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辽建发_[2006]30号
《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辽建发[200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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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辽建发[2006]30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6]30号各市建委、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文件精神,加强我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行为的管理,推动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现制订了《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二○○六年五月三十日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管理,规范施工企业规费计取行为,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讲价规范》(GB50500-2003),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第三条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四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省财政有关部门,负责规费计取标准的管理和核定工作;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资料核对及上报工作。
第五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省财政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订的各项规费标准,确定规费标准的上限。
在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时,结合施工企业规费的实际支出情况,在规费标准上限内核定。
第六条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省财政有关部门核定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在工程招标投标中为不可竞争费用,施工企业投标时应按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规费费率计取各项规费。
在工程招标投标中编制标底或拦标价时,规费应按规费标准的上限计取。
第七条施工企业应以独立法人资格,申请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6]29 号各市建委、局,财政局:为了配合《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实施,进一步推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贯彻执行,现编制印发2006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与《辽宁省消耗量定额参考价目表》(2004 年)配套使用。
凡2006 年7 月 1 日以后开工的工程执行新颁布的费用参考标准,原2004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同时废止。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二OO六年五月三十日2006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请在附件中下载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第一部分建设工程费用组成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 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如下:一、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㈠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⑴ 基本工资:是指发州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⑵ 工资性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⑶ 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⑷ 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⑸ 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口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
辽宁省取费标准表

辽宁省取费标准表辽宁省取费标准1、建筑工程(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为取费基础)工程类别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安全主明措施费 7 8 9.2 10.4管理费 12.25 14 16.1 18.2利润 15.75 18 20.7 23.4税金 3.44 3.44 3.44 3.44取费合计 38.44 43.44 49.44 55.442、装修工程(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为取费基础)工程类别一类二类三类四类4.45.26.47.0 安全主明措施费7.7 9.10 11.2 12.25 管理费9.9 11.7 14.4 15.75 利润3.44 3.44 3.44 3.44 税金取费合计 25.44 29.44 35.44 38.443、安装工程(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为取费基础)工程类别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安全主明措施费 6.4 7.4 8.6 9.6 管理费 11.2 12.95 15.05 16.8利润 14.4 16.65 19.35 21.63.44 3.44 3.44 3.44 税金取费合计 35.44 40.44 46.44 51.441、未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以税费前造价为取费基数的工程,规费按综合系数 0.5%计取;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的工程,规费按综合系数3.5%计取。
2、施工企业应以独立法人资格,申请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每年 2月至4月施工企业将规费计取标准申报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经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对,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3、本费用标准中的规费按核定的企业规费计取4、本费用标准中的企业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投标人在报价时可根据本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工程实际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本费用标准的90%。
5、本费用中的利润属竞争性费用。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项目一类二类三类四类跨度 ,24 ,18 ,12 ?12 m 单层厂房檐高 ,20 ,15 ,9 ?9 m 工业建筑面积 ,8000 ,5000 ,3000 ?3000 m2 多层厂房檐高 ,36 ,24 ,12 ?12 m 层数层 ,24 ,15 ,7 ?7住宅面积 ,12000 ,8000 ,3000 ?3000 m2檐高 ,67 ,42 ,20 ?20 m民用建筑层数层 ,20 ,13 ,5 ?5公共建筑面积 ,12000 ,8000 ,3000 ?3000 m2檐高 ,67 ,42 ,17 ?17 m特殊建筑 ?级 ?级 ?级 ?级烟囱高度m ,100 ,60 ,30 ?30水塔高度m ,40 ,30 ,30 砖水塔构筑物筒仓高度m ,30 ,20 ,20 砖筒仓贮池容量m3 ,2000 ,1000 ,500 ?500注:一(名词界定:,(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辽宁省取费标准表

辽宁省取费标准1、建筑工程(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为取费基础)2、装修工程(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为取费基础)3、安装工程(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为取费基础)1、未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以税费前造价为取费基数的工程,规费按综合系数0.5%计取;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的工程,规费按综合系数3.5%计取。
2、施工企业应以独立法人资格,申请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每年2月至4月施工企业将规费计取标准申报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经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对,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3、本费用标准中的规费按核定的企业规费计取4、本费用标准中的企业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投标人在报价时可根据本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工程实际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本费用标准的90%。
5、本费用中的利润属竞争性费用。
注:一.名词界定: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含地下室)。
但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内部设施如为同一企业施工应并入该单位工程一并划类。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
5.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6.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标准。
2008-2014辽宁省建筑工程结算文件

2014年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辽建价发[2014]8号一、综合性问题:1.关于2015年辽宁省计价定额的编制情况。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正在组织编制2015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2015年计价定额的编制与国家目前正在编制的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进度同步,预计将于2015年下半年颁布执行。
国家近年来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等将在我省新一届计价依据体系中全面执行。
2.关于结算时发现投标报价的计算错误如何处理?结算时发现投标报价的计算错误,应由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给予解释。
3.关于地方税务部门代缴的社会保障费问题如何处理?此问题在上两个年度的结算会议纪要中已经明确,对于地税部门代缴的这部分社会保障费,不计入工程造价。
应由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相应工程项目的地税部门代收社保费的收据,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
目前我省对计入工程造价的规费是按“以支定收”的原则进行核定。
规费计取标准的作用有两个,其一是直接按核定的标准在结算中计取规费;其二,对于有劳保统筹的城市,按照规费核定的标准,到劳保统筹部门支取社会保障费。
二、2008年计价定额问题:1.工程签证中发生的人工费和机械费如何计算?工程签证发生的人工和机械费用应按合同或投标文件关于计日工约定计算。
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一是按市场租赁价格计算;二是按定额机械台班价格再取各项费用。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按两者价格较低的计算;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协商解决或参照国有投资项目的方式处理。
2. 装饰装修定额2-46,2-47干挂花岗岩墙面与2-115墙面干挂花岗岩板有何区别,套项时,应如何选用?2-46,47是不用挂件直接干挂石材的做法;而2-115用的是不锈钢干挂件,是先挂钢龙骨架后挂石材的做法。
辽宁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

辽宁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
辽宁省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制定,具体标准如下:
1. 安全文明施工考核费:每年以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款的0.1%计算,由总承包方支付。
2. 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5%计算,由总承包方支付,并在工程完工后按规定进行退还。
3.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费: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2%计算,由总承包方支付。
4. 安全文明施工罚款:对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罚款。
罚款标准根据违规严重程度进行确定,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
以上是辽宁省目前对于安全文明施工的取费标准,具体费用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变动。
实施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费用支付和罚款缴纳。
大造价字【2006】8号关于转发《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大连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处文件大造价字[ 2006 ]8号关于转发《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辽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辽建价发[2006]3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依据《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辽建发[2006]30号)文件的要求,自2006年7月1日起,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均应按《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决定核定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施行。
凡文发之日未办理完结算的工程,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在此之前下发的有关文件、定额、估价表及费用标准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大连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处二OO六年十二月十八日附:关于印发《 2006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06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一、关于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问题1.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数量发生变化问题: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辽建发〔2004〕26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能直接做为竣工结算的计算依据。
应当根据施工现场实际计量的工程数量计算竣工结算。
因此,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工程在竣工结算时,应该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调整工程量数量,进行工程结算;施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或其他形式合同,应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分部分项项目按实际发生调整工程量数量进行工程结算。
2.关于工程量清单暂估量问题:由于设计图纸深度不够,应由发包人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暂估量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按发包人提供的暂估量进行投标报价,竣工结算时应按照投标人所报的综合单价和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数量进行结算。
《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执行标准》大建委发[2008]75号
![《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执行标准》大建委发[2008]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76f6b566caaedd3383c4d370.png)
大建委发 [2008]75号各有关单位:现将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颁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机械台班费用、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7]87号)(以下简称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定额施行前颁发的辽宁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实物量定额、消耗量定额、参考价格表、单位估价表及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参考标准)、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辽宁省参考单价、辽宁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停止使用。
同时,原《关于贯彻辽宁省建设厅、财政厅〈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建委发[2006]164号)停止执行。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执行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园林绿化等工程,在招标投标或工程预结算中,无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定额计价方式,均应执行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本定额既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同时也适用于定额计价方式。
本定额是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控制价或拦标价的依据;是编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二、关于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执行标准1.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采取量价合一的表现形式,消耗量不可调整,材料价格可实行自主报价或按照《工程造价信息》网刊公布的材料价格进行动态调整。
2008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企业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建设工程费用标准》颁布的费率标准执行,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根据本企业管理水平和工程实际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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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建发[2006]30号
各市建委、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文件精神,加强我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行为的管理,推动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现制订了《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建设厅
辽宁省财政厅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管理,规范施工企业规费计取行为,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讲价规范》(GB50500-2003),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第三条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四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省财政有关部门,负责规费计取标准的管理和核定工作;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资料核对及上报工作。
第五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省财政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订的各项规费标准,确定规费标准的上限。
在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时,结合施工企业规费的实际支出情况,在规费标准上限内核定。
第六条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省财政有关部门核定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在工程招标投标中为不可竞争费用,施工企业投标时应按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规费费率计取各项规费。
在工程招标投标中编制标底或拦标价时,规费应按规费标准的上限计取。
第七条施工企业应以独立法人资格,申请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每年2月至4月施工企业将规费计取标准申报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经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对,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第八条施工企业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时,应填写《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1式2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2.企业上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3.企业上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
4.企业上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以上材料复印件1式1份装订成册,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认真核对原件并由经办人签章。
第九条施工企业承揽工程、参加工程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办理工程结算时,应出示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并按核定的规费费率计取各项规费。
未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以税费前造价为取费基数的工程,规费按综合系数0.5%计取;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的工程,规费按综合系数3.5%计取。
外埠入辽的施工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第十条施工企业经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办
理竣工结算的依据;也是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管理的依据。
第十一施工企业经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只限本企业使用,不得转让、借用、涂改。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规费标准
序号规费名称
规费费率上限 (%)
人工费为基数税费前造价为基数
1 排污费按工程所在地市造价管理部门规定标准执行
2 工程定额测定费税前造价为基数的 1.2-1.5‰
3
社会保障
费养老保险20 2.6
4 失业保险 2 0.26
5 医疗保险8 1.04
6 生育保险 1 0.13
7 工伤保险 1 0.13
8 住房公积金10 1.3
9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由各市造价管理部门按有关部门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