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新法律法规决定和修订的法律法规

2014年新法律法规决定和修订的法律法规
2014年新法律法规决定和修订的法律法规

回顾:2014年新法律法规决定和修订的法律法规全国人大与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与决定

名称

通过/颁布/施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于2014年12月28日通过,2014年

2月28日公布,自2015年3月1日

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本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本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通过,本法自公布之日(2014年11

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4年8月31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4年8月31日通过,2014年8月31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4-09-01(对《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作

出修改)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4年8月31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

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通过

《关于授权最高法、最高检在部分地区

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

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定》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

《全国人大常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

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

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2014年4

月24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

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决定》2014-04-25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确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的决定》

2014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的决定》

2014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国务院2014年制定和修改的行政法规

名称

公布/施行时间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56号)

2014年12月22日,国务院总理

李克强日前签发第656号国务院令,

2014年11月24日公布《不动产登记

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

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7号)

2014年11月27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第654号)

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

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8月7日公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国务院令第653号)

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

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公

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652号)

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

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5日公

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651号)

2014年4月29日公布,自2014

年5月1日起施行。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650号)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

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4年3月7日

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

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8号)(依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公司法的决定,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年度检验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以及完善信用约束机制的内容,国务院对涉及的

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2014年2月19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647号)

2014年1月22日国务院第37次

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2月16日公

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号)

2014年2月21日公布,自2014

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

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

2014年1月17日公布,自2014

年3月1日起施行。

2014年制定和修改的部门规章

名称

公布/施行时间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

法部令第130号)

2014年10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

议修订通过,2014年10月11日公布,

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

经2014年9月1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4号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53号)

经2014年9月4日民政部部务会

议通过,2014年9月23日公布,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

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2014年5月14日公布。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

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2014年5月17日公布,自2014年6月17日起施行。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

2014年4月25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2014年4月12日发布,本决定自

发布之日起施行。

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1号)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

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2014年2月28日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64号)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2014年2月20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

经2013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交通运输部第14次部务会议通

过,2014年1月3日公布,自2014

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2013年12月30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2014年1月2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

2014年1月29日公布,自2014

年3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74号)

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

议审议通过,2013年12月19日公布,

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法律法规清单.模板

企业标准Q B 法律法规清单

适用计量法律法规清单 序 号 名称生效日出处备注 1983.10. 18 1.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正版)电子版电子版电子版 2. 3. 2015.4.24 1986.9.2 7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 4.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2.1 电子版 电子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1987.5.2 8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 理办法 6. 7. 1987.7.1 电子版 电子版 1987.7.1 产品质量检验机械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8.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9.4.1 1990.4.6 2009.3.9 电子版 电子版 电子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10. 计量器具定型通用规范( JJF1015-1990)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次修正) 12. 关于发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合格符号的通2009.8.2 7 2000.7.8修 电子版 电子版 正1994.11.

知15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2006.5.1 电子版 适用 EMS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序号名称生效日出处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9.4.1 2014.4.2 4 电子版 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电子版 电子版 1990.10. 1 4. 5.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995.8.7 2008.5.1 1996.5.1 5 电子版 电子版 6. 7. 8.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电子版 电子版 电子版 电子版 1997.3.1 1999.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10.

学学习法律法规活动会议记录

2014年伯阳中学学习法律法规活动会议记录 活动专题及容: 教师法 时间: 2014年8月1日 主持人: 王秀荣 参加人员: 全体教师 会议容: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推进依法治校”为主题,落实“五五”普法规划、纲要和决议,大力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全体师生员工自觉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进一步增强师生员工宪法和法律意识;引导学校广大师生员工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进一步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努力维护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稳定大局,为我区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目标任务 我校“法律进学校”活动的主要任务:一是结合课堂教学大力开展宪法的学习宣传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法治理念深入师生心中;二是大力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容

的法制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师生依法维权,自觉履行义务,切实保障师生的切身利益;三是把法制宣传教育与学校文化建设相结合,推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提升师生的法律素质。 三、活动对象、容和要求 “法律进学校”活动的对象:全体教职工。 1、活动对象都要学习宪法和基本法律知识,明确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努力做到知法、守法、护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2、行政人员要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教的能力。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制理论,重点了解和掌握《宪法》、《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与学校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工作条例、规程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等,在学法、用法和守法、护法中发挥表率作用。坚持法制教育和法制实践相结合,大力开展依法治理。以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为重点,完善依法行政体制和机制,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深入开展文明单位、和谐校园创建活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进程。 3、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依法管理学校。要重点掌握《教育法》、《教师法》、《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教育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严格依法从教,自觉遵纪守法,成为学生的榜样。 4、紧紧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把加强少年儿童法制教育,培养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与法律素质,作为学校教育教学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形成科学、系统的学校法制教育课程体系,建立学生法律

学学习法律法规活动会议记录演示教学

学学习法律法规活动 会议记录

2014年伯阳中学学习法律法规活动会议记录 活动专题及内容: 教师法 时间: 2014年8月1日 主持人: 王秀荣 参加人员: 全体教师 会议内容: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推进依法治校”为主题,落实“五五”普法规划、纲要和决议,大力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全体师生员工自觉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进一步增强师生员工宪法和法律意识;引导学校广大师生员工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进一步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努力维护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稳定大局,为我区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目标任务 我校“法律进学校”活动的主要任务:一是结合课堂教学大力开展宪法的学习宣传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法治理念深入师生心中;二是大力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

容的法制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师生依法维权,自觉履行义务,切实保障师生的切身利益;三是把法制宣传教育与学校文化建设相结合,推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提升师生的法律素质。 三、活动对象、内容和要求 “法律进学校”活动的对象:全体教职工。 1、活动对象都要学习宪法和基本法律知识,明确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努力做到知法、守法、护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2、行政人员要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教的能力。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制理论,重点了解和掌握《宪法》、《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与学校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工作条例、规程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等,在学法、用法和守法、护法中发挥表率作用。坚持法制教育和法制实践相结合,大力开展依法治理。以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为重点,完善依法行政体制和机制,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深入开展文明单位、和谐校园创建活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进程。 3、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依法管理学校。要重点掌握《教育法》、《教师法》、《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教育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严格依法从教,自觉遵纪守法,成为学生的榜样。 4、紧紧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把加强少年儿童法制教育,培养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与法律素质,作为学校教育教学中的一

2016年法律法规培训记录

2016年法律法规培训记录 培训时间:2016年6月30日 培训地点:会议室 参加人员:全院医务人员 主讲人:院长黄回春 培训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护士条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培训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一)适用主体 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二)授权性规定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三)义务性规定 1、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3、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医师的告知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4、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精选文档

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清 单精选文档 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

2016年度 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清单 (现行、部分)

说明 本清单收集了与工程建设公司开展业务相关的部分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清单。主要如下: 1、部分国家法律 2、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3、建筑行业标准 4、水电行业标准 5、水利行业标准 6、光伏及风力发电等现行标准、规程、规范 注:关于标准的相关说明 ·标准性质 中国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性质的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标准体系 中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 对需要在全国范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中国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按照国务院授权,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行业协会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主管,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标准查询 根据标准管理体系,中国标准发布无统一部门或机构,具体的标准应在国家标准委、相关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务院授权的行业协会的发布平台进行查询。 查询标准可登录以下网站,但不限于:

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内容

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内容培训时间: 培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文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保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

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自主进行教育管理工作定,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 教育法_义务教育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 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住建局年度法律法规精细学习方案教程文件

住建局年度法律法规精细学习方案 为全面提高我局干部职工的法律法规知识和依法行政水平,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行政执法队伍,大力推进法制建设,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2014年法律法规精细学习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十八大会议精神,结合“六五”普法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强与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努力打造一支作风过硬、业务优良的高素质建设行政执法队伍。 二、任务目标 通过开展学习活动,使全局干部职工全面熟悉掌握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法治意识进一步增强,并能熟练掌握和恰当运用与各自行政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促使我局各执法单位履行法定职责严格、规范、高效,行政执法责任制得到切实落实,从而促使我局依法行政水平大力提升。 三、主要学习内容 学习内容主要是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具体学习时间及负责培训辅导的单位安排如下: 2014年2、3月份精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由法规科组织进行培训辅导。 2014年4、5月份精学《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由燃气管理局组织进行

培训辅导。 2014年6、7月份精学《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由勘察设计节能科组织进行培训辅导。 2014年8、9月份精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由勘察设计节能科组织进行培训辅导。 2014年10、11月份精学《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由村镇科组织进行培训辅导。 2014年12月、2015年月1月份精学《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管理办法》,由质监站组织进行培训辅导。 四、学习形式 学习的方式要结合工作实际,拓展学习领域,增强学习的实用性,坚持以自学为主、局属各二级机构及科室组织集中培训为辅的方式,局系统也将采取集中授课、专题辅导、举办讲座、案例分析及探讨等多种形式组织学习。 (一)坚持自学。以个人能够熟悉及熟练运用为目标,抓紧抓好对建设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学习时间每周不少于2小时。 (二)各二级机构和科室自行组织、集中学习。各单位要对涉及建设行政监管及执法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章等要定期组织干部职工集中学习,做到了解、掌握、灵活运用。各科室及单位集中学习时间每周不少于两小时。

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内容

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内容 培训时间: 培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文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保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

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自主进行教育管理工作定,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 教育法_义务教育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 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所称公路,包括哪些部分组成? 答: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答: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3、《公路法》规定的通行费征收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文明执收、优质服务、应征不漏、应免不征”。 4、《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是什么时间实施的? 答:2004年11月1日。 5、《河南高速公路条例》是什么时间实施的? 答:2005年3月1日。 6、《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制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7、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使用范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8、《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设置收费站的审查批准有什么规定? 答:(1)高速公路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确需设置收费站的除外。 (2)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

里。 9、《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哪些收费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转让? 答:(1)长度小于1000米的二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2)二级公路。(3)收费时间己超过批准收费期限2/3。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关于收费站的设置有哪些规定? 答:收费公路设置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收费公路设置收费站,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同一收费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建设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应当按照“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收费站。两个收费站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1、《河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行业公约》的宗旨是什么? 答:保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联网收费环境,共同抵制和惩戒行业内违规行为,促进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理规定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4条规定,对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2018年教师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参考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也可直接使用教师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以下是风林网络小编为您整理的“教师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供您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风林网络查看。 “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有人说教师是春蚕,孜孜不倦;有人说教师是红烛,燃烧自己照亮别人。教师这个职业是伟大的、神圣的、高尚的,人们用了太多的赞美的词汇来形容它。人们给予教师信任之时,也说明着身处这个行业中的我们所要肩负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责任和义务。与我们教师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等,这些都需要我们不断学习。最近,学校组织我们认真学习了这些教育法律法规。通过学习,我收益颇丰,亦对教师这个职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在学习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我的思想和心灵都得到了又一次的洗涤,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这群教育工作者指明了目标,端正了方向。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学习,我认识到: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一名教育一线的工作者,我们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这一方针。学生在校期间老师不仅要教育好学生学习好文化知识,还要保护好每一位学生的人身安全,心理健康,让学生健康成长。《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其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 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我更加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应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2018最新环境法律法规清单 (1)

NO 最近环境法律法规大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9) 5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6) 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0修正) 7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5) 8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2009) 9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通知(2010) 1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5) 11 关于拆迁活动是否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2010) 12 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2011) 13 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的公告(2016) 14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 18 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2016) 19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 20 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领域)&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领域)(2010) 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1996) 22 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2003) 23 关于实行强制性环境信息公开的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2010)

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

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清 单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2016年度 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清单 (现行、部分)

说明 本清单收集了与工程建设公司开展业务相关的部分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清单。主要如下: 1、部分国家法律 2、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3、建筑行业标准 4、水电行业标准 5、水利行业标准 6、光伏及风力发电等现行标准、规程、规范 注:关于标准的相关说明 ·标准性质 中国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性质的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标准体系 中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 对需要在全国范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中国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按照国务院授权,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行业协会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主管,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标准查询 根据标准管理体系,中国标准发布无统一部门或机构,具体的标准应在国家标准委、相关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务院授权的行业协会的发布平台进行查询。 查询标准可登录以下网站,但不限于: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 中国标准服务网: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网: 标准网: ·标准时效 标准是动态信息,需及时更新。

法律法规学习计划

法律法规学习计划 篇一:法律法规学习计划 20XX年度卫生法律法规学习计划 各部门: 为了加强员工的卫生法律意识,更好的保障员工们的身心健康,使全院员工更好的懂法、守法,实现卫生部门对医院医疗安全的要求,特制定本学习培训计划。一、学习培训的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员工的法律法制意识,提高法制管理能力和水平,构建“平安医院”“和谐医院”,为医院的总体运行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因此有必要对适合我院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进行详细的培训。通过学习培训有利于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规范员工的操作,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二、组织领导 医院的培训由医务部具体组织负责,制定培训的计划。各个班组和部门在定期召开的科务例会上必须要有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内容,并做好相关的记录。由护士长对各个班组和部门的学习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三、学习培训只要内容 医院结合自身情况,对我院人员主要进行如下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的学习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法等四、学习培训形式 由于我院目前部门划分较小,企业规模人数还较少,因此,对于日常的学习以班组为单位在定期召开的工作例会上进行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发放到各部门的负责人,同时在制定我院培训计划时,必须详尽的考虑对法律法规、标准的学习,具体由医务科负责,体现在医院的培训计划上。五、学习培训要求 以科室为单位的学习小组每次学习法律法规、标准的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院级的培训活动中对法律法规、标准的学习培训不得少于一个学时。护士长负责对本科室成员进行抽查和监督,对院级的学习、培训要记录在案。同时各位员工还应该在空余时间加强自学,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附:各部门卫生法律法规学习计划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日 卫生法律、法规学习计划 篇二:20XX年法律法规学习计划 西街工商所20XX年法律法规学习计划 为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依法行政水平,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促进依法履职到位,服务经济建设,按照区局《关于开展法制工商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本所实际,特制定20XX年法律法规学习计划。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以“法制工商建设年”

法律法规清单

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 序号名称文号实施日期备注 适用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 4号2014.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 6号2009.5.1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 9号2015.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 13号2014.12.1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 28号1995.1.12009.8.27修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 年修 主席令第 48号2016.7.2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主席令第 51号2015.11.1 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主席令第 57号2001.10.27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 58号2005.4.12016.11.7第四次修订10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性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 69号2007.11.1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 73号2013.7.1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 80号2008.5.1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 87号2008.6.12018.1.1修改施行 行政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 号2000.3.20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 国务院令第302 号2001.4.21规定

序号名称文号实施日期备注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2002.5.12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2.1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2.62016.2.6国务院令第666 号第二次修订 6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12.1 7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11.12016.12.1修改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6.1 9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 513号2008.1.1决定 国务院令第 10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2008.1.1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第580 号修 订2011.1.8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9.18 13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5.1的决定 14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2010.4.1 15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2010.9.1 1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3.12016.2.6修改17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1.1.1 1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12.7 19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7.1

2020现行法律法规清单(429条)

? ? ? 2018现行法律法规清单(429条) 2018-06-23 11:39 序 号 文件名称效力级别发文字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法律主席令第6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17年 修订】 国家法律主席令第63号 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 例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99号 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450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 规定 行政法规中国民航局令第29号 6中央救灾委员会组织简则行政法规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 修正】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88号 8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2011年修正】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88号 9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年 修正】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88号 10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de意见 行政法规国发[2006]24号 11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 预案 行政法规国办函[2015]32号 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应急产业发展 de意见 行政法规国办发[2014]63号

13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 修订】 行政法规国办函[2014]119号 1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行政法规国办发[2013]101号 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 建设de意见 行政法规国办发[2009]59号 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 工作de意见 行政法规国办发[2007]52号 1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 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 de通知 行政法规国办发[2007]13号 18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 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行政法规国办函[2004]39号 19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 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行政法规国办函[2004]33号

法律法规学习会议纪要

法律法规学习会议纪要 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下文是法律法规学习会议纪要,欢迎阅读! 会议时间:3点00分开会 会议地址:镇会议室 会议名称:全体干部法律知识培训 记录人: 出席人:全体镇干部、村(社区)支书、主任、镇直单位领导 发言内容: 镇长: 1、阐明依法行政是我镇工作开展的前提以及学习法律知识的必 要性和紧迫性。 2、布置我镇20XX年依法行政具体工作: (1)要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镇的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但也面临着很多艰巨的任务。各村(社区)、镇直各单 位要始终把依法行政工作作为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真正落实到行政活动各个方面。 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布置安排依法行政工作,亲自协调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现 的问题,安排得力人员具体从事依法行政推进工作。 (2)要加强依法行政知识的学习和培训。特别是镇党委政府的领 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深刻领会依法行政的精神实质,增强依法行政

的自觉性。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通过学习,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 水平。 (3)要严格落实依法行政工作的各项任务。 (4)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检查。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 要对照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和考核标准,按规定开展自查活动。镇党 政办要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协调、日常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所长: 给全体干部主要讲述《行政法》、《刑法》的相关内容。 书记总结: 充分肯定了我镇在20XX年依法行政工作取得的成绩,并强调, 认识的深度决定工作的力度。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为 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的去处理各项事务。 20XX年3月3日下午,城厢区科技局保密领导小组召开保密工 作会议,局领导及下属事业单位1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的主要议题:一是学习《保密法》、《保密工作》、《保密技术防范常识》,还学习了保密知识手册中的一部分内容。二是研究部署当前的保密 工作。宋超英局长主持了会议,并就提高对保密工作的认识和加强 本局保密工作做了重要讲话。现将会议纪要如下: 一、学习了《保密法》、《保密工作》、《保密技术防范常识》、《信息网络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报刊杂志,通报了近几年来全 国发生的典型失泄密事件,就如何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和如何安全 使用涉密载体等进行了详细系统的讲解。 二、要认真学习领会区党委保密工作的要求,充分认识保密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责任感;保守国家秘密是《宪法》规定的每一个 公民应尽的基本义务,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每一个公务员必须 承担的责任、也是《党章》规定的、每一个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2020年大学生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二篇

2020年大学生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二 篇 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三) 去年年底,XX市局对全市系统干部职工组织开展了法律法规考试,目的是通过考试以考促学,强化系统干部队伍素质,提高文明执法水平,使我们每位干部职工都能谙熟业务法律法规,更好的服务监管,履行职责。从中我们不难发现,伴随工商监管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特别是“两费”停征后,新形势、新变革对我们的监管工作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前些时候发生的“海南砒霜门事件”就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如何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监管;严格程序到位、规避执法风险。”将是我们现阶段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再也不能隔靴挠痒,抱有任何侥幸心理。此次考试,我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我觉得收获更大的是我对学习方法的探索,以前,我对法律条文只是从表面理解,而现在却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质的转变。现在我就自己平时积累的一些学习经验和大家做些探讨,谈谈我的几点心得。 一、按照原文学。 学习任何一部新的法律法规,首先要了解这部法律法规的大体构架,也就是要搞清楚法律法规规范的是什么?立法的目的,宗旨是什么?大体分为几个章节,每个章节又是讲的什么内容等等?这都需要我们通过通读全文来了解,对照每一条文进行原原本本、逐句逐段地学习,了解法条基本内涵。所以,学习任何一部新的法律法规,我们首先是要做的就是粗读一遍法律原文,通过对法律章节的学习,了解这部法律法规

的规范的对象、范围和内容,加强自己对法律条文的印象。在粗读法律原文的同时,做笔记是一个自我归纳的很好的办法,既可以帮助集中精力思考和总结、归纳问题,加深对学习内容的理解和记忆,又可以把学习内容中的重点记录下来,便于以后查阅和复习,所以,我们平时要养成勤做笔记的习惯。 二、对照分析学。 针对那些修正修订的法律法规,我们对原来的老法大体上已经有了很深刻的印象,我们的重点就不用再重复放在对法律构架、章节、内容等方面的学习研究上,而是可以参照新旧条款或者新的司法释解等对照学习,按照章节一一比较新、旧法律的不同之处,看发生了那些变化,了解新法的修订背景,通过分析比较修改的法律条文,琢磨修正或修改的原因和立法目的,以便加强印象,做到融会贯通,更好地理解掌握新法。 三、结合实际学。 相信大家都有这种感觉,光看法律条文或者光看原文,很难记住有关的内容,这其实是一种很正常的现象,因为法律条文干干巴巴,而理论知识又很枯燥。但是,如果我们能在学习法律原文的过程中做到学以致用,在平时的工作办案中去反复记忆,把两者结合起来,就会相得益彰,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办案中,积极参与,人人都做有心人,力争做到人人会办案,人人爱办案,努力把平时学习积累的法律知识应用到我们的工作中去,做到活学活用,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向身边的老同志、办案能手虚心请教,交流

适用法律法规清单(2014)

川精正技发【2014】03号 关于印发相关建设工程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最新有效版本清单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监理部、项目部: 根据GB/T19001、GB/T24001、GB/T28001标准要求和公司《程序文件》的《文件资料控制程序》5.2.1.1条款要求:“国家、地方或行业的有关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由各职能部门向技术部提交本部门所使用的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版本清单,技术部汇总编制本公司有效版本目录,每年发布一次,有关部门遵照使用”。 现将2014年3月前国家和部门发布的相关现行建设工程标准规范目录印发给各部门,请遵照使用,并替换2013年发布建设工程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最新有效版本清单。 附《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清单》 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0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清单 SCJZ-QES-CX01-08 序号文 件 名 称文件颁布时间备注 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03.1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2.12.29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0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08.30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9.05.0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04.01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8.01.01 9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8.03.01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12.01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01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6.01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09.01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03.01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04.12.30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01.01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05.01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10.27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04.01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08.28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保护法1992.10.1 24 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绿化条例》1992.06.22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5.1 26 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01.30 27 国务院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08.25

2014年水法律法规学习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4年水法律法规学习考试试题及答案(该答案考试分数为98分,即有一条错的) 1 国务院在《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中提出,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_____,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C 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指出,严格执行_____,未依法通过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 C 3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_____内办理缴纳手续。() B 4 国务院在《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中提出,制定节水强制性标准,逐步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_____。() A 5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指出,水资源紧缺地区,新建大型公建设施及一定规模以上的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________设施和雨水收集利用工程。() A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国家鼓励对_____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A 7 水文监测所使用的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_____规定的技术要求。()C

8 国务院在《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中提出,建立健全水权制度,积极培育水市场,鼓励开展_____,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A 9 省水文机构应当完善_____制度,加强水文情报预报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A 10 《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水资源费减免期限为1年,连续减免不得超过______。() B 1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的水文机构与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气象、电力等部门,应当建立水文信息、监测资料_____制度,相互通报实时监测信息和情报预报信息,定期开展交流与整编工作。() A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国家对用水实行_____相结合的制度。() D 13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开发利用_____,应当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C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规定,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_____罚款。() B 15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水资源费由_____收取,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B 16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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