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丧失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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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丧失与救济

票据的丧失与救济

票据的丧失与救济一、票据丧失概述1.概念: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

绝对丧失是指票据作为一种物已被消灭。

例如,烧毁、撕毁等。

相对丧失:持票人因遗失、被盗等原因因而脱离了对票据的占有。

2.构成要件:(1)必须存在票据丧失的客观事实。

表现为票据权利人现实地脱离了对票据的占有或控制。

情形:一是票据本身作为物消灭。

二是本身没有消灭,但因意识、盗窃等使票据权利人不知道票据现在的何处。

(2)持票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果票据权利人自己故意将票据毁灭不构成票据的丧失。

(3)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

如果属于已经付款并解除了所有票据债务人责任的票据,或者由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全而无效的票据,或者由于时效届满权利已经消灭的票据等,都不构成票据丧失。

3.丧失的效果(1)失票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

所谓完全的有价证券是指证券上“权利之发生、转移及行使三者全部与证券有不可分离关系是也。

易言之,完全的有价证券其权利的发生,须做成证券。

其权利的转移,须交付证券;其权利的行使须提示证券;倘斯三者有一可以不必如是时,则为不完全证券。

”也就是说权利的行使离不开证券。

(2)票据的款项存在被冒领的风险。

票据相对丧失的,因票据被他人占有,就有可能出现付款人无过失而被冒领、善意第三人取得票据的现象。

我国《票据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自行承担责任;第93条规定,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以此两条可以看出,付款人无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失票人即负担损失。

另外根据票据善意取得规定,失票人不得要求善意取得人返还票据,也无权要求票据付款人对善意取得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

问题一:如何理解这里的持票人?是否及限于票据权利人?如果不是还有那些?在理论中有学者认为,持票人是指持有票据的权利人。

票据丧失及其法律救济研究

票据丧失及其法律救济研究

票据丧失及其法律救济研究票据是指一种特定的、可流通的支付工具,它具有明确的支付义务和支付方式,通常由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以表明其支付款项的意愿。

然而,票据具有一定的财产法律属性,因此它的丧失将会导致一定的法律责任和损失。

具体而言,票据丧失(或有人冒充持票人)将会对持票人的权益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

因此,如何应对票据丧失及其法律救济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法律研究课题。

票据丧失的处理方式主要取决于票据种类和丧失的环境情况。

针对不同情况而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丧失原因、时间和地点的证明。

票据持有人应该尽可能地提供详细的丧失情况,例如票据的类型、票据号码、出票日期、金额、开票人、收款人、丢失时间和地点等。

这些证明可以为后期处理提供重要的基础。

2. 及时通知付款人和背书人。

一旦票据丧失,票据持有人应该及时向票据付款人和背书人(如果有的话)通知丧失情况和丧失时间,并要求其停止付款或更改背书人。

3. 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票据持有人应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以寻求警方的帮助和支持。

警方将会记录票据丢失情况,并在必要的时候开展调查和追踪。

4. 停止支付申请。

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当票据持有人的票据丢失时,可以向银行或者票据付款人提交“停止支付申请”。

一旦申请被批准,票据付款人将会停止支付票据,并向银行冻结票据账户。

5. 向法院申请救济。

票据持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索票据的权利和损失赔偿。

在审判过程中,证明丧失原因和时效等问题将是关键。

总的来说,票据丧失是一件麻烦的事情,它会对票据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妥善保管自己的票据。

此外,作为票据持有人,我们还应该了解票据丧失的处理方式和法律救济渠道,以便及时应对不可预期的风险。

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

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

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票据丧失是指在票据权利人失去票据的情况下,怎样补救自己的权益。

对于票据丧失,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回答:一、票据丧失情况的判断和确认要确定票据是否丧失,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票据的丧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无法找到票据或票据遗失、失窃、被盗等情况。

在判断票据是否丧失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查找仔细:持票人在发现票据丢失后,应该仔细回忆和查找,确认是否自己遗失或放错地方。

2. 通知及时:持票人应当及时通知银行或票据出票人等相关机构,以保证自己的权益。

3. 证据充分:持票人应保留相关证据,如报案证明、通知书等,以备日后使用。

二、票据丧失的法律效果票据丧失不会自动导致持票人权益的丧失,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丧失的票据,持票人仍然可以行使其在票据上所享有的权利。

这也是保障票据持有人权益的一种方式。

三、丧失票据的补救方法对于票据丧失,持票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补救自己的权益:1. 补办手续: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或付款人申请补办票据手续,以便继续行使自己在票据上所享有的权益。

在办理补办手续时,持票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以证明票据的丧失。

2. 公告声明:持票人可以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发布公告声明,说明票据丧失的情况,以防止他人恶意使用票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申请银行协助:持票人可以向银行申请协助,银行可以尽职调查,并要求相关人员提供合法证据。

同时,银行也可以通过系统查询等方式,确认票据丧失的真实性。

4. 起诉追回:如果持票人发现票据丧失后,相关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可以考虑向法院起诉,要求追回丧失的票据及其权益。

四、避免票据丧失的预防措施在实际生活中,为了防止票据丧失,持票人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措施:1. 妥善保管:持票人应该妥善保管票据,避免将票据放置在易丢失的地方,如提包口袋、公共场所等。

2. 复印备份:持票人可以对重要票据进行复印,并将复印件妥善保存,以备需要时使用。

票据丧失的法律后果(3篇)

票据丧失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票据可能会出现丧失的情况。

票据丧失不仅给当事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票据丧失的概念、原因、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票据丧失的概念票据丧失,是指票据持有人因票据遗失、被盗、灭失等原因,导致票据无法正常行使权利的状态。

票据丧失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情形。

绝对丧失是指票据本身已经不存在,如票据被销毁、烧毁等;相对丧失是指票据持有人虽然持有票据,但由于票据被盗、遗失等原因,无法正常行使票据权利。

三、票据丧失的原因1. 票据持有人自身原因:如票据持有人不慎将票据遗失、被盗、毁损等。

2. 第三人原因:如他人恶意破坏、盗取票据等。

3. 天然原因:如票据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而丧失。

四、票据丧失的法律后果1. 票据权利的丧失票据丧失后,票据持有人将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丧失的,票据权利人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

否则,票据权利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票据追索权的丧失票据丧失后,票据持有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也就无法行使票据追索权。

根据《票据法》第四十条规定,票据权利人因票据丧失而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3. 票据保证人的责任票据丧失后,票据保证人可能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根据《票据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票据保证人对票据权利人的追索权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票据保证人在票据丧失后,应当积极配合票据权利人采取必要措施,以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

4. 票据欺诈的法律责任票据丧失后,若存在恶意行为,如伪造、变造、毁灭票据等,行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票据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票据权利的丧失和补救问题,其实是票据权利保护的问题。

尽管票据权利的保全和票据法律责任在⼀定程度上都是对票据权利的保护,但票据权利保全是为了使票据债权⼈的利益不受损失⽽设置的⼀种特殊制度。

票据法律责任是违反票据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票据权利的保护则是指为了使票据权利⼈顺利实现其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所采取的救护措施。

[1]票据丧失之后如何补救,恰恰是票据权利保护的范畴。

那么,何为票据丧失?票据丧失之后的保护措施⼜有哪些呢?⼀、票据的丧失票据权利票据丧失,是指持票⼈并⾮出于⾃⼰的本意⽽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2]也就是说在票据在没有持票⼈放弃占有之意思的情况下,脱离持票⼈的占有。

从客观上说,票据丧失的情况包括绝对丧失和绝对丧失两种情况。

票据的相对丧失是指持票⼈因遗失、被盗⽽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据的绝对丧失是指持票⼈因票据焚烧、毁损⽽失去票据的占有。

从主观上考察,票据的丧失须为票据权利⼈⾮出于⾃⼰本意⽽失去对票据的占有。

[3]显然,若因持票⼈的本意⽽丧失票据占有,则属于持票⼈对票据权利之处分,不属于票据法上的票据丧失,⾃⽆疑问。

票据的绝对丧失,不存在被他⼈冒领票据⾦额或票据被他⼈善意取得的可能。

失票⼈虽然暂时不能⾏使票据权利,但是采取法定的补救措施后,票据权利可以得到恢复。

⽽票据相对丧失的情况则与此有所不同,因票据作为权利财产依然存在,如果失票⼈不⽴即采取补救措施,则有可能产⽣票据⾦额被他⼈冒领或票据被他⼈善意取得的风险。

[4]之所以如此,其票据法理在于,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根据“权票不分”原则,票据的占有与票据权利密不可分。

持票⼈丧失了票据,就意味着⽆法⾏使票据权利。

但是,为了对票据权利加以保障,票据法为此规定了相应的补救措施。

⼆、票据丧失的补救关于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法,各国⽴法例,颇不⼀致,⼤约有四种。

⼀是失票⼈可提供担保,向出票⼈请求交付复本或者新票据,英国票据法即采此种⽅法;⼆是失票⼈可提供担保,请求法院裁判命令⽀付,法国商法即采此种⽅法;三是失票⼈可请求法院公⽰催告,并声请除权判决,德国票据法即采此种⽅法;四是失票⼈可以⽌付的规定,美国统⼀商法典即采此种⽅法。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一、票据丧失
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失去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绝对丧失(如毁灭、焚毁等)与相对丧失(如遗失、被窃等)。

票据的丧失,虽不象丧失货币那样当然丧失权利,即票据的丧失并不意味着当然丧失票据权利,但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以持有票据、提示票据、交回票据为必要,所以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后,不得直接向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还可能发生票据金额被冒领的危险。

因此,为保护持票人的利益,票据法设立了各种补救措施,使得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后,仍有行使票据权利的机会。

二、票据丧失的补救方式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丧失补救方法则既包括普通诉讼程序,也包括公示催告制度。

所谓普通诉讼程序,即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般民事诉讼所适用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所谓公示催告制度是丧失票据的人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制度。

1、挂失止付
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事实通知票据的付款人,要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款项的补救办法。

见《支付结算办法》第49条。

2、公示催告
是指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告之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法院即依法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的补救办法。

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3、提起诉讼
失票人以付款人为被告,起诉。

这是对公示催告制度的完善和补充。

有时,企业和银行,很难注意到自己的票据是否被公示催告,从而要承担较大的风险。

三种补救办法,失票人可以自己选择。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票据法》第15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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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 的票据除外。 •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外规定没
• 公示催告期间:
《规定》第33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公示催 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涉外票据 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 《民诉法》第219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 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 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 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 《民诉解释》第449条“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 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法 律意义???)
• 公示催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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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解释》第447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一十九条规定发出的受理申请的公告,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票据的种类、号码、票面金额、出票人、背书人、 持票人、付款期限等事项以及其他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权 利凭证的种类、号码、权利范围、权利人、义务人、行权 日期等事项;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 (四)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等权利凭证,利害关系人 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规定》第32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发 布的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 《民诉解释》第448条“公告应当在有关报纸或者其他媒 体上刊登,并于同日公布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人民法院 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同日在该交易所公布。”

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丧失及补救

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丧失及补救

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丧失及补救知识点:票据丧失及补救(一)票据丧失概述1.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丧失了票据的票据权利人,称为失票人。

2.票据丧失的具体情形,可以是票据的物质形态的根本变化,比如被烧毁、撕毁,泡成纸泥等,也可以虽然存在,但是脱离了持票人的占有,例如被遗失、被盗、被抢。

3.由于票据权利的行使须提示票据,因此失票人无法证明和行使其权利,甚至可能被他人所利用。

因此法律上设置了几种制度对失票人提供法律救济: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

(二)挂失止付1.挂失止付的概念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形通知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下同),付款人接到通知后决定暂停支付,以防止他人取得票据金额的临时性救济措施。

2.挂失止付适用的票据种类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3.程序失票人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后,通知付款人。

付款人收到后,应当暂停止付。

付款人在收到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4.挂失止付的效力挂失止付只是一种临时性措施,申请人是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只能由人民法院认定。

申请挂失止付的当事人,必须在申请之前已经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或者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否则,挂失止付失去效力。

如果申请人已经采取了这一措施,付款人应继续暂停止付。

但是,如果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还没有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三)公示催告程序1.公示催告程序的含义公示催告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一种非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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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丧失与救济一、票据丧失概述1.概念: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

绝对丧失是指票据作为一种物已被消灭。

例如,烧毁、撕毁等。

相对丧失:持票人因遗失、被盗等原因因而脱离了对票据的占有。

2.构成要件:(1)必须存在票据丧失的客观事实。

表现为票据权利人现实地脱离了对票据的占有或控制。

情形:一是票据本身作为物消灭。

二是本身没有消灭,但因意识、盗窃等使票据权利人不知道票据现在的何处。

(2)持票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果票据权利人自己故意将票据毁灭不构成票据的丧失。

(3)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

如果属于已经付款并解除了所有票据债务人责任的票据,或者由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全而无效的票据,或者由于时效届满权利已经消灭的票据等,都不构成票据丧失。

3.丧失的效果(1)失票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

所谓完全的有价证券是指证券上“权利之发生、转移及行使三者全部与证券有不可分离关系是也。

易言之,完全的有价证券其权利的发生,须做成证券。

其权利的转移,须交付证券;其权利的行使须提示证券;倘斯三者有一可以不必如是时,则为不完全证券。

”也就是说权利的行使离不开证券。

(2)票据的款项存在被冒领的风险。

票据相对丧失的,因票据被他人占有,就有可能出现付款人无过失而被冒领、善意第三人取得票据的现象。

我国《票据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自行承担责任;第93条规定,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以此两条可以看出,付款人无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失票人即负担损失。

另外根据票据善意取得规定,失票人不得要求善意取得人返还票据,也无权要求票据付款人对善意取得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

问题一:如何理解这里的持票人?是否及限于票据权利人?如果不是还有那些?在理论中有学者认为,持票人是指持有票据的权利人。

如:曾世雄在《票据法论》中说:“票据权利人在违反自己意思的状态下丧失票据占有,需要法律提供救济。

”董安生主编《票据法》中也认为票据丧失必须是票据权利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丧失的事实。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有人。

这里的合法持有人是不是仅指票据权利人,并不明确。

是否是这里的持票人,主要考虑票据丧失是否对自己存在风险以及有无权利获得救济,因此:首先是合法持有,若以非法手段获得票据不受保护。

如盗窃所得。

其次是对票据丧失承担风险或可能遭受损失的人:(1)票据权利人(2)委托收款的被背书人(3)票据质权人(4)保管人(5)出票人二、票据丧失的救济各国票据法对票据丧失的救济,大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进行规定,因此在救济方法上差别较大。

大陆法系各国票据法大都采取公示催告程序进行救济;英美法系国家则通过诉讼的方法进行救济。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因各国规定差别较大,对此问题未作统一规定。

(一)《法国票据法》规定的救济方法在法国丧失汇票后,依汇票是否已经承兑,可采取不同的补救方法。

《法国票据法》第141条规定:“未经承兑的汇票如有遗失,票据所有人可向第二、第三、第四主张付款权利。

”可见未经承兑的汇票遗失时,票据所有人可以不通过法院直接向其前手及前手的前手主张付款权利,直到发票人为止。

《法国票据法》第142条规定:“如遗失的汇票已经承兑,票据所有人只有经法庭判决并提供担保后,方可向第二、第三、第四手主张付款权利。

”可见已经承兑的汇票遗失,票据所有人只有经法庭判决并提供担保后,方可向其前手及前手的前手主张票据权利,直至发票人为止。

《法国票据法》143条规定:“丧失汇票者,无论该汇票是否已承兑,不能作第二、第三、第四次提示,但可通过提供担保和证明其所有权;经法庭判决主张并获得丧失的汇票之付款。

”因此除了遗失已承兑的汇票,失票人在证明自己对票据的所有权后,可向法院提供必要的担保,请求法院给予命令支付的裁判外,根据该条规定,遗失未经承兑的汇票也可以采取请求法院裁决命令付款的不就方法。

(二)《德国票据法》规定的补救方法《德国票据法》第90条第1款规定:“通过公示催告程序宣告丧失的或毁灭的票据无效;如果合法权利人在宣告无效前提供担保,在该程序开始后,该人得在票据到期时向汇票的承兑人或本票的出票人提出付款请求。

”《德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丧失补救方法,是以公示催告为核心的。

所谓公示催告,就是丧失票据的人在丧失票据后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告方法通知不明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预期不申报者,则权利失效,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

这样失票人就可在不持有票据的情形下,通过向法院提供担保,在票据到期时向汇票的主债务人提出付款请求。

(三)《英国票据法》规定的补救方法《英国票据法》第69条规定:“汇票到期日前丧失的,汇票持有人应请求发票人另行给予相同意旨的汇票,必要时应向发票人提供保证,如果所声称丧失的汇票再度出现时,担保发票人得以对抗全体第三人。

如发票人在上述要求之下拒绝补发票据副本,可强制其补发。

”该法第70条规定:“关于汇票丧失的任何诉讼程序,法院或法官应裁定不得挂失,如能提供使法庭或法官满意的担保以对抗该汇票主张权利的任何人的,不在此限。

”根据上述规定有两项:1.另行补发票据。

对到期日前丧失的汇票,失票人可请求发票人另行给付相同文义的汇票。

前提是失票人必须提供得以对抗全体第三人的担保。

但补发的票据仅限于发票人的签名,失票人无权要求原汇票上其他签名人在补发的汇票上签名,也就是说,原汇票上的债务人,除了发票人外,不再对补发的票据承担责任。

如果发票人在失票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拒绝补发汇票,失票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发票人补发。

2.对丧失票据的诉讼。

失票人如果在诉讼时,能向法院提供其认为满意的担保,该担保应该足以对抗任何对原汇票权利的主张,法院可以裁定允许失票人先通知付款人挂失支付,以防被冒领。

(四)我国有关票据丧失的补救的规定我国票据法对票据丧失的补救在继承我国传统的补救方法的基础上,吸收了各国票据法的一些补救方法。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目前主要有三种补救方法:公示催告、挂失支付、提起诉讼。

1.挂失止付。

(1)概念:所谓挂失止付是指在票据丧失时,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通知其暂停付款的措施。

挂失止付是我国传统习惯上的一种补救方法。

我国台湾地区的“票据法”中,就规定有较为详细的挂失止付制度。

在我国《票据法》颁布之前,票据中就存在挂失止付这一补救方法。

我国《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该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条件:书面通知,载明法定事项。

(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19条及《支付结算办法》第49条的规定,应记载的事项:票据丧失的时间和是由;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挂失支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3)适用范围:首先不适用于“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其次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48条规定可知,为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得挂失止付。

(4)程序:失票人应及时通知,付款人应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付款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书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书的,自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5)效力:首先,对于付款人,在挂失止付有效期内,不得履行付款义务,否则后果自负。

其次,对于挂失止付通知人,不产生票据除权的效果,因而在止付期届满后不得对正当持票人进行抗辩。

最后,不构成持票人向前手行使追索权的法定理由。

(6)局限性:仅能防止冒领票据金额,不能发生禁止票据转让的效力,也就不能阻止票据的善意取得;不能使票据权利人真正恢复行使票据权利。

2.公示催告(1)概念:所谓告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预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经申请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2)理论基础:无权推定论,即票据是有价证券,权利和证券原则上不得分离,持票人丧失票据后因未持有票据,就首先推定其不享有票据权利。

(3)适用范围:《票据法》对公示催告的范围没有明确规定。

《民事诉讼法》193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可见:A:仅适用于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B: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三种情况。

(问题二:范围是否太狭窄?如超过付款提示期间的票据,失票人失票后为他人拾得时,通过伪造背书而请求付款的。

在如失票人失去票据后若不允许公示催告,而又无力提供担保提起诉讼,将无法行驶其票据权利。

)(4)程序:A:由失票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

(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B:法院进行审查。

一是形式要件,包括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申请人是否具有诉讼能力、申请的手续是否完备等;二是实质审查,包括申请人有无申请权、票据是否丧失等。

C:公告。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通知付款人活着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发出公告。

(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告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因质押、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期限:国内60日,涉外90日)D:终结。

如果在公示催告期间或公示催告期届满但法院尚未作出除权判决前,利害关系人提出权利申报,经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申报人与申请人之间的权利争议应通过独立的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问题三:法院在终结裁定终结时是否需要发出解付通知?若发出,申报人则可以持票向付款人请求付款,那么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程序没有任何意义。

如不发出,等确权判决生效后在发出,那么现行法律对申请人或申报人起诉的期限没有规定。

建议法院裁定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的一定期间内可以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可发出解付通知。

)E:除权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7条及《若干意见》第323条规定,公告期届满,没有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权利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一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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