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人权条款适用现状与优化建议

合集下载

浅论基本人权的宪法保障

浅论基本人权的宪法保障

浅论基本人权的宪法保障论文摘要: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价值。

宪法历来被称为人权保障书,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离不开宪法和宪政制度。

宪法通过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和微观上规定基本权利的内容,形成有机的宪法人权保障机制。

党的十七大报告通篇贯穿着以人为本,改善民主,扩大民生,保障人权的内容。

坚持人权的平等性是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保障的基本特点,也是我国宪法对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

本文从宪法对人权保障的意义和作用、宪法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论述,进而分析了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意义人权,是人作为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当代世界政治发展的主题,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应有之义。

虽然不是所有的人权都需要法律化,但人权事业发展的历史进程表明,基本人权以及保障基本人权得以实现的其他(非基本)人权可以也应当由法律加以规定。

无论是人权原则、人权内容、还是人权的实现途径,都要通过宪法做出规定。

另一方面,人权保障又是宪法的核心,离开了人权保障,宪法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

人权与宪法相互依存、相互作用。

我国现行宪法在总结历史教训的基础上对人权的内容及其保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宪法为基础的、有中国特色的人权保障制度已初步形成。

虽然这些宪法修正案大大推进了我国人权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但我国现行宪法在人权保障方面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

一、宪法对人权保障的意义和作用(一)为中国民主宪政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宪法的确立过程也即是人权原则不断宪法化的过程,“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

享有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以来追求的理想,是无数仁人志士为之努力奋斗的崇高目标。

在17、l8世纪资产阶级宪法诞生后,伴随着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形成,资产阶级的宪法逐步向全球扩展,资产阶级宪法所确认的人权思想和人权原则也被普遍接受,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人作为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成为当代世界政治发展的主题,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应有之义。

(完整版)宪法文本中“人权条款”的规范分析(一)

(完整版)宪法文本中“人权条款”的规范分析(一)

宪法文本中“人权条款”的规范分析(一)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亮点之一是人权“入宪”2],突出了人权在国家生活中的价值与功能,使人权从一般的政治原则转变为统一的法律概念和宪法原则,预示着国家价值观的深刻变化。

在新中国宪法史上,人权第一次出现在宪法文本上,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3].同时,将“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给宪法实践,尤其是宪法解释学带来了许多值得研究的课题。

从某种意义上讲,修宪社会效果的体现需要借助于宪法解释的规则与具体技术。

一、宪法文本中人权的表述人权在各国宪法文本中有不同的含义与表述方式。

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表述模式:一是宪法文本中直接规定人权;二是宪法文本中不直接出现人权字眼,但解释上人权表现为基本权利或基本权;三是严格限制人权在宪法文本中的含义,直接以基本权利规定人权的核心内容;四是文本中同时出现人权与基本权利、基本的权利等表述,在实践中主要通过宪法解释规则确定其具体内涵。

在现代宪法中直接规定人权的国家并不多见,即使规定人权的国家也体现不同的宪法传统与文化特色。

西方国家和非西方国家宪法对人权的表述与具体含义是不尽相同的。

如在德国,宪法上的人权与基本权是有区别的,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与功能。

在美国,传统上使用基本的人权(fundamentalhumanrights),但后来出现宪法权利(constitutionalrights)后,两者之间出现了不同的解释。

在法国,自人权宣言以来,区分了“人的权利”与“市民的权利”,并与人权本身的概念相区别,广泛地使用“公的自由”概念。

在英国,传统上不使用自然权的人权观念,而使用市民的自由(civilliberties),力求把实定法的权利一体化,直到1998年制定《人权法案》后,开始出现普遍承认人权概念的倾向。

在非西方国家宪法文本中人权或基本权的规定是比较普遍的。

如日本宪法第三章章名是国民的权利与义务,第11条中使用了“基本人权”概念,并在宪法文本中解释为:本宪法所保障的国民的基本人权,为不可侵犯的永久权利,现在及将来均赋予国民。

人权保障的法律与道德原则及其实现路径

人权保障的法律与道德原则及其实现路径

人权保障的法律与道德原则及其实现路径人权是指每个人生而平等,享有尊严和自由的基本权利。

为了保障人权,社会需要建立一套既具备法律效力又符合道德原则的机制。

本文将探讨人权保障的法律与道德原则,并提出实现路径。

一、法律原则1. 广泛的人权保护法律应该确保对人们的各项权利的广泛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言论权、信仰权等。

这些权利是人类基本的自由和尊严的体现。

2. 平等对待法律应该保证每个人在享受权利和受到保护时都受到平等对待,无论其性别、种族、宗教、国籍、社会地位等差异。

法律不能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

3. 法治原则法治是保障人权的基础,它要求政府和公民一样受到法律的制约与保护。

法律应该公正明确,适用于所有人,并由独立的司法机构来实施维护。

4. 透明和可追究法律的执行应该具有透明性和可追究性,确保公民可以了解和监督政府对人权的保障情况,并对违反人权的行为进行追究。

二、道德原则1. 尊重人的尊严道德要求我们尊重每个人的尊严,不侵犯他们的自由和权益。

无论是在个人交往中还是在社会中,都应该以人为本,注重人的价值和人的尊严。

2. 公正和平等道德要求我们平等对待每个人,不以任何标准进行歧视。

公正的原则是保障人权的基础,它要求我们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每个人平等享有权利。

3. 助人为乐道德要求我们积极帮助那些遭受不公正待遇或人权侵犯的人。

我们应该发扬助人精神,向弱势群体伸出援手,共同维护每个人的权益。

4. 责任和义务道德对于人权保障还要求我们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每个人都有责任尊重他人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行使自己的权利以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三、实现路径1. 政府的责任政府应该制定和执行法律,保障每个人的人权。

政府需要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确保法律得到公正执行,同时加强对官员的监督和问责。

2. 教育与宣传教育和宣传是实现人权保障的重要路径。

通过教育,人们可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责任,增强对人权的意识。

宣传则能够提高公众对人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中国的人权问题和人权保障政策如何

中国的人权问题和人权保障政策如何

中国的人权问题和人权保障政策如何在中国,人权问题和人权保障政策一直是广泛关注和讨论的话题。

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保障和促进人权,通过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不断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和权益保障。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中国的人权问题以及人权保障政策是如何实施的。

一、中国的人权问题中国面临的人权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民主与言论自由:在中国,言论自由受到限制。

政治批评和异议观点的表达往往受到严格控制,一些互联网信息也被屏蔽或审查。

这导致了有关公共事务的公众讨论受到限制。

2. 少数民族权益:中国拥有众多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化和宗教权益保护仍存在挑战。

一些地区出现了文化融合和多元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3. 劳工权益:虽然中国已加强了对工人权益的保护,但一些违法用工和劳工剥削问题仍然存在。

工人们可能面临长时间工作、低工资、欠薪以及安全问题等。

4. 家庭暴力和妇女权益:尽管中国已通过相关法律加强了对家庭暴力的打击,但这一问题仍然存在。

一些妇女在婚姻和家庭中受到虐待或歧视。

以上问题突出了中国在人权保护方面的挑战,然而,中国政府也采取了积极措施来推进人权保障。

二、中国的人权保障政策中国政府为改善人权状况和保障人民权益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1. 改善贫困人口生活:中国实施了一系列减贫政策,通过发展农村经济、提供教育和医疗服务、推动城乡一体化等,大幅减少了贫困人口数量,改善了人民生活。

2. 提高教育水平:中国大力推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了全民素质和受教育水平。

政府投入大量资金改善学校设施、培养师资和普及义务教育。

3. 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中国政府加强了对妇女和儿童权益的保护,推行了一系列儿童保护法律和政策,加强对虐待和剥削行为的打击。

4. 加强法治建设:中国积极推进法治建设,完善了法律体系,加强司法改革,提高了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5. 推进社会权益保障:中国加强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供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福利,确保人民的基本生活权益。

宪法修订提案

宪法修订提案

宪法修订提案
背景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制、国家机
构的组织和职权、公民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

然而,随着社会的
发展和变化,宪法也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修订,以适应新的形势和
要求。

目的
本提案的目的是就宪法修订进行讨论,并提出具体的修订建议,以进一步完善现行宪法,确保国家治理体系的科学性和现代性。

修订内容
1. 优化国家治理结构
在现行宪法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国家治理结构,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和权力范围,加强政府的服务能力和公正执政能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 强化公民权利保障
将个人权利与国家治理有机结合起来,明确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并提供相应的保障机制,加强对公民权利的宣传和教育,以建设一个法治、公正、和谐的社会。

3. 推进社会领域改革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宪法应更加关注人民的利益和需求。

加强对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改革的规定,提出促进公平竞争、可持续发展和共享成果的措施,为人民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

4. 加强法治建设
进一步完善法治建设的基础,加强对法律权威的保障,促进司
法独立和公正,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守法的良好氛围,提高法治在
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和地位。

修订程序
本次宪法修订将依据宪法修正程序进行,包括提出提案、审议
和表决等环节。

具体程序和要求将根据国家宪法修正法进行执行。

结论
宪法修订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进程,本提案仅提供了初步的修订
建议。

在国家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相信通过宪法修订,将为国
家的发展提供更有力的保障,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人民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

人权公约与我国宪法人权规定之完善

人权公约与我国宪法人权规定之完善
异 性
两个 人权公约与我国宪法中的人权规定在精神实质上
条至第 5 条 明确 规 定 , 0 主要 有 : 等权 ; 举权 和被 选举 平 选
权; 言论 、 出版 、 集会 、 结社 、 蝣行 、 示威 的 自由; 宗教信 仰 自
的较多一致性 , 并不 排除它 们在 权利 和 自由的种类 、 围、 范
之 产生国内法的效力 , 作为我 国政府保障人权 的法律依据。 目前 , 国已经形成 了 宪法 为基 础 , 我 以普通 法律 、 法规为
补充的 比较完备 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 , 涉及到社会政治 、 经
济、 文化等人权 保护的各个方 面和各 个领域。宪法是 国家 的根 本大法 . 有最 高的法 律效力 , 国现 行宪法中的人权 具 我 规定 即公 民基率权利在人权法律保障体系中应 该居 于核心 地位 。因此 , 比较两个人权 公约 与我 国现行 宪法公 民基本
维普资讯
第2 2卷第 1 期
Vo 2 ,N 1 l 3 o
吉首大学学 报( 社会科学版) Junl f L o v sc l c ne E io ) ora o JhuU ㈣ ( 0i i cs dtn s a Se i
20 年 3月 G2
Ma r 2 2 ∞
人权 公约 与我 国宪法人权 规定之完善


4 40 ) 10 6
( 阳师范学 院 政 法 系 , 南 岳 阳 岳 湖
摘 要 : 国政府先后 签署《 我 经济、 社会 和文化权利 国际套约》 《 民权制 和政 治权 利 国际岔约》 意味 着我 国 和 岔 , 政府对舟约中人 权条款 的认 可 两十人权公 绮与我 国宪法人权规 定之 间. 有一致性 , 有差异性 。比较 两个 既 也

基本人权在宪法中的保障与适用

基本人权在宪法中的保障与适用

基本人权在宪法中的保障与适用宪法是一个国家最高的法律文件,也是一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准则。

基本人权的保障与适用是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从宪法的角度探讨基本人权的保障与适用,并对相应的案例进行分析。

一、基本人权的含义与特点基本人权是指人们由于其人的本性而拥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个体作为人类的基本价值体现的一种权利。

基本人权具有普遍性、平等性、不可侵犯性和不可剥夺性的特点。

普遍性是指基本人权对所有人都具有普遍适用性,无论其国籍、性别、人种、信仰等都应当受到保护。

平等性意味着在享有基本人权的过程中,每个人应当受到平等对待,不受歧视。

不可侵犯性强调任何人都无权侵犯他人的基本人权。

不可剥夺性表示基本人权不受任何人的剥夺或限制。

二、基本人权在宪法中的保障在宪法中,保障基本人权是一项基本原则,通常体现在前文中的"人民有"或"公民具有"等制度保证性语言的规定中。

例如,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不受侵犯。

国家保障人权和民主的一切制度和措施,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

”这一条款明确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并承诺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这些权利。

另外,宪法还将具体的基本人权列举出来。

例如,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因法律规定或者未经法律程序同意,不受逮捕、拘留或者监禁。

”这一条款保障了公民的人身自由。

类似的规定还有宪法第35条保障的人民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宗教信仰等自由,以及宪法第37条保障的私有财产权利等。

三、基本人权的适用与限制基本人权的适用与限制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社会稳定和国家利益而设定的。

基本人权的实现不应对其他公民的基本权利造成侵犯,也不应与公序良俗相冲突。

在法律层面上,对于基本人权适用的限制,应当经过相应程序,并且要符合合理、必要、平衡的原则。

例如,在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的紧急状态下,国家可以限制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

宪法法律条款分析报告

宪法法律条款分析报告

宪法法律条款分析报告本报告旨在对宪法法律条款进行分析,并提供相关解释和观点。

本报告不按照传统的报告结构,而是就条款逐一进行分析和讨论。

1. 宪法法律条款一:个人权利与自由该条款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是国家法律的基石,也是保障公民的基本利益和幸福生活的重要保证。

然而,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共利益,这些权利并非绝对的,可能会受到限制。

2. 宪法法律条款二:平等与非歧视该条款强调了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禁止歧视任何个人或团体。

这是社会公正和法治的核心原则,也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基础。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各种形式的歧视仍然存在,并需要法律制度的维护和改善。

3. 宪法法律条款三:司法独立与公正该条款保证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司法权不受干扰,为公民提供公正的司法保护。

司法独立和公正是法治国家的基础,为公民提供了信任和依靠的法律环境。

然而,司法独立和公正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继续改进和完善。

4. 宪法法律条款四:政府职责与权力制约该条款规定了政府的职责和权力,并设立了相应的制约机制,以防止滥用职权。

政府的职责是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和保障社会福利,而权力制约是保障公民自由和权益的关键。

然而,在实践中,政府职责的履行和权力制约机制的有效性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强化。

5. 宪法法律条款五: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该条款确立了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在法律层面的重要性,并为政府行使相关权力提供了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依据。

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是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核心任务,需要在保障个人权利的前提下,加强对潜在威胁和风险的防范和打击。

然而,在平衡国家安全和个人权利的过程中,还需要更加注重法律程序和公正原则的保障。

以上仅为对宪法法律条款的初步分析,涉及的议题和问题还有很多,在实际情况中也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背景和社会环境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解读。

本报告仅作为一个起点,为后续深入研究和讨论提供了一些思考和观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宪法人权条款适用现状与优化建议作者:徐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4期摘要国际社会关于“人权”的定义和内涵有着诸多争议。

古典自然法学就认为“人权”就是人的自然权利,来自于自然法的规定,是“天赋人权”观念的直观体现,但自然法是什么?又规定了哪些具体的权利?这些都是不能解决的问题;也有学者将“人权”定义为“人作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但这一释义也有其模糊之处,“人权”这一概念究竟是人作为人的外表和属性才享有的权利,还是一种人区别于其他动物而享有的权利?基于此背景,本文将以人权在我国宪法中的具体适用为研究对象,阐述了人权保障的必要性,分析了我国宪法关于人权的基本条款及其适用现状,并提出了相应改善建议,以期为我国法制化建设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人权法制化宪法权利适用作者简介:徐伟,江西师范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07-02在现代法治国家,推动“人权法律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权保障是实现人的自身权利的重要途径与本身目标,是现代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

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人权条款的“入宪”不仅是实现权利法定化以及尊重、保障公民权益的体现,更是完善我国法律制度框架、推动国家法治进程的又一次飞跃。

一、人权保障的必要性实行人权保障不仅是实现“人权”的一种手段,更是实现“人权”权利目的本身、人权本质要求的直接表示。

在自由、开放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若不尊重个人自由,市场的基础调节作用将会无法得到自由发挥,进而导致社会经济发展受阻。

因此,强化民主与法治建设,建立能够保护人的权利的相关制度、措施;实现民主与法治相统一,以法治保护人权,正是当下我国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因此,为实现民主、法治与人权三体融一,必须以国家立法形式加强法律干预,强调人权保障的必要性、权威性。

二、我国宪法相关人权的条款概述(一)人权条款的内涵定位关于人权的内涵定位,学界有三种见解,即消极人权、积极人权和社会连带人权。

其中,一主要是指公民的人身权利,例如生命权、身体权等;二是主要指经济权利;三是指环境权等发展人权。

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法律顾问瓦萨克提出:“社会连带人权即是人权价值内涵丰富的具体表现。

”反映了现在人类都普遍面临环境污染等问题,环境权发展也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

由此可见,人权条款的价值内涵不仅与时代背景息息相关,且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

而作为最核心的自然权利,没有人权,人类社会也就没有自由、平等、民主、宪政和博爱。

(二)人权条款的效力分析宪法是我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法理和逻辑的角度看,人权条款也应当具有直接的、最高的适用效力。

然而,就目前实际情况而言,我国宪法并不能直接成为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因此,是没有直接适用余地的,由此也说明“人权”条款目前不具有直接效力。

面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其中原因在于:一是从法律规范本身的角度看,我国人权条款规定较为粗糙和宽泛,缺乏具体性的表述,使得其实际适用难度较大,可操作性不强;二是从法律规范实施的主体来看,法院作为法律适用主体,承担着对人权条款进行分析和运用的职责,但从实际情况上看,此举很难实现。

(三)人权条款的价值内涵随着社会的变迁,人权的内容有了进一步的丰富,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法律顾问——瓦萨克提出:“社会连带人权即是人权价值内涵丰富的具体表现。

”例如,现在人类都普遍面临环境污染等问题,环境权即人的基本权利之一。

因此,人权条款的价值内涵不仅与时代背景息息相关,并且还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

而从“人权条款”入宪时的时代背景看,在2004年,改革开放在经济领域已取得一些阶段性成果,但在法治领域仍然缺漏较多,故此,政府日益重视国家法治建设;另一方面,西方国家屡次以“人权”舆论来试图干涉我国内政。

在“内忧外患”的时代背景下,“人权条款”入宪不仅可以彰显我国法律制度的进步,还能够体现出“人权”应有的价值理念,与当今国际社会的主流价值取向相契合。

三、我国宪法人权条款的适用现状(一)制度及其文化背景关于制度背景。

当前,我国处于政治、法制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制度层面面临着众多优化、创新的契机。

同时,党中央对“法治中国”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而从总的来说,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但在很多方面仍然存在着不足,特别是民主制度亟待完善。

关于文化背景。

首先,我国缺乏一定的权利文化传统和环境,不论是公民还是普通自然人,对于权利的诉求都不甚强烈;其次,关于“人权”的内涵和理论,我国理论界没有如西方法学界那样激烈的争论和探讨,此外,关于“人权”的传播不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

因此,我国宪法“人权条款”的具体实施也缺乏相应的文化氛围。

(二)现行条款中的缺漏笔者认为最明显的缺漏在于“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内涵混淆。

具体地说,人权是人作为自然状态下的人所享有的种种权利或者应得利益,这种说法接近于“自然法学派”的“天赋人权”观点;而“公民基本权利”则是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所享有的该国法律规范下的权利。

上述两者存在三个方面的区别:一是权利主体范围有所区别,前者是一切人,无论其是否有国籍,是否人格完整;后者是公民,即需要具备这一法律主体资格;二是权利的范围也有所不同,前者所包含的权利范围虽然在理论上有所争议,但显然要广于后者法律规范的约制;三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有一定的法律义务与之相对应,是平等的、双方的,而人权的重点主要是“赋予”权利,是不平等的、单方的。

而我国人权条款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节中,显然是混淆了两者的内涵。

其次,联系上述的内涵混淆问题,从法规体系角度看,将“人权条款”置于第三十三条,也存在一定的逻辑混乱。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主要是规定我国公民的资格问题,即取得我国国籍,第二款是“平等”原则的进一步阐释,第四款是“权利义务的对等性”问题,因此,第三十三条的主要内容仍然是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问题,与人权条款毫无关系,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其中,实属逻辑体系混乱,也无法发挥人权条款提纲挈领的作用。

四、改善我国宪法人权条款适用现状的法律构想(一)明确规范人权条款的内涵及其外延虽然,关于“人权”的概念和内容是一个历来就争论不休的话题,但是要使宪法的“人权条款”得以实施就必须相对地明确人权条款的内涵。

笔者认为,首先,应当解决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的“体系混乱”问题,建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款单独拿出来放在序言中,使其真正成为一个原则性条款;其次,清晰明确地解释“人权条款”的内涵,并适当地补充宪法未列举的权利,做到既保证该条款的权利推定机能,又能很好地界定权利范围,避免权利的过分扩大化;最后,限定“人权条款”的适用效力,我国《宪法》是没有直接适用效力的,而要使“人权条款”能够实质上发挥作用,必须规范其效力发挥方式。

(二)树立权利本位理念,授予人民一定权利人权保障根本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或权利,权利保障过程中人民既是权利的实施者又是权利的受益者,将权利与义务融于一身,只有赋予人民一定权利,才能保证人民自觉履行义务。

因此,必须树立权利本位理念,授予人民一定权利。

比如,可在立法过程中选定基层民众代表,第一时间获取一线信息,从而依据信息完善、补充法律内容;同时,提升民众的监督权利,以民众监督政府、司法部门、执法部门,民众相互监督等多元化方式,提高民众参与法制建设的积极性,完善其法律权利与义务意识。

(三)健全完善人权条款实施制度建立完善的保障“人权条款”的制度体系,最为关键的就是监督制度。

即细化相应的监督规定,使法律规定不再沦为“板凳条款”的地位,同时开设专门的监督机构,这样既可以提高监督工作的效率,又可以避免“自我监督”情况的出现。

同时,允许公民提出一些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权利保障请求,在国家人权保障主体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时,应当允许公民启动宪法监督的相关程序,从而发挥广大群众的力量,实现“人权条款”适用的广泛性和可操作性。

(四)合理采用私法自治,强调人民自觉守法、用法“私法自治”即为民法以法律形式赋予民商主体自由创设权利的依据,每一主体均在自愿前提下处理有关私法上的事务,除不行使自治原则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必须给予一定限制,其强调人民的自觉行为,是对公法的一种制约,政府关键作用在于当个人滥用权利伤害他人权利时进行干预,且干预目的在于实现权利的公正、平等。

这就要求扩大人民的权利,并在实施中通过多种途径,如选举民众代表、相互监督等,以促使人民能够自觉守法、用法。

(五)发掘传播具有本土特色的人权理论,适度借鉴先进立法成果从渊源上来看,“人权”这一理论是“舶来品”,因此,要实施“人权条款”就必须创造具有本土特色的文化环境。

首先,学术理论界要积极开展“人权”话题的研究,深入分析其历史内涵、学术争议等方面的内容,再在此基础上寻求“人权”本土化的路径。

其次,充分考虑我国目前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包括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等层面,将“人权”理念融入到我国的基本国情里。

最后,积极向广大群众传播与我国国情相一致的人权理论,使之既能够促进实施“人权条款”文化氛围的形成,同时也能够提升公民权利观念以及对“人权”理念的认同感。

除上述外,可以实际情况为基础,利用德国、荷兰、俄罗斯等国家较为成熟、优秀的经验,结合我国经济、政治、社会实际进行立法完善,以促使我国法律体系与经济一体化、市场国际化、人权国际化趋势相适应,进一步推动人权保障与国际接轨。

参考文献:[1]张薇薇.“人权条款”:宪法未列举权利的“安身之所”.法学评论.2011(1).[2]范毅.人权公约与我国宪法人权规定之完善.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3]徐爽.如何认识中国宪法中的人权条款.环球法律评论.2012(6).[4]王青林.人权启蒙与科学主义重建——晚近十年宪法学研究的几点哲学思考.当代法学.2004(2).[5]秦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的逻辑解释.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6]王怀章、童丽君.论迁徙自由在我国的实现.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3(4).[7]苗连营.宪法解释的功能、原则及其中国图景.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4(6).[8]王建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权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3.[9]郭春明、郭兴之.紧急状态下人权保障的比较研究——国内法和国际人权法的视角.比较法研究.2004(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