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西华洋滞洪片区丰泽段改造.doc
丰泽区全力推进跨跃发展实施方案(定稿)修定(印发)16K2(定)

丰泽区全力推进跨越发展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按照省、市的决策部署要求,集中力量,大干150天,全力实施好省委确定的“五大战役”,推动丰泽跨越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认真学习天津经验,围绕市委、市政府“项目带动、转变提升、和谐进步、奋力发展”的工作思路和现代化环湾城市建设的工作部署,以经济转型为统领,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项目建设为抓手,深化“作风建设、项目推进、创先争优”活动,调动全区各方面的力量和积极性,抓住牵动全局的重点和关键,坚定不移地实施项目带动战略,集中力量实施一批大战役,全力推动我区跨越发展。
二、目标任务根据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确定的“五大战役”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全力推进重点建设、新经济增长点培育、城市建设、“三旧改造”、民生工程战役,力求在加快发展、科学发展上取得突破和实效。
(一)打好重点项目建设战役。
2010年重点建设项目全年完成投资不少于62.8亿元,比年度计划投资多4.9亿元以上。
一是加快竣工投产一批。
确保海星小区、泉州软件园两条市政道路、泉州迎宾馆外围周边排水排污工程、城东华大片区污水支管网、成洲老工业区领SHOW街区、贵人鸟总部、泉州锦绣庄民间艺术园、东海滨城商业中心、佳乐电器生产线技改项目、精密提花机技改项目、江滨体育公园二期综合赛车场跑道、江滨体育公园二期汽车主题公园部分配套设施等一批项目在年内完工投产,比年度计划多4个以上。
二是加快开工建设一批。
确保田安路南拓及片区改造工程安置房、霞美安置小区、泉州软件园启动区综合楼、泉州万达广场、海西电子信息产业育成基地、南少林寺片区改造CD地块、中骏〃财富中心、华大街道法花美片区城中村改造工程、烟草机械仓储营运中心、天然气调度中心、泉州海峡箱包物流商城一期、森林公园空谷梵音区、清源茗山茶文化村等一批项目开工建设,加快推进,比年度计划多4个以上。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建筑废土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建筑废土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2•【字号】泉政文[2011]131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建筑废土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1〕131号)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政府同意《泉州市建筑废土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泉州市建筑废土管理规定一、为加强建筑废土的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和泉州开发区建筑废土的收集、清运、处置必须遵守本规定。
三、本规定所称建筑废土,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工程渣土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平整土地、基础开挖等活动所产生的数量较大的、经处理尚可使用的土方。
四、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一)市政公用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建筑废土处置核准,管理建筑废土处置场地。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办理建筑废土运输路线牌,依法查处乱倒建筑废土、未封闭运输、车容车貌不洁和造成“滴、洒、漏”污染道路地面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指定建筑废土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时段,办理禁行区域的建筑废土运输车辆通行证,依法查处运输车辆超载、超速、逆道行驶、无牌无照等违法违规行为;会同行政执法部门,加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区域的巡查监控,检查是否按指定路线和时段行驶。
浅谈泉州市城东片区滞洪排涝工程规划

城 东 片 区 山 涧 溪 流 有 新 尾 溪 、 群 生 溪 、华 大 东 溪 、华 大
溪 、吴 坝 水 库 溪 、草 邦 水 库 溪 、新 浦 溪 、城 东 镇 政 府 至 下石 井
段 各 小 溪 , 玉 兰 段 各 小 溪 ,可 称 作 七 条 两 段 山 溪 。溪 流上 游
有 群 生水 库 、吴 坝 水 库 、草 邦 水 库 等 ,连 同华 大 秋 中湖 ,控 制
于 突 降暴 雨 、洪 水 暴 涨 ,加 上 潮 汐顶 托 的影 响 ,引 起 城 区产 生 内涝 ,如 何 做 好 沿 海 城 市 防 洪 排 涝 工作 一 直 困扰 着 我 省 许 多 城 市 。现 简 要 阐述 泉 州 市 城 东 防 洪 治 理 战 略 与工 程 方 案 。
一
次 降雨 量 大 于 3mm,即可 产 生 内涝 ,若 超 过 lO 0 O mm 时 , 即可
程 皆为一16 9 .7 m。
分 为 新 尾 、群 生 片 ( 称 北 片 区 ) 简 ,华 大 、 庄 任 村 、 乌 屿 村 及 吴 坝 、草 邦 、 城 东 村 、 新 埔 村 、 浔 美 村 片 ( 称 中 片 区 ) 简 ,玉 兰片 ( 称南 片 区 ) ( )北 片 区 集 雨 面 积 1 . k 2 简 。 1 1 m ,这 一 0
带 地 势 较 高 。基 本不 受 潮 汐 影 响 ,采 取 排 洪 明渠 截 洪 、高 水 高 排 的 原则 ,将 这 部 分 洪 水 汇 集 后 直 接 排 入 洛 阳 江 。 ( ) 中片 2 区集 雨 面 积 1. k 2 这 一 带 地 势 较 低 ,排 洪 采 用 蓄 、排 、 92 0 m, 抽结 合 的原 则 ,部 分 洪水 在 低 潮 位 时通 过 南 、北 两个 挡 潮 闸直 接 排 人 大 海 。 ( )南 片 区集 雨 面 积 3 k 2 这一 带 地 势 较 3 . 3 m。 高 。不受 潮 汐 影 响 ,可通 过玉 兰溪 直 接 将 洪 水 排 人 大海 。 四 捧涝 标 准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泽区强化招商引资壮大都市产业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泽区强化招商引资壮大都市产业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泽区强化招商引资壮大都市产业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区直相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丰泽区强化招商引资壮大都市产业实施意见(试行)》印发至你单位。
请你单位加强招商引资攻坚,加快发展都市产业,夯实全区高质量发展产业基础。
附件:丰泽区强化招商引资壮大都市产业实施意见(试行)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2019年12月3日丰泽区强化招商引资壮大都市产业实施意见(试行)根据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以及《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7]6号)等有关精神,为适应现代化核心区建设对都市产业的要求,推动各类高端要素聚集,加速高端产业补短、都市产业提级扩容,以新担当新作为作答好“再创‘晋江经验’新辉煌、踢好转型升级‘后半场’、勇当高质量赶超主力军”的时代命题。
特制定《丰泽区强化招商引资壮大都市产业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具体如下:一、适用范围适用《实施意见》的招商项目业态须属于高新技术产业、数字经济、平台经济、互联网经济等新兴业态以及符合中心城区发展的金融服务、检测检验、中介咨询、研发设计等现代服务业;须属于从泉州市域外引进,首次在丰泽区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适用《实施意见》的招商项目须属于领军企业项目及重点招商项目。
符合上述条件的招商项目由区直相关部门负责筛选,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丰泽区北峰招联大道西侧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丰泽区北峰招联大道西侧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7.26
•【字号】闽政文〔2024〕266号
•【施行日期】2024.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丰泽区北峰招联大道西侧片区土
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24〕266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丰泽区北峰招联大道西侧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请示》(泉政文〔2024〕54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泉州市丰泽区北峰招联大道西侧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成片开发总面积36.3686公顷。
二、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注重耕地保护,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注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三、泉州市人民政府要严格依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管控要求,抓好《方案》实施。
要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时序计划和规划
用途,科学组织实施成片开发,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相关手续。
《方案》难以实施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四、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6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水利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37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水利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水利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泉州市水利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水利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2016第14号超强台风“莫兰蒂”造成我市普遍受灾;其中,南安市、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等地受灾严重,水利设施损毁严重。
为尽快修复损毁水利设施,确保我市防洪度汛安全,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力加快受“莫兰蒂”台风灾害影响的水利水毁工程修复重建。
农田灌排工程,2016年9月底前抢通临时灌溉供水,争取年底前完成修复重建;30天内完成堤防、水库、水闸、小水电站等设施的应急抢险处置。
重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救灾应急临时供水的基础上,争取年底前完成修复重建。
防洪防潮排涝工程,1个月内完成应急加固,明年汛前完成堤防修复。
水库工程,2017年2月底前完成应急加固并发挥效益。
二、目标任务(一)迅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灾后,各县(市、区)要立即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安全隐患排查,重点包括:农村饮水设施的水源工程、供水管网、净化设备,水库大坝、放水和泄洪三大建筑物,江河堤防(水闸)的边坡稳定、基础稳定、渗漏稳定,农田灌溉设施、小水电站的引水管道、发电设备等。
对水利水毁排查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分门别类列出项目清单,初步建立项目库,明确损毁情况、修复事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修复期限。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城乡建设品质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21〕6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城乡建设品质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城乡建设品质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2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2021年全市城乡建设品质提升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2月10日2021年全市城乡建设品质提升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省城市和农村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功能,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奠定坚实基础,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方位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超越行动计划》(闽委办发〔2020〕2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城乡建设品质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68号)要求和市政府工作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点任务(一)居住品质提升1.老旧小区改造。
全市完成改造2.5万户2000年以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
启动全市剩余的492个2000年以前建成、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会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同步推进智慧安防小区建设。
鼓励各县(市、区)(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下同)推进连线成片改造,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启动8个老旧片区改造项目,其他县(市、区)各启动不少于1个老旧街(片、社)区改造项目,统筹布局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建设成“完整社区”。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环保设施与能力建设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7〕115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环保设施与能力建设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环保设施与能力建设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7〕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环保设施与能力建设“大会战”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环保设施与能力建设大会战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欠账,坚持问题导向,补齐短板,回应社会关注,通过实施保设施与能力建设大会战,加速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上新台阶,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攻坚目标通过大会战,攻坚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至2020年底:污水处理设施方面,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负荷率达65%以上。
重点解决管网破损、错接、漏接和雨污分流不到位等问题,实现县级及以上生活污水处理厂平均进水浓度达到210mg/L以上,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平均进水浓度达180mg/L以上;污水处理设施覆盖全市所有乡镇及80%以上行政村;完成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扩建工程,污染物达标排放;生猪养殖场全面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医疗卫生单位废水达标排放;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和劣V类水体。
垃圾处理设施方面,建成餐厨垃圾处理工程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理设施,各县(市、区)至少建设1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理厂或收纳场,餐厨垃圾和建筑垃圾得到有效利用处置;基本建成垃圾处理产业园;全市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填埋场处理能力满足需求;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均达标排放;健全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长效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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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西华洋滞洪片区(丰泽段)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2019年6月24日泉州市西华洋滞洪片区改造项目位于北峰—丰州组团内,是重点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约4837亩,东至小姐山、马落山、田厝山,西至天元未来城、西华村、埔头村、丰州村,北至东西大道,南至北渠(具体见西华洋滞洪片区丰泽段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图)。
为切实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及周边居民的居住条件,维护公共利益,积极稳妥推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5〕139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意见和实施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5〕1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部分总则一、征收补偿对象及补偿方式1.征收范围:以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2.征收补偿对象:凡在本征收范围(具体以征收红线图为准)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
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3.补偿方式:住宅房屋分为产权调换、货币补偿、部分产权调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
店面、企业厂房、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实行货币补偿。
(1)住宅房屋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选择货币补偿的,必须权属清楚。
凡权属不清或有产权纠纷的,必须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2)被征收房屋面积较大、产权清楚的,可选择部分货币补偿结合部分房屋产权调换,但房屋产权调换部分只按等价置换,不予享受扩购优惠。
(3)产权清楚的被征收住宅面积在30㎡以下(含30㎡)的,原则上只能选择货币补偿。
(4)拆除违章建筑按有关规定处理。
4.性质、用途认定依据: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或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5.面积测算依据:面积测量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依据国家、省、市现行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计算。
(1)对本方案中所列价格无异议、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其被征收房屋(只针对住宅房屋)除按国家现行的房地产测量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外,有下列情况的可优惠计算征收面积:①围墙上的大门雨披按50%计算征收面积。
②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的建筑,其楼底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高在1.6米以上的部分按50%计算征收面积(层高在1.6米以下的部分按附属物给予补偿)。
③通往屋顶的风楼,层高超过2.2米的,按100%计算征收面积(层高低于2.2米的,按附属物给予补偿)。
④房屋顶层合法建筑面积为底层合法建筑面积1/3以内的(含),不计入总层数。
(2)对本方案中所列价格有异议、未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国家现行房地产测量规范计算,不再适用上述计算面积的优惠办法。
二、征收组织实施机构1.房屋征收部门:泉州市丰泽区住房和建设局。
2.征收实施单位:按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北峰街道办事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签约期限签约期限以丰泽人民政府《泉州市丰泽区西华洋滞洪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时间为准。
四、工作流程基本流程分为入户宣传、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实地测量、面积核对、签订协议、腾空验收、财务结算(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发放选房号)、建筑物拆除、工程建设、选取安置房、回迁。
被征收人应及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产权证明材料,配合工作人员办理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五、安置地点就近地段新建安置房或市、区两级提供的存量安置房源,实行等价值置换。
安置房建设标准按住宅设计规范建设(安置房装修及设施标准详见附件8)。
六、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确定办法1.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确定: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泉政办〔2017〕28号)的规定,委托五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基准价评估,通过截尾均值的方法确定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被征收房屋及安置房补偿参考价,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本方案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补偿。
2.分户补偿评估价:对本方案所列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选择分户评估的不得再以基准价价值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还应对安置房房屋价值同时进行评估,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部分房屋权属认定和处理办法七、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手续认定办法:(一)已登记的住宅房屋的认定和处理办法已登记的住宅房屋:指持有有效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产权手续完整的住宅房屋,按其所载面积计算补偿安置。
(二)未登记的住宅房屋的认定和处理办法未登记的住宅房屋严格按照市政府《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意见》(泉政办〔2015〕112号)办理。
1.未经登记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属一户一宅对象的住宅房屋,三层以下部分(含三层)可按原批准面积给予补偿:(1)“土改”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记载的住宅房屋;(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经生产队(村民小组)、大队(村委会)、公社(乡、镇)三级批准基建的住宅房屋;(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通知》(泉政〔1995〕综309号)实施前,经县级政府批准使用耕地基建的或经乡(镇)级政府批准使用空闲杂地基建的住宅房屋;(4)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通知》(泉政〔1995〕综309号)实施后,经泉州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基建的住宅房屋;(5)持有市、区土地清查手续及发票(原件)的住宅房屋;(6)征收属市(县、区)政府建设项目二次安置自建的住宅房屋;(7)征收属市(区)委、市(区)政府定点新村建设、旧村改造项目自建的住宅房屋;(8)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泉州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认定及分类处置的指导意见》(泉委办发〔2014〕16号)的规定,补办基建审批手续的住宅房屋。
2.对于基建手续不完整的未经登记建筑,但属一户一宅对象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定协议并搬迁的,可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经生产队(村民小组)、大队(村委会)二级同意基建的,或已缴交土地款的住宅房屋,可按批准基建用地范围内建筑面积不超过95%给予补偿;(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通知》(泉政〔1995〕综309号)实施前,经生产队(村民小组)、大队(村委会)、公社(乡、镇)三级同意,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进行基建的,或只经生产队(村民小组)、大队(村委会)二级同意使用空闲杂地进行基建的房屋,可按批准基建用地范围内建筑面积不超过90%给予补偿;(3)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通知》(泉政〔1995〕综309号)实施后至2004年10月1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04〕277号)前,经大队(村委会)、乡(镇)二级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杂地进行基建的房屋,可按批准基建用地范围内建筑面积不超过85%给予补偿;(4)2004年10月1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04〕277号)实施后基建的房屋,按照市委办、市政府办《泉州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认定及分类处置的指导意见》(泉委办发〔2014〕16号)进行处置。
其中,2004年10月1日至2008年版国土航拍图前基建的房屋,给予材料费补贴(详见附件2)。
3.未经批准扩建或基建的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以三层(含三层)为限,三层以上部分一律不认为可补偿面积。
按期签订协议并搬迁的,2008年版国土航拍图有体现的给予材料费补贴。
4.2008年版国土航拍图没有体现的违建住宅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其建筑用地按土地征收标准予以补偿。
八、集资房、房改房的认定和处理办法集资房、房改房认定:持有房屋产权证书或持有集资房交款发票并有单位证明,可分别按产权面积结算货币补偿价值或置换安置房。
九、未经登记经营性用房的认定和处理办法持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未经规划、国土、住建部门等行政机关批准,位于主、次干道等作为商业或服务业的房屋,具备店面门面结构连续经营三年以上且征收期间仍在经营,并持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的,可按规定认定为未经登记的经营性用房。
十、厂房、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的认定和处理办法对有合法用地基建审批手续的企业用房,按其产权登记手续所载面积计算补偿(详见附件3);对持有合法用地审批手续而未登记企业用房2004年10月1日前基建的,按实际面积认定计算为可补偿面积,2008年版国土航拍图有体现的企业用房,给予一定的材料费补贴;2008年版国土航拍图没有体现的企业用房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部分货币补偿及优惠奖励办法十一、基本原则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额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含土地补偿、建安费用补偿和装修装饰补偿)、被征收人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及相关奖励款项等。
征收人可以选择按本方案所列相应类别房屋的基准价格进行货币补偿,也可以要求进行分户评估,按分户评估结果结合产权调查认定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十二、货币补偿标准采取基准价格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单价(含土地)分类补偿标准如下:1、住宅的补偿标准:本方案第七条、第八条所列各类住宅房屋按相应补偿单价计算(详见附件1)。
其中,有办理产权手续的集资房、房改房,其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补偿单价按框架总三层单价执行(详见附件1);未办理产权手续的按框架总四层单价执行(详见附件1)。
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单价单独计算(详见附件6)。
2、未经登记经营性用房的补偿标准:位于主、次干道,利用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按认定面积给予一次性终止经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