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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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3.25•【字号】京财会〔2024〕352号•【施行日期】202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京财会〔2024〕352号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各培训机构: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我市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我市《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会〔2020〕190号),现将2024年北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会计人员(不包括在京的中央单位会计人员):(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1.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2.专业科目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执行。

(二)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几种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1.参加公示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网络或者面授课程学习;2.参加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区主管部门(总公司)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学习;3.参加财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会计专业及公需科目相关培训;4.参加北京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知识竞赛等活动;5.其他可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方式。

三、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一)本市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24年继续教育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24年继续教育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24年继续教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沪财会〔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24年继续教育的通知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市财务会计综合管理事务中心:根据《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沪财发〔2018〕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财会〔2022〕35号)规定,现将组织开展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24年继续教育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范围本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人员”),均应参加202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尚未完成信息登记的人员应首先完成会计人员信息登记。

本通知所称“会计工作”包括: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和其他会计工作。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总会计师也属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形式根据财政部《实施办法》规定,会计人员可通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任一形式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学分。

按照会计人员分层、分类更新知识的客观需求以及继续教育技术发展趋势,2024年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网络学习为主、高会面授培训和主管财政部门专题培训相结合的多种继续教育形式,鼓励参加网络学习。

1. 初中级资格会计人员主要参加网络学习,自行选择网络培训机构。

在一个继续教育年度内,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一家网络培训机构参加继续教育,当年一般不得更换。

安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安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

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

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公司财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公司财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公司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持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省财政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是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内持有本市财政部门发放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且在会计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行公司统一领导、各单位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会计人员必须遵守继续教育的各项规定,自觉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按规定完成年度学习任务,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不断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各单位要支持会计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期间,应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待遇。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第七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中、初三个级别,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其中,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财政局统一组织培训,中级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公司组织管理。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未取得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已受聘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职务及国有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及具备相当水平的财务负责人、业务骨干;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的会计人员。

第八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面向未来,学以致用的原则。

具体内容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他相关知识;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不断变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提高自身的技能和素质,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从而确保本职工作的高效运行。

会计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可以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知识更新,推动会计事务所业务水平的提高。

一、继续教育的政策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提高会计事务所业务水平。

2、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应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学分要求由会计业务管理部门统一定义。

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包括报告、讲座、研讨会、学习班和实地考察等形式。

参加会计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的参与者应按照规定的学分要求完成考核合格并获得相应的证书。

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活动应由所在单位按照参加计划的形式实施,依法宣传、开展、管理和评价,并做好活动总结。

5、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向会计管理部门提交学习报告,凭借学习报告获得相应的学分。

二、继续教育的实施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由会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包括培训课程、研讨会和讲座等形式,以确保教育质量。

2、会计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有效对接会计实务,根据各项工作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提升实际操作能力。

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根据行业发展趋势,不断开发新的课程和实践项目,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

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与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实施会计标准和会计准则的理论和实践,强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

三、激励措施1、会计事务所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由会计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且须在一定的时期内完成,对未及时完成的,视情况执行开除处理。

2、会计事务所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参与者,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应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获得相应的证书后,可享受职称评定和晋升待遇等激励措施。

会计继续教育要求

会计继续教育要求

会计继续教育要求会计继续教育是指会计从业人员在取得会计专业学历或职业资格后,为了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和学习活动的过程。

会计继续教育的要求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普遍要求会计从业人员在一定的时间周期内,参加一定的学时和培训课程,以确保其持续学习和专业发展。

会计继续教育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学时要求:会计从业人员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周期内完成一定数量的学时。

学时是衡量学习和培训时间的单位,一般以小时为计算单位。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学时的要求可能有所不同,但通常都会要求会计从业人员每年或每几年完成一定数量的学时,以保持其专业知识的更新和提升。

2. 培训课程要求:会计继续教育的培训课程通常包括会计法规、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分析、税法等与会计工作密切相关的内容。

培训课程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的形式进行,包括参加培训班、研讨会、讲座、网上学习等。

培训课程的要求通常会根据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和专业背景进行分类,以满足不同层次和不同领域的需求。

3. 考试要求:为了确保会计从业人员对所学知识的掌握和理解,一些国家和地区会要求会计从业人员参加相应的考试。

这些考试通常会涵盖会计基础知识、财务报告编制、审计、税务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考试可以评估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同时也是对其学习成果的一种认可和鼓励。

4. 专业发展要求:会计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发展。

除了完成学时和培训课程的要求外,一些国家和地区还会要求会计从业人员参与业务实践、参加专业组织的活动、发表专业论文等,以积累实践经验、拓宽专业视野、提升专业声誉。

会计继续教育的要求对于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发展至关重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变化,会计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也在不断调整和更新。

只有不断学习和提升,才能适应新的要求和挑战,保持竞争力。

此外,会计继续教育还有助于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形象和职业道德,增强其责任感和使命感。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我省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我省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我省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黑财会〔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我省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黑财会〔2024〕7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中、省直各单位:为促进会计人员知识更新,提升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夯实财会监督基础,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和《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开展我省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对象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教育组织管理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具体负责在哈尔滨市(不含所辖县、市)的中省直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全省已取得高级、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继续教育内容和学分要求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一)公需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规范、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二)专业科目。

执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百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度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会版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权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四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本规定第十九条行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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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

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监督指导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本地区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第十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专业知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

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六)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八)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除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四)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六)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有关部门、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五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学分管理第十六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七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一)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第十八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60学分;(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60学分;(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60学分;(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6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6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30学分;(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6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6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30学分;(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6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6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30学分;(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有关部门、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60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第十九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跨省级管辖范围发生变化的,当年度继续教育学分可合并计算。

第二十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开展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机构管理第二十一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体系。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国会计学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等教育资源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三)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第六章师资与教材第二十五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理论水平高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设继续教育师资队伍。

第二十六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建设应当坚持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加强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提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开发社会化,鼓励社会上有能力的部门和单位参与编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二十八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强行推销、搭售继续教育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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