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领域常用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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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是保障工人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和监督,对于违章违规行为必须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以起到警示和杜绝类似问题的作用。

本文通过详细介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旨在全面规范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行为。

一、安全防护设施违规1.未正确佩戴安全帽对于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的行为,根据违规情况的严重程度,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首次违规:给予口头警告,并要求立即佩戴安全帽。

(二)重复违规:罚款100元,并要求立即佩戴安全帽,如再次违规可视情况给予临时停工处罚。

2.未正确佩戴安全鞋对于未正确佩戴安全鞋的行为,根据违规情况的严重程度,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首次违规:给予口头警告,并要求立即佩戴安全鞋。

(二)重复违规:罚款100元,并要求立即佩戴安全鞋,如再次违规可视情况给予临时停工处罚。

3.未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对于未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首次违规:给予口头警告,并要求立即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二)重复违规:罚款200元,并要求立即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如再次违规可视情况给予临时停工处罚。

二、作业行为违规1.未按规定进行高处作业对于未按规定进行高处作业的情况,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首次违规:给予口头警告,并要求立即停止违规行为。

(二)重复违规:罚款500元,并要求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如再次违规可视情况给予临时停工处罚。

2.未按规定使用防护设备对于未按规定使用防护设备的情况,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首次违规:给予口头警告,并要求立即使用防护设备。

(二)重复违规:罚款300元,并要求立即使用防护设备,如再次违规可视情况给予临时停工处罚。

3.违反安全作业规程对于违反安全作业规程的情况,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首次违规:给予口头警告,并要求立即改正行为。

(二)重复违规:罚款200元,并要求立即改正行为,如再次违规可视情况给予临时停工处罚。

安全生产法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法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法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对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法律。

该法规定了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旨在通过加大处罚力度来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意识,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稳步发展。

首先,根据安全生产法,对于违法行为造成轻伤事故的单位,可以处以罚款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是因为轻伤事故虽然没有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但却对受伤人员的身体和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其责任单位应承担相应的处罚。

其次,对于违法行为造成重伤事故的单位,可以处以罚款50
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伤事故往往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于责任单位应加大处罚力度以强化对其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

再次,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可以处以罚款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人员伤亡数量较多、影响范围广泛、社会影响严重的事故,对于责任单位必须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以警示其他单位,同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也是对其安全管理不力的一种惩罚。

最后,对于个人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可以处以罚款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处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吊
销相关资格证书等措施。

个人违法行为对于安全生产的影响不可忽视,个人责任也应得到相应的追究和处罚。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是很明确的。

通过这些处罚措施,可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对于惩罚力度不够或对于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够,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修正和改进,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法律的执行。

公司安全生产处罚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处罚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处罚规定
是为了保护员工和公司财产安全,维护生产秩序和工作环境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公司安全生产处罚规定:
1. 违反安全规定处罚: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辞退处理。

2. 安全意识培训:对于安全意识较低的员工,可以要求其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并记录培训情况。

若拒绝接受培训或培训后仍不改进,可以给予相应的警告或处罚。

3. 应急预案不落实处罚:若员工未按照公司的应急预案进行操作,导致事故发生或没有有效处置,可以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如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

4.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处罚:对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可以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扣减奖金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辞退处理。

5.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处罚: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扣款处罚、暂停职务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辞退处理。

6. 违反劳动保护规定处罚:对于违反劳动保护规定的行为,可以给予口头警告、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辞退处理。

此外,公司还可以制定其他针对不同行业和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处罚规定,以保障员工和公司的安全。

具体的处罚规定应在员工手册、安全手册等相关文件中详细说明,以提醒员工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安全生产法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法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法处罚标准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旨在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在保障安全生产的过程中,对于违法者和失职失责者的处罚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不仅能起到震慑作用,还能有效地减少事故的发生和损失的扩大。

安全生产法中对于处罚标准的规定就是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其责任大小,可以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停产整顿、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

首先是警告,当单位或个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尚未造成事故,但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的,可以给予警告处罚,以起到教育和提醒的作用。

其次是罚款,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一般事故的,可以依法处罚款。

根据《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造成一般事故的单位,罚款金额为生产发生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3%至5%;造成较大事故的单位,罚款金额为直接经济损失的5%至10%;造成重大事故的单位,罚款金额为直接经济损失的10%至30%。

对于个人,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的,罚款金额为每人每次1000元至5000元不等。

停产整顿是指对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单位,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无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以达到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

责令关闭是指对违法违规行为极其严重的单位,责令关闭,使其停止生产经营并注销执照。

吊销许可证是指对于持有相关安全许可证件,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单位,吊销其许可证,不再允许其从事相关安全生产活动。

总之,安全生产法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是有明确的处罚标准的,根据其违法行为的轻重,可以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措施。

这些处罚措施的存在,对于维护社会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和损失具有重要意义,从而更好地保障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处罚条例阳光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处罚条例阳光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处罚规定条例一、安全生产1、各班组(工种)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处罚50.00~500.00元。

2、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罚50.00~500.00元。

3、使用塔吊吊运材料,不听指挥安排,乱扔乱藏卸夹的,妨碍塔吊正常运转者,每次罚50.00~200.00元。

4、不执行安全部门下达的限期整改安全隐患而造成事故的罚100.00元。

5、施工中擅自拆除机械安全防护装置造成事故的罚100.00元。

6、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者罚50.00元,不系帽带者罚20.00元,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者罚款50.00元(照相为准)。

7、参加施工人员,严禁酒后作业,违者罚50.00元。

因酒后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者一切后果自负。

8、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拆动,需要拆动须经项目施工负责人同意,违者罚50.00元,如发现破坏性质的罚100.00~1000.00元,如搭设验收检查中发现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罚20.00元。

9、进入施工现场,禁止穿拖鞋或赤脚,高空作业严禁穿高跟鞋、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违者罚30.00元。

10、临时施工用电,在电源和用电两端应设开关箱,开关箱应防雨,遇有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加锁,违者罚电工50.00元。

11、各班组使用的开关箱、机械设备、移动式工具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如发现无插座盖、无插头、无保险盒,保险盒使用钢丝的,移动工具淋在雨中的罚班组100.00元。

12、木工机械传动部位必须有防护罩,圆盘锯上必须有罩壳,平刨机上必须有护手装置,违者罚50.00元。

13、禁止高空向下抛掷物品,违者罚50.00元。

14、木工支模应按顺序进行,模板没有固定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禁止利用拉杆、支撑攀登上下,违者罚50.00元。

15、非本工种机械操作者严禁使用各种机械设备,如有违者罚款50.00元,发生后果自负。

16、特殊工种需持证上岗,塔吊司机、指挥严格按“十不吊”操作,违者罚款100.00元。

安全生产违规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违规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违规处罚标准前言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我国经济逐步发展,在此过程中,安全生产建设也得到了广泛关注。

但由于安全生产文化尚未普及,加之企业治理、监管不严,安全事故频繁发生。

因此,针对不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制定了一系列违规处罚标准,旨在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主要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罚1. 未经许可进行危险作业未经许可进行危险作业,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以及未经安全、技术人员审核,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生产作业行为。

企业或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被处以以下相应的罚款和行政拘留:•未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未申报禁止作业、限制性作业、特定作业和设备应用等重点安全生产事项,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处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未严格按照安全作业流程和安全措施进行危险作业,但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致人死亡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致人重伤、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企业或个人在生产作业中,未按照国家关于安全防护的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将被处以以下相应的罚款和行政拘留:•对操作危险设备的工人没有进行应急演练和技能培训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违法、假冒伪劣、不合格安全防护、灭火、救援器材等物品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止使用、收缴销毁;•装载、堆垛、存放货物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检查或不配合检查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处行政拘留。

3. 未按法定程序设置安全机构企业未按照法律规定,设立和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将被处以以下相应的罚款和行政拘留:•没有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限期改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岗位职责、组织结构不符合规定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未按照要求报备企业内部安全检查机构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处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 警告: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较轻的,可以给予警告处罚,并要求整改。

2. 罚款:对于造成一定安全风险或后果的,可以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造成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3. 责令停产、停业、停产整顿: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威胁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可以责令暂停或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进行整顿。

4. 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长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者无法进行有效整改的,可以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5. 吊销执照:对于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的,可以吊销其经营经济行为许可证。

6. 刑事处罚:对于故意犯罪、严重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处罚标准和程序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量,并根据行为主体的性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后果的轻重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处理。

生产安全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处罚规定
根据国家生产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违反生产安全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生产安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1. 未取得生产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将面临停产整顿、罚款等处罚。

2. 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超过规定限量的单位,将被责令停产整顿,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可处罚款并可能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

3. 未建立健全消防设施、消防检查不合格、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单位,将被责令整改,需要支付相应的违法罚款。

4. 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包括停产整顿、吊销相关资质等。

5.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单位,将被依法处以罚款,可能面临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严重处罚。

6. 违反用人安全规定,未进行必要的劳动防护措施的单位,将受到行政处罚,并需要为受伤员工支付医疗费用、赔偿金等。

总之,生产安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对于违反
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的处罚,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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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域常用处罚标准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 年 6 月29 日通过,自2002 年11 月1 日起施行。

2014 年8 月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 年12 月 1 日起施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一)处罚依据: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的资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四)项(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五)项(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二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二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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