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02•【字号】扬府发[2006]178号•【施行日期】2006.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扬府发〔2006〕1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按规定程序,由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委托或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有相应资质的专业管理机构(简称代建单位),按代建合同,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投资概算、建设进度、建设质量等进行监控管理,按建设计划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直至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单位使用的一种制度。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财政性建设资金和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安排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建设资金,主要包括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中央及省等部门安排的资金,以及部门、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是指政府信用担保的债务性建设资金。
第三条推行代建制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试点项目首先在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进行,在此基础上再逐步推开。
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且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或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占总投资额30%以上的项目,或者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或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都要实行代建制。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函[2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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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函[2018]2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乐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4日乐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以决策科学化、主体多元化、管理专业化、行为规范化为目标,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府投资职能、投资管理职能、工程管理职能的分离,确立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6〕30号)、《中共乐山市委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委发〔2017〕21号)、《中共乐山市委办公室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组建乐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等5个公司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委办〔2017〕30号)、《中共乐山市委办公室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国资监管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乐委办发〔2017〕18号)精神,结合乐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建设管理,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责任部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作为项目业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具有专业化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市属国企集团作为项目代业主(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进行全过程或分阶段代理组织和管理项目的建设,作为项目建设期法人,全权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组织管理,促使政府投资工程“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的职能分离,通过专业化项目管理最终达到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的目的。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2•【字号】锡政办发[2013]53号•【施行日期】2013.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5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22日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专业化、契约化管理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项目代建市场,控制投资成本,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改委关于工程咨询业2010-2015年发展规划纲要》所确定的发展目标,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各类政府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性融资,上级拨款、补助以及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引入市场管理手段,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建设管理、竣工验收,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实行代建的项目审批程序不变。
第三条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市级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30%以上的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包括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项目和环境保护、道路桥梁、市政设施、生态治理等公用工程项目,不包括市级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12年9月22日滨海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进一步加快新区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或其授权机构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和建设阶段的实施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的制度。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
新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新区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使用新区本级财政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
其中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民政等社会事业和公、检、法、司等政法系统项目应实行代建制,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发展改革委及项目使用单位共同确定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区财政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区建设交通局对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09•【字号】成办发〔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1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0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九日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建设管理)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是指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责任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理业主”),由代理业主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具体项目的管理和服务,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的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相关责任部门,是指市级专项建设资金管理部门或市政府指定的相关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一) 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等项目;(二) 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信息、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 刑事拘留所、行政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查用房等政法设施项目;(四) 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市政基础设施、城市防洪设施、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五) 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市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50%(含50%)以上,并且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代建制管理办法(9月19日综合二处)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26日温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方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以下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适用本办法。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治安拘留所、劳教所、收容教育所、戒毒所、消防设施等政法设施项目;(四)其他社会公用事业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组织管理项目的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给项目业主的制度。
第四条项目代建单位的服务采购原则上按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规定执行。
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原则上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符合招投标法规定可以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管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代建项目资金和财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审计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国土、环保、住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可采用项目全过程代建和项目施工阶段代建。
项目全过程代建是指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立项批复后开始至竣工验收合格的全过程代建管理。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29•【字号】哈政办规〔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哈政办规〔2019〕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7月29日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项目建设、使用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优质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委托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决策实施、以政府投资为主、具备代建基本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代建制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心,代表市政府重点组织实施《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所列“道路桥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任务。
第五条经市政府授权,由委托单位通过招标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所列项目建设。
第六条代建项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委托单位制定代建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经市政府批准,由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德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代建单位条件与确定第三章代建项目各方职责第四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第五章建设资金和代建管理费第六章奖惩规定第七章附则德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投资控制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鲁政字〔2020〕23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山东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鲁发改投资〔2019〕12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保规划等相关规划,使用预算安排资金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并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等责任,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业主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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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项目建设、使用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优质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委托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决策实施、以政府投资为主、具备代建基本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代建制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心,代表市政府重点组织实施《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所列“道路桥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任务。
第五条经市政府授权,由委托单位通过招标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所列项目建设。
第六条代建项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委托单位制定代建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经市政府批准,由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第二章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职责
第八条委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内容和标准,制定代建方案。
(二)审核项目设计方案,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前期审批手续。
(三)审核代建单位用款计划,协调市财政局落实政府资金。
(四)协助代建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和建管交接工作。
(五)监督代建单位及时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资产移交。
第九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对项目前期、建设、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等进行全过程管理。
(二)组织编制代建项目预算,并报送市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或委托工作,签订相关合同。
(四)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批工作。
(五)办理项目报建审批手续,组织开展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等的招标、采购工作,签订相关合同。
(六)制定年度投资计划,按项目进度向委托单位申报用款计划,按月向市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心和委托单位报告项目进展、完成投资额和存在问题等基本情况。
(七)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建管交接,完成市财政结算评审。
(八)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报送委托单位审核及政府职能部门审计;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办理资产移交。
(九)做好工程建设及财务档案和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移交工作。
第三章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条委托单位提出的代建项目需求,须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进行施工组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并按期交付使用。
代建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组织施工单位采取创新工艺工法、应用新技术等方式提高生产效率,节约项目投资。
第十二条严禁利用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方式,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客观因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施工方案调整的,应当坚持事前审批原则,具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的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和建管交接,完成市财政结算评审,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建设各环节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代建单位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当一并将工程建设及财务档案和相关技术资料移交给委托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确定后,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禁转包或分包。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市住建局负责协调解决代建项目涉及多区域、多部门的共性难点问题,对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心进行行业管理。
第十七条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心负责对已批准实施的代建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及时汇总项目进展、完成投资额和开竣工等情况,按月报送至市住建局。
第十八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管理权限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管,委托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市政府投资的代建项目,原则上采取“零服务费”方式实施,代建单位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建设项目管理费。
为鼓励代建单位优化节约投资、保证质量工期、提高工作效率,可实行奖励机制。
第五章奖惩规定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以及在审计、稽查、评审、纪检监察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导致工期延长、投资增加(超出合同价款但未超出概算投资)或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未经批准造成代建项目超出概算投资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如项目整体结算报审额对比项目概算投资额有节余,经市政府批准,可根据代建单位合同执行、工期安排、质量安全管控、投资效益等情况,按照节余资金的10%至20%给予代建单位奖励。
奖励金额度以代建管理费的10%为上限,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
一、道路桥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Ⅰ类项目
1.穿越铁路、江河等桥梁、隧道项目。
2.建设内容包含桥梁、隧道的规模较大、工艺复杂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项目。
——Ⅱ类项目
1.城市次干路、支路项目。
2.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项目。
二、其他专业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1.城市地铁、轻轨、云轨、智轨等轨道交通项目。
2.规模较大、工艺复杂的主题公园、绿地、广场项目。
3.供水、排水、供热等市政公用项目。
4.公交首末站、站台(廊)、快速通道等公共交通项目。
5.非市场化运作的垃圾、污水处理等环境卫生项目。
三、社会事业项目
1.科学、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民政等公益类公共服务基本建设项目。
2.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管理及业务用房等基本建设项目。
四、住房保障项目
1.棚户区改造项目。
2.保障房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