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管理人员所涉法律和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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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4篇)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4篇)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责任制目标:保障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率,保护员工及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划分:1.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权负责;2. 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指导、监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3. 各岗位责任人负责落实和执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各自岗位上确保安全生产措施的有效实施;4. 全体员工要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互相监督并协同合作,共同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二、道路运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1. 严格遵守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正确使用和保养车辆设备,不私自改动车辆结构和部件;2. 遵守交通道路安全法规,保证行车安全,不超速行驶、违反交通规则、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拒不接受检查等违法行为;3. 参加道路运输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正确应对突发情况;4. 自觉关爱他人的安全,勇敢制止他人违法和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和反馈安全隐患。

三、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奖惩机制:1. 道路运输企业将安全生产责任纳入考核体系,对于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2. 通过安全生产考核结果进行绩效评定,对于安全生产贡献显著的个人和团队进行表彰和奖励;3. 对于发生严重事故的企业将进行责任追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责任:1. 道路运输企业要及时公开安全生产信息,包括事故发生情况、事故原因、安全生产措施等;2. 提供安全生产咨询服务,解答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疑问,提供安全出行建议和预防措施;3. 对外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安全生产透明度和公信力。

以上是一个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范本,具体责任划分和考核机制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2)根据国家交通部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我公司制定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普货运输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普货运输

XXXX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府、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组织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控制目标,自觉接受国家监察,行业管理和群众监督。

认真履行法人代表的职责和义务,对单位安全生产负法定责任,在安排生产和实行经济责任制时,要有安全考核指标,落实安全责任与有关事故奖惩责任,安全具有否决权。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危货运输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经费,明确和落实责任。

主持召开公司安全会,制定、考核安全生产目标,监督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及措施,掌握安全生产目标,推广安全生产经验,对重大安全隐患作出整改决定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监督机构。

发生重特大行车、工伤事故,要立即到达现场指挥抢救,组织事故分析,落实事故处理决定。

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规章和制度,组织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控制目标,自觉接受国家监察,行业管理和群众监督。

坚持管理生产必须安全生产的原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安全,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直接的管理责任,并向法人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及运输管理制度,措施,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责令有关部门及直接责任人落实防范措施,整改安全生产隐患,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在第一责任人外出时,对单位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本单位发生一次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工伤事故时,要及时赶赴现场抢救,搞好善后处理。

对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对违规肇事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及货物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制度、指标,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执行本单位安全工作计划,并检查各项制度、措施的实际情况。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分管安全工作的局领导岗位安全职责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分管安全工作的局领导岗位安全职责

分管安全工作的局领导岗位安全职责1、协助局长或受局长委托抓好全市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分管的处室所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管负责。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及时纠正在生产过程或行业监管中失职和严重违章行为。

3、受局长委托主持召开局系统安全例会、专项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的较大问题,组织开展安全重大活动。

4、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5、组织实施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专项活动,进行安全工作考评,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6、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导有关处室和部门进行专项“治理整顿”,监督完成上级下达的“事故隐患”的整改。

7、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系统内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8、督导局机关各处室认真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有关应急预案、记录、报表、台帐及文件档案资料。

9、组织制定和完善局机关安全应急体系和“三防工作”。

凡全市交通系统发生的特大生产险情或事故,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启动《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简称“局应急预案”),受局长委托或带领分管处室负责人前往处置。

10、按照安全岗位职责,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在当年工作安排中督促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及属事业单位逐条落实。

工地交通车辆管理办法.为保证我工地交通车辆及相关人员的安全,使全体工程人员熟悉和遵守交通车辆车辆安全的管理,营造和谐、平安、舒心的施工环境,特制定本办法:一、工地交通车辆项目部统一管理,由项目经理委托工程队队长韩学才负责。

二、工地各类交通车辆实行统一管理、专人专车驾驶的办法,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准擅自驾驶。

三、工地交通车辆驾驶人员,必须熟悉现行道路交通规则,熟悉所驾车辆的性能,具有较好驾驶操作技术,讲道德、讲文明、守规则、保安全。

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管理监督实施办法(七项制度)

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管理监督实施办法(七项制度)

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二〇一三年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监管职责 (1)第三章监管制度 (2)第一节日常工作制度 (2)第二节风险控制与隐患整改制度 (5)第三节问责制度 (7)第四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市交通委《北京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输局及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对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出租汽车、机动车维修、水域游船、汽车租赁、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等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交通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监管、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社会各界广泛监督的体系。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目标是,通过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把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关,以及各种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各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共同构建“安全便捷、环保高效”的交通运输系统。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五条运输局负责所管辖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管)工作,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监管)责任,履行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规定的职责。

运输局主要领导对所管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工作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对所分管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工作负责。

局业务处主要领导对所管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工作负责。

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主要领导为辖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工作负责。

第六条运输局安全管理部门是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监管)的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市各级运输管理单位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

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

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安全生产管理内容: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驾驶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交通运输部工作人员的交通事故调查与责任认定

交通运输部工作人员的交通事故调查与责任认定

交通运输部工作人员的交通事故调查与责任认定交通运输部负责监管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事务,并且承担着调查和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职责。

其工作人员在交通事故调查中发挥着关键作用,确保公正、客观地认定事故责任,并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交通运输部工作人员的责任与权力交通运输部工作人员作为交通事故调查的执行者,承担着以下职责和权力:1. 事故现场勘查与调查:工作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详细勘查事故发生地点、车辆损坏程度、相关标志标线等情况,并收集车辆司机、目击证人的口供和证据材料。

2. 询问当事人和目击证人:工作人员有权询问车辆驾驶员、乘客以及目击证人,了解关于交通事故发生经过的详细情况,以获取完整的事故证据。

3. 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工作人员可以查阅车辆驾驶员的驾驶证、行驶证等相关文件和资料,以核实车辆和驾驶员的合法性及其他相关信息。

4. 抽样检测和监测:工作人员可以对事故现场车辆进行抽样检测,以确定车辆是否存在技术性问题或违规违法行为。

5. 协查其他部门和单位:在需要的情况下,工作人员有权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事故调查,例如公安机关、保险公司等。

二、交通事故调查的程序与标准为了确保交通事故调查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交通运输部工作人员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调查。

1. 事故基本信息录入:工作人员应当将事故基本信息录入相关系统或文件,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车辆类型、伤亡情况等。

2. 事故责任认定: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和相关法规,工作人员应当客观地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并对事故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调解决定。

3. 案件登记与归档:工作人员应当将已调查完毕的案件进行登记和归档,确保相关记录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4. 监督与检查:交通运输部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交通事故调查中的难点和挑战尽管交通运输部工作人员承担着重要的任务,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面临着一些难点和挑战。

2020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办法

2020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规范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条【责任主体】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直接从事生产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实施主体,应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制度,开展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风险辨识、评估等工作,严格落实重大风险源报备和控制责任,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第四条【监督责任】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

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有关部属单位指导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

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风险源报备信息处理及其监督抽查工作。

第五条【工作原则】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应坚持“企业为主、行业引导、突出重点、科学管控”的原则。

第二章风险源分类分级第六条【风险源定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源(以下简称“风险源”)是指因其本身不可消除的属性,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能造成发生人员伤亡、环境破坏、负面社会影响、财产损失的交通基础设施、运输储存装备、运输储存对象、建设工程等客观存在的交通运输管理单元。

(安全生产法定义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结合交通运输实际,对风险源定义在内涵和外延上较危险源均有所拓宽)第七条【分类】风险源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城市客运、港口营运、交通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和其他等七个类型。

每个类型可根据业务属性进一步细分为若干类别。

第八条【分级】风险源等级按照风险事件发生概率大小、风险事件后果严重程度和生产经营单位对风险源的管控难度大小,由高到低依次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和较小四个等级。

交通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汇报

交通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汇报

交通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汇报一、交通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概述交通系统依法行政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担交通管理职能、权利和义务,以确保交通安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障交通用户权益的一类行政管理活动。

交通系统涉及的领域很广,包括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路交通及航空交通等。

在交通系统内,我们实施依法行政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交通的有序、安全、高效的运行,使交通服务更加便利,解决交通问题。

二、任务完成情况1. 加强法规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交通系统依法行政的基础是法规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因此,我们采取了多种举措,加强制定和实施工作。

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交通部门的职责、权力和义务进行规定和明确定义。

同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了和地方政府制定和实施的交通规划和建设的协调工作,加快了土地征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的进度。

2. 加强交通行政执法执法是交通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

为了更好地加强行政执法,我们对执法人员进行再培训,提高了其执法意识和行政管理能力。

同时,我们完善了交通执法制度,建立了有关行政执法的规章制度、规范化操作流程和监督机制。

特别是在公路执法工作中,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巡查、取证和处理力度。

对于违法行为,我们将严格实施处罚和纠正措施,防止拖延和逃避执法责任。

3. 完善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经济市场的有序发展是依法行政重要的目标之一。

交通运输市场也是由市场机制调节的。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市场的监管,我们全面加强监督检查、行业协会管理、市场调查和对经营者的培训等工作。

同时,我们制定了一系列的行业标准和质量保障措施,保证交通服务质量并防止市场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

4. 保护交通用户权益交通用户权益保护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任务之一。

为了保护交通用户的权益,我们深入开展了宣传工作,让公众了解交通管理法律和规定。

同时,我们严格监督交通运输经营者的承运能力、资质等条件,确保经营者和行业从业者的责任意识和专业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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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管理人员所涉法律和责任承担一、交通运输主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3、(地方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4、(部门规章)⑴《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⑵《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 年第 5 号5、(规范性文件)⑴国务院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决定(1988-07-24)⑵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A.主要任务。

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B. 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2010年度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C. 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D. 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

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A.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企业要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作为强基固本的重要举措纳入本企业发展战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

要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严格落实企业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及时现场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不断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与安全生产挂钩比重。

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A.主要任务。

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市场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B. 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

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不低于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2010年度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C. 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

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

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

二、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它是平等主体之间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公民和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1、责任归属《侵权责任法》(2009)第三十四条[职务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雇主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2、赔偿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雇主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3、赔偿项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赔偿项目】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二)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责任的简称,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

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半年)、记过(1年)、记大过(1年)、降级(1年)、撤职(2年)、开除;公务员受处分期间不得晋职、晋级;受警告以外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开除处分的,不得被行政机关重新录用或聘用。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年3月12日)第十二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三)刑事责任1、《刑法》规定的几个概念:⑴【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⑵【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⑶【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⑷【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⑸【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⑹【公共财产的范围】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⑺【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⑻【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⑼【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2、刑罚种类⑴【主刑种类】管制(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由公安机关执行,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数罪并罚,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死刑(立即执行)。

⑵【附加刑种类】罚金(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剥夺政治权利(1年以上5年以下);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3、几个罪名⑴【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2011)第134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⑵【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2011)第134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⑶【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2011)第135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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