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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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会计准则科目衔接的处理

新旧会计准则科目衔接的处理

新旧会计准则科目衔接的处理分以下几种情况一、新旧会计准则会计科目相同、有余额的调帐处理:应将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这类有如下科目:(一)“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和“预付账款”科目(十二)“长期待摊费用”和“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十五)“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代销商品款”、“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预提费用”(二十)“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和“专项应付款”科目(二十一)“实收资本”科目(二十三)“盈余公积”科目(四)“在途物资”、“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工物资”、“受托代销商品”、“待摊费用”和“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但对会计科目“库存商品”来说下列情况应换新准则科目,并将余额进行调整:1、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库存商品”(旧准则)--------“开发产品”(新准则)2、对于农业企业“库存商品”(旧准则)----------“农产品”(新准则)3、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会计科目其核算内容和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

但下列情况除外投资性房地产并且按照新准:1、采用成本模式计量“固定资产”(余额)---------“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余额)--------“投资性房地产”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按照首次执行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累计折旧”---------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以上原账面价值和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小企业新旧制度会计科目衔接转换参考

小企业新旧制度会计科目衔接转换参考

小企业新旧制度会计科目衔接转换参考2013年1月1日起,《小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旧制度)向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会计科目衔接转换内容参考如下:(一)资产类科目1.现金新旧制度核算内容相同,但名称改为“库存现金”。

调账时,将期末余额转入新账“库存现金”科目。

2.银行存款新旧制度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将期末余额转入新账“银行存款”科目。

3、其他货币资金新旧制度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将期末余额转入新账“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4.短期投资新旧制度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将期末余额转入新账“短期投资”科目。

5.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因新准则规定资产按照成本计量,不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调账时,“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余额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6.应收票据新旧制度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将期末余额转入新账“应收票据”科目。

7.应收股息(1)新旧制度核算差异旧制度该科目核算小企业因进行股权投资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及进行债权投资应收取的利息。

上述业务新准则分别在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核算。

(2)衔接转换调账时,将本科目核算的因进行股权投资收取的现金股利转入新账“应收股利”科目;应收取的利息转入新账“应收利息”科目。

8.应收账款调账时,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应收账款”科目。

9.其他应收款调账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其他应收款”科目。

10.坏账准备因新准则规定资产按照成本计量,不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调账时,“坏账准备”的余额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11.在途物资调账时,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在途物资”科目。

12.材料新准则名称改为“原材料”,调账时,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原材料”科目。

13.低值易耗品调账时,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科目。

14.库存商品调账时,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库存商品”科目。

15.商品进销差价调账时,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

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
备” 和“ 存 货 跌价 准 备 ” 科 目。新 准 则 没有 设 置 “ 短 期 投 资跌 价 准 备 ” 、 “ 坏 账 准备 ” 和“ 存货 跌 价 准备 ” 科 目。转
( 一) 资 产 类。 1 . “ 现金” 、 “ 银行存款 ” 、 “ 其 他 货 币资金 ” 和“ 短 期投 资 ” 科 目。 新 准则设
手 续 费 方 式 委 托 其 他 单 位 代 销 商 品
的小 企业 还 可 以单 独 设 置 “ 委 托 代销
商 品” 科 目, 这 些 科 目的 核 算 内容 与
原 制 度 相 应 科 目的核 算 内容 基 本 相
度和 新准 则均 规定 ,预付 款项 不 多的
小企业 可 以将 预付款 项直 接记 人 “ 应
合 自身 实 际情 况 ,确 定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修 订 小 企 业 内部 会 计 核
算 办法 , 细 化 会 计 核 算 内容 , 确 保 会
题 衔 接 规 定
新 准则 设 置 了 “ 应 收 股利 ” 和“ 应
∥ 删驸 L
换, 确保 新 旧会 计科 目顺 利衔 接 。 小 度 小 ( 四) 及 时调整 会计信 息 系统 。小
衔接。 二、 账 目调 整
股息” 科 目的余 额进行 分析 , 将应 收取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润 的金 额 转 入 新 账 中
“ 应收股利” 科 目, 将 应收 取 利 息 的 金
额转 入新账 中“ 应 收利息 ” 科 目。
3 . “ 短期 投 资跌 价 准备 ” 、 “ 坏 账 准
违 反新 准则 确认 、计量 和报 告规 定 的 前 提下 ,可 以根据 本企 业 的实 际情 况 自行增设 、分 拆与 合并 ;对 于 明细科 目,可 以根据 本企 业 的实际 情况 自行 设置 。 首 次执行 新 准则时 , 应 当对 原制

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新旧衔接和实施要求huta

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新旧衔接和实施要求huta

关注《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
项目
法律依据
扣除标准
职工福利费
条例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会经费
条例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条例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实施要求
四、加强业务指导对试点企业加强业务指导与税务部门等协调业务口径与相关部门联合,使规范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切实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指导企业进行规范新旧转换
实施要求
五、加强跟踪监督对执行情况进行调研跟踪建立执行小准则执行情况月度报告制度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鉴、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验收中,关注《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
关注《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
收入的会计与税法差异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免税收入:如国债利息收入减计收入的项目:条例九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减免税所得:税法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其他方面债券投资:税法不存在溢折价摊销,按名义利率计算利息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税法计入应税收入,会计核算时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小企业会计准则》衔接的会计处理方法

《小企业会计准则》衔接的会计处理方法

《小企业会计准则》衔接的会计处理方法(一)第一部分:概述一、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在2011年6月18日发布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原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在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同时废止。

[2011]300号文所规定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见下表.小微企业划型标准(3000)[2011]300号文与[2003]143号文的主要区别:1、增加了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上表中各指标下限(不含下限)以下均为微型企业。

2、增加了新行业,上表中的1、7、11、12、13、14、15、16均为[2011]300号文新增加的行业。

3、拆分了一些行业,[2003]143号文中的住宿餐饮业在[2011]300号文中分拆为住宿业和餐饮业两个行业。

4、调整了部分行业营业收入的上限指标,其中:工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调低了营业收入的指标,建筑业批发业调高了营业收入的指标,上表中营业收入上限括号内的指标是原[2003]143号文营业收入的上限指标。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11 信息传输业 10(含)-100 100(含)-1000 12 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10(含)-100 50(含)-100013 房地产开发·经营100(含)-1000 2000(含)-5000 14 物业管理 100(含)-300 500(含)-100015 100(含)-8000租赁和商业服务 10(含)-100 16其他未列明10(含)-100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但是,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1、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2、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3、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3篇)

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会计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会计制度,以适应新的经济环境。

然而,在会计制度变革过程中,如何确保新旧制度的有效衔接,成为企业面临的一大挑战。

本文将从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必要性、衔接方法以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必要性1. 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为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企业需要及时调整会计制度,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2.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会计制度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的重要依据。

通过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可以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3. 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过程中,需要关注企业合法权益的保障。

通过衔接,可以确保企业在新的会计制度下,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4. 促进企业合规经营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助于企业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促进企业合规经营。

三、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方法1. 制定衔接方案企业在进行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前,应制定详细的衔接方案,明确衔接目标、范围、方法、时间节点等。

2. 开展培训与宣传为提高员工对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认识,企业应开展培训与宣传活动,确保员工了解衔接政策、流程和要求。

3. 修订相关制度根据新旧会计制度的要求,修订企业内部相关制度,如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等。

4. 优化会计核算流程针对新旧会计制度差异,优化会计核算流程,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5. 调整财务报表根据新旧会计制度的要求,调整财务报表格式、科目设置等,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

6. 处理历史数据针对新旧会计制度差异,对历史数据进行调整,确保历史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7. 审计与监督对衔接过程进行审计与监督,确保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四、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注意事项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在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衔接的合规性。

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

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

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为促进小企业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做好自《小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向《小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转换的衔接工作,现对小企业执行新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如下:一、总体要求首次执行新准则的小企业应当认真做好内部会计核算办法修订、资产和负债清查、科目转换与账务调整、会计信息系统改造等工作,确保新旧制度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

(一)及时修订内部会计核算办法。

小企业应当根据新准则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修订小企业内部会计核算办法,细化会计核算内容,确保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制度化、规范化。

(二)认真做好资产负债清查工作。

小企业应当在执行新准则前全面清查各项资产和负债,如实反映其状况及潜在风险。

对于清查出的损益,应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经批准后,调整相关所有者权益。

(三)认真做好有关账务衔接工作。

小企业应当根据新准则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会计科目并进行相应1 的账务处理。

对于一级科目,在不违反新准则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与合并;对于明细科目,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设置。

首次执行新准则时,应当对原制度有关科目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余额转换,确保新旧会计科目顺利衔接。

(四)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小企业应当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正确实现数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账目调整(一)资产类1.“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和“短期投资”科目新准则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和“短期投资”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也可沿用原账。

2.“应收票据”、“应收股息”、“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新准则设置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 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

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

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财会[2004]16号为了促进小企业严格遵循《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做好自原《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向《小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对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调账原则及会计处理小企业在执行新制度之初,应当按照新制度中有关资产、负债确实认计量标准全面清查资产和负债。

对于清查出的损失,经企业管理当局批准〔如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账务处理为: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材料”等有关资产科目、“坏账准备”等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余额,包括原已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金额以及在执行新制度之初按照有关规定核查出的损失金额。

上述损失经批准冲减相关所有者权益时,应先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未分配利润不足以冲减损失,属于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公益金的小企业还应按可冲减的盈余公积相应冲减盈余公积。

账务处理为:小企业应按照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余额,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可用盈余公积弥补损失的部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结转后,“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应无余额,清查出的损失中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不足冲减的部分,以负数在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中反映。

二、账目调整小企业应在上述核实资产的基础上,将有关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或沿用旧账。

〔一〕“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补贴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预付款项较多的小企业也可单独设置“预付账款”科目,上述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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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衔接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为促进小企业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做好自《小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向《小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转换的衔接工作,现对小企业执行新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如下:一、总体要求首次执行新准则的小企业应当认真做好内部会计核算办法修订、资产和负债清查、科目转换与账务调整、会计信息系统改造等工作,确保新旧制度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

(一)及时修订内部会计核算办法。

小企业应当根据新准则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修订小企业内部会计核算办法,细化会计核算内容,确保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制度化、规范化。

(二)认真做好资产负债清查工作。

小企业应当在执行新准则前全面清查各项资产和负债,如实反映其状况及潜在风险。

对于清查出的损益,应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经批准后,调整相关所有者权益。

(三)认真做好有关账务衔接工作。

小企业应当根据新准则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会计科目并进行相应1 的账务处理。

对于一级科目,在不违反新准则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与合并;对于明细科目,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设置。

首次执行新准则时,应当对原制度有关科目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余额转换,确保新旧会计科目顺利衔接。

(四)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小企业应当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正确实现数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账目调整(一)资产类1.“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和“短期投资”科目新准则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和“短期投资”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也可沿用原账。

2.“应收票据”、“应收股息”、“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新准则设置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 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原制度和新准则均规定,预付款项不多的小企业可以将预付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借方,预付款项较多的小企业也可单独设置“预付账款”科目核算。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

新准则设置了“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科目,这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应收股息”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应收股息”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应收取现金股利或利润的金额转入新账中“应收股利”科目,将应收取利息的金额转入新账中“应收利息”科目。

3.“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新准则没有设置“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转账时,应将上述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4.“在途物资”、“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新准则设置了“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工物资”科目,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的小企业还可以单独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这些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原制度规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小企业,可以增设“物资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新准则相应设置了“材料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其核算内容也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也可沿用原账。

新准则设置了“周转材料”科目,用于核算小企业库存的周转材料的成本,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小企业(建筑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低值易耗品”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周转材料”科目。

新准则下单独设置了“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科目的小企业,转账时,应对原账中“低值易耗品”等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的相应科目。

针对小企业(农、林、牧、渔业),新准则专门设置了“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用于核算小企业持有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实际成本。

转账时,小企业(农、林、牧、渔业)应对原账中存货类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消耗性生物资产的部分转入新账中“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

5.“待摊费用”科目新准则没有设置“待摊费用”科目,但允许小企业根据需要自行增设相应科目用于日常核算。

新准则下不再增设“待摊费用”科目的小企业,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转入新账中“预付账款”等科目。

新准则下增设了“待摊费用”科目的小企业,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并在以后期间按原摊销期限继续摊销。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新旧转换时转入的尚未摊销完毕的待摊费用余额,或者执行新准则后发生的尚未摊销完毕的待摊费用余额,应根据其性质进行分析,在资产负债表“预付账款”、“其他流动资产”等项目中填列。

6.“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新准则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但核算方法有所不同。

新准则要求小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一律采用成本法核算。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

对于原制度下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以前期间投资收益确认导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大于其投资成本的,在以后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应按照应分得的金额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直至该项投资账面余额冲减至原投资成本。

7.“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新准则设置了“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 应将原账中“长期债权投资”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长期债券投资”科目,也可沿用原账。

8.“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和“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新准则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和“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

针对小企业(农、林、牧、渔业),新准则专门设置了“生产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分别核算小企业持有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原价(成本)及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累计折旧。

转账时,小企业(农、林、牧、渔业)应对原账中“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生产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9.“无形资产”科目新准则设置了“无形资产”和“累计摊销”科目,分别核算小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成本及其计提的累计摊销。

转账时,应对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无形资产成本的金额转入新账中“无形资产”科目,将无形资产已计提的累计摊销额转入新账中“累计摊销”科目;如上述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将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无形资产”科目,也可沿用原账。

10.“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新准则设置了“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略有不同。

转账时,应对原账中“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小企业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尚未摊销完毕的开办费冲减“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将其他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用直接转入新账中“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以后期间按原摊销期限继续摊销。

(二)负债类1.“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利润”、“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新准则设置了“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利润”和“其他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原制度和新准则均规定,预收款项不多的小企业可以将预收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贷方,预收款项较多的小企业也可单独设置“预收账款”科目核算。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

新准则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用于核算小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小企业(外商投资)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通过该科目核算。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的余额一并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应交税费”科目,用于核算小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科目的余额一并转入新账中“应交税费”科目。

2.“预提费用”科目新准则没有设置“预提费用”科目,但允许小企业根据需要自行增设相应科目用于日常核算。

新准则下不再增设“预提费用”科目的小企业,转账时,应对原账中“预提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转入新账中“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新准则下增设“预提费用”科目的小企业,转账时,应将原账中“预提费用”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并在以后期间实际支付时予以冲销。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新旧转换时转入的尚未冲减完毕的预提费用余额,或者执行新准则后发生的尚未冲减完毕的预提费用余额,应根据其性质进行分析,在资产负债表“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其他流动负债”等项目中填列。

3.“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新准则没有设置“待转资产价值”科目。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4.“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科目新准则设置了“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

(三)所有者权益类1.“实收资本”科目新准则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实收资本”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

2.“资本公积”科目新准则设置了“资本公积”科目,其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减少。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在冲减有关损失后的余额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

3.“盈余公积”科目新准则设置了“盈余公积”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盈余公积”科目的金额在冲减有关损失后的余额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

4.“本年利润”科目新准则设置了“本年利润”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

由于“本年利润”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转账处理。

5.“利润分配”科目新准则设置了“利润分配”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

转账时,应首先结转执行新准则之初各项资产和负债所清查出的损益,经批准后,从“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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