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号文河北省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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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办法(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劳社[2005]60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5.12.06【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办法(暂行)》的通知(冀劳社[2005]60号)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办法(暂行)》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劳动保障厅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和《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关政务公开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劳动保障厅在劳动保障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劳动保障政务信息等方面对社会实行政务公开的事项。

省劳动保障厅及直属机构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推行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依法免予公开的事项外,凡省劳动保障厅直接从事的劳动保障事务和掌握的劳动保障信息,均予以公开。

公开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内容第五条省劳动保障厅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由省厅办理的事项:(一)制定的文件1、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与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二)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统计1、全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年度工作要点;2、劳动保障统计公报、统计年鉴;3、劳动保障事业各项工作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1.07•【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推进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按照人社部《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6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统筹开展全省2022年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强化就业优先政策,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与线上线下招聘等就业服务活动,为劳动者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用工招聘搭建人力资源供需平台,促进市场对接匹配,共同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稳定就业局势。

二、活动安排(一)就业援助月。

2022年1月,以城乡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登记失业人员、去产能职工及困难企业职工、脱贫人口及农村低收入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为重点对象,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当地残联、乡村振兴等部门开展,为就业困难人员等提供重点帮扶。

(二)春风行动。

2022年1-3月,以有就业创业意愿的农村劳动力、返乡农民工、有用工需求的企业等为服务对象,将受疫情影响滞留就业地的劳动者、春节期间有连续生产用工需求的企业作为重点,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当地乡村振兴、工会、妇联等部门开展,支持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的公告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告
人社部公告〔2023〕1号
关于发布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要求,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点窜局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我们对现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对规章名称不标准、引用法律法规名称不一致的规章进行了点窜。

其他内容需要点窜的规章,将在此后立法工作中统筹考虑。

现将已于2023年11月1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的《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二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档案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档案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档案【发文字号】冀劳社办[2005]267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5.10.31【实施日期】2005.10.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劳社办[2005]267号)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现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档案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月三十一日附件: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档案工作管理办法为加强机关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科学化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准确及时地反映和记载我厅履行职能和工作情况,根据国家、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在厅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厅机关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各方面的利用。

二、管理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机关各处室形成的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集中统一管理机关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编制各种检索工具。

(四)开展档案史料的编研工作,积极提供利用、为机关工作服务。

(五)根据国家、省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确定本机关档案保管期限,并督促检查、实施。

(六)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的档案业务工作。

(七)在抓好机关档案工作的同时,对直属单位和本系统档案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八)按规定向省档案馆移交应进馆的档案。

三、立卷归档(一)归档范围凡是反映本机关工作活动中办理完毕,具有历史价值和长期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二)归档要求1、各处室要按照立卷归档范围,将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根据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有机联系科学整理立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办法(试行)》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办法(试行)》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办法(试行)》等七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4.06.28•【字号】冀劳社[2004]53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办法(试行)》等七项制度的通知(冀劳社[2004]53号2004年06月28日)厅内各处室(单位):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依法行政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办法(试行)》等七项配套制度已经2004年第二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将在《河北劳动保障网》()公示,请全厅各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厅法制处。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1: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证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厅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依法确定的事项、范围、依据、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擅自设立行政许可事项,也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擅自设置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优质和监督检查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六条申请行政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本部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并符合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形式和内容的要求。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研究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研究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研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3.01•【字号】冀人社字[2013]47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研究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3〕47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中央驻冀及省属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的新部署、新要求,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更好地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研究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现就做好2013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研究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课题研究参考目录《参考目录》所列出的选题,是根据当前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急需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列出的。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单位,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安排,结合各地实际,深入组织开展调查研究。

二、关于课题研究申报和立项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研究面向全社会开展。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申报省课题的,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研管理部门初评后统一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冀及省属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申报省课题的,由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

凡申报2013年度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研究课题的单位或个人,都要认真填写《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研究立项申请书》(附件2)。

申报截止时间为2013年3月25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研究立项申报截止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进行立项评审,通过立项评审的课题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并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公布。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加强就业政策落实有关事宜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加强就业政策落实有关事宜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加强就业政策落实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9.21•【字号】•【施行日期】2023.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加强就业政策落实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0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加强就业政策落实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全面梳理就业政策,集中开展分类宣传。

9月份起,全省启动实施“就业政策在身边”滚动宣传,利用河北公共招聘网、“河北惠企利民政策通”等宣传平台,综合运用H5、短视频、图文图解等多种解读方式,通过全媒体传播渠道,分群体分类别发布全省就业创业政策清单,逐项开展“看得懂算得清办得明”宣传解读,制作政策宣传海报、政策问答,细化形成本地的政策清单、服务清单和经办机构清单,逐项发布政策内容、享受条件、补贴标准、流程材料、经办渠道、办理期限等要素。

发挥好各类新媒体、自媒体作用,对重点群体和用人单位较为集中的社区、园区,主动开展送政策上门。

充分利用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和统一政务服务平台等载体,全面公开、及时更新就业政策服务信息,让群众知道就业政策服务有什么、怎么办、去哪儿办。

要优化政策宣传解读,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既讲清政策内容、申领流程,也讲清政策目的、基本考虑,增强政策传递的准确性有效性。

(责任单位:就业促进处、宣传中心、群体就业服务中心,各市人社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二、盘点政策落实进度,开展重点内容排查核查。

各地要对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就业相关文件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巡视审计、督查核查、信访反映、媒体报道发现问题台账,开展2021年以来各项就业补贴政策落实进度大排查、问题整改“回头看”。

134号文河北省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标准的通知

134号文河北省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标准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按照统一机构设置、统一人员配备、统一工作职能、统一建设标准、统一设备配置、统一标牌标识的要求,扎实推进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统一机构设置按照整合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整合现有县级公共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险经办、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等服务机构场所,建成功能集中、方便服务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乡镇(街道)设立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加挂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牌子);行政村(社区)设立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

二、统一人员配备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按现有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执行。

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单位性质为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经费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按辖区内人口数量与工作人员数量6000-8000:1的比例确定,一般常住人口不足2万人的,每个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常住人口2-5万人(含)的,每个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常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每个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6人,所需工作人员在乡镇(街道)编制人员内调剂,调剂有困难的,列入当地政府事业单位招聘计划进行公开招录,并优先录用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大学生村医等基层项目人员。

辖区内人口较多的乡镇(街道),在编人员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可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公开聘用等方式补充人员。

行政村(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可由村(社区)干部或大学生村官兼任,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城市所属社区,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增加工作人员。

所、站工作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人数比例不低于工作人员总数的2/3。

三、统一工作职能(一)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内个服务机构执行现有服务工作职能。

(二)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工作职能1.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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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标准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按照统一机构设置、统一人员配备、统一工作职能、统一建设标准、统一设备配置、统一标牌标识的要求,扎实推进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统一机构设置按照整合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整合现有县级公共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险经办、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等服务机构场所,建成功能集中、方便服务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乡镇(街道)设立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加挂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牌子);行政村(社区)设立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

二、统一人员配备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按现有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执行。

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单位性质为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经费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按辖区内人口数量与工作人员数量6000-8000:1的比例确定,一般常住人口不足2万人的,每个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常住人口2-5万人(含)的,每个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常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每个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6人,所需工作人员在乡镇(街道)编制人员内调剂,调剂有困难的,列入当地政府事业单位招聘计划进行公开招录,并优先录用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大学生村医等基层项目人员。

辖区内人口较多的乡镇(街道),在编人员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可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公开聘用等方式补充人员。

行政村(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可由村(社区)干部或大学生村官兼任,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城市所属社区,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增加工作人员。

所、站工作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人数比例不低于工作人员总数的2/3。

三、统一工作职能(一)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内个服务机构执行现有服务工作职能。

(二)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工作职能1.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咨询。

2.负责辖区内相关人员的就业、失业、创业、就业援助等服务;负责档案管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信息发布和就业实名制数据库动态管理,及时采集、更新基础数据信息;负责审核、上报小额担保贷款资料,做好项目推荐、开业指导、跟踪服务等创业服务工作。

3.负责组织辖区内相关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4.负责辖区内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和社会保险信息采集及档案管理工作;做好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日常资格认证工作。

5.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对劳动用工备案,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指导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开展劳动关系三方协调;负责组织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力市场价位﹑企业薪酬调查和用工备案信息搜集和初审工作。

6.负责辖区内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报送劳动者举报投诉材料,调处一般性劳动纠纷,协助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违法案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

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7.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网络管理。

8.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和专项调查工作。

9.承办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行政村(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协理员)工作职能1.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2.负责收集、发布就业信息,开展职业介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制登记卡动态管理等就业服务;负责提供就业失业状况证明,承担失业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协助做好就业援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劳动力培训就业和农村低保家庭及农村劳动力零转移家庭的就业援助工作。

3.组织辖区居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协助上级做好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日常资格认证工作。

4.协助上级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5.负责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调查统计和专项调查工作,建立各类基础台账,并及时更新信息变化情况。

6.承办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统一建设标准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建筑面积根据当地常住人口规模确定,常住人口在20万人(含)以下的,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20—50万人(含)的,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50—100万人(含)的,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100万人以上的,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

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的建筑面积根据辖区面积和人口数量,一般要达到150—300平方米。

行政村(社区)在村委会(居委会)办公场所内设立服务窗口。

(一)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要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是直接为人民群众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的公共场所,主要提供公共就业、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人力资源服务,劳动人事争议协调仲裁、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等服务。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内部空间一般由服务大厅、机房、档案室、工作人员办公室以及必要的辅助设施组成。

其中,服务大厅作为主要的公共服务平台,其面积应控制在总面积的60﹪以上,并做到宽敞通透、采光良好、层高适宜、空气流通,保障人群汇集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服务大厅:一般划分为政策咨询区、信息发布区、业务办理区、等候休息区四个功能区。

政策咨询区:在服务大厅显要位置设置政策咨询引导服务台,为群众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有关法规政策咨询、业务办理咨询、投诉举报接待、引导服务等。

配备法规政策宣传资料架,向群众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类政策法规、知识手册、办事指南等资料,开展有关政策法规宣传。

信息发布区:配置电子显示屏、自助查询和自助服务终端电子设备、纸制信心栏等装置,用于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劳动力市场价位、企业人工成本、薪酬调查、创业政策规定、社会保险、人事争议仲裁、劳动保障监察等相关信息。

信息发布装置应注意空间布局,避免功能区域之间的相互干扰。

业务办理区:业务办理区划分为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劳动关系协调服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服务、劳动保障监察服务等区域。

1.公共就业服务:设置专项业务服务柜台,用来开展职业提供信息发布、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发布、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劳动事务代理等就业服务。

设置职业指导室或多功能教室,为求职者提供职业指导。

设置招聘摊位,供用人单位开展现场招聘洽谈活动。

有社会需求和办公条件的,应开设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专用服务窗口。

2.社会保险经办:按照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设置柜台,用来开展社会保险登记、申请缴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审核、待遇发放、社会保险转移等业务。

配置自助服务终端设备,方便群众查询相关政策、本人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金额等信息,自助办理有关业务。

3.人力资源服务(毕业生就业服务):按照毕业生就业经办业务流程设置柜台,办理毕业生就业接收等相关业务。

4.劳动关系协调:为用人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5.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接待受理来访群众,处理信访、来访事件;分别开设仲裁庭和调解室,配置摄录像设配,能存录影像、声音资料。

6.劳动保障监察:接待前来举报投诉的群众并负责登记,调查处理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整理案件文书并归档,参与处理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群体和突发性事件。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及时开设相应服务窗口并提供服务。

等候休息区:配备适当数量桌、椅、饮水设备等,方便服务对象填写资料、等候休息。

机房、档案室:机房用来安放服务器、交换机等电子设备。

档案室用来存放、查询档案资料,档案室的面积应保证档案资料存储和查阅需要。

机房、档案室的建设要求应按照相应的建筑设计规范执行。

机房和档案室内均应配备防火、防水、防盗、防蛀设备和器材,确保各种设备和档案资料安全。

办公室:工作人员办公室面积应控制在总建筑面积标准的10%以内。

(二)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建设要求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应当满足其现实主要服务功能的需要。

基础设施一般由服务大厅、档案室、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室、工作人员办公室以及必要的辅助用房组成。

服务大厅作为主要的公共服务平台,其面积应控制在总面积的60%左右并应做到宽敞通透、采光良好,保障人群汇集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大厅主要功能是为辖区内城乡劳动者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经办、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保障监察等方面必要的公共服务。

根据业务需要一般应设立就业、社会保险、职业技能鉴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等服务柜台。

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可加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和“劳动保障监察中队”牌子。

(三)行政村(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建设要求行政村(社区)在村委会(居委会)办公场所内设立服务窗口,配备专用档案柜以及开展业务所必需的办公设备。

五、统一设备配置(见下表)六、统一标牌标识为树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良好形象,且便于群众识别,全省所有公共服务机构悬挂规格统一的机构标牌和标识。

(一)标牌种类和颜色标牌分为竖式标牌和牌匾式标牌两种,县(市、区)和乡镇(街道)采用竖式标牌,行政村(社区)采用牌匾式标牌。

标牌底色为白色或铜色,字体为宋体,字体颜色为黑色。

(二)标牌制作标准1.竖式标牌采用木制或铜制长方体,参照党政机关的名称标牌制作标准,具体尺寸根据单位名称、建筑物规模综合考虑,大小适中(如图1)图12.牌匾式标牌一般为铜制长方体,长度为50cm ,宽度为40cm (如图2)。

图23.机构所用标牌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省的要求,负责统一标牌的规格、字体、色彩、使用材料等,并负责统一制做,做到所用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统一标识、整齐划一,便于群众识别。

(三)标牌安装位置和要求竖式标牌悬挂在服务中心(所)大门右侧,牌匾式标牌悬挂在村委会(居委会)办公地点的醒目位置。

标牌安装要牢固,保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不脱落。

标牌所使用的文字要规范,不出现繁体字和错别字。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标识的制作和使用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后统一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3年5月1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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