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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6年深圳市人才引进第一批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6年深圳市人才引进第一批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6年深圳市人才引进第一批职业技能综合水平测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发文字号】深人社发[2016]57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6.06.02【实施日期】2016.06.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6年深圳市人才引进第一批职业技能综合水平测试的通知(深人社发〔2016〕57号)各相关单位、人员:为配合我市2016年度人才引进工作,确保人才引进质量,服务技能人才,现将人才引进第一批职业技能综合水平测试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综合水平测试对象持有非在我市参加技能鉴定的职业资格证书(含全国、全省统考类证书,不含全国计算机高新技术考试模块证书)的拟申请人才引进的人员。

二、综合水平测试内容(一)持有非我市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且经审核工种属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6年度深圳市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发〔2016〕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中的职业技能鉴定工种目录范围内的人员,其综合水平测试的内容为该工种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工种)技能标准要求达到的专业知识。

(二)持有非我市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经审核工种不属于19号文中的职业技能鉴定工种目录范围内的,其综合水平测试的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安全生产综合知识、法律法规综合知识。

公共基础知识、安全生产综合知识和法律法规综合知识总题量的比重分别为30%、30%、40%。

试卷形式为标准化试题。

《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水平测试大纲》详见附件。

(三)持有经全国、全省统考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但不在我市报名的人员,其综合水平测试的内容同第(二)款。

三、综合水平测试报名及考核(一)符合条件的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国内公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深圳市居住证、和银行联合发行有IC芯片的深圳市金融社保卡;港澳台人士的港澳台身份证、回乡证、护照;外籍人士的护照)和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到我市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点报名参加综合水平测试。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跨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跨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务员【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5]1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5.08.07【实施日期】2015.08.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规定》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6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8月7日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工作,引导各职组、职类公务员分途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深府办〔2015〕9号)、《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深府办〔2015〕10号)、《印发深圳市公安系统公务员专业化试点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6〕149号)中的《深圳市公安系统警察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内外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本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职务(以下简称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在本职类内部转任的,按照国家、省、市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执法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本职类内部跨职组转任的,按照有关职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应当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且符合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应当符合拟转任职位的资格条件与能力素质要求。

第五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工作的统筹管理。

各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区各机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区、本单位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领导职务第六条执法员、警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等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跨职组、职类转任领导职务(含警官职务,下同)的,应当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2]19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2.11.22【实施日期】2012.1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19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11月22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7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01 外国人入境在深圳就业02 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03 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和职业介绍机构设立03-1 人才中介机构的设立03-2 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04 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04-1 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04-2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05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立06 颁发《广东省初级安全主任资格证》07 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一、行政许可内容准予外国人在深圳就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93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根据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八条;(四)《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第五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1.16•【字号】深人社规〔2023〕7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3〕7号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事项评审的专业性、公正性和高效性,建立科学规范的专家管理体系,提高评审专家管理和监督水平,我局特制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1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专家的遴选与聘用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第四章专家库的建设和维护第五章专家抽取和项目评审第六章附则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事项评审(以下简称事项评审)的专业性、公正性和高效性,建立科学规范的专家管理体系,依法依规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提高评审专家管理和监督水平,推动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纳入专家库管理的,在事项评审活动中,独立提出评审意见并作为行政行为参考依据的各领域专业人才。

评审专家遴选、聘用、抽取、评审以及专家库的建设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项评审,是指评审专家对就业创业、社会保险、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等政务服务事项的评审环节给出专业性意见辅助决策参考的活动。

第四条评审专家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随机抽取、规范使用、公正有序的原则。

事项评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评用分离、客观公平、安全保密的原则。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深人社发[2015]15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5.10.23【实施日期】2015.10.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15〕152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文件精神,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3〕32号)规定,现就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完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一)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工作。

自愿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包括离校前已与在本市注册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实现初次就业的毕业生和离校未就业的毕业生)应在申请相关就业服务及补贴之前向本市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未就业或初次就业实名制登记(以下称“实名制登记”)。

高校毕业生可登录“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外网)”按系统指引自助办理或本人前往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事窗口办理实名制登记手续,在窗口办理时须填报《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表》并提交本人毕业证书、身份证和户口本(核验原件后留存电子扫描件)。

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向户籍地或居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求打印“未就业实名制登记证明”。

(二)多形式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求职需求,结合我市产业发展情况,积极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促进校企合作;切实做好供需双方的沟通协调,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积极开展就业指导校园行,认真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民营企业招聘周、一企一岗·互济共赢等专项活动,促使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的补充通知-深人社规[2011]14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的补充通知-深人社规[2011]14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的补充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的补充通知(深人社规〔2011〕1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和本市有关规定,现就深圳市原劳动保障局《关于支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的通知》(深劳社规〔2009〕11号)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补贴申请已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灵活就业补贴的,除提交《关于支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的通知》(深劳社规〔2009〕11号)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由本人签字及灵活就业工作地点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窗口确认的证明资料(以下简称证明资料),内容包括具体从事的灵活就业岗位名称、工作内容、工作地址、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联系电话以及雇主信息(包括雇主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等)。

二、资料审核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

核实通过的,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将申请人的灵活就业相关信息(含姓名、灵活就业方式、补贴金额等内容)在其居住地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灵活就业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核实意见并加盖公章,在公示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或区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经核实或公示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

三、补贴拨付市或区就业服务机构收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对复核通过的,按规定向申请人银行账户拨付补贴;对复核未通过的,将申请资料通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退还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未通过的理由。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深人社发[2010]109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0.07.13【实施日期】2010.07.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社发〔2010〕109号)各区人事局,光明、坪山新区组织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各区、各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区、本部门实际,抓紧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以及国家、省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就我市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岗位设置管理总则1.本实施方案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中承担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及其他服务工作职责,有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

2.事业单位的岗位根据工作及管理需要,设置为常设岗位、非常设岗位两种,两种岗位按相应的制度规范实施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

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管理要根据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按岗定酬。

常设岗位设置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最高行政管理岗位等级、领导职数及编制员额内进行。

非常设岗位须按所核定的员额及岗位类别进行设置。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改版上线运行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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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2.09.19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9.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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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改版上线运行的通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已完成改版升级,于2012年9月19日上午十时正式上线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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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公众查询,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版门户网站上线后的一段时间内,旧版网站将继续保留,但不再更新信息。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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