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一、总则1.1 目的本规范旨在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求,确保建筑安全、耐久、舒适,并提供合理的功能布局和服务设施,以满足需求。
1.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居住类高层建筑的设计,包括住宅区、酒店、办公楼等。
二、基本要求2.1 结构设计要求- 建筑结构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以抵御地震、风力和其他外部荷载。
- 结构材料应合理选择,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并具备良好的抗腐蚀性能。
- 结构设计应考虑建筑的使用功能,合理布局结构构件,并保证结构的安全可靠。
2.2 功能布局要求- 不同功能区域应合理划分,满足居住、工作、娱乐等需求。
- 每个功能区域的面积、高度、采光、通风等应符合相应的设计标准,以确保舒适度和便利性。
2.3 建筑设备设施要求- 提供稳定可靠的供水、排水、供电、通风、空调、照明等设施。
- 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并能满足建筑的使用要求。
三、建筑设计与安全要求3.1 防火安全- 建筑应设置适当的防火分区,保证火灾发生时的人员疏散和消防救援。
- 使用防火建材和设备,确保建筑的防火性能。
3.2 防盗安全- 在建筑外墙、门窗等部位设置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盗窃和闯入。
- 提供安全监控、警报系统等设备,确保住户和财产的安全。
四、建筑美观与环保要求4.1 外立面设计- 外立面设计应注重建筑的美观性和辨识度,符合周边环境特色。
- 选择合适的材料和颜色,提高建筑的整体形象。
4.2 环保设计- 建筑应满足节能、节材、节水的要求,采用可再生能源和绿色建筑技术。
- 优化建筑的隔热、保温、通风等设计,减少能源消耗。
五、附件清单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1:高层建筑结构设计规范- 附件2:高层建筑功能布局示意图- 附件3:高层建筑设备设施配置表- 附件4:高层建筑防火安全措施图纸- 附件5:高层建筑外立面设计图纸六、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建筑结构:指建筑物的承重构件系统,包括柱、梁、墙等。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_50352—2024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_50352—2024该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民用建筑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该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功能、环境设计、建筑形态与风格、空间规划、建筑设备与管线、景观设计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首先,该标准对建筑功能进行了规定。
建筑功能是指建筑物用途和功能的确定,包括居住、办公、商业、教育、医疗等。
标准要求在设计过程中合理确定建筑物的功能布局和功能划分,以满足用户需求和建筑物使用效益。
其次,该标准对环境设计提出了要求。
环境设计是指建筑物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和统一,包括建筑物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建筑物与城市景观的关系等。
标准要求在设计中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提高建筑物的环保性能。
第三,该标准对建筑形态与风格进行了规定。
建筑形态是指建筑物的外部形象和风格,包括建筑物的布局、层高、立面等。
标准要求建筑形态应符合功能、美观、实用等原则,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形成统一的建筑风格。
第四,该标准对空间规划提出了要求。
空间规划是指建筑物内部各功能区域的布局和空间关系的规划。
标准要求空间规划应合理、灵活,充分满足用户需求,提高空间利用效率,并考虑到功能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该标准对建筑设备与管线进行了规定。
建筑设备与管线是指建筑物内部各种设备和管道系统的布置和安装。
标准要求设备与管线的布置应合理、安全、便捷,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和维护便利性。
最后,该标准对景观设计进行了规定。
景观设计是指建筑物周围的景观绿化和环境美化。
标准要求景观设计应与建筑风格相一致,与周围环境协调,形成完整的建筑景观。
总之,《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是一项对民用建筑设计进行规范和指导的国家标准。
该标准的实施可以提高建筑物的功能性、美观性、环保性和使用效益,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的形象和品质。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GB)

• 9、 层高 storey height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 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 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10、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 的垂直距离。 11、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12、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 2者为半地下室。 13、 设备层 mechanical floor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 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14、 避难层 refuge storey 建筑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 的楼层。 15、架空层 open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16、台阶 step 在室外或室内的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
• 2 术 语 • 1、建筑地基 construction site • 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2、 道路红线 boundary line of roads 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3、 用地红线 boundary line of land;property line 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4、 建筑控制线 building line 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5、建筑密度 building density;building coverage ratio 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6、 容积率 plot ratio,floor area ratio 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7、绿地率 greening rate 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 8、 日照标准 insolation standards 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 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底层窗台面为
民用住宅设计规范

民用住宅设计规范民用住宅设计规范是为了保障建筑安全、居住舒适和环境友好,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和要求。
下面是民用住宅设计规范的主要内容:一、总则1.1民用住宅的设计应遵循科学、先进、节能、环保、安全、健康的原则。
1.2 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的自然、人文环境,结合实际需求进行合理的设计。
1.3 应根据规划用途和功能需求,合理选择建筑形式和结构类型。
二、户型设计2.1 住宅户型设计应符合居民的实际居住需求,功能区划合理、布局合理。
2.2 应充分考虑阳光照射、通风通气、采光和视野等条件。
2.3 应合理设置安静的休息区域和私密的空间。
三、安全设计3.1 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包括逃生通道设置、消防设施设置等。
3.2 应合理设置防盗、防潮、防漏、防腐蚀等设施和措施。
3.3 应考虑地震抗震能力,采取相应的结构和材料措施。
四、节能设计4.1 应合理选择建筑形式、朝向和结构,利用自然能源,减少能源消耗。
4.2 应优化建筑外墙和屋顶结构,增加保温和隔热性能。
4.3 应合理布置采光窗,提高室内采光效果。
4.4 应选用节能型电器设备、照明设施和水暖设施。
4.5 应合理设计通风系统,提高室内空气质量。
五、室内环境设计5.1 应保障室内空气质量,考虑到通风、污染物排放和空气污染防护措施等。
5.2 应选用环保材料,降低甲醛、苯等有害物质的释放。
5.3应合理布置照明设施和噪音控制措施,提高居住舒适性。
5.4 应合理规划卫生间和厨房,并设置相应的排污设备和设施。
5.5 应提供相应的婴儿、老人和残疾人的特殊需求设施。
六、周边环境设计6.1应合理规划小区内的道路、道路照明、绿化等基础设施。
6.2 应设置合理的停车场和儿童活动场所。
6.3 应提供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如幼儿园、医院、超市等。
七、居住社区设计7.1 应合理规划住宅社区,包括住宅与公共区域的布局,居住区和商业区的配套设施等。
7.2 应统筹考虑居住社区内的交通、停车、绿化等问题。
国标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最新版

国标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最新版国标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最新版是GB 50096-2013《居住建筑设计规范》,于2013年5月1日实施。
以下是该规范的主要内容:1. 基本要求:规范了住宅建筑设计的基本性能要求,包括安全性、健康性、适用性、经济性等方面的要求。
2. 建筑布局:明确了住宅建筑的布局原则和要求,包括建筑尺度、进深、布局形式等,确保住宅建筑的功能性和适用性。
3. 结构设计:规定了住宅建筑的结构设计要求,包括地基基础设计、建筑结构形式、抗震设防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建筑的结构安全性。
4. 火灾防护设计:明确了住宅建筑的火灾防护设计要求,包括疏散通道、防火分区、灭火设施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建筑的火灾安全性。
5. 空气质量和采光设计:规定了住宅建筑的室内空气质量和采光设计要求,包括户内空气质量、通风、采光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住宅建筑的舒适性和健康性。
6. 噪声与振动控制设计:明确了住宅建筑的噪声和振动控制设计要求,包括隔声、吸声、减振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住宅建筑的安静舒适。
7. 热环境设计:规定了住宅建筑的热环境设计要求,包括保温、通风、供暖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住宅建筑的热舒适性。
8. 给排水与供电设计:明确了住宅建筑的给排水与供电设计要求,包括排水系统、供水系统、电气系统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住宅建筑的正常运行。
9. 室内装修与设备:规定了住宅建筑的室内装修和设备要求,包括墙面、地板、吊顶、门窗、卫浴设备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住宅建筑的美观舒适。
10. 特殊要求: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住宅建筑,如高层住宅、别墅等,进行了专门的要求和规定,以确保这些特殊住宅建筑的安全性和适用性。
国标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最新版GB 50096-2013《居住建筑设计规范》的出台,有助于规范住宅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
这一规范内容细致全面,对于建筑的各个方面都有明确的要求,为住宅建筑设计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1、商品房的楼层空间高度标准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六节层高和净高第2.6.1条住宅层高不应高于2.80m。
第2.6.2条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3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2.10m,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宜低于1.5m。
第2.6.4条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5条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低于1.90m。
以上谈到的层高的国家标准只是层高的最低标准,如果购房合同中买卖双方对层高另有约定(该约定必须高于国家标准,否则无效),则开发商交房时应当达到约定的标准2、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11月30日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弱势群体的权利:十种情况下可依法拒绝收房根据《住宅建筑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消费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不收楼:1、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的”: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2条2、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1条3、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依据:《济南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4、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5、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6、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家认可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7、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8、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9、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10、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3、《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履行违约金标准一般原则: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标准来计算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的,按逾期履行的天数依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来确定。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第四章:建造物设计室内净高一、室内净高应按地面至吊顶或者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楼板或者屋盖的下悬构件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地面至结构下缘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二、建造物各种用房的室内净高应按单项建造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地下室、贮藏室、局部夹层、走道及房间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楼梯一、楼梯的数量、位置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二、梯段净宽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造物使用特征,普通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
15)m 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注: 0~0。
15m 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造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再适量加宽。
四、每一个梯段的踏步普通不应超过 18 级,亦不应少于 3 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 2m。
梯段净高不应小于 2.20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线(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 0。
30m 范围内)量至直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铅垂高度。
六、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应加设中间扶手。
七、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 0。
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超过 0.50m 长时,其高度不应小于 1m.八、踏步前缘部份宜有防滑措施。
九、有儿童时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 0.20m 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十、楼梯踏步的高度比应符合表 4.2.1 的规定。
台阶一、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 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 0.15m,踏步数不应少于 2 级.二、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 1m 时,宜有护栏设施。
坡道一、室内坡道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不宜大于1∶10,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
二、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 15m 时,宜设歇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轮椅或者病床等尺寸及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GB50352-2005)

城市建设学院 建筑系
第一章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GB 50352—2005
• 1、总则 • 1、通用规则:适用、经济、安全、卫生和环保。 • 2、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 3、民用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应按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 境的相互关系; ②、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③、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④、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 的基本国策; ⑤、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⑥、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 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⑦、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人群使用,应在室内外环境中 提供无障碍设施; ⑧、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 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
• 4.1.4 相邻基地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与相邻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要求留 出空地和道路。当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道路, 并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 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两 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 2 本基地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均不得影响本基地或 其他用地内建筑物的日照标准和采光标准; 3 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贴基地用 地红线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 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 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
• 9、 层高 storey height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 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 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10、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 的垂直距离。 11、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12、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 2者为半地下室。 13、 设备层 mechanical floor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 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14、 避难层 refuge storey 建筑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 的楼层。 15、架空层 open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16、台阶 step 在室外或室内的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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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筑物设计第一节室内净高第4.1.1条室内净高一、室内净高应按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楼板或屋盖的下悬构件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地面至结构下缘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二、建筑物各种用房的室内净高应按单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地下室、贮藏室、局部夹层、走道及房间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第二节楼梯、台阶、坡道、栏杆第4.2.1条楼梯一、楼梯的数量、位置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二、梯段净宽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注: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再适量加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线(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范围内)量至直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铅垂高度。
六、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应加设中间扶手。
七、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
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超过0.50m长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m。
八、踏步前缘部分宜有防滑措施。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十、楼梯踏步的高度比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第4.2.2条台阶一、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
二、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1m时,宜有护栏设施。
第4.2.3条坡道一、室内坡道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不宜大于1∶10,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
二、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轮椅或病床等尺寸及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三、坡道应用防滑地面。
四、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
第4.2.4条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第三节电梯、自动扶梯第4.3.1条电梯一、电梯不应计作安全出口,设置电梯的建筑物仍应按防火规范规定的安全疏散距离设置疏散楼梯。
二、电梯井不宜被楼梯环绕。
三、在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每栋建筑物内或建筑物内每个服务区,乘客电梯的台数不宜少于2台。
四、电梯不应在转角处紧邻布置,单侧排列的电梯不应超过4台,双侧排列的电梯不应超过8台。
五、电梯候梯厅的深度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六、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主要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
七、机房应为专用的房间,其围护结构应保温隔热,室内应有良好通风、防潮和防尘;不应在机房顶板上直接设置水箱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
八、电梯井道和机房的安全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消防电梯设置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3.2条自动扶梯一、自动扶梯不得计作安全出口,设自动扶梯的建筑物仍应按防火规范规定的安全疏散距离设置疏散楼梯。
二、自动扶梯起止平台的深度除满足设备安装尺寸外,应根据梯长和使用场所的人流留有足够的等候及缓冲面积。
三、扶梯栏板应平整、光滑和无突出物。
四、扶手与平行墙面间、扶手与楼板开口边缘间及相邻两平行梯的扶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40m。
五、设置自动扶梯的开敞空间应按防火规范要求加强防火措施。
机房、梯底和机械传动部分除留设检修孔和通风口外均应以非燃烧体材料包覆。
第四节屋面、楼地面第4.4.1条屋面坡度屋面坡度应根据防水面材料、构造及当地气象等条件确定,其最小坡度应符合表4.4.1规定。
第4.4.2条屋面要求一、各类屋面(包括屋面突出部分及屋顶加层)面层均应采用非燃烧体材料,但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非燃烧体屋面的基层上可采用沥青卷材。
二、屋面排水应优先采用外排水;高层建筑、多跨及集水面积较大的屋面应采用内排水。
三、设保温层的屋面应通过热工验算,并采取防结露、防蒸汽渗透及施工时防保温层受潮等措施。
四、采用架空隔热层的屋面,其空气间层应有足够的高度和无滞阻的通风进出口。
五、采用钢丝网水泥或钢筋混凝土薄壁构件的屋面板应有抗风化、抗腐蚀的防护措施;刚性防水屋面应有抗裂措施。
六、有强风的地区的瓦屋面和卷材屋面应采取牢固措施。
七、高度在10m以上的建筑物当无楼梯通达屋面时,应设上屋面的人孔或外墙爬梯。
八、闷顶应设通风口,并应有通向闷顶的人孔。
闷顶内应有防火分隔。
第4.4.3条吊顶一、抹灰吊顶应设检修人孔及通风口。
二、吊顶内设上下水管时应防止产生冷凝水。
三、高大厅堂和管线较多的吊顶内,应留有检修空间,并根据需要设走道板。
第4.4.4条楼地面一、除有特殊使用要求外,楼地面应满足平整、耐磨、不起尘、防滑、易于清洁等要求。
二、有给水设备或有浸水可能的楼地面,其面层和结合层应采用不透水材料构造;当为楼面时应加强整体防水措施。
三、筑于基土上的地面,应根据需要采取防潮、防基土冻涨、防不均匀沉陷等措施。
四、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毒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层材料。
五、受较大荷载或有冲击力作用的地面,应根据使用性质及场所选用易于修复的块材、混凝土或粒料、灰土类等柔性材料。
第五节门窗第4.5.1条产品要求门、窗的材料、尺寸、动能和质量等要求应符合国家建筑门窗产品综合标准的规定。
第4.5.2条窗一、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清洁。
二、高层建筑宜采用推拉窗;当采用外开窗时应有牢固窗扇的措施。
三、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
四、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4.5.3条门一、外门构造应开启方便、坚固耐用。
二、手动开启的大门扇应有制动装置,推拉门应有防脱轨的措施。
三、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玻璃。
四、旋转门、电动门和大型门的邻近应另设普通门。
五、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
第4.5.4条天窗一、应采用防破碎的透光材料或安全网。
二、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
第六节墙身、地下室、变形缝第4.6.1条墙身防潮一、砖砌墙应在室外地面以上,低于室内地面60mm处设置连续的水平防潮层。
室内相邻地面有高差时,应在高差处墙身的侧面加设防潮层。
二、湿度大的房间的外墙内侧应设防潮层。
三、内墙面有防水、防潮、防污要求时,应按使用要求的高度设置墙裙。
第4.6.2条地下室(包括半地下室)防水、防潮一、地下室应采用外围形成整体的防水做法,但当设计最高地下水位低于地下室底板0.30~0.50m,且基地范围内的土壤及回填土无形成上层滞水可能时,可采用防潮做法。
二、地下室应在一个或若干个地面较低点设集水坑,并预留排水泵电源及排水管路。
三、窗井、穿墙管沟、埋件、变形缝及墙身角隅等处,无论地下室采用防水或防潮做法均应有严密的防水措施。
四、地下管道、地漏、窗井等处应有防止涌水、倒灌的措施。
第4.6.3条变形缝一、变形缝应按设缝的性质和条件设计,使其在产生位移或变形时不受阻、不被破坏,并不破坏建筑物和建筑面层。
二、变形缝的构造和材料应根据其部位和需要分别采取防水、防火、保温、防虫害等措施。
第七节厕所、盥洗室、浴室第4.7.1条一般规定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二、各类建筑卫生设备设置的数量应符合单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当采用非单件设备时,小便槽按每位0.60m长度计作一件,盥洗槽按每位0.70m长度计作一件;三、上述用房宜有天然采光和不向邻室对流的直接自然通风,严寒及寒冷地区并宜设自然通风道;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换气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四、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五、楼地面、墙面(或墙裙)、小便槽面层应采用不吸水、不吸污、耐腐蚀、易于清洗的材料;六、楼地面标高应略低于走道标高,并应有不小于5‰的坡度坡向地漏或水沟。
浴室和盥洗室地面尚应防滑;七、室内上下水管和浴室顶棚应防冷凝水下滴,浴室热水管应防止烫人;八、厕所应设洗手盆,并应设前室或有遮挡措施;九、盥洗室宜设搁板、镜子、衣钩等设施;十、浴室应设洗脸盆和衣钩,浴室不与厕所毗连时应设便器,浴位较多时应设集中更衣室及更衣柜。
第4.7.2条隔间一、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表4.7.2的规定:二、厕所隔间高度应为1.50~1.80m,淋浴和盆浴隔间高度应为1.80m。
第4.7.3条卫生设备间距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第一具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应小于0.55m;二、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距不应小于0.70m;三、单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5m;四、双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五、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六、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65m;七、单侧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及双侧隔间之间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八、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的外沿之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第八节管道井、设备层第4.8.1条管道井一、管道井的断面尺寸应符合管道安装、检修所需空间的要求。
二、管道井应尽可能在每层靠公共走道的一侧设检修门或可拆卸的壁板。
三、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四、管道井壁、检修门及管井开洞部分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4.8.2条设备层一、设备层的净高应根据设备和管线的安装检修需要确定。
二、设备层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当设备层设于地下室又无机械通风装置时,应在地下室外墙设总面积不小于地下室地板面积1/400的出风口或通风道。
三、凡有给排水的设备层,应设集水坑并预留排水泵电源和排水管路或接口。
四、各种机房布置位置及其围护结构、管道穿越洞口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九节烟道、通风道、垃圾管道第4.9.1条烟道、通风道家用炉灶的烟道及室内自然通风道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烟道或通风道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二、烟道或通风道的断面、形状、尺寸和内壁应有利于排烟(气)通畅,防止产生滞阻、涡流、窜烟、漏气和倒灌等现象;三、同层和上下层不得使用同一孔道;四、使用支管道连接一个总管道时,每段支管道进出口的高度差不应小于一层,支管道净截面面积不应小于0.015m²,总管道净截面面积应通过计算确定;五、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六、烟道或通风道应伸出屋面,伸出高度应根据屋面形式、排出口周围遮挡物的高度、距离及积雪深度等因素来确定,但至少不应小于0.60m,顶部应有防倒灌措施;七、每层烟通的进烟口应设密封盖,通风道的进风口应设网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