承兑行止付
B 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C 为可能的除权判决奠定基础
D 组织第三人善意取得
正确答案: A B C D
判断题
5. 票据被抢,属于票据的绝对丧失。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6. 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人则失去票据的权利。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7. 失票人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时,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8. 票据丧失后,失票人提起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付款人。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