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行申请票据挂失止付办法
支票业务实施细则

附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支票业务实施细则(2007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辖人民币支票业务的管理和操作,有效控制业务风险,促进人民币支票业务的发展,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实施细则》、《票据管理实施实施细则》、总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票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人民币支票业务,是指人民币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业务。
第三条省分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全辖支票业务的管理、指导及检查。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全辖。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五条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六条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两种。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付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第七条签发现金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支票不受金额起点限制。
第九条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支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第十一条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银行应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银行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银行仍需审核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
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出票人不得签发密码错误的支票。
第十二条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第十三条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第十四条签发支票应使用墨汁或炭素墨水填写,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支票日期、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支票无效。
中国银行票据业务操作流程

中国银行票据业务操作流程一、票据业务概述票据业务是指中国银行对各种票据进行的收付、查询、鉴别、转让、结算等业务。
票据包括支票、本票、汇票等。
票据业务操作涉及客户、银行、资金等多个方面,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二、票据业务操作流程1. 票据受理客户将票据提交给银行,银行对票据进行真伪、完整性、背书连续性等初步审查。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票据,银行将予以退回或拒绝受理。
2. 票据审核银行对受理的票据进行更详细的审核,包括票据的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出票人、收款人、背书人等要素。
审核过程中,银行需要核对票据的各项要素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规要求、背书是否连续等。
审核通过后,银行将进行票据的登记和保管。
3. 票据查询客户或银行需要查询某个票据的状态或信息时,可以向对方提出查询请求。
银行会根据查询条件进行查询,并回复查询结果。
4. 票据托收票据到期后,持票人可以向银行提出托收申请。
银行将对托收的票据进行审核,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如果票据无法托收,银行将及时通知持票人,并退回托收申请及相关资料。
5. 票据结算对于可以托收的票据,银行会根据持票人的要求进行结算。
结算方式包括转账、现金等方式。
结算完成后,银行将向持票人提供结算回单。
6. 票据贴现持票人在需要资金时,可以将未到期的票据贴现给银行。
银行会根据市场利率和票据情况,给予贴现或部分贴现。
贴现业务涉及的利息和费用需要根据市场条件和双方约定进行处理。
7. 票据抵押与质押客户可以将具有未来现金流的票据抵押或质押给银行,以获得贷款或其他金融服务。
抵押或质押业务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合法合规。
8. 票据转让持票人可以将未到期的票据转让给其他方,以实现资金的快速回流或其他目的。
在进行票据转让时,需要确保背书连续性、合法合规性等要求。
9. 票据挂失与止付如果持票人遗失了重要票据或面临重大风险,可以向银行提出挂失与止付申请。
银行将对挂失与止付申请进行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以保障客户的权益。
【会计实操经验】银行承兑汇票挂失支止付三项

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博会计学堂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
【会计实操经验】银行承兑汇票挂失支止付三项
银行承兑汇票挂失止付的独立效力包括三项:
(1)有效期间。
挂失止付的有效期间为12日。
(2)付款人义务。
失票人按规定办完应办手续并对可以挂失的票据请求挂失的,付款人查明票据尚未支付后,有义务将该票据予以挂失,并在挂失止付的有效期间内不得对挂失票据给予付款。
(3)挂失人责任。
挂失止付通知到达付款人以前,付款人已予付款的,属正当付款;挂失止付期间已过,付款人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而对挂失票据给予付款的,也为正当付款;在这两种情况下的票据金额损失应由挂失人自己承担责任。
推荐阅读:
·会计特殊业务处理实务
·做内外账,别人不知道一定是假的
·合并会计报表中集团抵消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常见问题解答实务
会计是一门很实用的学科,从古至今经历漫长时间的发展,从原来单一的以记账和核账为主要工作,发展到现在衍生出来包括预测、决策、管理等功能。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有些可能不涉及资金)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识。
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
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口诀

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口诀
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口诀:
一、商业汇票:抬头必准写,内容完整有,日期清明见,金额心中定;金额字迹要,并在背书处,背书未擦痕,无止付不发。
二、银行承兑汇票:抬头必准写,日期清明见,金额字迹要,金额大小清,背书签字牢,背书无擦痕,不能止付钞,付款须按时。
三、机打印汇票:抬头必准写,日期清楚显,金额字迹要,字迹清晰看,贴有销记章,背书擦痕无,无权止付行,付款需按时。
四、电子汇票:公章清晰有,复印件明显,票据日期见,止付不可发,受益人确定,金额数字看,电子标识要,开票日期知。
票据挂失止付制度

票据挂失止付制度浅析票据挂失止付制度内容摘要:挂失止付制度是失票人在票据丧失后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紧急补救措施,防止因票据的丧失给失票人造成损失,对于保护失票人的票据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在多种层次的规范性文件中均对这一制度进行了确认,进而明确了票据挂失止付制度的概念、范围、程序、所要提交的材料、法律后果等相关问题。
挂失止付相对于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而言,更为方便快捷,有其自身的特点,但同时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需要我们对这些问题进行必要的思考,有助于以后对这一制度的学习运用、完善以及健全。
关键词:挂失止付票据丧失补救措施引言作为一种特殊的有价证券,票据的丧失会导致失票人面临两个问题:第一,失票人因不占有票据而无法依据票据法行使票据记载的权利,如申请贴现、背书转让、提示付款等票据权利;第二,在票据相对丧失的情况下,因票据具有无因性和极强的流通性,而导致该票据可能被他人非法转让、贴现、冒领或者被善意第三人合法获得,使失票人面临受到损失的风险。
我国承认挂失止付的传统习惯做法,同时又强调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的补救措施,为失票人提供更多的救济措施,有利于失票人作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
其中,挂失止付相对于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而言,更为方便快捷,有其特点,但是,其自身也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一、挂失止付制度概述挂失止付是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的一种。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挂失止付制度是指对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通知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法定期间内暂停对该票据支付的制度。
①该制度是票据的权利人在票据丧失后获得的一种救济措施,防止因①王小能:《票据法教程》(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3页。
票据的丧失而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对保护票据权利人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国金融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从性质上讲,挂失止付是一种临时性的补救措施。
因为通知人是否真正丧失票据,并没有得到确切的判断,得到挂失通知的付款人没有义务也不可能去审查事实问题。
浅谈银行汇票的挂失止付

《河北审计》1998年第6期(总第145期)浅谈银行汇票的挂失止付没有热情,就不能完成世界上的伟业。
———黑格尔◆电生文广明义随着经济的发展,《票据法》的实施,银行汇票作为一种结算方式,其流通性强、支付能力强的特点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来,也被越来越多的人们信赖和使用。
新的《票据法》对银行汇票的各种行为进行了更加明确规定,在银行汇票的挂失止付方面,该法及其配套的《票据法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也做了具体规定。
但这些规定还没有被人们普遍认识使用。
现就《票据法》及其有关规定中关于银行汇票的挂失止付的条款略谈点个人看法,与各界同仁一起探讨。
《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这条规定中提出了挂失的途径和范围。
一是先到银行然后到法院或直接到法院办理挂失并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二是银行汇票并不是都能挂失,对于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的票据是不能挂失的。
尤其着重提醒,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两者不能都确定的情况下是不能挂失的。
如果没有确定的代理付款人,法院的止付通知书也就无法全部送达可能代理付款人,该汇票就有可能随时被解付。
虽已通知付款人,但付款人也无法确定谁是代理付款人。
如法院或付款人通知本系统有关单位止付该汇票,但须通知的地域范围广,时间的及时性差,有可能在受理后的通知过程中被解付,谁来承担责任就无法确定了。
而且费用等代价很高,可行性差。
《票据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票据法规定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及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失票人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时,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
信托凭证挂失止付办法
信托凭证挂失止付办法信托凭证挂失止付是指投资人的信托凭证不慎丢失或被盗用,需要通过银行进行挂失和止付,以保障其财产安全。
下面是关于信托凭证挂失止付的办法,具体如下:一、信托凭证挂失办法1.投资人应及时向银行报告丢失或盗用情况。
在确认信托凭证的丢失或盗用后,投资人须第一时间向银行说明情况,并尽快申请挂失。
2.挂失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电话、网站或银行柜台申请挂失。
在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投资协议、委托书等。
3.抗辩期限。
挂失后,投资人有义务配合银行进行调查。
在信托凭证挂失申请已生效的情况下,投资人要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起抗辩,否则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4.重新发行。
银行会为投资人重新发行信托凭证。
投资人所持有的信托合同仍然有效,但应妥善保管新发行的信托凭证。
二、信托凭证止付办法1.止付申请。
投资人具有追索权,因此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银行才会办理信托凭证的止付。
如投资人发生死亡、失踪或被判犯罪等情况,银行会根据法律法规进行止付。
2.止付期限。
止付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在此期限内,银行会通过各种途径进行调查,确定止付的依据,对于有关当事人依法追索期满后,银行会及时解除止付。
3.止付通知。
银行会向投资人发送止付通知书,并告知止付原因和期限。
如果投资人反对止付,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起抗辩。
4.解除止付。
在止付期限内,如果投资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银行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调查,查清事实后及时解除止付状态。
以上就是信托凭证挂失止付的办法。
个人在申请挂失止付前应先妥善保管好信托凭证,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在进行挂失止付申请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并主动配合银行的调查工作,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银行##分行申请票据挂失止付办法
##银行##分行申请票据挂失止付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收款人或持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票据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参加当地人民银行主办的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票据交换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行或代理付款行并由接受通知的付款行或代理付款行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补救措施。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条可以挂失止付票据的种类(一)支票;(二)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三)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四)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以下简称现金银行汇票);(五)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以下简称现金银行本票)。
第五条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得挂失止付。
各种空白的票据凭证不得挂失止付。
第六条挂失止付的通知对象(一)支票丧失,应由失票人通知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止付;(二)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应由失票人通知承兑银行办理持失止付;(三)商业承兑汇票丧失,应由失票人通知承兑人办理挂失止付;(四)现金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应由失票人通知汇票上记裁的代理付款行办理挂失止付;(五)现金银行本票丧失,应由失票人通知出票行办理挂失止付。
第七条失票人办理挂失止付时,应填制一式二联“挂失止付通知书”(附式一)并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应交验身份证件。
第八条挂失止付通知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二)票据的种类、号码;(三)票据金额;(四)出票日期;(五)付款日期;(六)付款人名称;(七)收款人名称;(八)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缺少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九条付款行或代理付款行收到失票人提交的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应当认真审查挂失止付通知书填写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付款人是否在本行开户,票据是否属本行代理付款,查明票据确未付款后,方可受理。
人民银行支付结算考试题库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考试题库一. 多选(共70题,共9分)1.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对票据和结算凭证格式和要素进行调整后,()等结算凭证,人民银行不再统一规范格式,各银行可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自主确定格式。
A.银行汇票申请书B.进账单C.银行卡专用的汇计单、签购单、取现单、存款单、转账单D.贴现凭证E.托收凭证标准答案:A,C,D2. 票据上()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分)A.金额B.日期C.被背书人D.收款人名称标准答案:A,B,D3.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工作日分为()阶段。
A.营业前准备阶段B.日间处理阶段C.业务截止阶段D.日切阶段E.日终处理阶段标准答案:A,B,C,E4. 从大额支付系统来看,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
A.无户特许参与者B.有户特许参与者C.城市处理中心节点D.间接参与者标准答案:A,C5.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与()系统相连接。
A.大额支付系统B.小额支付系统C.支票影像系统D.征信系统E.商业银行行内系统标准答案:A,D,E6.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主要功能有()A.公共管理功能B.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C.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功能D.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功能E.接口报文接收与发送功能标准答案:A,B,C,D,E7. 银行、财务公司可使用()途径查询纸质商业汇票。
A.电子商业汇票系统B.大额支付系统C.小额支付系统D.传真E.代理查询F.现场查询标准答案:A,B,D,E,F8. 由()登记纸质商业汇票信息。
A.银行B.客户C.财务公司D.票据清算中心标准答案:A,C9. 以背书的目的为标准,背书可分为()。
A.委托收款背书B.质押背书C.转让背书D.非转让背书标准答案:C,D10. 在()情况下要登记纸质商业汇票。
A.承兑B.贴现C.未用退回D.质押E.挂失止付标准答案:A,B,C,D,E11.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
A.法人B.个人C.其他组织D.个体工商户标准答案:A,C12. 银行汇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银行承兑汇票挂失处理流程
银行承兑汇票挂失处理流程在发现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后,立即向承兑人开票行进行电话挂失及书面挂失→向承兑人开票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汇票到期后办理托收凭证。
1、向开票行书面挂失所需材料:(1)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银行提供,一式两份)(2)提供最后持票人或最后背书人营业执照、组织部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法人授权书(4)经办人身份证2、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准备材料:(1)公示催告申请书(法院标准版本)。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申请人为个人,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申请人为企业: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法院无标准版本)及身份证复印件。
(3)持票证明文件:出票人出具的票据支付证明,上家公司出具的票据转让证明。
(4)法院授权委托书。
(法院标准版本)以上资料准备好后,去开票行当地法院办理(5)支付受理费用和公告费,到指定柜台开具发票。
(6)法院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并要求填写《除权判决书》(日期空白不填),加盖公章即可。
公告期结束后,法院会将《除权判决书》邮寄给申请人。
(7)将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一份给到开票行,通知开票行此票已挂失。
(8)在收到《除权判决书》后,将《除权判决书》复印件和公司账户信息邮寄或亲自送到开票行,开票行将票面金额转入公司账户。
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一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银行##分行申请票据挂失止付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收款人或持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票据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参加当地人民银行主办的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票据交换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行或代理付款行并由接受通知的付款行或代理付款行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补救措施。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条可以挂失止付票据的种类
(一)支票;
(二)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三)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
(四)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以下简称现金银行汇票);
(五)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以下简称现金银行本票)。
第五条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得挂失止付。
各种空白的票据凭证不得挂失止付。
第六条挂失止付的通知对象
(一)支票丧失,应由失票人通知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止付;
(二)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应由失票人通知承兑银行办理持失止付;
(三)商业承兑汇票丧失,应由失票人通知承兑人办理挂失止付;
(四)现金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应由失票人通知汇票上记裁的代理付款行办理挂失止付;
(五)现金银行本票丧失,应由失票人通知出票行办理挂失止付。
第七条失票人办理挂失止付时,应填制一式二联“挂失止付通知书”(附式一)并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应交验身份证件。
第八条挂失止付通知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二)票据的种类、号码;
(三)票据金额;
(四)出票日期;
(五)付款日期;
(六)付款人名称;
(七)收款人名称;
(八)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缺少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九条付款行或代理付款行收到失票人提交的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应当认真审查挂失止付通知书填写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付款人是否在本行开户,票据是否属本行代理付款,查明票据确未付款后,方可受理。
在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交给失票人。
第十条付款行或代理付款行受理失票人提交的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应当立即暂停支付。
将第二联挂失止付通知书于登记票据挂失登记簿(格式自定)后专夹保管,凭以掌握止付。
付款行或代理付款行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会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第十一条挂失止付的撤销
(一)付款行或代理付款行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应在挂失止付通知书上注明撤销挂失止付。
(二)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的失票人,找到丧失的票据,应凭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填制一式二联“撤销挂失止付通知书”(附式二),提交受理挂失止付的付款行或代理付款行办理撤销手续。
付款行或代理付款行收到撤销挂失止付通知书时,应在挂失止付通知书上注明撤销挂失止付。
(三)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的失票人,找到丧失的票据,应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撤销证明、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填制一式二联撤销挂失止付通知书,提交受理挂失止付的付款行或代
理付款行办理撤销手续。
付款行或代理付款行收到撤销挂失止付通知书时,应在挂失止付通知书上注明撤销挂失止付。
第十二条责任
(一)票据关系人伪报票据丧失而申请挂失止付的,应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二)付款行或代理付款行按规定受理挂失止付后发生误付的,应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三)失票人对挂失止付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付款行或代理付款行对挂失止付通知书记载的内容与票据实际内容不符,按票据记载事项付款,由此发生冒领的,由失票人负责。
(四)付款行或代理付款行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五)付款行或代理付款行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六)银行违反本办法受理不得挂失止付的票据,应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银行受理挂失止付,按票面金额1‰向挂失申请人收取手续费;手续费不足5 元的,按5元计收。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银行##分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