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G-T 23006-1992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技术条件及检验方法
HG-T 23006-1992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技术条件及检验方法

HG/T 23006-1992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技术条件及检验方法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质量评价、检验和选型。
2.引用标准GB2421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总则GB3836.1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GB3836,2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隔爆型电气设备“d”GB3836.4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本质安全型电路和电气设备“i”GB5274气体分析校准用混合气体的制备称量法GB5275气体分析校准用混合气体的制备渗透法GB12358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3.术语3.1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以下简称仪器)用于监测空气中对人体有毒有害气体的仪器(包括检测仪、报警仪、检测报警仪)。
3.2零气不含被测气体或其它干扰气体的清洁空气或氮气。
3.3标准混合气(简称标准气)被测气体和零气的混合气,其浓度和不确定度均为已知。
3.4标定用标准混合气(简称标定气)用仪器全量程(50—70)%浓度的标准气做为标定气。
4.仪器分类表1仪器分类表分类方式使用方式显示方式工作方式输出方式采样方式袖珍式指针式间断式报警式泵吸式类携带式数字式连续式控制式扩散式型固定式光柱式5.技术要求5.1结构要求5.1.1防爆型的仪器必须符合GB3836.1、GB3836.2和GB3836.4的规定要求并取得防爆检验合格证。
5.1.2仪器要坚固耐用,便于操作、维修、标定和校验。
5.1.3仪器与有害气体以及其它腐蚀性物质接触的部分应使用耐腐蚀性材料或经过耐腐蚀处理的材料制作。
5.2功能要求5.2.1仪器是否处于工作状态,应有明确显示。
5.2.2报警信号应有明显的报警作用。
5.2.3设置多点监测报警的仪器,应保证即使某一点正在报警而其它点出现报警条件时,也应该进行报警,并且能够分别指示报警场所。
5.2.4仪器有较高的抗干扰能力。
5.2.5连续式仪器应有故障报警功能。
有毒气体探测器标准

有毒气体探测器标准
在中国,有毒有害气体监测系统的行业规则可以参考以下标准:
1.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2009):该规范规定了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
监测报警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验收和运行维护等要求。
2. 《工作场所空气中呼吸有害物质容许浓度》(GBZ2-2002):该标
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空气中各种呼吸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限值。
3.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该规范规定了职业
健康监护的基本要求、职业健康检查的内容和方法、职业健康监护档
案的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4.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该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设计的基本卫生要求,包括有毒有害
物质的使用和控制要求。
5.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该规范
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特殊作业的安全要求,包括有毒有害气体
的检测和防护要求。
这些标准都是有毒有害气体监测系统行业必须遵守的行业规则,对系
统的设计、安装、调试、验收和运行维护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

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1 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作业环境用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术语、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与标志等。
本标准适用于作业环境可燃性气体(含甲烷)、有毒气体和氧气检测报警仪。
2 引用标准GB 2421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总则GB 3836.1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GB 3836.2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隔爆型电气设备“d”GB 3836.4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本质安全型电路和电气设备“i”GB 4798.10 电工电子产品应用环境条件导言GB 4857.5 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垂直冲击跌落试验条件GB 5274 气体分析校准用混合气体的制备称量法GB 5275 气体分析校准用混合气体的制备渗透法3 术语3.1 检测器由采样装置、传感器和前置放大电路组成的部件。
3.2 传感器将样品气体的浓度转换为测量信号的部件。
3.3 指示器指示气体浓度测量结果的部件。
3.4 报警器气体浓度达到或超过报警设定值时发出报警信号的部件,常用有蜂鸣器、指示灯。
3.5 检测范围报警仪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
3.6 检测误差在试验条件下,报警仪用标准气体校正时,指示值与标准值之间允许出现的最大误差。
3.7 报警误差在试验条件下,报警仪用标准气体校正时,报警指示值与报警设定值之间允许出现的最大误差。
3.8 报警设定值根据有关法令或标准或现场状况,报警仪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
3.9 重复性同一报警仪在相同条件下,对同一检测对象在短时间内重复测定,各指示值间的重合程度。
3.10 稳定性在试验条件下,报警仪保持一定时间的工作状态后性能变化的程度。
3.11 响应时间在试验条件下,从检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至达到稳定指示值的时间。
通常,读取达到稳定指示值90%的时间作为响应时间。
3.12 恢复时间在试验条件下,从检测器脱离被测气体至恢复监视状态的时间。
通常,读取恢复到稳定指示值10%的时间作为恢复时间。
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仪技术条件及检验方法+HG+23005

5 技术要求
5.1 结构要求
5.1.1 防爆型的仪器必须符合 GB3836.1、GB3836.2 和 GB3836.4 的 规定要求并取得防爆检验合格证。
5.1.2 仪器要坚固耐用,便于操作、维修、标定和校验。
5.1.3 仪器与有害气体以及其它腐蚀性物质接触的部分应使用耐腐性材料或 经过耐腐蚀处理的材料制作。
表 2 性能指标
指标名称
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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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值误差 重复性 零点漂移
±5%F.S 以内 ±3%以内
稳定性 响应时间 恢复时间
±3%F.S/24h 以内 ±5%F.S 以内
报警点设置误差 扩散式 60S;泵吸式 30S 以
报警动作响应时间
内
绝缘电阻 定气)
仪器全量程(满刻度值)的(60±5)%或(90±5)%的浓度标准气。
4 仪器分类
表 1 仪器分类表
分类方式 使用方式 袖珍式 显示方式 指针式 工作方式 间断式 输出方式 报警式 采样方式 泵吸式
类型 携带式 固定式 数字式 光柱式 连续式 控制式 扩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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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仪技术条件及检验方法 HG23005—92
HG23005—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1992—08—04 发布 1993—01—01 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仪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仪的质量评价、检验和选型。 2 引用标准
6.3 仪器外观、结构和功能检查 a.仪器外表涂层应色泽均匀,不得有明显的擦伤、露底、裂纹及起泡现象;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安装及使用规范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安装及使用规范为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安全和/或人身安全,检测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浓度并及时报警以预防火灾与爆炸和/或人身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范.,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2 术语,符号2.1 术语gas 本规范中的可燃气体系指气体的爆炸下限浓度(V%)为10%以下或爆炸上限与下限之差大于20%的甲类气体或液化烃,甲B,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少量有毒气体.gas 本规范中的有毒气体系指硫化氢,氰化氢,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环氧乙烷,氯乙烯.maximum concentration 系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即工人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所不应超过的数值.此数值亦称上限量.2.2 符号2.2.1 LEL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2.2.2 TLV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值.3 一般规定,甲B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下同)的2区内及附加2区内,应按本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应按本规范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1 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毒气体,一旦泄漏,可燃气体可能达到25%LEL,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2 有毒气体或其中含有可燃气体,一旦泄漏,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25%LEL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3 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4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应为一级报警或二级报警.常规的检测报警,宜为一级报警.当工艺需要采取联锁保护系统时,应采用一级报警和二级报警.在二级报警的同时,输出接点信号供联锁保护系统使用.,应对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释放源进行连续检测,指示,报警,并对报警进行记录或打印.,储运设施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或操作室.,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必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型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还应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应配备必要的标定设备和标准气体.,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在有效覆盖面积内,可设一台检测器. 有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室外不宜大于2m,室内不宜大于1m.,应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4 检测点的确定4.1 工艺装置,有毒气体的释放源,应设检测器:1 甲类气体或有毒气体压缩机,液化烃泵,甲B类或成组布置的乙A类液体泵和能挥发出有毒气体的液体泵的动密封;2 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甲类气体,有毒气体,液化烃或甲B类液体和能挥发出有毒气体的液体采样口和不正常操作时可能携带液化烃,甲B类液体和能挥发出有毒气体的液体排液(水)口;3 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甲类气体,有毒气体,液化烃的设备或管法兰,阀门组.4.1.2第,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小于1m.,每隔15m可设一台检测器,且检测器距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 有毒气体检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m.,应在第,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检测器,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易于积聚可燃气体处设置检测器.4.2 储运设施,甲B类液体储罐,应在下列位置设检测器:1 在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每隔30m宜设一台检测器,且距罐的排水口或罐底接管法兰,阀门不应大于15m.2 在甲B类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检测器,且储罐的排水口,采样口或底(侧)部接管法兰,阀门等与检测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甲B类液体的装卸设施,应在下列位置设检测器:1 小鹤管铁路装卸栈台,在地面上每隔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检测器,且检测器与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2 大鹤管铁路装置栈台,宜设一台检测器;3 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检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当汽车装卸站内设有缓冲罐时,应安本规范第,应符合本规范第,第,应符合下列要求:1 封闭或半封闭的灌瓶间,灌装口与检测器的距离宜为5~7.5m;2 封闭或半封闭式储瓶库,应符合本规范第;半露天储瓶库四周每15~30m设一台,当四周长小于15m时,应设一台;3 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检测器的距离,宜为5~7.5m.,应在灌装口上方的室内最高点易于滞留气体处设检测器.,甲B,乙A类液体装卸码头,距输油臂水平平面15m范围内,应设一台检测器.当。
检定或校准有毒有害气体报警器的探讨

检定或校准有毒有害气体报警器的探讨1 硫化氢气体检测警器硫化氢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检测器一般是电化学型,可以使用氮气中硫化氢标准气体也可以使用空气中硫化氢标准气体进行检定。
1.1 气体检测报警器报警设定点的选择《JJG695-2003硫化氢气体检测仪检定规程》中,没有对硫化氢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报警设定值的大小做出具体要求,但通过对示值误差限和漂移以及报警设置误差的要求规定了硫化氢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报警设定值的下限值,按照《GBZ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硫化氢(H2S)气体的MAC(最高容许浓度)≤10mg/m3来设定硫化氢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报警设定值上限。
硫化氢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显示值得单位为摩尔浓度(μmol/mol),而MAC(最高容许浓度)的单位为质量浓度(mg/m3)1.1.1 确定报警器报警设定点的上限因为在标准状态(0℃,101325Pa)下将硫化氢(H2S)气体的MAC(最高容许浓度)≤10mg/m3换算为摩尔浓度约为6.9μmol/mol;的硫化氢(H2S)气体的IDLH(直接致害浓度)≤430mg/m3换算为摩尔浓度约为29.7μmol/mol,所以硫化氢气体检测报警器的一级报警设定值优先设为≤100%MAC(最高容许浓度)即≤6.9μmol/mol,也可以设为≤200%MAC(最高容许浓度)即≤13.8μmol/mol;二级报警设定值为≤10% IDLH(直接致害浓度)即≤30μmol/mol。
1.1.2 确定报警器报警设定点的下限硫化氢气体检测报警器的一级报警设定值不是越小越好,当报警设定值太小就会经常产生误报警,引起操作人员误判断。
根据《JJG695-2003硫化氢气体检测仪检定规程》的3.1条量程≤100μmol/mol时,示值误差限为±5μmol/mol;3.4.1款零点漂移应不超过示值误差限;3.4.2款示值漂移应不超过示值误差限;硫化氢气体检测报警器的一级报警设定值不能小于示值误差允许值及零点漂移允许值,检定合格的硫化氢气体检测报警器,由示值误差引起的报警和零点漂移时引起的报警是不能容忍的,所以硫化氢气体检测报警器的一级报警设定值不能小于硫化氢气体检测报警器示值误差限5μmol/mol。
氧气检测报警仪技术条件及检验方法

6.6 试验项目及方法 6.6.1 示值误差试验
a.示值误差 示值误差即标准气浓度值与指示值之差。
b.试验方法 用 5%、10%、15%、18%、21%的标准气分别通入仪器,每种标准气测试三次,记录相应的指示值, 误差最大者即为示值误差。 6.6.2 重复性试验 a.重复性 在相同条件下,对同一检测对象短时间内测量结果的重现性,用变异系数 C·V 表示。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化学工业部劳动安全司提出 本标准由化学工业部化工劳动保护研究所负责起草。 主要起草人:韩中枢 马瑞岭 陶悦玲
表 1 仪器分类表
类型
袖珍式
携带式
指针式
数字式
间断式
连续式
报警式
控制式
泵吸式
扩散式
固定式 光柱式
5 技术要求 5.1 结构要求 5.1.1 防爆型的仪器必须符合 GB3836.1、GB3836.2 和 GB3836.4 的规定要求,并取得防爆检验合格 证。 5.1.2 仪器要坚固耐用,便于操作、维修、标定和校验。 5.2 功能要求 5.2.1 仪器是否处于工作状态应有明确的显示。 5.2.2 报警信号应有明显的报警作用。 5.2.3 设置多点监测报警的仪器应保证即使某一点在报警,而其它点出现报警条件时,也应该进行报警, 并且能分别指示报警场所。 5.2.4 连续式仪器应有故障报警功能。 5.3 性能要求 5.3.1 性能指标应符合表 2 要求
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8.1.1 出厂检验 8.1.2 型式检验 8.2 检验项目及判定规则 8.2.1 出厂检验
全部出厂仪器逐台检验,检验项目为:示值误差,报警点设置误差、重复性、响应时间。若被检项目 全部合格则该台仪器为合格,若有一项不合格,则该台仪器为不合格,不合格仪器不得出厂。 8.2.2 型式检验
化工企业静电安全检查规程HGT23003—92

化工企业静电安全检查规程HGT23003—92【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标准号】HG/T23003—92 【发布日期】1992-04-08 【实施日期】1992-07-01 【标 题】化工企业静电安全检查规程 【正 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1992—04—08发布 1992—07—01实施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在化工生产过程中,为防止静电引起火灾、爆炸和伤亡事故的发生,对防静电设施(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的技术要求和内容。
1.2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生产中易产生静电积累的易燃易爆岗位(场所)。
1.3 塑料、电影胶片等生产企业,可参照GB6455的要求执行。
2 引用标准 GB6455 橡胶工业静电安全规程 GB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4385 防静电胶底鞋、导电胶底鞋安全技术条件 GB12014 防静电工作服 GB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CD90A3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 3 术语 3.1 易燃易爆物品——系指GB6944规定的爆炸品、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类物品。
在生产过程中存有可燃性粉尘和纤维,并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物品,亦属易爆物品。
3.2 易燃易爆岗位(场所)——系指生产、使用、贮存、装卸、运输3.1条列出的物品,或符合GuJ16中属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岗位(场所、车间、厂房、仓库、装卸站台等)。
3.3 总泄漏电阻——系指生产装置系统(设有测量点)与大地之间的总电阻,它包括生产装置系统的电阻、设备与设备之间跨接的接触电阻以及接地电阻等的综合电阻值。
3.4 接地电阻——系指生产装置(设备)的静电接地体与大地进行电气连接时的电阻。
3.5 间接接地——为使金属以外的物体进行静电接地,将其表面的局部或全部与金属体紧密相接的一种接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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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T 23006-1992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技术条件及检验方法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质量评价、检验和选型。
2.引用标准GB2421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总则GB3836.1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GB3836,2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隔爆型电气设备“d”GB3836.4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本质安全型电路和电气设备“i”GB5274气体分析校准用混合气体的制备称量法GB5275气体分析校准用混合气体的制备渗透法GB12358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3.术语3.1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以下简称仪器)用于监测空气中对人体有毒有害气体的仪器(包括检测仪、报警仪、检测报警仪)。
3.2零气不含被测气体或其它干扰气体的清洁空气或氮气。
3.3标准混合气(简称标准气)被测气体和零气的混合气,其浓度和不确定度均为已知。
3.4标定用标准混合气(简称标定气)用仪器全量程(50—70)%浓度的标准气做为标定气。
4.仪器分类表1仪器分类表分类方式使用方式显示方式工作方式输出方式采样方式袖珍式指针式间断式报警式泵吸式类携带式数字式连续式控制式扩散式型固定式光柱式5.技术要求5.1结构要求5.1.1防爆型的仪器必须符合GB3836.1、GB3836.2和GB3836.4的规定要求并取得防爆检验合格证。
5.1.2仪器要坚固耐用,便于操作、维修、标定和校验。
5.1.3仪器与有害气体以及其它腐蚀性物质接触的部分应使用耐腐蚀性材料或经过耐腐蚀处理的材料制作。
5.2功能要求5.2.1仪器是否处于工作状态,应有明确显示。
5.2.2报警信号应有明显的报警作用。
5.2.3设置多点监测报警的仪器,应保证即使某一点正在报警而其它点出现报警条件时,也应该进行报警,并且能够分别指示报警场所。
5.2.4仪器有较高的抗干扰能力。
5.2.5连续式仪器应有故障报警功能。
5.3 性能要求5.3.1仪器性能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性能指标指标名称指 标示值误差±10%以内(高于容许浓度3倍的读数)重复性±20%以内(低于容许浓度3倍的读数)零点漂移±3%以内稳定性±3%P.S/24h以内响应时间±5%P.S以内恢复时间扩散式60s;泵吸式30s以内报警点设置误差±2%F.S以内报警动作响应时间扩散式60S;泵吸式30s以内绝缘电阻 20MΩ以上耐电压性能无击穿、飞弧等现象发生5.3.2温度变化影响按6.6.9试验,示值误差和报警点设置误差应符合5.3.1要求。
5.3.3电源变化影响按6.6.10试验,示值误差和报警点设置误差应符合5.3.1要求。
5.3.4振动影响按6.6.11试验,示值误差和报警点设置误差应符合5.3.1要求。
5.3.5跌落影响按6.6.12试验,示值误差和报警点设置误差应符合5.3.1要求。
6试验6.1技术文件的审查送检仪器应备有下列资料:a.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b.使用说明书;c.其它有关材料。
6.2试验条件6.2.1环境温度:15℃~35℃6.2.2环境湿度:≤85%RH6.2.3供电电源a.直流电源;额定值±10%b.交流电源:220V+10%220V-15%6.2.4周围环境应无干扰检测的因素6.3仪器外观、结构和功能检查a.仪器外表涂层应色泽均匀,不得有明显的擦伤、露底、裂纹及起泡现象;b.紧固件、开关、旋钮等部件装配应可靠,使用方便,性能良好;c.仪器的结构应符合5.1要求;d.仪器的零点、量程、报警点三个电位器应调节方便,设置可靠;e.仪器通电检查其功能应符合5.2要求。
6.4试验前的准备6.4.1试验前仪器稳定时间按仪器生产厂家规定的稳定时间。
6.4.2试验前调零经过6.4.1条规定的稳定时间后,在零气条件下调节仪器的零点使指示值为零。
6.4.3试验前仪器标定经6.4.2条调零后,在通入标定气条件下调节仪器使其指示值与标定气浓度值相对应。
6.5试验要求6.5.1试验前按6.4条做好试验准备。
6.5.2标准气选用该仪器检测气体与空气(或氮气)的混合气,按GB5274、GB5275配制,其浓度的不确定度在土3%以内。
6.5.3试验时通气方法要严格模拟该仪器的使用情况a.泵吸式仪器,标准气流量要恒定在额定值,不应因入口压力变化而使标准气流量波动。
b.扩散式仪器,标准气接触检测器的压力要求恒定在常压(大气压)或一个微小的压力(其值不得超过100Pa),通气流量要恒定。
6.6试验项目及方法6.6.1示值误差试验a.示值误差指示值与标准气浓度值之差,用相对量表示,按下式计算:b.试验方法用仪器满刻度值(20±5)%、(40±5)%、(60±5)%、(80±5)%四种浓度的标准气分别通人仪器,待指示稳定后记录示值,每种浓度的标准气重复试验3次,各示值分别按上式计算示值误差,选其中最大者为仪器的示值误差。
6.6.2重复性试验a.重复性对同一种标准气短时间内测量结果的重现性,用变异系数C.V表示,计算公式如下:式中:为仪器测量结果的平均值;N为测量次数;Xn为各次测量的指示值。
b.试验方法在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用仪器满刻度值(40~60)%的任一种浓度的标准气通入仪器,指示稳定后记录示值Xn,然后仪器通人零气,重复试验6次,计算C.V值。
6.3.3零点漂移试验a.零点漂移连续式仪器,在试验条件下,通人零气连续工作,在一定时间内其指示值的变化,用下式表示:b.试验方法连续式仪器通入零气连续工作24小时,每隔2小时记录一次指示值,取其中最大值和最小值,按上式计算(指针式仪器把零点调到最低量程的5%左右,再开始试验)。
6.6.4稳定性试验a.稳定性仪器在试验条件下连续工作,在一定时间内示值变化程度为仪器稳定性,用下式表示;b.试验方法仪器在通人零气的状况下,保持一定时间的工作状态,用满刻度值(40±5)%的同一种浓度的标准气试验。
对间断式仪器,保持2小时工作状态,期间每隔0.5小时通入一次标准气,记录示值,共做5次为一周期,取其中最大指示值和最小指示值按上式计算。
每天试验一周期,重复3天,取其中最大的计算值为仪器稳定性。
对连续式仪器保持72小时连续工作状态,期间每隔4小时通人一次标准气并记录示值,取其中最大指示值和最小指示值,按上式计算仪器稳定性。
6.6.5响应时间试验a.响应时间仪器在通入零气的情况下,从瞬时变为通入标定气,到指示值上升到标定气浓度值的90%所需的时间。
b.试验方法仪器在通入零气的情况下,瞬时变为通入标定气,并同时记录指示值上升到标定气浓度的90%所需的时间,重复做3次取其平均值。
6.6.6恢复时间试验a.恢复时间仪器在通入标定气的情况下,从瞬时变为通入零气到仪器指示值下降到标定气浓度值的10%所需的时间。
b.试验方法仪器在通入标定气的情况下,瞬时变为通入零气到仪器指示值下降到标定气浓度值10%所需时间,重复做3次取其平均值。
6.6.7报警点设置误差试验a.报警点设置误差仪器开始报警时最低指示值与设定值之差为报警设置误差,用相对值表示,如下式:b.报警点的设置调节调零电位器,使仪器指示值为报警设置浓度,再缓慢调节报警设定电位器,当报警信号开始出现时,立即停止调节,然后反方向调节调零电位器使指示值为零,保持其设定值。
c.试验方法报警点设定后,调节调零电位器或者通入1.5倍报警设定值浓度的标准气,使仪器指示值从零点上升,记录报警信号出现时的指示值,并按上式计算,重复3次,取其中最大计算值为报警点设置误差。
6.6.8报警动作响时间试验a.报警动作响应时间仪器在通人零气情况下,从瞬时通入1.5倍报警设置浓度的标准气,到报警动作开始所需时间为报警动作响应时间。
b.试验方法仪器通入零气情况下,瞬时变为通入1.5倍报警设置浓度的标准气,并同时记录时间,直到发生报警动作为止。
共做3次,取其平均值。
6.6.9 温度变化对示值误差和报警点设置误差的影响试验6.6.10 将仪器置于试验箱中,在室温按6.4条准备后,以小于每分钟5℃的速率将温度分别下降和上升到0℃和40℃(湿度为≤85%RH),各恒温保持1小时后,用满刻度值(40~60)%的任一种浓度标准气,按6.6.1条做示值误差试验,再按6.6.7条做报警点设置误差试验。
6.6.10电源变化对示值误差和报警点设置误差的影响试验仪器在额定电源电压下按6.4条做好准备,使电源电压按6.2.3规定的极限值变化,然后分别用满刻度值(40~60)%的任一种浓度标准气按6.6.1条做示值误差试验,再按6.6.7条做报警点设置误差试验。
6.6.11振动对示值误差和报警点设置误差的影响试验将仪器按6.4准备后关机并紧固在振动台上,选频率为10~55Hz,振幅为0.15mm,扫频时间为每次4.5分钟,垂直和水平方向各振动45分钟,然后开机(只允许调零),用满刻度值(40~60)%的任一种浓度标准气,按6.6.1条做示值误差试验,再按6.6.7条做报警点设置误差试验。
6.6.12跌落对示值误差和报警点设置误差的影响试验按6.4条准备后关机,将仪器自100mm高处跌落到放置于水泥地面的30mm厚杉木板上,然后开机(只允许调零)用满刻度值(40~60)%的任一种浓度标准气,按6.6.1条做示值误差试验,再按6.6.7条做报警点设置误差试验。
6.6.13绝缘电阻试验使用交流电源的仪器,在小于85%相对湿度下,仪器不通电,用DC500V绝缘电阻计测量电源端子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
6.6.14耐电压性能试验使用交流电源的仪器,在小于85%相对湿度下,仪器不通电,在电源端子与外壳之间施加AC1000V电压,持续1分钟。
7.试验(测试)报告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a.被检仪器的名称、型号、编号、制造厂家和制造日期等;b.送检单位、抽样方式、抽样时间和地点;c.试验(测试)的环境条件(温度、湿度等)和日期;d.标准气名称、浓度及不确定度;e.所使用的主要测试仪器的名称及型号;f.试验(测试)项目及其结果;g.检验结论。
8.检验规则8.1检验分类8.1.1出厂检验8.1.2型式检验8.2检验项目及判定规则8.2.1出厂检验全部出厂仪器逐台检验,检验项目为:示值误差,零点漂移,报警点设置误差、重复性、响应时间。
若被检项目全部合格则该台仪器为合格,若有一项不合格,则该台仪器为不合格,不合格仪器不得出厂。
8.2.2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够影响产品性能时;c.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试验;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