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条例》-最新1102
保护蜜蜂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蜜蜂这一重要生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蜜蜂,包括中华蜜蜂、意大利蜜蜂、喀斯特蜜蜂等所有蜜蜂种类。
第三条保护蜜蜂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蜜蜂保护的领导和管理,将蜜蜂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蜜蜂及其栖息地、繁殖地、越冬地等。
第五条国家对蜜蜂实行分类保护,根据蜜蜂的种类、数量、生态价值等因素,确定其保护等级。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蜜蜂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产业发展,提高蜜蜂养殖水平,增强蜜蜂抗病能力。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蜜蜂保护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蜜蜂保护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破坏蜜蜂资源的行为。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蜜蜂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蜜蜂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蜜蜂保护等级第九条国家根据蜜蜂的种类、数量、生态价值等因素,将蜜蜂分为以下三个等级进行保护:(一)一级保护:对生态价值极高、数量极为稀少的蜜蜂种类实行一级保护。
(二)二级保护:对生态价值较高、数量较少的蜜蜂种类实行二级保护。
(三)三级保护:对生态价值一般、数量较多的蜜蜂种类实行三级保护。
第十条一级保护蜜蜂种类及其名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农业农村、科技等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二级保护蜜蜂种类及其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农业农村、科技等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三级保护蜜蜂种类及其名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农业农村、科技等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蜜蜂栖息地保护第十三条国家对蜜蜂栖息地进行保护,禁止非法占用、破坏蜜蜂栖息地。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蜜蜂栖息地保护制度,对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蜜蜂栖息地进行重点保护。
长白山中华蜜蜂兴衰史研究(一)

长白山中华蜜蜂兴衰史研究(一)
葛凤晨;陈东海
【期刊名称】《中国养蜂》
【年(卷),期】1993(000)001
【摘要】长白山中蜂是中华蜜蜂(A.C.cer-ana)宝库中的珍贵资源,它抗寒、较耐大群的生物学特性,在东方蜜蜂(A.C.cerana)中是不多见的,但现在这一种族已处于衰落时期,濒临灭绝,不仅家养量寥寥无几,而且野生的也收缩到很小的范围里。
在研究长白山中蜂的兴衰史中,我们看到吉林养蜂业起源于长白山,起源于古老的中华蜜蜂,是人类征服大自然的产物。
从远古人类在森林中初识蜂巢以蜜为食开始。
【总页数】3页(P22-24)
【作者】葛凤晨;陈东海
【作者单位】不详;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92
【相关文献】
1.延边地区长白山中华蜜蜂流行病概况 [J], 修占伍;张魁;侯丽娜;胡洪飞;高旭;鲁承
2.利用微卫星标记分析长白山中华蜜蜂遗传多样性 [J], 高夫超
3.长白山中华蜜蜂兴衰史研究二 [J], 葛凤晨;陈东海
4.长白山中华蜜蜂种质资源保护与展望 [J], 刘楠楠; 王新明; 丛薇
5.椴树花期长白山中华蜜蜂生产性能及生物学特性分析 [J], 刘楠楠;王新明;李杰銮;何金明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关于养蜂管理的暂行规定

长白山自然保护管理中心关于
加强保护区公路两侧养蜂户管理的规定
为全面保护好长白山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蜜源植物,维护长白山品牌形象和蜂业生产业主的权利,根据《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为加强对养蜂户的管理,规定如下:
一、进入保护区从事养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办理相关的入区手续,服从保护区管理人员的管理。
二、遵守保护区的相关规定。
在放蜂期间严禁破坏植被,砍伐树木,采挖花草、药材等植物。
严禁猎捕野生动物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三、防火期内严禁一切野处用火。
必需的生活用火,要办理用火证,并在保护中心指定的位置用火。
四、养蜂人员的暂舍位置和摆放蜂箱位置要由保护中心统一规划和指定,旅游公路两侧暂舍位置应距离路边20米以外,搭在隐蔽处,蜂箱要摆放整齐,严禁生活用品私搭乱挂(衣物、被褥凉晒在林内)。
五、不准随意丢弃生活垃圾,放蜂结束后要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六、养蜂期间严禁占道经营(卖蜂蜜),严禁从事其它
商业活动。
七、双方本着公平交易原则,在养蜂户自愿的前提下,所产蜂产品由保护中心统一收购,收购价不低于市场收购价,以切实维护养蜂户利益。
八、养蜂户要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如有违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保护管理中心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日。
养蜂国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蜂活动,保障蜂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养蜂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养蜂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养殖、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蜂产品质量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养蜂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蜂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养蜂生产管理第五条养蜂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一定的养蜂知识和技能;(二)有适宜的养蜂场地;(三)有必要的养蜂设施设备;(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养蜂者应当依法办理养蜂登记手续,取得养蜂许可证。
第七条养蜂者应当建立健全养蜂生产档案,详细记录蜂群繁殖、饲养、管理、病虫害防治等情况。
第八条养蜂者应当使用合格的蜂种,严禁使用转基因蜂种。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合理利用蜂场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破坏植被和水源。
第十条养蜂者应当遵守蜂群饲养管理规范,合理调整蜂群密度,防止蜂群过度拥挤。
第十一条养蜂者应当定期对蜂群进行健康检查,发现病虫害及时采取措施防治。
第十二条养蜂者应当加强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蜂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章蜂产品管理第十三条蜂产品生产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一定的蜂产品加工技术;(二)有必要的加工设施设备;(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蜂产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办理蜂产品生产许可手续,取得蜂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蜂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蜂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蜂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蜂产品生产者应当使用合格的蜂种和饲料,严禁使用禁用药物和饲料添加剂。
第十七条蜂产品生产者应当加强蜂产品加工过程中的卫生管理,防止污染。
第十八条蜂产品生产者应当定期对蜂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蜂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蜂场管理第十九条蜂场选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和农业发展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生态保护区等禁止养蜂的区域。
关于筹备宽甸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协会的报告

关于筹备XX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协会的报告县民政局:XX是全国的生态大县、养蜂大县,是辽宁特产中华蜂蜜蜂之乡,中蜂储量约为2万群。
为保护我县濒临灭绝的长白山型中华蜜蜂,现将筹备成立“XXX长白山型中华蜂蜜协会”的有关事宜报告如下:一、成立的背景、目的和意义宽甸地处辽东断块山地丘陵区,位于长白山脉与千山山脉过渡地带,养蜂资源十分丰富,境内从事中蜂饲养的农户已近万余户,为使蜂业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遵循“组织起来、共同发展”的目的,在宽甸成立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协会势在必行。
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属东北型长白品系,是国之瑰宝,具有耐寒、抗病性强、逃亡性小,群势较强等优良品质,现已成为业内倍受尊崇的优良种质资源,亟须保护和发展。
近年来由于外来意蜂的侵扰,中蜂的生存空间极度受限,定地饲养的中蜂常遭随花迁徙的南方意蜂的严重危害,一旦发生盗蜂轻则灭群,重则灭场。
据不完全统计,仅2017-2018年间,我县中蜂被意蜂灭群高达2000余群,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
严重挫伤了农民养蜂的积极性,影响了我县依靠发展中蜂产业实现精准扶贫的计划实施。
为了保护国家濒危物种,规模发展蜂产业,确保我县中蜂产业持续发展,县人大组织制定了《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条例》,在我县青山沟、牛毛坞、大川头等14个乡镇设立中华蜜蜂保护区,限制区内意蜂发展、抵制域外意蜂进入,依法保护蜂农合法权益。
本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给宽甸的中华蜂产业带来新的际遇。
行业协会具有“促进、服务、维权、自律”的功能。
立法为民,依法兴业,届时成立“宽甸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协会”,能够充分发挥蜂户与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共同承担保护我县濒临灭绝的长白山型中华蜜蜂的责任,提高我县中蜂产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协会的业务范围1、制定行业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执行,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2、协助政府开展行业调查,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3、代表行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为会员做好服务;4、配合政府做好蜂业市场的监管;5、开展行业信息咨询服务,做好行业统计工作,为会员单位提供及时、准确的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6、推进蜂业行业之间的横向联合,沟通会员之间的联系,定期组织会员间的交流和联谊活动,推动企业共同发展;7、编辑出版行业有关刊物、资料、交流经济技术信息,组织宣传指导工作;8、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的委托,提供有关专项服务。
浅谈宽甸县中华蜂养殖与发展状况

浅谈宽甸县中华蜂养殖与发展状况作者:隋韶辉隋伟来源:《农家科技下旬刊》2016年第04期摘要:中华蜂的养殖数量急剧减少,现在已频临绝灭,蜜蜂饲养以西蜂及东北黑蜂为主,因此应大力推广中华蜂的饲养,促进中蜂健康有序发展.关键词:中华蜂;养殖;发展中蜂,全称“中华蜜蜂”,在北方也叫“土蜂”,是我国土生土长的独有的宝贵蜂种。
十九世纪以前全国各地就养一种蜜蜂——中蜂。
中蜂就同中华文明一样,在我国已有五千年的历史,是一个活着的历史文化遗产。
一、宽甸县中蜂养殖的历史与现状宽甸县农民养中蜂历史悠久,过去在山区几乎是家家户户养中蜂。
自1896年中国引进意大利蜜蜂以来(简称意蜂),中华蜜蜂受到严重危害,分布区缩小了75%以上,种群数量减少了80%以上。
濒临绝灭的危险。
二、宽甸县发展中蜂养殖的有利条件宽甸是一个山区大县,森林覆盖率达76.6%,刺槐、椴树、苕条、板栗等蜜粉源植物140余种,而且各种蜜粉源植物从春到秋交错开花,蜜粉源衔接不断,长达7个月的流蜜期为中华蜂的生存、繁衍提供了理想场所。
三、发展中蜂养殖的好处1.发展中蜂养殖投资少,见效快,可增加农民收入。
一是养殖中蜂不需要专门的场地,不占耕地。
房前屋后、田边地角、路边河边、树林里、屋顶上、树洞里、半墙上都可成为养中蜂场所。
二是生产只需一次性投入。
养殖所使用的工具,有的农民可自己制作,专业工具价格便宜。
四是养蜂省力,大部分时间不需要专人看管,只要定期消毒、打扫卫生及冬季定期补饲,劳动强度不大。
五是发展中蜂养殖,具有“吹糠见米”的功效,在饲养良好的状况下,当年投资,当年就可收回成本。
2.发展中蜂养殖是山区脱贫致富,实现“一村一品”的好项目。
养殖中蜂是一项大有潜力的经济型产业,风险小,投资少。
由于宽甸县最适宜养中蜂地域面积大,人口居住相对分散,人均蜜粉资源面积较大,发展中蜂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只要政府少加扶持,最容易形成“一村一品”的产业优势。
山区农民脱贫致富就有可靠的产业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蜂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蜂法
了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养蜂法规对于保护养蜂生产和维护养蜂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蜂产品的产量和质量,促进养蜂经济效益,保证养蜂业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部门制定、颁布有关保护、发展养蜂业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养蜂法规对于保护养蜂生产和维护养蜂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蜂产品的产量和质量,促进养蜂经济效益,保证养蜂业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如需获取更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蜂法》的信息,建议查阅相关资料或咨询农业部门工作人员。
养蜂行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蜂行业管理,保护蜜蜂资源,维护蜂农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养蜂行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资源,合理利用;(二)科学养殖,提高效益;(三)公平竞争,规范市场;(四)科技创新,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养蜂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蜂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蜂资源保护第五条国家实行蜜蜂资源保护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蜜蜂资源的保护,禁止非法捕杀、采集、贩卖、运输蜜蜂及其产品。
第六条养蜂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合理利用蜂群,避免过度采集;(二)不得破坏蜜蜂栖息地,保护蜜蜂自然繁殖;(三)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对蜜蜂及其产品进行污染;(四)不得非法买卖、运输蜜蜂及其产品。
第七条国家鼓励开展蜜蜂品种改良和选育工作,提高蜜蜂抗病、抗逆能力。
第八条国家对珍贵、濒危蜜蜂品种实行重点保护,并采取措施,防止其灭绝。
第三章养蜂生产管理第九条养蜂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了解蜜蜂生物学特性,掌握养蜂技术;(三)具备必要的养蜂设施和设备;(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养蜂者应当建立健全蜂群管理档案,记录蜂群繁殖、饲养、病虫害防治等情况。
第十一条养蜂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合理配置蜂群,保持蜂群数量稳定;(二)采用科学养蜂技术,提高蜂群产量和质量;(三)加强病虫害防治,确保蜂群健康;(四)加强蜜蜂品种改良和选育,提高蜜蜂生产性能。
第十二条养蜂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蜂具和饲料,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三条养蜂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兽药使用规定,不得滥用农药、兽药。
第四章养蜂产品质量安全第十四条养蜂者应当保证蜜蜂产品质量安全,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对蜜蜂及其产品进行污染。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满族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
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条为保护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促进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传统特色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农业部《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养蜂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长白山型中华蜜蜂是指已纳入国家和辽宁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蜜蜂品种。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养蜂活动的监督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XX满族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由农业、公安、交通、林业和有关乡镇政府等部门组成,负责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养蜂组织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在编制蜜蜂产业发展规划基础上,应当单独编制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和发展规划,报
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自治县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编制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和发展规划,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考虑蜜粉源植物分布和承载蜂群能力,科学确定长白山型中华蜜蜂饲养规模和局地分布。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区域内各乡镇蜜蜂品种、蜜粉源植物分布、地理位置等因素,设立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区(以下简称长白山型中蜂保护区),范围包括青山沟镇、牛毛坞镇、大川头镇、硼海镇、太平哨镇、步达远镇、下露河朝鲜族乡、振江镇、大西岔镇、红石镇、永甸镇、灌水镇、双山子镇、八河川镇。
长白山型中蜂保护区周边交通路口、重要地段应设立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标识牌。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宣传工作,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和政策法规。
第七条长白山型中蜂保护区内仅限于饲养纯种长白山型中华蜜蜂。
长白山型中蜂保护区内禁止新增西蜂养蜂者,原西蜂饲养者限5年内逐步改养长白山型中华蜜蜂或迁出保护区。
第八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养蜂者可以自愿到县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备案的养蜂者可以申领《养蜂证》,并可优先享受技术服务。
备案资料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养蜂者姓名、住址和养蜂地点;
(二)品种、数量、来源;
(三)免疫、检疫、消毒情况;
(四)养蜂生产记录。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到期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重新核验。
第九条长白山型中蜂保护区内强化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
(一)长白山型中蜂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外来西蜂进入,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影响和干扰长白山型中蜂保护区内蜂业生产秩序。
(二)长白山型中蜂保护区允许引进纯种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引进时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提供原产地养蜂主管部门品种鉴定证明、种畜禽合格证明、养蜂证和防疫检疫合格证明。
(三)长白山型中蜂保护区内长白山型中华蜜蜂饲养者或西蜂饲养者离开其所在保护区,外出放蜂返回原地前,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提供前去放蜂地养蜂主管部门品种鉴定证明、种畜禽合格证明及防疫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条外来蜜蜂饲养者进入长白山型中蜂保护区外放蜂,应提前持《养蜂证》和防疫检疫合格证明,到自治县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联系落实放蜂场地。
外来蜜蜂饲养者应当服从自治县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对放蜂场
地的安排,不得私自、强行争占放蜂场地或随意改变放蜂场地。
第十一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建设,严禁盗伐椴树、槐树等重点蜜粉源树种。
长白山型中蜂保护区内植树造林应当提倡栽植蜜粉源树种。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辖区内蜜粉源植物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长白山型中华蜜蜂饲养管理技术培训,普及科学养蜂技术,鼓励和支持长白山型中华蜜蜂产业创新发展和新技术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从事农业、林业、果树、蔬菜、药材等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避免在盛花期施用农药,确需施用农药,应当施用低毒环保农药品种,保护蜜蜂不受伤害。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用农药前3天告知所在地及邻近2000米以内养蜂者,养蜂者接到通知后应当相互转告,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长白山型中蜂保护区内长白山型中华蜜蜂饲养者,可以依法自愿组织成立行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依法从事养蜂活动,为长白山型中华蜜蜂饲养者提供信息、技术、培训、指导、咨询、防疫、检疫等服务。
第十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长白山型中蜂保护区内新增西蜂或原西蜂饲养者5年限期后仍然饲养西蜂,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限其7日内离开保护区,并处每群蜂500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外来西蜂饲养者擅自进入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保护区内放蜂,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责令其2日内离开该保护区,并处每群蜂100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引入的蜂种不符合品种要求,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责令其2日内离开保护区,并处2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长白山型中华蜜蜂保护区内长白山型中华蜜蜂放蜂者或西蜂饲养者离开本保护区外出放蜂后,擅自返回原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责令其提供前去放蜂地的养蜂主管部门品种鉴定证明、种畜禽合格证明以及防疫检疫合格证明,如果提供的证明不全,认定其行为是擅自进入长白山型中华蜜蜂保护区放蜂,责令其2日内离开所在保护区,并处5000元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来放蜂者擅自或强行争占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放蜂场地或者随意改变自治县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指定
的放蜂场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乱砍滥伐椴树、槐树等蜜粉源植物者,由养蜂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林业等部门依法处罚。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施用农药者事先没有通知或者施用的农药属剧毒农药,造成邻近或周边2000米以内的养蜂者损失的,由养蜂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责令施用农药者赔偿养蜂者损失。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拒不履行行政处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相关单位依法申请自治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19年月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