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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社会保险局与汤红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市北碚区社会保险局与汤红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3【案件字号】(2020)渝01行终8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夏嘉刘晓瑛赵一【审理法官】夏嘉刘晓瑛赵一【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重庆市北碚区社会保险局;汤红【当事人】重庆市北碚区社会保险局汤红【当事人-个人】汤红【当事人-公司】重庆市北碚区社会保险局【代理律师/律所】黄志军重庆中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志军重庆中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志军【代理律所】重庆中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重庆市北碚区社会保险局【被告】汤红【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汤红有权监督用人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撤销行政征收合法违法废止第三人鉴定结论质证合法性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汤红有权监督用人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再根据该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上诉人北碚社保局作为北碚区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对汤红的投诉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上诉人认为158号文是经过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前仍然有效,其根据158号文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因此,158号文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能否作为上诉人处理汤红投诉事项的依据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设置追诉期。
重庆市司法局律公处、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召开共青团重庆市律师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律公处、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召开共青团重庆市律师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1.11.11•【字号】•【施行日期】201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律公处、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召开共青团重庆市律师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的通知各区县司法局,各律协分会:经研究,定于11月15日召开共青团重庆市律师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11月15日上午9∶00-12∶00。
二、会议地点重庆市司法局二楼大会议室(渝北区黄龙路4号)。
三、参加人员1.第一次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名单见附件1);2. 市司法局律公处负责人,各区县司法局律师工作分管局长或律师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分会负责人);3.市律师协会党委委员、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四、会议主要内容1.听取筹备工作报告;2.选举产生共青团重庆市律师协会第一届委员会;3.上级团组织和党组织领导讲话。
五、会议报到及住宿安排1.签到。
11月15日上午8∶00-8∶50,全体参会人员在市司法局一楼大厅签到。
2.食宿。
除主城九区参会人员自行安排解决住宿外,食宿由会务组统一安排。
主城九区之外需安排住宿的参会人员,请于11月14日15∶00-18∶30在松龙宾馆大堂设立的会务组办理入住手续(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44号,市司法局上行300米左右,电话:61889999)。
六、参会要求1.由各区县司法局和律协分会负责组织本区县参会人员按时参加会议,并于11月14日中午12∶00前将参会回执传真至会务组,联系人:王晓莉(67086111)、张洁(67086179),传真:67086222。
本次会议,原则上不准请假,因故不能参会的,请于11月14日中午12∶00前向大会会务组请假并经同意。
2.参会人员请着正装参会。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中区非住宅权属分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中区非住宅权属分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0.15•【字号】•【施行日期】2021.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中区非住宅权属分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渝中区非住宅权属分割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一百七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15日渝中区非住宅权属分割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等非住宅权属分割行为,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权属分割行为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9﹞320号)等有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渝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原则)本办法立足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城市品质、改善空间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按照确保房屋结构安全、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合理实施非住宅权属分割。
第三条(管控范围)全区非住宅权属分割实行分区域管理,分为特别管控区和一般管控区。
特别管控区包括重点区域和重点楼宇(详见附图、附表),并结合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不定期更新。
除特别管控区外的其余区域为一般管控区。
第四条(职责分工)各主管部门职责:(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接受权属分割申请、会审召集、登记。
(二)区商务委:负责商场、农贸市场权属分割的审核。
(三)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权属分割的规划自然资源审查。
(四)区住房城市建委:负责确认权属分割的房屋结构安全和消防条件。
(五)区公安分局:负责权属分割后的门牌编制。
第五条(申请)产权人持申请书、不动产权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申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接受申请后,将房屋权属分割申请信息分送至各主管部门。
重庆慢牛工商咨询有限公司与谭庆重庆亿联金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重庆慢牛工商咨询有限公司与谭庆重庆亿联金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号】(2019)渝05民初1225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两名侵权人买卖权利人商业秘密,通过非法交易从中牟利,共同实施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观恶意明显,法院可对两名侵权人适用惩罚性赔偿标准,即以两名侵权人买卖权利人商业秘密交易金额作为因侵权所获利益,并以此为基数的三倍,确定两名侵权人连带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其他合理费用。
正文重庆慢牛工商咨询有限公司与谭庆重庆亿联金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审理经过原告重庆慢牛工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慢牛工商咨询公司”)与被告谭庆、被告重庆亿联金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联金汇咨询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19日和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慢牛工商咨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禅,被告谭庆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国富、古承天、被告亿联金汇咨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代超、唐大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慢牛工商咨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已知悉的原告商业秘密信息;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连带赔偿因侵权造成的损失10万元(具体清单在举证阶段举示);3、本案原告因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和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5月21日聘用被告一在原告公司商务部门从事商务顾问工作,主要工作职责为负责对公司推广获得的客户信息进行跟踪,并与客户谈判、签约。
后原告发现,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被告一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将其掌握的原告已采取保密措施的客户名单及服务需求等信息披露给被告二。
被告二利用获得的客户名单及需求信息,通过降低报价、伪装原告公司员工、电话拉客等方式为其提供代办工商营业执照等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事后将收取费用的一定比例支付给被告一作为报酬。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加强我市公证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加强我市公证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7.12.24•【字号】渝司办[2007]163号•【施行日期】2007.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加强我市公证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渝司办〔2007〕163号)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重庆市公证处:为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我市公证行业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公证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现就加强我市公证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公证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意义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细胞、基础和战斗堡垒。
近年来,我市公证行业党建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不少薄弱环节。
主要表现为:一些区县司法局对公证机构的党建工作重视不够,对党员教育管理松散,工作责任没有真正落实;一些党组织活力不足,对党员公证员的凝聚力和非党员公证员的影响力、带动力不强;少数党员公证员忙于业务工作,有党员意识淡漠、组织观念淡化的倾向等。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颁布实施,公证队伍职业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加强公证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意义十分重大。
特别是党的十七大提出了“要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全面推进农村、企业、城市社区和机关、学校、新社会组织等的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的新要求,对于加强我市公证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显得更加紧迫和重要。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我市公证行业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站在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高度,站在加强公证队伍职业化建设、提升公证工作的社会公信力的高度,切实抓紧抓好公证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
二、健全完善公证行业党的基层组织,不断扩大公证行业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1、我市公证机构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当成立党支部,并按照《党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完善相应的组织机构;不足3名党员的,应并入当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支部,参加其组织生活,接受其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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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局关于拟推荐参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全国优秀律师名单公示的公告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拟推荐参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名单公示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9.03•【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拟推荐参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名单公示的公告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20〕64号,以下简称“双优”评选)精神,本次“双优”评选活动将评出全国150家优秀律师事务所、300名全国优秀律师,其中全国律协分配给我市的表彰名额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4家、全国优秀律师7名。
市司法局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认真组织完成了重庆市“双优”评选的申报、评审、考察等工作,并于8月28日经市司法局党委研究通过,现将拟推荐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名单公示如下(按推荐顺序排序):一、拟推荐参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名单(4家)1.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2.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3.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4.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二、拟推荐参评“全国优秀律师”名单(7人)1.龙云辉(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2.肖志军(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3.宋卫东(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4.孙远强(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5.江勤(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6.蒋夏(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7.陈鹏炜(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三、公示时间自2020年9月3日至9月9日。
四、联系方式联系人:窦胜、陈诗思联系电话:67070139 传真:67086222邮箱:*************邮编:400020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88号融景中心B座9楼五、反映情况的基本要求(一)如认为公示对象不符合参评条件和廉洁自律规定,请以书面、电话或来人等方式反映。
(二)反映人必须用真实姓名,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真实具体,敢于负责。
不允许借机故意捏造事实,泄愤报复或有意诬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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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协党委直属党支部及党员名单
重庆渝一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渝中区中山一路200号临华大厦A座三楼)党支部书记:李超万
党员:李果、颜卫、陈理
重庆渝经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渝中区中山二路99号华安大厦22楼B座)党支部书记:余时洵
党员:胡延非、朱成武、赖庆楷、王晓灿、谭峥
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渝中区中山二路192号港天大厦B座23楼)党支部书记:舒克忠
党员:刘星全、杨殊芃、王国忠、李毅、罗宗吉、程源伟(源伟所)、朱姝(源伟所)
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渝中区长江一路1号中华广场19楼)党支部书记:李盛祥
党员:杨晓平、王楠、王险峰、周密、叶代耀、梁建、陈业君、张伟
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渝中区上清寺太平洋广场A座10层)党支部书记:杨文志
党员:俞明、许立、陈昊、余波、李庆、余正勇、陈原、姚辉、陶于权、张婷、刘玮
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南岸区南坪西路3号商业大楼21楼)党支部书记:黎耘
党员:周贵华、吴强、陈龙桥、贺智莉、陈杰晶
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渝中区邹容路68号大都会商厦22楼)党支部书记:张明杰
党员:张涌、卜海军、兰瑛、刘文治、吴新健、秦健、张诗韵、饶婷婷、邓桂生、丁丽莎、龙云辉
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渝中区大坪大黄路6号竞地花园商务楼8楼)党支部书记:朱代恒
党员:莫华林、张伟、曾杰、黄莉、张清明、张建、张冬梅
重庆向前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渝北区人和镇龙湖西路157号)
党支部书记:陈向前
党员:夏皓、蒋静明、向兵
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渝中区人民路248号盛迪亚大厦25楼)党支部书记:周建国
党员:雷世鸣、杜斌、李晏、江洪、田荣明(昆德所)、陈宏(昆德所)
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渝北区嘉州花园B3栋5-6)
党支部书记:谷峡
党员:刘震海、董毅、蒋剑
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渝北区龙溪街道黄龙路35号4-2)党支部书记:唐禄军
党员:刘仁华、张定志、袁力
重庆渝都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渝中区北区路14号富城大厦B1栋7-2号)党支部书记:黄跃
党员:甘立福、辛路、欧阳灵芝、高杉、张进渝
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希尔顿商务大厦12楼)党支部书记:张元炳
党员:张子明、高海洋、喻涛、何守兵、文道才、徐成龙、张睿
重庆坤源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江北区红黄路10号华创国际商务大厦28搂
9-14)
党支部书记:谢思羽
党员:刁太国、刘山川、吴轶、伍崇利、刘兴远(龙人联合所)
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江北区建新北路65#外贸大厦三楼)
党支部书记:赵春晓
党员:付绍明(渝和所)、周小山(渝和所)
重庆东汇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渝中区五四路39号都市广场商务楼803室)党支部书记:赵华
党员:裴晓东、朱杰、梁春蓉
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渝中区青年路77号万豪酒店国贸中心三楼U5)党支部书记:熊彦昆
党员:方海平、彭翔、王光成
重庆智博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渝中区八一路177号雨田大厦23楼B座)党支部书记:张云汉
党员:刘男、寸南华
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希尔顿商务大厦25楼)党支部书记:耿沂
党员:邓永柱、杨庆华、邓贻钊、曾昌强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渝中区中山三路168号中安大厦12楼)党支部书记:邹晓黎
党员:杨蕤、张涛、李理、徐海仁、郭强、康剑、刘兆琼、
罗晓颖、熊伟峻、张朝阳、田海涛、高攀、刘章林
重庆金码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渝中区中山三路168号中安大厦7-2)党支部书记:朱大祥
党员:廖兴彬、任鹃(嘉陵所)、张秉刚(祥鉴所)、袁仲国(建伍所)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渝北区新慨大道2号科技大厦8楼)党支部书记:秦代友
党员:孙渝、赵阳、田富强、刁益敏、谭强
重庆红刚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渝中区五四路39号都市广场15楼A座)党支部书记:朱红刚
党员:李新建、向阳、王爱华、王兴辉、蒲桂华
重庆华立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沙坪坝区小新街75号金城广场7楼)党支部书记:陈艇
党员:张华、胡皖陵、肖敏(聚杰所)
重庆聚兴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江北区建新北路76号光宇大厦11楼)党支部书记:梁向阳
党员:贾荣恒、周渝、张怡
重庆树深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渝中区中山三路128号投资大厦二十楼)党支部书记:曾令国
党员:殷文勇、蒋珂、黄小雪
重庆君欣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99号青年汇大厦10-1)党支部书记:刘忠山
党员:王远征、赵永搏
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渝中区邹容路50号半岛国际大厦16 楼)党支部书记:李宏影
党员:刘婵娟、樊国才
重庆圣必德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16楼6号)
党支部书记:罗成
党员:谭宏远、钱为民、陈霜冰、苟楠
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南岸区南坪南路28号金信大厦14楼)党支部书记:闵智
党员:卢开鸿、马洪
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渝中区较场口88号得意世界A栋16楼)党支部书记:陶益芬
党员:廖晓亮、陈仕东
重庆律师事务所第一联合党支部(止戈律师事务所,南岸区扬子江假日酒店8
楼)
党支部书记:胡世明(止戈所)
党员:管丽华(止戈所)宋渝(万友所)袁艺(雾都所)
冯栋梁(雾都所)
重庆律师事务所第二联合党支部(丽达律师事务所,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
希尔顿商务大厦21楼)
党支部书记:徐丽霞(丽达所)
党员:邓章涛(章川所)古国富(君之奇所)宋小江(平正所)
何映月(瑞月所)赵长友(蓝鹏所)赵黎明(伟豪所)
何强(依斯特)曹丽(依斯特所)张星田(志和智所)
曾晓灵(志和智所)
何余(瑞月所)李勇(丽达所)
重庆律师事务所第五联合党支部(鸿都律师事务所,江北区建新东路23号
7-2)
党支部书记:弋黎明(鸿都所)
党员:耿麒维(利君所)邱明哲(龙行所)左可(比君)
郑洋(巨洋所)侯杰
重庆律师事务所第六联合党支部(文豪律师事务所,渝北区龙溪镇金山东路
汇景台傲云峰3楼5-1)
党支部书记:张文豪(文豪所)
党员:倪跃昆(文豪所)李饶俊(胜大所)殷正福(永和所)王大伟(渝新所)仲宇(文豪所)
重庆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党支部(渝北区龙溪街道黄龙路4号,市司法局4楼) 党支部书记:陈翔
党员:孙发荣、杨琳、唐榜贵、洪杨、肖蜀豫、曹羽、封桢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