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维护交易秩序的法律,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规则。
民法典与合同法的关系

03
民法典与合同法的联系
民法典对合同法的影响
民法典为合同法提供了基础和指导
民法典作为一般法,为合同法等特别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原则、制度和规范,对 合同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指导作用。
民法典完善了合同法律制度
民法典在总结我国合同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合同法律制度进行了完 善和创新,包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 违约责任等,为合同法的适用提供了更为全面和具体的法律依据。
的财产继承权。
侵权责任编
确立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和归 责原则,明确各类侵权行为的
法律责任。
民法典的历史与发展
法国民法典
Hale Waihona Puke 德国民法典苏联民法典
中国民法典
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早 期民法典,体现了自由资本主 义时期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
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德国 民法典》为代表,民法典进入 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更加注 重社会公共利益和实质正义。
推动民法典和合同法 的实践应用
实务工作者应积极推动民法典和合同 法的实践应用,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运 用相关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更加 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同时,实务 工作者也应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的 制定和修改工作,为推动民事法律制 度的完善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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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中叶,社会主义国家的 民法典纷纷出台,如《苏联民 法典》,强调公有制和计划经 济原则。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 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 民法典的出台,标志着中国民 事法律制度走向成熟和完善。
02
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的定义与作用
合同法论述题

论述题2006.11.试述法律管辖竞合的依据的内容。
(1)特别合同法与合同法的关系。
合同本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化和具体化的协议,无论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都反映着一定的财产利益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目前最完善、最系统的合同法,凡是有关合同订立、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的范围及确定等具体的合同法律制度均由《合同法》管辖和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合同法》认定。
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一些合同法律关系生产的背景及涉及的领域比较特殊,不宜用本《合同法》调整,而是由专门的法律与以调整,《合同法》属于普通法,而其他参与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具体部门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则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合同法》第123条规定:“其它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只有当特别合同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当合同法总则没有规定的则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2)合同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而合同的权利义务的重点内容在于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和如何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没有约定则不构成合同义务。
如果违约方的行为不但造成对方合同权利的损失,而且造成对方的人身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失,这些损失就不是合同损失,而是一种侵权导致的损失,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弥补受损害方的损失。
在此情况下《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试从法律责任竞合的概念分析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
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3.0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的说明--1999年3月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向大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的说明。
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与公司、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
这三部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三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有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了,需要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统一的合同法。
制定合同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注意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以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为基础,总结实践经验,加以补充完善。
注重可操作性,把近十年来行之有效的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尽量吸收进来,对需要增加的,尽可能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法律专家和实际工作部门于1997年5月起草了合同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各方面意见进行修改后,于1998年8月将合同法草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将合同法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来信对合同法草案的意见160多份。
李鹏委员长针对审议中提出的主要问题,亲自进行多次调查研究。
第二章 合同法的概述

第二章合同法的概述第一节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法的概念1、合同法:是调整特定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所发生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合同法含义:(1)合同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2)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1)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如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合同法调整2)合同法不调整行政合同关系(3)合同法是调整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1)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合同法,仅仅调整财产关系,而不调整人身关系(4)合同法是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5)合同法是调整因合同行为所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成立和生效条件、合同成立和生效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的无效及撤销规则、合同的履行规则、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规则、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的终止等,所有这一切都是在调整因合同行为所生的法律关系3、合同法只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不调整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的原因:民事权利是否具有对世性作为划分标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绝对权(又称“对世权”)关系,另一类是相对权(又称“对人权”)关系。
前者,义务主体表现为不特定的任何人,彼此并非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例如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其权利内容为独占支配特定对象(支配特定物、支配自己人身、支配特定智力成果),排除任何人干涉;后者,义务主体表现为特定人,属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例如债权债务关系),其权利内容为受领、请求特定人为特定给付4、债的发生原因:包括单方允诺、遗赠、不当得利、合同、无因管理等事由5、合用法调整的债务债权的关系包括: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九、职业道德及法律法规试题集(空白)

第九讲电子商务职业道德及相关法律法规1.网络交易中心在电子商务中介交易中扮演着介绍、促成和组织者的角色。
这一角色决定了交易中心既不是买方,也不是卖方的买方,而是交易的中间人。
A.对B.错2.我国《合同法》第11条明确了数据电文不能作为书面合同形式。
A.对B.错3.电子商务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指传统的法律体制如何接纳,处理及调整这种新型的贸易方式,从而使其合法化。
A.对B.错4.优良的职业道德是新时期电子商务师高效率从事电子商务工作的动力,是电子商务师职业活动的指南,也是电子商务师自我完善的必要条件。
A.对B.错5.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采纳与国际电子商务规范分开原则。
A.对B.错6.电子商务立法的作用之一体现在鼓励电子商务从业人员钻研业务、敬业爱岗。
A.对B.错7.职业道德是人们在一切的职业活动范围内所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A.对B.错8.电子商务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主要包括9个方面。
A.对B.错9.目前,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网上电子支付问题。
A.对B.错10.电子商务交易中卖方有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
A.对B.错11.()是电子商务立法中强制性立法的基础。
A.与国际电子商务规范接轨原则B.技术中立原则C.促进交易原则D.安全原则12.目前,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有()A.在线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保护问题B.电子合同问题C.网上电子支付问题D.在线消费者保护问题13.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
A.《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B.《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C.《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D.《电子商务模式规范》14.电子商务交易中卖方的义务主要包括()A.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B.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C.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D.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15.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采纳以下哪些原则?()A.与国际电子商务规范接轨原则B.技术中立原则C.促进交易原则D.安全原则16.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
合同法的认识

合同法的认识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交易关系的核心形式,也是法律保护经济利益的基本手段。
合同法作为我国法律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在商业领域、劳动领域等方面占有重要地位。
对于个人和企业而言,了解合同法,非常有必要。
在本文中,我将围绕“合同法的认识”展开讨论,分步骤阐述。
第一步:合同法的定义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关系的一种法律规则体系,其主要目的是调整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合同履行义务等事项。
合同法旨在保障合同缔约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证社会经济有序运转。
第二步:合同要素合同是市场经济交易的重要工具,其要素包括以下几点:1. 合同主体:合同主体在合同中拥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并应当以合法、真实的形式缔结合同。
2. 合同内容: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交易的商品、服务、价格、数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3. 合同形式: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默契合同。
第三步: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合法供被约束方执行,并由国家予以保护和维护的力量。
合同在法律上的效力分为以下几类:1. 合同成立后即发生效力,一经缔结,即产生合同法上的效力。
2. 合同如果存在违法、瑕疵等情况,将会在法律上失去效力。
3. 合同效力的实现需要通过国家法律机构进行保护和维护,合同缔约方必须遵守合同内容,确保合同的效力得到充分实现。
第四步: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比较重要的一部分。
在执行合同中,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违反了合同法规的规定,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了解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规定也是企业的关键所在。
第五步:合同的法律保护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合同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对合同的法律保护需要特别关注。
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对其进行起诉,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维权方面,相对于企业而言,个人企业等更加需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合同是经济交易的主要方式,合同法在维护法律权益和调整市场秩序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法律法规大全

法律法规大全法律法规是社会运行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在我们生活和工作中,了解并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
本文将从宪法、刑法、民法、劳动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方面,为您介绍一些常见的法律法规知识。
一、宪法-国家根本大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国家政权的性质、国家组织形式、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等进行了系统的规定。
宪法是国家领导、国家制度、国家政权与国民权利等最集中体现的法律文书。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以及国家的职能与权限。
同时,宪法对于国家机构、国家组织形式等方面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遵守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与义务,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刑法-维护社会安全的法律基础刑法是规范犯罪行为并保护社会安全的法律基础。
刑法对不同的犯罪行为进行了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刑法中,包括了从轻、从重和减轻处罚等刑罚的相关规定。
此外,还规定了法定刑和量刑准则等内容。
了解刑法相关的规定有助于我们保护自身利益、预防犯罪行为以及正确理解社会安全秩序。
三、民法-维护公民权益的法律保障民法是调整和保护民事关系的法律体系。
民法对个人和法人之间的权利关系进行了规范。
民法包括了合同法、侵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其中,合同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中合同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侵权法则是保护个人财产安全的法律基础。
了解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帮助我们在经济交易、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也有助于我们避免违法行为。
四、劳动法-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规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规,其主要目的是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了解劳动法的相关知识,可以帮助我们维护自身的劳动权益,提高劳动报酬保障和安全保护。
五、合同法-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合同法是调整和保护市场经济中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生活中的合同法(共8篇)

生活中的合同法(共8篇)篇一:我们生活中的合同法. 我们生活中的合同法——买卖合同摘要合同法属于民法的分支,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兼有民法的属性,调整社会人身财产关系,它主要是保证合同的正常运行以及给合同划定范围,让合同保持在一个权力义务对等,并且不危害到社会其他利益,同时它又保护合同的正常运行,准确的说是保护合同的相对人。
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它涉及到生产、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尤其是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与我们的生活更是密切相关。
关键字:买卖合同法律效力合同纠纷引言: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法律无处不在,在不自觉间就运用了法律知识,其中关于民法和合同法的知识特别多,而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比较普遍,为了在以后的生活中更好的解决这些问题,所以需要了解有关的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的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正文一、买卖合同的相关知识(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现象,是财产流转的基本形式。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转移所有权一方为出卖人,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
(二)、买卖合同的主要特征1、出卖人须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买卖合同的目的就是一方将其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另一方。
2、买受人需要支付价款。
买卖合同是以货币换物交易的法律形式,因此,买卖的价款是取得所有权的对价,并且只能限于金钱。
3、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只要就标的物的出卖意思表示一致,买卖合同即可成立并生效,而不是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成立生效的条件,因此,买卖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自主地决定合同的形式,采用何种形式一般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4、买卖合同为要因合同。
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以取得价款为目的,买受人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如果缺乏当事人的这一目的,买卖合同也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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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维护交易秩序的法律,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规则。
自1981年我国《经济合同法》颁布以来,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从而形成“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局面。
围绕这三个合同法律,国务院及各部委又先后制定了一大批合同条例及规章,1986年《民法通则》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债和合同立法在走向完善过程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然而,由于现行“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彼此间存在着内容重复、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尤其是缺乏规范合同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规则和制度。
因此,我国合同立法还极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有鉴于此,立法机关决定制定一部统一的合同法,使“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趋于统一和完善。
〔1〕笔者在参与这项举世瞩目的、浩大的立法过程中,结合有关学说和司法实践,曾对一些统一合同法立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思考,现将部分不成熟的想法发表于此,以求教于读者诸君。
合同概念的探讨是统一合同法的制订首先应解决的课题讨论合同的概念并不在于单纯获得某种学理上和逻辑上的满足,而主要在于明确统一合同法的规范对象和内容。
换言之,鉴于合同已广泛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我国需要首先考虑统一合同法中的合同概念是什么?它应当包括哪些合同、规范哪些合同关系?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合同的概念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广义的合同概念。
此种观点认为,合同是指以确定各种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协议。
换言之,只要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确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均为合同,不管它涉及哪个法律部门和何种法律关系。
因此,合同除应包括民法中的合同外,还包括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上的国家合同等。
二是狭义的合同概念。
此种观点认为,合同专指民法上的合同,“合同(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因此,凡是以确定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可称为合同。
至于行政法、劳动法、国际法等法律中的合同,虽然名为合同,但和民事合同应该作严格区分。
三是最狭义的合同概念,此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第85条关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的规定,并非认为合同统指所有民法上的合同。
此处所称的“民事关系”应仅指债权债务关系。
因为《民法通则》将合同规定在“债权”一节,且明定合同为发生债的原因(第84条);我国民法不承认有所谓“物权行为”;在我国法律中非发生债权和债务关系的合意,如结婚和两愿离婚等,均不称其为合同。
〔3〕因此合同只能是债权合同。
〔4〕我们认为,讨论合同的概念首先应当明确合同主要是反映交易的法的形式。
〔5〕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
〔6 〕所谓交易乃是指独立的、平等的市场主体就其所有的财产或利益进行的交换。
交易包括了商品的转手、财物的互易、利益的交换等各种方式,其法律形式就是合同。
如果将合同限定为主要反映发生在民事主题之间的交易关系的形式方面,那么反映行政关系的行政合同,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等,因其不是对交易关系的反映,因此不属于我们所说的合同的范畴。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不赞成使用广义的合同概念。
尤其应当看到,如果在统一合同法中采纳广义的合同概念,则根本不能确定该法特定的规范对象和内容,统一合同法也将成为无所不包的、内容庞杂、体系混乱的法律,这显然是不可取的。
最狭义的合同概念将合同视为民法的范畴,这无疑是正确的,但这一观点将合同仅限于债权合同,认为合同只是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显然将合同的定义限定得过于狭窄,如采纳此概念将会严格限制统一合同法的规范对象,并使许多民事合同关系难以受到合同法的调整。
具体来说,第一,在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许多合同如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承包合同等,并非债权合同。
由于这些合同旨在设立、变更、移转物权,因此在德国法中称为物权合同。
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虽不承认物权合同的概念,但许多学者也认为这些合同确实具有不同于一般债权合同的特点。
〔7 〕假如因为这些合同非为债权合同而不应作为合同对待,且不应受统一合同法调整,显然是不妥当的。
因为这些合同本质上仍然是反映交易关系的,理所当然应受到合同法的调整。
第二,在民法中,一些共同行为如合伙合同、联营合同等,也不是纯粹的债权合同。
早在1892年,德国学者孔兹(Kun-ze)就已提出,应将契约行为和合同行为分开,双方法律行为称为契约,而共同行为(如合伙合同)则称为合同。
我国一些旧学者也曾指出了合同行为不同于一般契约行为的特点。
〔8〕我们认为,合伙合同、联营合同等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合同之处在于,当事人订立这些合同的目的不在于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而在于确定共同投资、经营或分配盈余等方面的关系。
然而,由于这些合同本质上仍然是反映交易关系的,因此当然应受合同法的调整。
第三,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许多新的合同关系将应运而生,为了使各种新的合同均纳入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就必须扩大民事合同的内涵及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而不能将合同仅限于债权合同的范畴。
多年来,我国司法实践坚持认为承包合同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则(已被实践证明是可行的、必需的),足以说明了这一问题。
总之,我们认为,《民法通则》第58条关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的规定,实际上是采纳了狭义的合同概念,这一概念是科学的、合理的。
统一合同法应继续采纳这一概念,而将各种反映平等主体之间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纳入统一合同法规范的对象之中。
二、关于合同自由原则所谓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选择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确定合同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在西方国家的合同法中,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最基本的原则。
然而,我国合同立法是否已经采纳或应当采纳这一原则,学者对此曾有不同看法。
应当看到,我国自集中型的经济管理体制建立以来,由于强化指令性计划的管理和对经济的过多的行政干预,合同法律制度中一直强调以计划原则为主,合同自由原则基本上被摒弃。
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虽强调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互利原则,但该法仍强调合同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许多方面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或接受国家行政机关的干预。
可见,该法并未真正体现合同自由原则。
据此,我国许多合同法教科书也只承认自愿和协商一致原则,而不承认合同自由原则。
〔9〕我们认为,统一合同法中应明确确认合同自由原则,并将其充分体现在各种合同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
而现行合同立法中所确认的平等、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尽管体现了合同自由的精神,但并未概括合同自由的全部内容。
合同自由不仅仅体现在合同的订立方面,而且还应当体现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的确定、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转让乃至于违约的补救等许多方面。
为什么我国统一合同法应将合同自由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我们认为,确立合同自由原则是巩固改革成果,发展市场经济的根本需要。
改革以来,随着指令性计划的适用范围的缩小,企业自主权的扩大,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也日益受到尊重。
1993年,立法机关修改原《经济合同法》,其中一项重要目的就是要确认改革以来在扩大当事人合同自由方面的成果。
例如,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对原《经济合同法》涉及计划的10个条文删除了大部分条文中关于计划的规定,仅保留2 条关于计划的规定。
尤其是将原来的第四条关于“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改为“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将原第七条关于“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的规定改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这就意味着,我国合同法已不再将计划原则作为其基本原则。
为了减少政府对合同关系的不必要干预,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也尽量减少了政府对合同干预的权力。
可见,《经济合同法》修改的基本宗旨之一即在于扩大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
这显然是改革和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须的。
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是尊重市场主体所应享有的合同自由,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作为合同法上一项最基本的原则,应该在整个合同法规范和制度中得到体现,统一合同法贯彻合同自由原则,重点应解决如下问题:第一,在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的认定方面,应尽量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
例如,不应规定合同的行政管理机关并使之享有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力,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合同的权力也应作严格限制,以防止政府机关随意限制和干涉当事人的合同自由。
第二,在合同内容的确定方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除了一些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性质决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外,不能因为合同中不具备某些条款(如违约责任条款等),便简单地宣告合同无效。
第三,在合同形式的确定方面,除了那些依据法律规定需要审批、登记的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以外,对口头合同的效力不应一概予以否认。
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和具体的合同内容,或者双方都承认合同关系及其内容的存在,则应当确认该口头合同的效力。
第四,在合同的解除方面,应允许当事人在订约时约定合同解除权,在合同生效后,如果出现了约定的解除条件,允许享有解除权的一方通过行使约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第五,在违约责任方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条款的效力。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与法定违约金不符,只要约定的数额并不是过高或过低,则应认为该约定有效。
三、关于合同的相对性与合同的概念和合同自由原则联系在一起的是合同的相对性规则。
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只能发生在自愿订立合同的特定主体之间,这就产生了合同相对性规则。
所谓合同相对性,在大陆法中通常被称为债的相对性,它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也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统一合同法中是否应当强调合同的相对性规则,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许多学者对这一规则的重要性提出了怀疑,因为这一规则已经受到许多限制。
一方面,由于债的保全制度的设立,使合同关系产生了对外效力,能够使合同债权对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另一方面,随着现代产品责任的发展,许多国家的法律和判例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扩大了合同关系对第三人的保护,要求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对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如产品使用人、占有人等)承担担保义务和责任。
如德国法中的“附保护第三人的契约”、法国法中的“直接诉权”制度、美国法中的“担保责任”的,都已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