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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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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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有毒报警器管理制度

可燃、有毒报警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本公司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安装、使用、维护、报废、更新及值班室日常管理等要求,有效预防爆炸及中毒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安装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及信号终端的部门三、职责:3.1 EHS部职责3.1.1参加增设可燃、有毒报警器安装位置和报警器种类的确认和投用前验收检查;3.1.2负责解除、停用、临时停用可燃、有毒报警器的审查和备案;3.1.3负责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的日常使用管理,包括监控室值班人员的安排、报警应急响应及规范填写值班记录等内容;3.1.4负责对可燃、有毒报警器的维保和维保单位的日常管理;3.1.5负责对可燃、有毒报警器的投用、维修工作;3.2 工程部职责3.2.1负责可燃、有毒报警器检测单位资质进行审核,年度检测或校准工作;3.2.2 对新增可燃、有毒报警器的安装;3. 2.3建立健全有毒及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档案资料及仪表台帐。

3.3 生产部职责3.3.1 负责对安装在部门现场的可燃、有毒报警器在使用过程中的异常状况及时向主管部门、EHS进行报修;四、管理要求4.1、可燃、有毒报警器的安装、停用规定在公司范围内需要新增或停用可燃、有毒报警器,必须由工程部、EHS部按相应的规范要求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请有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意见;4.2生产部按照区域管理要求,明确管理职责和责任人对可燃、有毒报警器进行日常检查、清洁、维护等工作。

对有故障的应及时上报EHS部,并由EHS部联系相关维保单位进行维修或更换,在此期间EHS部应督促维保单位的维修、更换工作,并对报警器缺失期间提出相应的安全应对措施并督促落实。

4.3 可燃、有毒报警器的维护保养要求参照《可燃、有毒报警器的维保合同》内容进行执行,日常主要维保内容:1)保持探测器表面清洁,以免阻塞影响使用2)检查检查探测器有无进水,以免因元器件浸水而影响性能3)请不要用大量的气体直冲探测器,以免影响探测器使用寿命4)非专业人员或者用户不准随意拆卸仪器5)维护保养单位负责泄露报警系统日常的维护保养,每月自检一次,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每月自检项目包括:a.连接部件,可定部件,显示部件,控制按钮。

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仪管理制度

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仪管理制度

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仪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仪(以下简称气体检测设备)的管理,确保气体检测设备正常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使用气体检测设备的场所,包括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气体和有毒气体的车间、罐区、仓库等区域。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气体检测设备的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职责,确保气体检测设备的安全、可靠、准确运行。

第四条公司应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和规定,定期对气体检测设备进行检定、校准和维护,保证气体检测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设备采购与验收第五条气体检测设备的采购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信誉的供应商,确保设备的质量。

第六条气体检测设备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公司要求,具备合法的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

第七条气体检测设备到货后,应由采购部门、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员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设备外观、数量、型号、规格等,确保设备与采购要求相符。

第八条验收合格的气体检测设备应由使用部门负责存放,并按照要求进行安装、调试。

第三章设备安装与调试第九条气体检测设备的安装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安装位置、方向、高度等符合设计要求和使用说明书规定。

第十条气体检测设备的调试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确保设备能够正常运行,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十一条调试合格的气体检测设备应由使用人员进行操作,并定期进行巡检、维护。

第四章设备使用与维护第十二条使用气体检测设备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方法、维护保养要求等。

第十三条使用气体检测设备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在检测易燃易爆气体和有毒气体时,应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不得擅自关闭设备或更改设置;(二)在检测过程中,操作人员应保持警觉,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三)不得在气体检测设备附近进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确需进行作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四)不得将气体检测设备用于非检测目的,不得随意拆卸、改装设备。

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仪管理制度

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仪管理制度

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仪管理制度1总则为规范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的购置、安装、维护、使用和报废的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化公司)所属各类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便携式氧含量分析仪的采购、使用、检测、报废管理。

3职责3.1安全管理部职责3.1.1负责对焦化公司各单位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仪器档案及使用、维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1.2负责对焦化公司各单位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仪器周期性检定及报废工作。

3.2使用单位职责3.2.1负责有毒有害气体、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及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易泄露区域的定期巡检。

3.2.2负责有毒有害气体、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日常维护及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仪器装置正常运行。

3.2.3负责对有毒有害气体、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使用人员的业务培训,以满足正常的使用及维护。

3.2.4负责建立完善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技术档案及分布图。

4管理程序4.1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器的设置及更新4.1.1新改扩建的项目,由项目建设方按照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

4.1.2现役装置按照规范要求需要新增报警器的,应组织进行新增,以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4.1.3通过工程项目安装或购置的各类报警器,由承建单位利用工程投资进行首次检定,交工时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纳入各单位日常管理。

4.1.4报警器的更新由各单位提出更新改造投资计划,按照《安全投入审批表》进行申报、审批。

4.1.5可燃气体报警器的选型、设计和安装应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4.2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仪使用场所及配备要求4.2.1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器4.2.1.1使用场所a)进入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区、泵房、阀室、压缩机房、焦炉地下室等区域;b)维修保养仪器设备、进行置换、清管、吹扫、放空、排污等,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作业现场;c)进入容器或受限空间内部。

2023年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旨在加强对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是用于检测环境中可燃(有毒)性气体浓度的仪器设备,通过报警方式提醒人员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设备要求第四条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设备应具备以下功能和特性:(一)能够实时准确地检测环境中可燃(有毒)性气体的浓度,并报警。

(二)具备报警和故障自检功能,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三)设备应具备自动校准和自动故障排查功能。

(四)能够提供报警记录和数据存储功能,方便事故调查和数据分析。

第六条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七条使用单位应设立专人负责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进行检查,在装置检测风险环境前进行确认。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保证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工作环境符合设备要求,避免干扰信号的源。

第十条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应放置在易发生泄漏或积聚的地方,以及易发生火灾、爆炸的空间和设备旁。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应进行定期的人员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使用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相关要求第十二条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生产、销售、安装和维护单位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并加强质量控制和售后服务。

第十三条生产、销售、安装和维护单位应定期检测设备的性能和安全,并提供相关的检测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生产、销售、安装和维护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档案和售后服务台账,保存相关记录和文件,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生产、销售、安装和维护单位应密切关注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技术发展和标准规范的变化,及时更新和升级产品。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一、凡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如有可燃、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备可燃、毒性气体检测报警仪。

二、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配置、选型应严格执行《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 3063-1999)的规定。

报警仪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根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类型;根据使用场所被检测的可燃性气体的类别、级别、组别,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等级、组别。

2、当使用场所存在能使检测元件中毒的硫、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择抗毒性检测器。

3、多点式指示报警器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的位号。

三、可燃、毒性气体报警器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1、根据可燃、毒性气体的密度和主导风向,确定检测器的安装高度和位置。

2、检测器宜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

3、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安装安置,应考虑便于操作和监测的原则。

报警器应有其对应检测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标牌或检测器的分布图。

四、可燃、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及检修管理。

1、检测器为隔爆型时,不得在超出规定的条件范围下使用;在仪表通电情况下,严禁拆卸检测器。

2、每日巡回检查时,应按动试验按钮,检查指示、报警系统是否工作正常;经常检查检测器是否显示正常,防止检测元件失效影响其工作性能,造成误报。

3、报警器每年至少应进行“三校一检定”,即每 3个月应校验一次,每年进行一次检定,填写《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记录》,校验工作可根据各单位的情况自己做,校验和检定人员须持证上岗,气体报警器标定时应采用经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布并具有相应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提供的标准气体。

五、可燃气体报警器每年应全面检修一次,维护和检修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 07005-2004)要求进行。

六、气体报警器的停运、拆除应报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进行。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器是一种用于监测室内空气中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浓度的设备,能够及时发出警报以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为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这些报警器,以下是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器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设备安装与维护1.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器的安装位置和数量,确保覆盖所有可能泄漏气体的区域。

2. 报警器的安装位置应远离火源、电源和其他干扰信号的设备,避免误报或影响正常使用。

3. 报警器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工作人员应定期检查电池电量,更换电池;检查和清洁传感器,确保其敏感度和准确性。

4. 对于多个报警器的系统,应建立定期集中巡检和测试的计划,确保系统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二、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1. 建立相应的操作流程,包括报警处理、应急响应和故障维修等。

2. 设立专门的报警处理人员,熟悉操作流程和报警器工作原理,能够及时响应警报信号。

3. 对于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泄漏,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切断泄漏源,并确保人员安全疏散。

4. 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报告制度,记录每次报警的原因、处理措施和结果。

并将重要的报警事件进行汇总分析,为改进管理和应急措施提供参考。

三、员工培训和意识提升1. 对使用报警器和相关设备的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包括设备的安装、操作、维护等。

2. 提高员工对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认识和意识,加强安全意识培养,确保他们能够正确、快速地反应和处理报警情况。

3. 定期进行演练、模拟报警和应急处理,提高员工的应急响应能力。

四、与其他设备的配合使用1. 对于涉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其他设备(如通风设备、防爆设备等),需要与报警器进行联动设置,确保全面监测和控制。

2. 报警器的信号输出应兼容其他设备的接口,能够实现远程监测、控制和数据传输。

3. 其他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应符合相关的规范和安全要求,确保其正常工作和与报警器的协同效果。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1. 概述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是一种重要的安全设备,用于检测室内环境中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一旦浓度超过安全范围就会发出报警信号,提醒人们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安全。

在使用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时必须注意其安全管理,以确保其正常、安全地发挥作用。

2. 安装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的安装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遵守相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安装要求。

在安装过程中必须确保设备能够正常运行,防止设备本身造成火灾或其它安全事故。

3. 维护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的维护也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在维护过程中,要定期清洁设备,检查设备的传感器和电路板是否正常工作。

若有任何问题,应及时更换配件或进行修理。

同时,还需注意防火、防爆、防潮等措施,确保安全。

4. 检测为确保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需要定期进行检测。

常用的检测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用气体检测仪进行检测,另一种是用专用的测试设备进行检测。

检测周期一般为半年一次或者更加频繁。

5. 使用在使用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需要定期测试设备是否正常工作;•在设备报警时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危险;•不能随意更改设备的位置或者拆卸设备;•不能将设备用于不同于其规定的使用环境中。

6. 应急在一旦设备发出警报时,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急处理,以确保人员安全。

具体方法如下:•立即停止一切可燃物料的使用;•打开通风设备或窗户,保持室内空气流通;•若能判断出气体来源,则应尽快去除;•确定安全后再重启设备使用。

7. 防范为了防止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发生意外龙门,需注意以下几点:•不能放置于高温、高湿、易振动的场所;•不能让水、油、污染物质等接触设备;•不能将设备裸露在阳光直射的地方。

8. 总结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的使用应注意其安全管理,包括设备的安装、维护、检测等方面,以保障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

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其应急管理和防范措施,避免安全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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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
报警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管理水平,确保生产装置实现安全运行,依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仪表及自动控制设备管理制度》(中国石化生[2005]191号)、《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1999]安字467 号)、《公司自动化仪表管理办法》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应用报警器监视生产装置、罐区、液化气站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露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加强对报警器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三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化工”)。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设备部是厂报警器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厂新增、更新、技措项目中报警器的选型审定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

2、负责厂报警器更新、大修计划的审核。

3、负责厂报警器的定期检查, 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

4、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

5、负责组织新增、更新报警器的施工。

6、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

第五条安环部参与本单位新增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的验收工作,主要
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对现有报警器拆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
2、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

3、负责本单位新建装置、新增报警器设置的审查。

4、负责便携式报警器的管理。

第六条电仪一、二车间负责报警器的日常维护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编制报警器的报废、更新、大修计划,报设备部。

2、车间需要拆除或停用报警器时,报安环部审批,设备部备案,电仪一、二车间负责实施。

3、负责报警器的管理、日常维护校验工作。

第七条其它相关单位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供应部门在采购报警器前,拟选定的供货厂家及规格型号必须经过设备部同意,分公司设备管理部、安全环保部确认后,方可实施采购,否则,不予办理手续。

2、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原理、功能等,并会操作使用。

第三章选型与安装
第八条选择报警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2、取得国家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进口报警器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第九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储运系统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十条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可能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性质;
2、室外安装时应考虑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4、便于维护和校验。

第四章日常维护与检定
第十一条电仪一、二车间负责报警器的管理、日常维护工作,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均应达到100%。

第十二条电仪一、二车间建立健全技术档案资料,制定定期校验计划。

设专人负责报警器的日常维护工作,按照公司设备点检制的要求认真做好报警器的点检工作;配合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定期检定工作;负责定期对报警器进行校准工作(校准人员必须取得计量检定员证书),以确保报警器的安全平稳运行。

第十三条报警器的检定、校准:
1、报警器的定期检定应按照《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JJG 693—90)要求执行,每年不得少于二次。

2、报警器定期校准周期为每季度进行一次(技术监督部门检定的季度除外),报警器定期检定、校准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应符合计量检定规程要求。

第五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四条厂部设备检查中,报警器作为检查内容之一,组织检查。

检查、考核技术指标:报警器的安装率、完好率和使用率为100%。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归设备部。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二OO六年四月三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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