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监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通信工程建设作为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其安全生产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通信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特制定以下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建设单位应明确自身在通信工程安全生产中的首要责任,确保工程资金的合理投入,为安全生产提供必要的条件。
2、施工单位是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文件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4、监理单位要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1、施工单位应当对所有参与通信工程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包括新入场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培训等。
2、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等,培训时间和内容应符合相关规定。
3、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三、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1、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预算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并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2、施工单位要确保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用于购置安全防护用具、设备、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等。
3、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详细记录费用的支出情况,并接受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1、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如“小心触电”“注意高空坠落”等。
2、施工人员必须佩戴符合标准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鞋等。
3、对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高处作业、动火作业等危险作业,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由专人负责监护。
4、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五、安全技术交底制度1、施工前,技术人员应当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详细说明施工过程中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法。
通信工程监理安全生产制度

通信工程监理安全生产制度
安全生产制度的制定需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通信工程的具体特点,确保每一项规定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该制度应涵盖工程项目的所有环节,从前期的规划设计到后期的施工维护,每一个步骤都要有明确的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责任要明确到人。
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现场作业人员等各自的角色和职责必须清晰界定,并形成书面文件,确保每个人都了解自己的责任所在。
同时,通过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施工现场是安全生产的重点区域。
需要制定严格的现场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机械的安全使用、电气安全的防护措施、高空作业的安全规范、以及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每项措施都要具体可行,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对于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检查也不可忽视。
监理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
同时,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防止事态扩大。
安全生产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管理经验的积累,安全生产制度也需要不断地更新和完善。
监理单位应鼓励创新思维,积极采纳新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通信工程监理安全生产制度范本的制定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作,它需要各方面的通力合作和不断努力。
只有将安全生产落到实处,才能确保通信工程的顺利进行,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最终实现项目的顺利完成。
通信监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监理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监理人员、工程质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通信监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通信监理工作的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
第三条通信监理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责任到人、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通信监理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监理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和完善通信监理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负责组织监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3. 负责对监理项目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 负责对监理项目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5. 负责与其他相关部门协调,共同做好监理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监理人员应具备以下安全职责:1. 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 严格执行监理规程,确保监理工作的安全性。
3.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安全管理部门。
4. 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通信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监理项目应制定安全生产计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措施和责任。
第九条通信监理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
第十条监理人员应按照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安全。
第十一条通信监理单位应定期对监理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发生安全事故时,监理人员应立即上报安全管理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三条通信监理单位应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新进监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 通信监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通信工程监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通信工程监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通信工程监理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监理安全生产,保证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通信工程监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基本要求通信工程监理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安全生产组织通信工程监理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认真执行,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安全生产。
第五条安全生产培训通信工程监理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安全管理能力。
第六条安全生产信息化通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通信工程监理安全生产状态,隐患信息,确保安全生产的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安全生产计划通信工程监理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计划,明确安全生产措施,做好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安全保障效果。
第八条安全生产控制通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措施,进行监控、评估和控制,发现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及时处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安全生产整改通信工程监理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及时整改安全生产风险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第十条安全生产检查通信工程监理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进行整改,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通信工程监理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迅速排查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保障生产安全。
第三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归XX业务公司本规定解释权归XX业务公司所有,如有问题请联系公司安全生产部门。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及实施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通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设计单位”)、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单位”)、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以下合称“施工单位”)等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通信建设工程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安装、维修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应遵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通信建设工程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明确安全责任,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监督员等职责,落实安全管理的责任。
第五条通信建设工程的业主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
第六条通信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安装等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和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七条通信建设工程在进行施工、维护、设备安装等工作时,应当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八条通信建设工程在进行高空、封闭、潜水等特殊作业时,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保障,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操作。
第九条通信建设工程在进行现场施工作业时,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防护栏杆等安全设施,确保作业现场的安全。
第四章事故应急管理第十条通信建设工程在发生安全事故时,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理,尽快控制事故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一条通信建设工程应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制度,及时调查处理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二条通信建设工程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提前做好应急准备,保障事故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责,并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经济赔偿等处理。
第十四条通信建设工程的施工、安装、监理等单位和个人,在违反本规定的情况下造成事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信工程监理安全管理制度
通信工程监理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工程监理安全管理,保障工程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工程质量,提高监理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通信工程监理单位和人员,监理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安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通信工程监理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从源头上防范事故风险,有效保障工程安全。
第四条监理单位和人员应当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不断提高监理安全管理水平,增强监理工作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五条监理单位和人员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责任和义务,建立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监理单位对通信工程监理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为监理人员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并对工程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安全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检查工程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工作成绩优秀的监理人员给予奖励,对安全事故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工程现场安全。
第三章安全作业规范第十二条监理人员在进行监理工作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和安全作业程序操作,不得擅自违反规定。
第十三条监理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措施,佩戴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等必要的防护用具,保证自身的安全。
第十四条监理人员应当熟悉施工现场的安全通道和疏散逃生通道,熟悉应急处置程序,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十五条监理人员应当遵守现场交通规则,不得随意跨越围栏、穿越施工道路,确保人员和车辆的安全行驶。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通信〔〕号)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通信〔〕号)————————————————————————————————作者:————————————————————————————————日期: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扩建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等活动,以及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保障生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一)建立健全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工程概预算应当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不得打折,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增加项目及费用清单。
(三)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生产安全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通信建设工程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生产是工程施工中必须重视和遵守的原则。
为了确保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以下是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一、责任分工:规定通信建设工程的责任主体,明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要求各方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工程安全。
二、安全管理人员:规定通信建设工程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安全生产计划:规定通信建设工程应编制安全生产计划,明确工程的安全目标、安全措施和安全管理要求,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四、现场安全管理:规定通信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安全标志、安全通道、安全警示牌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五、施工危险源控制:规定通信建设工程应对施工中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施工的安全。
六、安全培训和教育:规定通信建设工程应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工程施工中的安全。
七、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通信建设工程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调查事故原因,追究责任,确保事故的及时处理和整改。
八、安全监督和检查:规定通信建设工程应定期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施工中的安全。
这些规定的出台和实施,对于保障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通过加强安全管理和落实安全责任,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通信建设工程顺利进行。
同时,我国还应持续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各方对于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了解和遵守意识,进一步提高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水平。
通信监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通信监理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监理人员生命安全,确保通信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通信监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1. 项目总监负责全面领导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负责本岗位安全生产管理,对所负责区域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3. 施工单位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4. 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
三、安全生产管理措施1. 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 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3. 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4.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审查后实施。
5. 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6. 严格执行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7. 加强施工现场的用电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用电安全操作规程。
8. 对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施工材料等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9. 加强施工现场的交通安全管理,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10. 加强施工现场的环保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环保要求。
四、安全生产事故处理1.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 及时上报事故情况,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 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 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责,严肃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适用于通信监理项目。
2. 本制度由项目总监负责解释。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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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及实施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基础移动通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通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设计单位“)、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单位“)、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以下合称“施工单位“)等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
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进行处理.第十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期报送和统计制度。
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告上季度安全生产情况,每年1月10日前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各行政区电信运营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送本行政区通信管理局;各电信运营企业总部和中央企业所属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一条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一)建立完善的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确定责任人。
(二)按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取费率的要求,在工程概预算中明确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打折,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不得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四)建设单位在通信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对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通信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
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一)设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对其设计安全性负责。
(二)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四)设计单位应参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一)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要保证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三)建立安全生产费用预算,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要保证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四)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作业。
(五)建设工程实施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六)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建设生产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二)要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第十五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费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使用、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费率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十八条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按照《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相关定额的通知》(工信部规[2008]75号),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九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条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单独报价,不得删减。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计划;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建设单位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生产增加项目清单。
第二十二条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在工程量或施工进度完成50%时,项目负责人填写请款书,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当在3日内审核工程进度和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监理单位审核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经审核符合要求或整改合格的,总监方可签署请款书,并提请建设单位及时支付。
未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填写请款书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直接提请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其余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
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范围内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
所需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员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第二十八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