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0]12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0]12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8月7日)财预〔200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实现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依法行政,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拨款的宏观调控和导向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和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建立公共财政的需要,特制定《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的管理,依法行政,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财政改革和各项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以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逐步改革传统的专项拨款管理办法,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科学的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指中央财政为实施特定的宏观政策目标而设立的补助地方专项资金。

专项拨款的对象、数额根据中央宏观调控需要由中央财政确定。

第三条适用本办法的专项资金包括基本建设支出、挖潜改造资金、地质勘探费、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各项事业费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社会保障补助支出、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城市维护和环境保护支出、政策性补贴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其他支出等一般预算支出中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的基本原则:1.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2.集中资金,突出重点,择优安排,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挤占和挪用;3.充分发挥中央政府特定政策的宏观导向作用;4.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一、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加快项目建设,促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补助的财政性资金、地方财政性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地方专项基金、组织募集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现行审批权限,完善内部协调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当日受理,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申请人补充材料延时和咨询单位评审时间);初步设计审批材料和相关附件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申请人补充材料延时和咨询单位评审时间)。

承担项目审批前置职能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办理相关手续。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分别在30、20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项目选址意见、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和相关附件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用地预审意见自受理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建立项目联合审查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合审查和评审,科学、合理确定投资项目,健全规范项目储备库。

五、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必须按期完成各项前期工作,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及时组织实施;凡国家和省级安排建设资金的项目,应当按时开工建设,切实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尽快实现投资支出。

六、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是项目管理和财政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项目和专项资金进行全程监管,跟踪问效,促进项目建设发挥预期效益;对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向纪检、检察部门报告。

七、属于政府财政预算投资来源的项目,视财力按程序列入财政预算;属于贷款资金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计划落实信贷资金。

八、财政专项资金一律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凡年初部门预算中已经批准的项目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编报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在接到用款申请后的及时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

财预[2015]230号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5]230号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我部重新制定了《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12月30日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地方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政府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事权,中央委托地方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中央将应分担部分委托地方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引导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鼓励和引导地方按照中央的政策意图办理事务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救济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帮助地方应对因自然灾害等发生的增支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应急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帮助地方应对和处理影响区域大、影响面广的突发事件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合理分配,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公正、公开和透明,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来源和管理机构第一节专项资金的来源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

第二节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应由专业人员组成,并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监督和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第一节专项资金的拨付1. 拨付程序专项资金的拨付应按照拨付计划和项目需求履行程序,确保拨付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拨付方式专项资金的拨付方式包括一次性拨付和分次拨付两种形式。

第二节专项资金的使用1. 使用资格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条件,确保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

2. 使用范围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应与项目需求相符,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 使用程序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进行,并记录相关的使用证明材料,确保使用的合规和规范。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监督和评估第一节专项资金的监督1. 监督主体专项资金的监督应由相关管理机构、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形成多方监督的格局。

2. 监督方式专项资金的监督方式包括日常监督、定期检查、专项审计等,以确保专项资金的合规使用。

第二节专项资金的评估1. 评估内容专项资金的评估应对项目的实施情况、效果和社会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

2. 评估结果的运用专项资金的评估结果应作为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的参考,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五章附则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所有,如有必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结语通过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可以更好地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专项资金的真实合规,并促进专项资金的有效利用。

希望各相关机构和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加强监督和评估工作,进一步提升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效果,为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或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由财政部门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这些资金在推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财政专项资金的合理分配、有效使用和规范管理,制定一套科学、合理、严密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目标和原则(一)目标制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首要目标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资金能够真正服务于预定的政策目标和工作任务。

同时,要保障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防止出现浪费、滥用和贪污腐败等问题。

(二)原则1、专款专用原则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

2、公开透明原则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让公众了解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效果。

3、绩效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今后资金分配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4、依法管理原则资金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确保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和预算安排(一)设立依据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当具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和现实需求。

设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论证,确保资金的设立能够解决实际问题,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

(二)预算安排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当根据政策目标和工作任务的需要,合理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的规模。

预算安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供给与需求相匹配。

三、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和拨付(一)分配方式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可以采用因素法、项目法等分配方式。

因素法是根据相关因素和权重计算分配资金;项目法是通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资金分配。

(二)拨付流程资金的拨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般来说,需要经过申请、审核、审批等环节。

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资金拨付管理办法一、总则(一)目的为了规范和加强资金拨付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明确资金拨付的流程和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资金的拨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资金、日常运营资金、专项经费等。

(三)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资金拨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2、计划性原则:资金拨付应按照预算和计划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计划性。

3、专款专用原则:特定用途的资金必须用于指定的项目或事项,不得挪作他用。

4、安全性原则:严格控制资金拨付的风险,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二、资金拨付的流程(一)申请1、资金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填写《资金拨付申请表》,详细说明资金用途、金额、预计使用时间等。

2、申请表需附上相关的支持文件,如合同、发票、预算明细等。

(二)审核1、部门负责人对申请表进行初步审核,核实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并签署意见。

2、财务部门对申请表进行财务审核,包括资金预算、账户余额、财务合规性等方面的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审批1、根据资金额度和审批权限,申请表依次提交给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进行审批。

2、对于重大资金拨付,需经过集体决策程序,如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四)拨付1、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按照申请表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2、资金拨付可以采用银行转账、支票等方式进行。

三、资金拨付的责任(一)资金使用部门1、负责如实填写资金拨付申请表,提供准确的信息和支持文件。

2、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计划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益和效果。

(二)部门负责人1、对本部门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确保申请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2、监督本部门资金的使用情况,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负责。

(三)财务部门1、对资金拨付申请进行财务审核,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2、按照审批意见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正常流转。

(四)审批领导1、按照权限和职责对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批,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单位的发展战略和财务政策。

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一、概述专项资金是指为特定目的设立的、具有特定使用对象和规模的资金。

专项资金管理主要是对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监督及结余处理等进行管理。

本文将从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方面进行探讨。

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拨付管理:专项资金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拨付,确保资金的安全与稳定。

3.使用范围: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应明确规定,不得超出专项资金的规定用途。

4.使用程序: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按照相关流程进行,包括申报、审批、执行和报账等环节,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5.监督机制:建立专项资金的监督机制,包括资金的审计、监察和评估等,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得以监督和评价。

6.结余处理:专项资金的结余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可用于下一期的专项资金项目,或按照相关程序退还或撤销。

三、相关制度1.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制度:明确了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批、执行和结算等流程和具体要求,包括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人、权限和程序等内容。

2.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定了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使用程序和使用限制等,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资金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监督机制和相关程序,包括审计、监察和评估等内容,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得到监督和评价。

4.资金拨付管理制度:规定了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和相关要求,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拨付。

5.资金结余处理制度:明确了专项资金结余的处理方式和程序,包括资金退回、续期使用或撤销等方法。

四、完善专项资金管理1.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执行情况,杜绝挪用、截留和浪费现象的发生。

2.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推行电子化报销和审批流程,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和透明度。

3.加强专项资金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其他国家的管理经验,提升专项资金管理水平。

4.完善专项资金的法律法规,及时修订和补充相关制度,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深圳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深圳市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市级财政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管理。

1.3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2.1 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政策制定、预算安排、执行监督等工作。

2.2 市级各部门、各区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本地区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监督等工作。

2.3 市财政局设立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三、资金预算与分配3.1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3.2 市财政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收支情况,确定专项资金规模和分配方向。

3.3 市级各部门、各区财政部门根据工作计划和项目需求,向市财政局申报专项资金。

3.4 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预算编制原则,合理分配专项资金。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4.1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用途、范围和标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4.2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3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项目进度和实际需要,合理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4.4 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绩效评价与监督5.1 市财政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价。

5.2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绩效评价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数据和资料。

5.3 市财政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调整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政策。

5.4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市财政局应及时核实、查处。

六、法律责任6.1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6.2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五章专项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

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省直属企业或单位,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市、县企业,通过市、县财政部门转拨。

市、县财政局应当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对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应直接拨付到企业。

对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应按照专项资金安排的具体项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完工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对采取财政补助方式的,原则上按预算、按合同和按项目实施进度支付专项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

为确保项目实施资金需求,也可在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情况下,在项目开工后预拨专项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六章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领域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自评,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年度结束后,省财政厅要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单位,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所扶持行业资金分配规模的重要
依据。

推进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公开,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

第十九条对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强化市县和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

凡发现项目申报审查中把关不严、资金使用出现违法违规等情况的,项目所在地次年不得申报同类项目。

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除收回财政资金外,项目单位以后年度不得再继续申报同类项目,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