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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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10.10•【字号】冀劳社[2006]50号•【施行日期】2006.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劳社[2006]50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切实做好省政府印发的《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冀政[2006]6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实施意见》精神。

去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今年8月26日,省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通过了我省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紧紧围绕国务院《决定》精神,结合实际,在强化政府责任、建立扩面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统筹层次、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经办能力建设等方面突出了河北特色。

这对我省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必将对我省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的推动作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实施意见》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对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贯彻《实施意见》的坚定性和自觉性,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努力推动我省养老保险工作取得新发展。

二、抓紧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的工作计划。

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8.04.06•【字号】冀劳[1998]47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劳(1998)47号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各市、县劳动局,邯郸市社会保障中心,省直有关部门,省、部属及部队企业:根据省政府颁布的《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冀政〔1998〕1号)和经省政府批准的“中人”过渡办法,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与《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冀政〔1998〕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包括: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的各类企业(国务院规定养老保险实行系统统筹的单位暂除外)的各类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含个体劳动者及帮工,下同);以及城镇其他非工薪劳动者。

从《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企业从农村招用的农民轮换工,应同其他职工一样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新建企业和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新就业的其他劳动者,应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三、企业以当月的工资总额作基数,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月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下同)。

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为当月的全部工资收入,但当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低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11.10•【字号】冀劳社[2006]6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67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统筹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办字[2006]77号),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6]67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办理退休一律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6]77号文件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新办法的执行时间。

二、为使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1号)和原省劳动厅印发的《〈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冀劳[1998]47号)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计算的待遇平稳衔接, 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算。

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照老办法计算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计算标准的,高出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其中:2006年加发待遇差的20%,2007年为40%、2008年为60%,2009年为80%,2010年取消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统一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冀劳社[2008]54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冀劳社[2008]54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7.29施行日期2008.07.29文号冀劳社[2008]54号主题类别基本养老保险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冀劳社[2008]54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中直驻冀有关单位:现就冀劳社〔2003〕42号文件下发后,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一)在冀劳社〔2003〕42号文件下发前,已经被辞退和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不应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补缴之前的养老保险费。

(二)在冀劳社〔2003〕42号文件下发时已被单位聘用,但单位未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手续,之后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单位应按规定补缴冀劳社〔2003〕42号文件下发时至解除劳动关系或退休前的养老保险费。

(三)已按冀劳社〔2003〕42号文件规定参保并要求补缴2003年6月1日前连续聘用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参照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0〕第47号规定,最长补至1990年2月。

(四)参照冀劳社[2008]29号文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具体规定是:凡在本文发布之后到2009年6月底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均以当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最低为60%,最高不超过300%),按26%的比例计算缴费,并按日加收单位缴费部分2‰的滞纳金。

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2020修正)

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2020修正)

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2020修正)【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公布日期】2020.10.31【实施日期】2020.10.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2001年12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25号公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4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7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征收,分级入国库。

税务机关有权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第六条省社会保险费年度征收计划,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税务机关编制,经省财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自由职业者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基本养老保险费比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缴纳。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2.06•【字号】冀劳社〔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单位:2009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和省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认真落实应对金融危机、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政策措施,以加快推进民生建设为着力点,大力稳定就业局势,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做好劳动关系调整和权益保障工作,协调推动各项劳动保障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积极促进就业??(一)完成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

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制订实施确保全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的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

逐级建立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加强工作调度和督查,确保完成全省城镇新增就业人员48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2万人,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的目标。

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和减少岗位流失,切实做好农民工流动就业工作,努力完成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目标任务。

??(二)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深入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

把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内需与千方百计扩大就业相结合,发挥好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

坚持把帮扶困难企业与稳定就业岗位紧密结合,采取各种措施为困难企业降压减负,保护和提高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服务业吸纳就业的能力。

劳动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评估自查报告

劳动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评估自查报告

劳动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评估自查报告百里杜鹃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评估自查报告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部社保中心和省社会保险局的统一安排部署,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检查评估暂行办法》和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并结合我局具体实际情况,特进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检查评估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自查情况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并积极开展基金专项治理自查工作,成立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金永祥任组长、副局长谢绍平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同志及有关人员为成员的内部控制检查评估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风景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检查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检查评估工作,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检查评估暂行办法》规定的检查内容和检查评估标准,对重要部门、关键岗位、重点环节进行检查,同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确保自查和整改工作顺利完成。

从自查整改,不定期抽查和跟踪检查总结三个阶段开展检查评估。

安排落实相关股室人员进行认真细致的自查,对制度建设、业务经办、财务会计、信息系统、运行结果等方面逐一进行剖析自查,最终自查评估分为390分,成绩属良好,为下一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提升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能力,防范基金风险,维护基金安全和完整,促进我区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安全保障,为百里杜鹃创造了和谐的社会保险环境。

同时我局还及时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布置落实,要求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文件,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抓好自查,落实整改,为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规范内部控制检查评估行为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二、今后工作打算我们全局工作人员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努力做好这次迎检工作。

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广泛宣传社会保险知识,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工作力度;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要使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并渗透到日常的每一项工作当中;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专户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专帐核算,专人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1.16•【字号】冀劳社[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劳社[2008]7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保障局:现将《2008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附件:2008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更加重视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加强社会保险制度建设,认真做好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加快劳动保障基础建设步伐,协调推动各项劳动保障事业取得新进展。

一、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积极促进就业再就业(一)全面完成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

全年城镇新增就业45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0万人,其中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4万人;新增转移农业劳动力51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新增技师和高级技师12万人。

逐级落实目标责任,按月通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落实和完善积极就业政策。

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完善积极就业政策,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做好法律规定与现行政策的衔接。

健全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采取跟踪调度、督促检查等措施,推动政策落实。

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强化援助的针对性、措施的规范性和机制的长效性,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解决就业困难,建立完善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的机制。

认真组织实施城乡技能就业扶助计划,招生规模扩大到4000人,并安排部分市承担培训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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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 件 号】冀劳社[2008]44号【颁布部门】河北省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8-06-26【实施时间】2008-06-26【时 效 性】有效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企业养老、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简称“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提高内控执行力,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号)精神,省厅制定了《河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是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规范经办业务、保证社会保险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加强经办机构内部控制作为一项管长远、固根本、保安全的基础性工作来抓,通过建章立制,提高执行力,从源头上防止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要按照本细则要求,系统地梳理已有的内控制度,并加以整合、完善,进一步规范经办业务工作,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优化业务操作流程。

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经办质量与效率,使内部控制贯穿于业务操作流程之中,有效堵塞社保基金“跑、冒、滴、漏”。

各级经办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着力推动内控制度建设,把各项内控制度落到实处,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考评机制。

稽核部门要切实履行内部控制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职责,每年都要对本单位及所辖机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要严肃处理违反内控制度的机构和责任人,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维护内控制度的严肃性,防止流于形式。

各设区市经办机构要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市(含所辖县市区)当年的内控工作总结上报省级经办机构。

河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运行风险,规范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经办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组成。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在全省经办机构系统内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对经办机构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提高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细则依据合法性、完整性、制衡性、有效性、适应性和持续性原则,对我省经办机构的各项经办业务实施全过程的控制和监督。

第六条本细则对内部控制过程中的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等内容分别做出具体规定。

第七条各级经办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经办机构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工作;稽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与评估工作,并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上级经办机构对下级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

开展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

监督检查人员办理监督检查事项,与被监督检查对象或监督检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组织机构控制 第八条建立完善的组织决策控制制度。

经办机构应对内部机构、岗位设置、决策程序、法人授权、会议纪要、审批归档等方面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科学、民主、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涉及经办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决策,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具体经办业务部门提出建议,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第九条经办机构要按照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流程规范、运转高效、执行与监督相分离的原则,设置内部组织机构,既要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又要保证经办工作效率。

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基数审核、社会保险费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审核和调整、待遇支付和社会化管理、基金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稽核监督等应设立独立的工作部门或专项工作岗位,各岗位要相互衔接、相互制约。

主要业务岗位不能一人兼任。

业务工作关键环节应当设立审批、复核岗位。

第十条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

除应当共同遵守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外,还应对岗位设置与职责、人员配备与任用、学习与培训、考核与奖惩作出详细规定。

科学合理设置业务部门内部各经办岗位,因岗定编,各岗位人员职责明确,权限明晰,既要实行AB角制,又要建立岗位之间的制约机制。

业务经办各部门提出培训计划,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综合部门定期组织并实施对各经办机构、各业务岗位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一次的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建立明确的领导授权制度。

对授权的人员与范围、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岗位轮换或分工调整、常规审计与离任审计等作出明确规定。

经办机构中层干部应当适时轮岗,在同一岗位任职3至5年的应当轮岗。

负责待遇核发、基数核定、基金财务、信息系统维护、参保人员档案管理等工作岗位人员应不定期轮岗。

第十二条建立有效的内控考评制度。

对风险控制情况的评估、对违反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建立透明的监督制度。

实行政务公开,社会保险政策、业务操作流程以及各项业务内容、办理时限、经办人、监督电话应在社会保险服务大厅或公共媒体公示,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

第三章业务运行控制 第十四条业务操作实行严格的层级管理制度。

对于单项业务,一人不能同时进行二级(含二级)以上业务权限的操作。

各岗位的业务管理员、操作人员必须在本职权限内开展工作,实行业务初审、复审及签批制度,不得超越权限。

各部门之间既要独立操作,又要相互衔接、相互制约。

第十五条登记申报与缴费基数核定环节,负责社会保险的登记、申报与核定工作。

具体实施以下内控制约措施: 1、单位、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时,经办人员应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统一代码证书及其他相关业务资料,填写的相关表格,由经办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主管领导签批并报送经办机构负责人签批后予以办理。

登记备案后依程序向其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参保证明。

将有关信息传送相关环节。

社会保险年度验证应每年进行一次,由经办人员根据其缴费信息予以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签批;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原则上不予签批,直至其补缴到位。

2、参保单位、个人办理信息变更和注销登记时,应按《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相关规定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按登记验证时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信息传递和资料归档。

3、用人单位、个人依法正常申报社会保险时,经办人员应要求其提供申报当期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及其现金支票或转帐支票存根的复印件以及相关证件、申报报表等资料,并对其各种资料进行核实比对,在确保其申报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后签署同意申报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复审,报送主管领导签批后予以办理。

4、参保单位每月上报缴费人数增减变化的资料后,由经办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报送主管领导签批,重大事项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予以办理。

5、补缴单位、个人社会保险欠费时,由经办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按照有关规定加收利息或滞纳金,报主管领导签批后予以办理。

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

稽核补缴社会保险费,由本环节依据稽核部门传送的《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将补缴额录入社会保险系统,并将补缴到帐情况及时反馈给稽核环节。

第十六条个人账户管理环节,负责个人账户的管理。

具体实施以下内控制约措施: 1、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建立、转移、中断、恢复和终止缴费的账户处理、对账时,由经办人员初审相关环节传来的数据,报部门负责人复审后登记个人账户,相关资料按月归档;部门负责人对个人账户登记情况,依据归档资料逐月进行网上审核并签字。

2、变更个人账户业务时,由经办人员根据相关环节传送的信息进行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报主管领导签批后予以办理。

3、个人账户计息由经办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计算利息、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领导签批后予以办理。

4、每年度按规定向参保单位或个人发送个人账户信息,参保单位和个人核对无异议的,签字确认;有异议的,由参保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申请,经办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并与征缴环节核对,重要数据的变更,必须由主管领导签批后进行调整,并保留调整前的记录。

5、个人账户做实后,个人账户管理环节按规定核定做实个人账户的金额,并将有关做实的信息数据传送相关部门。

6、接获相关环节传来的在职职工申请退休信息汇总表后,经办人员对申请人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且无欠费的,报部门负责人复审,主管领导签批后予以办理。

第十七条待遇审核与调整环节,负责办理离退休(职)待遇审核、待遇调整审核和一次性待遇审核。

具体实施以下内控制约措施: 1、经办人员接获参保单位或个人申请的退休申请表格后,按单位进行汇总,部门负责人复审后予以接管。

2、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表格进行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主管领导签批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确认退休条件和待遇核算的信息指标。

3、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其个人基本信息无误的,由参保单位填报《在职人员减少异动表》,按有关的规定,由个人账户管理环节办理在职人员减少异动和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发现办理退休的在职人员基本信息有误的,待遇审核部门应及时告知参保单位或个人,参保单位或个人需填写《在职职工基本信息修改表》,由个人账户管理环节经办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签字后执行。

4、本环节业务部门根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资料和有关环节传送的个人账户信息(已封存的),计算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的待遇。

在计算待遇时,必须由业务部门两名以上经办人员完成信息录入、核算待遇和确认退休操作,并由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完成。

5、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对退休人员待遇进行统一调整时,必须根据调整待遇的政策编制待遇调整程序,预先在练习环境中验算,参保单位应核对上报。

再由经办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主管领导签批后,建立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台帐,传送相关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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